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发〔2017〕743号)、《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18〕16号)组织设计、建设并评审合格,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评价审查、技术指导、推广宣传、培训交流和动态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拟建或在建的居住建筑或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周期不宜超过2年;

(二)项目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申请

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准备

申请单位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交评审材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材料审查,经核实达到评审要求后,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组

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评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专家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竣工评价应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评审专家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7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公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评审报告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技术发展

中心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预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以及技术落实情况。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在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围护墙体、机电管线和内装施工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与技术指导,并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检查意见进行完善并书面回复。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一)预评价通过,竣工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预评价或中期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审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附件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是我市评价装配式建筑的唯一定量指标。 注:(1)单体建筑若存在多个室外地坪,取标高较低的室外地坪以上; (2)平屋顶以上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部分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2.装配率计算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时,其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当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作为不同计算单元; (3)当单体建筑因结构缝分为两个及以上的结构单元并采用不同的结构体系(类型)时,可按单一结构体系计算出各结构- 1 - 单元的装配率,再根据各结构单元地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其中,各结构单元装配率分别不得低于50%。 3.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的计算范围可对应扣除《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1-2016中第5.1.7、5.5.2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1.8、6.1.9、8.1.4条,《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DBJ50-193-2014中第6.1.6、6.1.7、6.1.8条,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它宜现浇情况。 4.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应用比例、计算方式及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混凝土材料时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采用钢结构及钢-混组合材料时主体结构竖向部分(核心筒除外)应全部采用预制构件。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五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199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包管理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2012版

内蒙古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 2012版 土建资料安装资料装饰资料安全资料档案管理市政资料监理资料自动化仪表 消防资料人防资料节能资料园林绿化智能建筑分户验收管理文件填写范例 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施组设计施工工艺电子规范施工图库施工方案应急预案… 一、配套标准: 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5/427-2005) 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应用指南》 二、适用对象: 内蒙古建筑、安装、安全、市政等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编制内业技术资料。 三、包含内容: 01.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5/427-2005)配套表格 02.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应用指南》全部实例表格 03.内蒙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配套表格 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配套表格 0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配套表格 0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配套表格 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配套表格 0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34-2004》配套表格 0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配套表格 10.《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手册》配套表格 1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与实例》全部实例表格 12.智能建筑工程检查、检测、质量验收表格(全) 13.提供建筑工程常用技术规范、海量施工图库等(赠送) 14.提供建筑工程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资料电子文档(赠送) 15.施工方案132篇(word格式)、应急预案37篇(word格式)、施工工法与施工工艺223篇(word格式) 16.施组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组设计精选模板50多份(包含住宅\商用\学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 17.《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四、部分客户: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包头市宝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政所,包头兴业集团,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霍林郭勒市造价工程质量监督站,呼伦贝尔市北星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一公司,巴彦淖尔市汇丰建筑公司,内蒙古电建第四建设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公司,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 ( 2019 年版) 序号 技术 分类 技术名称禁止 限制 技术(性能)指标 限制、禁止使用范围相关理由 替代技术(产品) 执行时 间 不得用于除以下条件之外的建设工程 1 人工挖孔灌注桩 √ (因施工技术、 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用 机械成孔的项目, 以及开挖孔径≥ 1.2m 3m 且深度≤ 的岩石地基成孔项目)。 安全隐患大,作业环境差,职 业健康危害大。 机械成孔灌注桩。 2 旋挖成孔扩底灌注桩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成孔扩底质量难以保证 ,影响 桩基承载力和结构安全。 旋挖成孔非扩底灌注桩等。 3 塔吊吊泵管浇筑混凝土施 工工艺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安全风险高,易引发高坠 、物 体打击与坍塌等事故。 采用混凝土布料机浇筑混凝土等 施工工艺。 4 砖砌生化池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整体性差,易变形渗漏,造成 环境污染。 成品生化池或现浇钢筋混凝土生 化池。 施工 不得用于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和 技术 5 混凝土楼梯现浇工艺 √ 及机 丰都县建筑面 积≥ 8 万 m ( 2 以规划方案 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作业环境 一次性批准的建筑面 积计) 的混凝土结 差,阻碍技术进步。 构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 预制装配式工艺。 发文之日起执行 具设 6 无止水构造的对拉丝杆 √ 不得用于有抗渗等级要求的墙体结构。 易造成外墙渗漏。 分体式止水丝杆等。 备 原木模板,竹(木)胶合 7 板模板(采用脲醛树脂为 √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资源综合利用率低。 组合铝合金模板等。 胶粘剂) 8 组合小钢模 √ 不得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楼板及 剪力墙。 易漏浆、露筋、爆模,施工效 率低。 组合铝合金模板等。 9 全铸铁扣件 √ 1.自重< 13.2N/ 个的直角 型全铸铁扣件; 2.自重< 14.6N/ 个的旋转 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性能指标难以符合标准要求。 型全铸铁扣件; 3.自重< 18.4N/ 个对接型 全铸铁扣件。 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规范》J GJ 130 要求的 扣件。

建筑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治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治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所属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

督治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专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 资料管理规程(试行)用表目录 A卷安全管理 A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表A1.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3) 表A1.2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 (6) A2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7) 表A2.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 表A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9) 表A2.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0) 表A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11) 表A2.5 论证会参会人员(单位)签到表 (12) 表A2.6 审批表 (13) A3 安全技术交底 (14) 表A3.1 安全技术交底 (15) A4 安全检查 (16) 表A4.1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单登记表 (17) 表A4.2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8) 表A4.3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19) 表A4.4 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20) 表A4.5 工程项目建筑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 (21) 表A4.6 工程项目安全奖励登记台账 (22) 表A4.7 工程项目安全惩罚登记台账 (23) A5 安全教育 (24) 表A5.1 安全教育培训教案 (25) 表A5.2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登记表 (26) 表A5.3 项目部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 (27) 表A5.4 项目部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 (28) 表A5.5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表 (29) 表A5.6 适时性及经常性安全教育登记表 (30) A6 应急救援 (31) 表A6.1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记录清单 (32) 表A6.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培训记录 (33)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一、适用围 《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及钢-混组合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装配率计算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2.计算围可扣除《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中第5.1.7条规定宜现浇的部分。 3.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围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应用比例、计算方式及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混凝土材料时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采用钢结构及钢-混组合材料时主体结构竖向部分应全部采用预制构件。 2.围护墙和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四、装配率计算 1.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计算分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P ──装配率; Q 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 2──围护墙和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 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 4──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1 装配式建筑计分表 %Q Q Q Q P 1001004 321?-++=

2.当采用表中“()”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时,计算应用比例及得分应采用对应“()”的数据。 3.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是指采用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板等施工工艺以达到免抹灰的效果且成型构件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5mm的竖向构件成型工艺。 2.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比例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当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含叠合构件)时,按下式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叠合)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之和(含叠合部分现浇混凝土体积),当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符合本细则装配率计算第3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时,按下式计算: q1b=V1b/V×100% 式中:q1b──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高精度施工工艺的应用比例; V1b──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3.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6 第15号

(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包承包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内蒙古所有施工企业名单

内蒙古所有施工企业名单

内蒙古施工企业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项目部 南通幸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满洲里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 内蒙古分公司 京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一机新兴建筑安装公司 呼伦贝尔农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温克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兴泰建筑工程公司 乌兰察布市福华建筑公司 南京中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 中房集团内蒙古新雅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第三十三项目部 内蒙古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慧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联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琼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达旗万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宏基建筑工程公司 临河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纵横安全技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龙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义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冠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万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 乌盟金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大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天建筑有限公司 包头市义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科左后旗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冠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青山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临河腾达地板辐射采暖安装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龙水暖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乌丹建筑有限公司

包钢集团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萨拉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巨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德曼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派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典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雄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丽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万奇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玉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吉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发〔2017〕743 号)、《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18〕16 号)组织设计、建设并评审合格,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竣工评价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装配式建筑评价审查、技

术指导、推广宣传、培训交流和动态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鼓励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拟建或在建的居住建筑或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周期不宜超过 2 年; (二)项目应满足《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申请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准备申请单位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交评审材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材料审查,经核实达到评审要求后,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三条评审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专家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竣工评价应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评审专家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7 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审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普及城市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和明显标志,提高市民讲究卫生、爱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中、小学校应当进行有关环境卫生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城市环境卫生科学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和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法规、政策,报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建筑公司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工作应围绕市场和用户,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上下结合、奖罚明确的原则。 , 3.投标经费建立单独帐号,专款专用。经费的提取和实际开支的费用,由投标管理部按规定提交公司分管投标工作的领导签认后用领或报销。较大数额的开支报请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为鼓励和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凡为公司投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领导、投标小组成员和投标管理部人员除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准确的招标信息,已使公司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按投标项目0.3元/M2标准给予奖励。 2.提供准确的工程招标信息,并完全经提供信息人的努力,直接通过议标或定向招标的形式,为公司承揽到施工任务时按下列标准分段奖励:

10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考核奖罚责任制外,凡中标的工程按0.2元/m2给予奖励。具体由投标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请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管理部人员,如对投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时,由公司经理视情况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标失利时,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它处分,具体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投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原投标管理办法作废。

重庆科逸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重庆科逸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重庆科逸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57QH9C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MA6057QH9 法定代表人:胡亮成立日期:2018-11-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富工业园 营业期限:2018-11-02 至 / 营业范围:装配式建筑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推广;生产、销售、安装:整体浴室、整体厨房、卫浴洁具、智能家居设备;SMC树脂片材压模成型加工、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3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2019年04月3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荣昌2019-04-18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标2荣昌2019-04-152018-RC-2-12号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3荣昌2019-04-152018-RC-2-12号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3 【房屋、土地租赁】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六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

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经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

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全国装配式示范企业基地城市项目

装配式建筑发展势不可挡,不能不关注了! 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举行“推进装配式建筑平稳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些关键数据: 2017年1~10月,全国已落实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约1.27亿平方米。 截至2017年12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出台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整体发展态势已经形成。 住建部圈定“第一批” 2017年11月,住建部办公厅公布“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 北京、南京、杭州、绍兴、郑州、合肥、成都等30 个城市,被认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中天建设、龙信建设、南通三建、苏州金螳螂等195个企业,被认定为第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名单(30个) 地方上为推进装配式和建筑工业化,不断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也在努力推进装配式产业园区的集聚和发展。 浙江省 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认定:

杭州市等5个市、县(区)为第一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为第一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 浙江中天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等15家基地为第一批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 具体名单如下: 国家级示范基地: 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万家兴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温州中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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