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作者:朱海生

一、侵犯财产罪

1、比较抢劫罪与绑架罪:①行为手段不同,前者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是扣押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应构成抢劫罪。②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夺取财物,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事后取得财物。③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当场劫取的仅限于财物,后者勒索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

2、比较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四者之间关键的是行为方式的区别。盗窃罪,行为人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抢劫罪,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强行取走财物。抢夺罪,行为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财物被夺走的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丢失。诈骗罪,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给行为人。

3、比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前者是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物;而后者是通过威胁、要挟的

方法使他人感到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4、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①前者行为人直接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实施暴力,后者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这也是两者的关键区别。②前者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③前者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无上述数额要求。

5、比较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①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诈骗罪的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前。②行为方式不同。侵占罪是通过代为保管行为的合法持有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是通过秘密窃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6、比较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①前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②前者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后者利用保管关系侵占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

7、比较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①前者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是任何公私财物。②前者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后者的行为与职务无关。但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运输、投递邮件的便利,窃取邮件的,属于盗窃。

8、比较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①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只限

于本单位的资金,后者则包括本单位的资金和其他财物;②行为方式不同,前者的行为是把本单位的资金擅自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种需要,而后者的行为是改变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性质;③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暂时擅自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而后者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9、比较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资金罪:①行为对象不同,后者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资金,而前者的对象为特定款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②用途不同,后者挪用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而前者挪用的款物是用于公用。

10、比较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①威胁的内容不同,前者的威胁是没有限制,而后者的威胁以使用暴力为后盾的;②威胁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威胁可以是当面、直接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发出,而后者是当面、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③威胁的内容的实现时间不同,前者的威胁内容是在将来实现的,非现实的,而后者威胁的内容是现实的,当场实现的;④前者的财物是当场或者将来获得的,而后者的财物只能是当场取得的。

11、比较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索取财物型的绑架罪是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他人非法勒索财物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勒索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2、比较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①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实施了威

胁或要挟的行为,后者行为人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②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不同,前者被害人由于精神上或心理上受到强压而被迫交出财物,后者被害人由于被蒙蔽而自愿交出财物。因此,如果行为人谎称绑架了人质来索取财物的,应属于敲诈勒索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13、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具有伤害的故意,而故意杀人(未遂)罪则具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14、比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过失所致;而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

15、比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结果是由于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为所致。

16、比较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①前者表现为绑架人质向有关人员索取财物或者提出其他非法利益要求。后者则没有向有关人员索取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利益要求;②前者是为了通过绑架被害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被拘禁之苦,一般不提出索取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17、比较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①前者表现为行为人直接用暴力控制即剥夺或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后者则基本上不具有这样的行为特征。②前者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而后者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同一人。

18、比较绑架罪与抢劫罪:①前者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后者不包括这样的手段;②强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索取财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后者抢劫的财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当时直接在被害人处强取。

19、比较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①前者在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的名誉。②前者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或人格的事实并散布,但不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20、比较诽谤罪与侮辱罪:①实施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用口头或者文字方式进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暴力诸手段。②实施方式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侮辱罪,不论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是否捏造,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构成。③对被害人进行侵犯的场合不同,诽谤可以当众或者当第三者散布,也可以当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罪则往往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在以口头、文字损害他人名誉的场合,如果行为人捏在虚假的事实并加以散布、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属于

诽谤的性质;如果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仅仅散布、传播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或者散布、传播真实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属于侮辱的性质。

21、比较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①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可以是任何公民;②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后者不要求任何职权;③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自然人一般主体;④犯罪目的不同,前者处于报复陷害;后者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22、比较遗弃罪与虐待罪:①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后者为家庭中的任何成员;②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不作为,后者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③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处于逃避法定的抚养义务,后者则意图给被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④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负有抚养义务并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后者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贪污贿赂罪

23、比较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①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上述特征。②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③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4、比较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①贪污罪中侵吞公共财

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占罪在客观上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有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侵占罪客观上也有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条件。②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25、比较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最:①前者为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后者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②前者限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特定款物的经手、经办、管理人员,但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③前者以挪作个人使用为目的,即私用;后者是挪作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6、比较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①前者限于公款,而后者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②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擅自挪用公款,通常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方式窃取、骗取、侵吞公共财物。③前者以暂时使用为目的,而后者则以永远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27、比较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①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行为并不必须要求数额较大,只要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即可构成受贿罪,索贿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者无论是以索取他人财物的方式或者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并且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②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论处。

28、比较受贿罪与贪污罪:①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私有财物,后者则限于公共财物。②前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财物的行为。③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贿赂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财物为目的。

四、刑八修改的重点罪名

29、比较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0、比较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上多人的,应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法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1、比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前者往食品中掺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

32、比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前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行为人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虽然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亡。

33、比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抵扣增值税”行为。前者具有,后者不具有。

34、比较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前者在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的目的,后者则通常是为了寻求刺激等目的;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则仅包括自然人。

35、比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①前者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在包庇方式上不限于做假证明,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作

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在包庇对象上不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②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为一般主体。

36、比较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①前者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顾职责的程序和宗旨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②前者为过失,后者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37、比较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责任事故罪:

①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后者发生在一般的生产、作业过程中。②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工作人员。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刑法习题集

一、单项选择题: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提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3、甲离婚后嫌才三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五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4、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一个罪名 B、只造成一个危害的结果 C、只侵犯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9、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11、齐某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重点罪名(一)

刑法重点罪名 (一)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劫罪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析

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 析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中,虽然刑法考查以总则为主,分则为辅,但由于分则罪名多,相似罪名难区分,一旦考查错误率极高。今天带大家看两组易混罪名: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财产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3、管辖不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般由检察院管辖;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例题】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为筹措赌资,多次挪用本公司现金用于赌博,累计数额达10万多元,后无力偿还。王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解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排除BD;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后者目的在于非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本题“无力偿还”表明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本题选A。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 摘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竞合梳理与分析,得出自己的感悟。 关键字: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梳理与分析 一.概念明晰 做这一题目,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罪名竞合”是什么概念。 我认为此“罪名”应该强调两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要对其进行梳理,必须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法条着手,故我偏重于整理法条竞合。 由于我的能力有限,因行为的特殊性构成想象竞合的罪名、法条竞合的罪名、有争议的竞合罪名只能混列在一起,难以挑拣出来。以下仅为我个人观点,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梳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需要对以下诸多概念有一个统一的、清楚的认识:1.法条竞合的概念2.法条竞合的分类3.法条竞合定罪量刑的原则。 由于主体部分在梳理,所以简要分析一下上述概念。 (1)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分类,周光全教授将法条竞合为五类: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择一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补充和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特别表述。 我个人认为,补充关系不是特别关系的特殊形式,二者应该并立。因为特殊关系中,一般法条完全包含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补充关系中,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是相对并列的,二者的统一性在于规定属于同一个大类中并列的不同形式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绝对不是完全对立的择一关系。同理,包容关系中的两个法条也仅仅是外延存在交集,并非纯的包含关系,所以还是同意这种五类的划分方法。 (3)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某种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特别法条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定罪标准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定罪量刑。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 名词解释 1、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 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 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 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传统刑 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2、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秘密 手段、方法,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 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复习重点 一简单题 1.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2.简述刑法中不作为的概念和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3.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特征和罪责内容 4.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 5.简述犯罪即遂的概念、认定及处罚原则 6.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应当具备的条件 7.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8.简述累犯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9.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0.简述假释和减刑、缓刑的区别 1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2.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3.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4.简述一半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二辨析题 1.请对“作为是身体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身体上的消极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2.请对“君子报仇,75岁不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3.请对“…应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4.请对“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5.请对“无犯意则无犯人”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6.请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7.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8.请对“故意犯罪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过失犯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9.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0.请对“同种数罪都是非并罚数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1.请对“教唆未遂即为犯罪未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三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整理)刑法罪名及犯罪类型

刑法分则罪名总览 划“—”的内容为修改的罪名,划“□”的内容为新增加的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3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4、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性) 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使用暴力,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 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特征:(1)客体要件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6、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独立燃烧说"(本罪属于危险犯)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破坏公共交通罪:(1)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2)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复习心得-最新范文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可以说是冷峻的,因为它调节的是对于人类最极端恶劣行为,犯罪的处置。刑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同时涵盖对于刑罚的相关规定,既总则又可分为犯罪论部分和刑罚论部分。 如果说民法的学习难点在于包罗万象,那么刑法的学习难点就在于变化多端。这是所说的变化多端,就是在学习刑法是一定要树立起分情况讨论的思维,在不同的假说情况下,同样的现实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一点,各位同学在学习刑法内容之前,要有心理准备。 一、刑法概说与犯罪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概说中的重要内容,历来是出题的重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又是重中之重,对于罪行法定的基本内容要做到掌握并能清楚辨析。 二、犯罪成立条件 此部分为可以说是刑法总则中最难的部分,也是考试必考的部分,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

条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事实认识错误等,都是考试出题中出题数量大、难度系数高的黄金考点! 三、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也是黄金考点之一,每年必考!对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分有清楚的掌握,对于中止的“能而不欲”和未遂的“欲而不能”,不能只做机械地理解,要在题目中去仔细辨析把握。共同犯罪的知识点较多,但理解起来并不难,记住要点就可攻破。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是热门考点,另外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综合,涉及到不真正身份犯的认定,又比如共犯的过剩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考出比较有难度的考题的考点。 注意!!!这里要插入一个小贴士,法考时代,客观题题目数量被缩减,但重者恒重的原则不会改变,这就一定程度上会提升难度题目出现的可能。从18年法考来看,部分生僻考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通过考题进行高低分数区分的原则。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于黄金考点、难度考点的学习一定要仔细认真!法考,没有一分是随便得来的,也没有一分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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