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

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

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

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

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

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

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

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

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

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

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

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

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

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签订代理保险产品

协议,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

等银保代理业务领域进行合作。除常规保险产品外,乙方可根据甲方市场拓展和发展的差异化需求,研发适合甲方所在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银行存款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

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和支出账户,在资金结算、协议存款等领域对甲方进行倾斜;具体业务合作协议中甲乙双方应约定

按保险业务量配比的乙方向甲方存放的协议存款额度;甲方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为乙方积极做好各项资金结算服务工作。

第七条投资理财业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加强在理财产品联合设计研发

等方面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及推荐

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专项或综合理财计划等本外币投资理财产

品,以及由甲方设计、推荐的低风险本外币投资产品。在确保双

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八条融资业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融

入、融出资金和进行债券交易时,在确保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优先

购买对方发行的债券。甲方在自身流动性安排框架下,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提供融资便利。

第九条银行卡业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甲方提供的公务用卡解

决方案,选择甲方公司卡产品作为代发工资专用卡;将甲方的公司卡产品指定为商务活动支出专用卡;甲方为乙方安装财务POS 设备或提供网上银行等工具,为乙方提供公司卡对账单,并根据乙方需要提供详细的层级报表,协助乙方提高商务支出管理水

平。

(二)甲乙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联合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

同需求的联名卡产品,共同拓展联名卡的各项增值及优惠服务,

以联名卡为载体为双方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乙方在同等条件之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作为信用卡业务

合作伙伴,通过甲方信用卡办理财险批发和零售类结算收单业

务,开展分期付款、见费出单、特惠商户等收单业务合作。

第十条电子商务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甲乙双方加强网上保险业务合作。甲方在同等条件之下优

先与乙方开展网上保险合作,在甲方网站上代理销售乙方的保

险产品,共同发展网上保险业务。在甲方网站代销的乙方保险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提供相应产品展示、介绍、购买等页面,并应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甲方网站代销的保险产品举办

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

甲方与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措施,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发展需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积极、认真地对甲方开展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保险单证管理培训反洗钱知识培训和职

业道德教育培训。双方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商业贿赂的禁止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

赂的法律规定,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

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个人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

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

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而且在协议中明示之利益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至协议对方之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或其他任何方式支付予个人。

(二)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

贿赂行为。任何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前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

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有义务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使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受到刑事法律

惩处。

(三)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三条保险欺诈的禁止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事件受

益人伪造或编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等欺骗乙方。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

方经济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涉案金额2倍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双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开发编制的成果、资料信息或其他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

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两年。

第十八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法定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法定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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