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

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
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

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

【摘要】医疗过失问题,是医患纠纷的焦点。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

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瑾慎,以

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关键词】医师;注意义务;医疗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2 16;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4—0278—04

the concept of attentive auties of doctor and relation with

medical negligence:th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r(1).li da—

ping.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guangdong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the problem of medical negligence is the focus of the dispute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the natures of

doctors’negligent treatment is objective negligence,and the negligence transgresses th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tors because ev—

cry doctor must achieve his/her relevant medical standards when he/she is engaged in specific medical treatment.i11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tors indicates that doctors depend law statute,rules and concrete operating procedures consisting of custom,con—

vention and attentive duties required by contracts or delegations in their professional work to foresee r~sults and avoid damage.

【key words】the doctor,the attentive duties,medical negligence

近年来,医疗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医学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治疗权 1 、定义 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 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 1 、定义 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 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 1 )案件回顾 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废物分类方法 1.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日常生活用品,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 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 废弃的血液、血清。 (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视为感染性废物。 2.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 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 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 医用针头、缝合针。

(2)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 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 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 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 ——免疫抑制剂。 (3) 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 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 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医疗废物分类放臵要求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臵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内, 损伤性废物放臵利器盒内,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臵,

过错的构成

过错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更是为人们所知。但现今在法学界对过错的一些理论存在形形色色的认识。基于过错的重要性,以及学术的纷争。我们小组对过错的构成这一课题从以下几方面论述。一、过错本质的界定过错自从在《阿奎利亚法》中正式奠定了其基础地位后,虽然其发展经历了几起几落,但对过错的存在人们一直坚持着,这说明了过错的合理性。而一个理论建立的关键无疑首先是对其本质,概念的界定。我们都知道对于过错本质的认识历史上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两种理论。主观过错说是产生在十九世纪建立在理性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它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过错之所以应受非难,原因在于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过错的具体方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过错说由来已久,在罗马法时期就有“良家父”的标准。但其真正兴起是在资本主义大工业不断发展,危险活动和事故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客观过错说是建立在实证主义和法社会学的哲学基础上的。它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而在于其行为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所以“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我国的学者在对这两种理论进行评价后,大多数都得出:过错是一个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是指行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我们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理论是将过错的本质和表现出来的行为混合在一起的“障眼法”理论。我们不可否认这种理论既有一定得理论性又有一定的实践性,但它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大家对过错本质的认识。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几种理论是因为学者们意或无意地混淆了手段与目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基于对以上理论的研究,我们最终得出:过错是纯主观的东西,是指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专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而不是指别的时候的心理状态。当然我们并不是凭空说的,理由如下:第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规则原则为什么不前不后的出现在罗马法时期呢?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政治比较民主,由此决定人的思想也比较先进,他们认为自己是平等`自由的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对自己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过错作为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的一大原因是对人个性的高度肯定。第二,从法律的到底是什么来看,我们不可否认侵权法跟刑法功能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侵权法重在补偿,而刑法重在惩罚。但我们再仔细想想,难道侵权法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事后让受害人得到补偿吗?我国民法典单独制定侵权行为一编只是为了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寻求依据吗?如果这样的话,就象王卫国教授所言“法律是无能的”。如王教授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一书中所言:法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形成`维系`变更和消灭又离不开人的行为。因此,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就意味着它必须是人的行为的控制机制。但是,对法律控制机制来说,人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对象;人是有遗志的主体,法律的控制必须通过人的意志起作用。因此,对人来说,法律不应当是他的外化的`异化的对立物,法律应当表达人的一般的理念和要求,法律的控制信息应当同人的价值情感`价值观念发生某种内在感应,从而产生鼓励性的`抑制性的或者其他性质的心理效应,从而达到行为的有效控制。“第三,从实践中看,虽然各国的判例大多都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过错的标准,而不再强调行为人内心的意志。也就是说,过错往往被客观化了。但我们认为这种客观化是跟西方国家的重效率而忽视人的道德伦理相联系的。而我们国家是一个自古就重视仁义`道德的民族。我们在重效率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人的个性,重视实质的公平正义。而且,法律简单的规定“注意义务”只能被动的给人们强加一个限制范围,而对人的主观意志毫无益处。而且,这样的话虽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相当的赔偿,但对加害人呢,难道我们就置之不理吗?因为加害人是各色各样的,有素质高的,有素质低的,如果一概不加考虑,那么如何使加害人服法呢?因为自身素质低而去承担责任,那么加害人又该去怨谁?第四,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们知道侵权行为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的自由同他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也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全文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全文5篇]》 第一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 各科室: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1、生活垃圾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黑色塑料袋内装 3/4 满→物业人员扎紧送入暂时存放桶→物业专职运送人员用防渗漏车运送至→医院垃圾站→由环卫部门专车运走处理。 2、可回收塑料类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棕色塑料袋内装 3/4 满→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室暂时存放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由回收公司送走处理。 3、玻璃类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白色塑料袋桶内装 3/4 满→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室暂时存放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交回收公司处理。 4、感染性垃圾: (1)由生产科室分类收集放入防渗漏双层黄色塑料袋内 3/4 满→ 由物业内勤人员送至病房暂时存放防渗漏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医院,暂时存放房内→焚烧处理。 (2)检验科病源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分类收集→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按其它感染垃圾处理。 (3)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检验科检查后痰液标本、污染废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用防渗漏的专用桶盛装→由物业人员送至化痰室→经高温煮沸 30 分钟或 2000mg /L含氯消毒剂混合作用 30 分钟后,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残渣按生活垃圾处理。 5、放射性废物: (1)固体废物: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放入双层防渗漏、防扩散的红色塑料袋中,用胶带密封后存放储存室经10个半衰期后,按感染性垃圾处理。 (2)液体废物:产生后由专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经过降解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6、锐器(包括注射器、输液器针头、手术刀、剪、钳、体温表等)由产生

科室分类收集→装入防渗漏、防刺的专用收集桶内→由物业专职人员送至暂时存放房内→由回收公司运走处理。 7、化学性废物:放射科显影液产生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定影液产生后用防渗漏的专用桶装,交回收公司处理。检验科、病理科的化学试剂、液体废物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8、病理性废弃物:产生科室分类收集→交外勤物业人员→交太平间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签名→浸泡消毒后→总务科定期派人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9、废水:医疗生活废水由医院排污系统进入污水处理站,先沉淀后加入 25%的亚氯酸钠、15%的盐酸、10%次氯酸钠并经过二氧化氯发生器作用后生成二氧化氯,对废水进行处理排出。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能作为认定雇员重大过失的依据 作者: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民一庭王淼李江发布时间:2013-09-27 17:04:41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具体到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雇用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如何认定受雇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本文试图对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予以分析。 一、雇员和雇主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内,雇主和雇员虽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雇主将从雇员的职务行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雇员的地位往往属于弱势的群体,立法本意就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雇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推定为原则、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推定雇主存在过错,雇主如果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可以相应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解释》第二条也继承了该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则成为雇主能否减轻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即可以据此认为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呢?我们先来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8-21 |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医生说明义务

论医生的说明义务 摘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增强医患沟通的有效途径。 义务和权利总是相对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过程,权利是义务履行的结果。权利的 性质和内容决定了义务履行的方式和范围,所以要充分履行义务,必须先认识权利的内 涵。医生的说明义务所相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正确履行医生的说明义务,必 须先了解患者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理起源于针对纳粹战犯进行人体试验的纽伦堡审判,在这次审 判中,确立了在人体试验之前须做到“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 们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它隐蔽 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 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这次审判对二战中发生的严重反人权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纠 正,传递了一种对人权和个人自我决定权尊重的理念。这也是现代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 础,知情同意权的确立实质就是在医疗活动这一特殊的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 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权保护在医患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患者知情的内容必须包 含所有可能会对患者的行为和意识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这也是对医生说明义务范围的 原则性要求。那么,如何去判断什么是可能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而保障医 生完全能够尽到自己的说明义务呢?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说明义务的标准。 二、说明义务的标准 关于说明义务的标准,各国并存着“合理医生”和“合理患者”两种截然相反地标准。“合理医生标准”来自于1957年英国的B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案1,此案中原告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其主治医生决定对其采取电刺激疗法,但是却没有告知原告这种疗法有导致骨折的危险性。在原告接受了治疗后,果然发生了双侧胯骨骨折的后遗症。为此原告将医生告向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生没有违反注意义务,原因在于:在当时的医疗实践中,医生的做法符合一名合理的医生的做法。也就是说,医生的说明义务限于一个合理的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将作出的说明。这个判例所确定的法理,在医学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至今,美国的部分州和英国均对医生的说明义务的判断采取这种标准。合理患者标准是指“医师的披露义务应以一个合理病人为做出一个明智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所有与一个处于原告位置的通常病人的决定有实质性关系的风险均应告1Alasdair Maclean :《Briefcase on Medical Law》,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程序: 1、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各 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和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 程序:使用后→置内罩黄色塑袋带盖的筒内→日产日清→封扎→医疗废物暂存地 (2)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 程序:分室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暂存地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医学标本 程序:产生科室→压力蒸汽灭菌→清洗或深埋 (4)废弃的血液、血清 程序:产生科室→封扎于黄色塑袋内→医疗废物暂存地→专柜放置 (5)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程序:使用科室→毁形→置内罩黄色塑袋带盖的筒内→医疗废物暂存地 2、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程序:产生科室→置内罩黄色塑料袋的筒内→医疗废物暂存地 3、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针、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程序:使用后→置内罩黄色袋的小筒内→日产量集中→内罩黄色塑袋的大筒内 安全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地过秤登记 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程序:科室或药剂科收集→药剂科登记→返还给供应商或如东大恒公司处置

5、化学性废物:影像室和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汞血压计和汞体温计等。 程序:少量→产生科室→医疗废物暂存地→如东大恒公司处置大量→产生科室→ 购买科室→返还给供应商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程序: 1、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各种敷料、一 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和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 程序:使用后→置内罩黄色塑袋带盖的筒内→日产日清→封扎→医疗废物暂存地 (2)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 程序:分室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暂存地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医学标本 程序:产生科室→压力蒸汽灭菌→清洗或深埋 (4)废弃的血液、血清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

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 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 失职失责行为之一的,适不同程度分别追究轻度失职、重度 失职、严重失职失责行为三类责任。 轻度失职失责行为: 1、所在管区未按酒店规定执行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 诺制、首问负责制,而导致不良后果。 2、在工作中纪律散漫,对上级人员指派工作不能尽职 尽责完成。 3、在工作中对所在管区日常督导、工作检查不到位, 使员工工作出现错误,引起宾客不满。 4、不能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班前会不按程序召 开,无班前会记录。 5、对待下属态度粗暴,使用轻视或蔑视语言等。 6、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给酒店造成一 定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500-1000元以上。 7、其它轻度违纪行为。 重度失职失责行为: 1、辱骂、体罚下属。 2、由于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客人投诉现象发生。给酒 店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为1000-2000元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关键词: 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内容提要: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

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

医疗废物处置流程

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登记制度 一、各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二、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器等)使用后立即毁形,由各科室进行1:1000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记录包括消毒物品的名称、数量、时间、消毒剂名称及其浓度、消毒者签名。 三、各科室医用垃圾装入黄色垃圾袋内,每天由专人统一收集至医用垃圾暂存处,每2天进行焚烧处理或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六、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按要求着装,收、送医疗废物时戴防护帽、口罩、手套;穿连衣裤、工业用靴。 二、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三、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四、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五、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六、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七、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完整版.doc

闽清县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不是普通的注意义务,是职业的注意义务,具体的就是要承担与他们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比如一个右下腹痛的病人,实习生马上想到了阑尾炎,可作为住院、主治、主任层次的医生就不能不做相关的排除了,他们应按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法官就应当推定他们没有注意,进而可以认定他们玩忽职守,当然,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当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

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句法律条文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的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医疗作用在于阻断患者病残或者病死过程,防止已经发

医疗废物流程

杞县仁和医院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任培龙 副组长:李勇生 成员:张宿斐李瑞丽 朱国强郭凯 马守荣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宿斐同志担任主任。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二、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五、管理医疗废物档案资料。 六、分析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并组织解决。

杞县仁和医院 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对全院进行医 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登记工作。 2、在进行以上的处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 3、医疗废物的专职管理人员应每日从医疗废物的产生地,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流程运送至医院内部指定的医疗废物点进行分类贮存。 4、专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点。 5、专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6、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7、每日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8、负责与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移交医疗废物,完备手续。 9、医院感染科负责指导并检查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杞县仁和医院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不得混放。做到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二、在诊疗过程中处理医疗废物时严格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消毒。焚烧废物按危险度要求分类置于规定的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中封扎。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四、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纵观引起医疗纠纷争议的种种原因,多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工作缺陷而引发,也有由于患方缺乏医疗常识和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本文针对医疗行为的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见的错误医疗行为进行介绍。 一、医疗行为概述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与诊疗护理患者直接、间接有关的各种活动。医疗行为不仅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因此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医疗行为:凡是以治疗矫正、预防身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治、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称为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三条:第一,是否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为目的。第二,是否有诊察诊断及治疗行为。第三,是否有用药或处分行为。

若符合上述三项要件,原则上即可认为是医疗行为,而应受相关医疗法规的规范。 二、规范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概念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 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关键在于: 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解析: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论医疗注意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 【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摘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附随义务;高度注意;结果预见;注意能力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方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在法律和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并不依赖于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因此,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1]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的注意义务” 或“万全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用的是“必要的注意 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从医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 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 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 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 医学的发展进步。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注 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 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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