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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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案例4: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案例5: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案例6: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于样品相

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损失。请问我方应如何应对?

?案例1: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

应?

?案例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案例3: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案例7: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出口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改用熟料袋装。试分析,若进口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这一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例8:某年3月,某乡镇企业通过香港M贸易公司出口烤花生,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货物内包装由港方提供,并规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但合同在内包装袋问题上仅规定了由港方提供,但对何时提供未作规定。在港商信用证开到后,内包装袋却直到临近交货才发到,结果使中方企业未能按信用证规定发货。于是,中方企业希望港商改证,但遭拒绝,对方提出改跟单托收。结果货物到达香港后对方又对交货时间提出挑剔,迫使中方企业再一次降价之后才付款赎单。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案例2、某华北内地的出口公司与非洲的进口商洽谈一批小麦的交易,签订的合同部分条款如下:中国小麦,FAS,袋装,数量10吨,以毛作净,每公斤2元。请针对合同中的错误予以改正。

?案例3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的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案例4

我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时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案例5

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公吨,每公吨单价为DM345CIF鹿特丹,交货日期为11—12月。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整理,不得已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但B轮实际上于1月18日将货物装船,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证函向轮船公司取得了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海运提单,并向银行交单仪付,收妥货款。B轮于3月21日到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80余天,德

国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提出索赔。

?案例2

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及其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请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

?案例3:

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泊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火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性质来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案例1: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2: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美国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远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问,银行为什么拒付?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以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是否能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案例2: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案例3:1976年我国唐山发生大地震之前,河北某外贸企业与日商签订了三分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开滦煤”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问如何处理三份合同?

案例4: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到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提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认为此案我方应否负责?为什么?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乙方不服,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案例1: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企业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2: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1: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案例2: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检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和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1000公吨,单价20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机动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00 000美元,数量1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1050公吨。问我方能否安全收汇?

?案例2: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出口某货物3000公吨,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7/8/9月分三批等量装运。我公司于7月28日发运第一批1000公吨货物并顺利结算了货款。当8月29日准备装运第二批货物时,由于台风登陆港口不能作业,台风过后已是9月1日。装完货后,公司持9月1日的提单和其他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但公司认为不能如期装运是不可抗力,因而坚决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是否应该付款?为什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绪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1.2003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贸易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比重进一步上升。 3.一般贸易进口快速增长,加工贸易保持平稳发展。 4.中国贸易出口地理方向仍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美日欧为主要出口市场。 5.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加大。 问题2: 1.对外贸易额: 2003年的对外贸易额快速的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28亿美元,增长39.9%。 2.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出口产品结构有所调整,机电及高新技术产品增长较快。机电产品出口额达22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4.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110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6%。 3.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首先我国产品的主要市场仍旧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主体,2003全年对美出口9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2%;对欧盟出口722亿美元,增长49.7%;对日本出口594亿美元,增长22.7%;其次,邻近或边境国家或地区仍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如2003年我国对东盟出口309亿美元,增长31.1%;对韩国出口201亿美元,增长29.4%;对俄罗斯出口60亿美元,增长71.4%。 4.对外贸易依存度: Z=(X+M)/GDP×100%=8512×8.27/116694=60% 第二章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保护贸易只有在未引起别国的报复行为时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但是很显然意大利的保

护贸易引起了关税大战,法国同样采取了关税保护手段,至使意大利的优势产品难以外销,引起了国内经济的动荡,不仅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使国内经济严重下滑。 问题2: 中国当时的保护主义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中国工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8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长期的保护,没有竞争的压力,再加上体制等其他因素,致使中国的大部分国有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严重低下,影响了中国工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章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 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问题1: 中国一直在努力使自己的法律与WTO的精神相衔接,加入WTO后,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修订,使得中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都能符合WTO的规则。自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后,在2001年经过了修正,年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使得我们反倾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后又于2004年3月31日作了相应修改,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反倾销调查的实体和程序上,规范了我国反倾销的调查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1.目前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有限,一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就无法适用。从长远看,应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2. 目前我国反倾销条例相对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律和WTO反倾销协议来说,显得较为简单,可操作性较弱,有待根据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便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国情,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 3.反倾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当国外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并且给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对国内企业来讲,自身应具备实力,同时通过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问题2: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 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 [教学目的] 对外贸易依存度的计算、影响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因素分析 [案例资料] 2008年东莞全市宏观经济数据: GDP :3710亿元,增长14%;财政总收入 600.8亿元,增长11.36% ;进出口总额1133亿美元,增长6.3%;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268元,增长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418元,增长7% 。 2009年东莞市宏观经济数据: 2009年东莞GDP 3763.2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9亿元,增长5.1%;第二产业增加值1771.77亿元,下降3.7%;第三产业增加值1976.50亿元,增长15.1%。人均生产总值56590元,增长10%。2009年三大产业结构比重调整为0.4:47.1:52.5,第三产业比重比上年提升5.6个百分点。2009年全市进出口总额941.55亿美元,下降17.0%。其中进口总额389.86亿美元,下降18.4%。出口总额551.69亿美元,下降16.0%,降幅比年初收窄16.1个百分点,但自11月份起当月出口同比增幅由负转正,11月同比增长 1.6%,12月增长17.2%。 [案例分析要求] 1.根据资料,计算东莞市2008、2009两年的对外贸易依存度; 2.根据上述计算,分析东莞外贸依存度波动(上升、下降)的主要原因,要求结合当时国内外背景; 3.对外贸易依存度的上述波动,对东莞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为什么? [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1.陈宪、张鸿:《国际贸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张二震、马野青:《国际贸易学》南京大学出版社 3.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4.姚曾荫主编:《国际贸易概论》,人民出版社。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全国及浙江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历年案例分析题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一考通第200页。(2001年10月)答案:(1)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2)题中①、③属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002年1月浙江省试卷) 答: A与B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为: (1)合同成立必须是一方发盘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 (2)而B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因A在原发盘中规定的装运日期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而B在接受中把它变为“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装船日期的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3)即使A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 (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4.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答案参见一考通第217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 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 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 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 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 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 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 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 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 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 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品质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 ' 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

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 【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案例4】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D/A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在确定其付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练习及答案 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某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为7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为160%,计算净商业条件和单因素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63.6%.单因素商业条件=(Px/Py)×Zx=70%÷110%×160%=101.8% 2002年,某国对外商业依存度为0.8,而该国当年的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800亿美元,出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计算该国当年GDP以及商业升水 答:GDP的进出口总数/0.8=(1000+800)÷0.8=2250(亿美元)进出口总数=进口总数+出口总数,进口总数=1800-1200=600(亿美元)商业贸易顺差额=1200-600=600(亿美元) 某国2003年办事商业总数为1000亿美元,货物商业总数为2000亿美元,此中办事出口总数为6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数为800亿美元,进口总数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商业升水和对外商业依存度 答:商业升水=(600-400)+(800-1200)=- 200(亿美元),贸易差额对外商业依存度=1000+20003600=83.3% :假定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出口价格指数为80%,进口价格指数为110%,出口商品数目指数为140%,计算该年的净商业条件和收益商业条件,并诠释结果 答净商业条件=(Px/Py)×100%=80%÷110%×100%=72.7%收益商业条件=(Px/Py)×Qx=80%÷110%×140%=101.8%诠释:该国净商业条件恶化,但由于出口规模扩张,因而扭转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变化所处的不利场合排场,而且使该国的进口能力提高了1.8% 假定某国净商业条件以1995年为基期,1980年出口价格指数降落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那末这个国家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多少?说明了啥子问题? 答: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是;95%/110%*100%=86.36%, 由于该国1980年的净商业条件N<1,这说明在以1950年价格为基期的条件下,出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相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均等变化处于不利职位地方,即该项国出口商品价格上升幅度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幅度或出口价格降落幅度大于进口商品价格降落幅度,以是我们称该国商业条件恶化了. 合约划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每打车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累计为5000美元,投保钱数为发票钱数的110%,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战役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水渍险费率为0.3%,战役险费率为0.4%,问我方净收益多少美元(FOB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与价格 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2.有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卡车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乙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请叛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罄,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中方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当. 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求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茶叶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茶叶的价值,但卖方已经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2.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 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付多少数量?为什么? (2)如果站在买方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1)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 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 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 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作业 课本81-83页案例分析: 1、何谓倾销?在何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允许进行反倾销? 答:(1)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美国政府所做的倾销和实质性损害的裁决,存在着哪些不公正的内容? 答:(1)在初裁结束后,2名投反对票的委员任期届满,离开了美国贸易委员会,没有保证在裁决过程中人员的固定性,使得中国在终裁中胜诉的可能性大为减少。 (2)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正常价值不是依据中国实际的生产成本,而是将中国生产的投入量—“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印度的价格作为成本推定出的正常价值。 (3)裁决缺乏实际调查的可信度,在实际数据上没有真正体现出中国的定尺中厚钢板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的损害。 3、中国政府为何要通过中美两国政府的中止协议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答:(1)中国政府意识到,此案进行到终裁已无胜诉的希望。 (2)利用美国政府急于与中国政府达成中止协议,同时美国钢铁业对中国可能在终裁时获得较低的倾销率的顾虑的机会,为维护自身利益做出正确的决定。 (3)当时中国还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中止协议,有利于中国贸易保护。 4、中国的钢铁企业应该从该案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1)在应对该类反倾销案件中,要取得有利的结果需要工贸联合、上下团结、统一应诉。 (2)提高和完善产品规格和质量,确定质量取胜、循序渐进的出口策略是避免遭到反倾销起诉并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关键。 (3)加强自律的同事应逐步建立产品生产、消费及价格变化的预测分析系统,对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提前预警及时制定相应对策。(4)应诉的结果,仍需要出口企业认真保持,只有全面完成了中止协议争取的数量,才能真正保持对美国市场的出口份额,为企业出口创造更高的效益。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 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6.1)、失误在于该类农产品交货时,样品与实物肯定有差异,既然已经规定水分、杂质等含量,样品已经不具参考价值,而且更加不应该电告对方“成品与样品相似的”; 2)、合同中已经规定产品具体规格、成分,且未约定凭样品交货,可以不予以赔偿; 3)、理论上是这样说,但实际业务中,不太会因为600英镑的钱,跟客户弄个闹翻天;一般也会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偿。 7.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 8.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9.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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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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