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范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商对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网上商城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具体执行、实施网上商城项目。

第二章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品目、限额标准及价格监控第六条济南市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对网上商城品目及限额标准予以确认,如遇调整,济南市财政

局将下文及时公布。

第七条财政年度内网上商城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采购中心委托济南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对网上商城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以其提供的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作为网上商城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第三章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确定

第九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注册入库,凡申请参加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具有经营产品的相关资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供应商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录采购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c12437521.html,/index.action)或政府采购网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将以下基本信息录入系统:(1)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2)相关资质信息;

(3)资产财务信息;

(4)相关法务信息;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注册完成后,供应商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应交纳诚信保证金,采购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开通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不予审核通过;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或清除出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由具有代理资格且星级评价高的供应商负责维护、更新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所有供应商定期维护更新相关产品价格。

第四章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登陆网上超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直购。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产品采用直购方式。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最低价供应商成交,经采购中心确认后双方签订合同,采购中心审核合同。

2、网上竞价。单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产品,必须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人把自己的采购需求创建成竞价公告,提交采购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在“网上商城”的竞价公告内,在规定时限内,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经采购中心审核后,公布竞价结果,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审核合同。

单项预算在2000元以下的产品,由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货到两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采购中心可按《济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抽查验收。

第十五条网上商城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网上商城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缴纳壹万元诚信保证金,以保证供应商公平竞争、诚信履约。

第十七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取消报价资格,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采购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投诉,1次给予警告处理,2次取消其网上商城报价资格半年并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含2000元),3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诚信保证金不予退

还。

(三)对负有维护产品的供应商不及时维护产品信息的,将取消其维护资格,给予警告处罚;对不及时维护产品报价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处罚。

(四)对报价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十的供应商,提出警告处理;对报价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含2000元),暂停其网上报价资格半年。

(五)采购人选定成交供应商后,供应商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处以其报价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网上报价资格一年。

(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七)供应商中标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

(八)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视情节酌情处罚。

第十八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监管部门或采购中心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应加强网上商城供应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网上商城的有关要求及承诺,应进行处罚并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网上商城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依法采购。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x月x日起施行。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 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864462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86446 法定代表人:梁义忠成立日期:2000-07-13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经七路交叉口西南侧 营业期限:2000-07-13 至 2045-03-30 营业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天然气的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报纸期刊零售省内连锁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石油添加剂(燃油宝)、化肥、五金、家用电器、纺织品销售及仓储;日用品、化妆品、电子通讯产品、文具体育用品、汽车、工艺品、花卉、轮胎、汽车装具、建筑材料、三类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汽车配件及养护用品、农产品、饲料、装饰材料、苗木(凭许可证经营)、药品(凭许可证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国内广告业务;商品信息咨询;汽车清洗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房屋租赁;缴费卡销售;票务、机票代理业务;代收费业务;旅游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图书、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彩票、煤炭(不得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及现场销售不符合本地燃用标准的煤炭)、农药、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以上凭许可证经营)、燃油清洁剂(尾气处理液)、降凝剂的销售;餐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维修、保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7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专家学习考试检测题库(矫正版) 1、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加强对()、()、()和采购合同等信息的比对,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多选题) 正确答案为: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2、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A.3 B.2 C.4 D.5 正确答案为:3 3、从2017年开始,财政部将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自查,重点围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和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判选题) 正确答案为:错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选题) 正确答案为:招标 5、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单选题) A.未完成评审工作的(对) B.未在评审报告签字的 C.与其他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 D.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6、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 B.大型 C.涉及民生 D.影响较大 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单选题) A A.主管预算单位(对) B.部门领导 C.上级部门 D.监管部门 8、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专家。(单选题) A A.法律(对) B.财务 C.审计 D.经济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1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济南教育局云数字平台招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 采购人:徐州汪区教育局 项目名称:教育云数字化校园 招标采购单位:贾汪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三年七月

总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资料表 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附件 第七章项目要求 第八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日期:2013年月日 标书编号: : 欢迎你单位参加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泉城中学教育云数字化校园项目公开招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贾汪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单位?)受采购人的委托,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述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投标。 2. 项目内容:教育云数字化校园(详见项目清单) 3. 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 4.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8月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从招标采购单位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联系下载招标文件。 5. 投标人需通过贾汪区政府采购中心合法途径领取招标文件,领取招标文件后如不参加投标,须在开标截止时间3天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并说明原因。 6. 投标文件应于2013年8月14日上午8:30至9:00递交到贾汪区财政局二楼会议室(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东首),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并确保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交付到徐州市贾汪区政府采购中心,无法由本中心证实的,需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银行回单复印件交到本中心办公室。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 定于2013年8月14日上午9:00,在贾汪区财政局二楼会议室(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东首)公开开标。届时投标人务必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招标采购单位:贾汪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贾汪区新城区府佐路东首财政局院内 邮编:22101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doc13

XX市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X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 (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

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XX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X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X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X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代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并前定委托代理协议。 3.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 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4.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未全部响应工程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活动, 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废标后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下

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 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中 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10.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 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备案。 12. 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13. 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在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核准后,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14. 加政府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 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5.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简明操作手册 (2010年1月) (参阅《管理系统“采购业务”流程图》) 一、“预算录入、计划申报”操作步骤 【采购预算录入】 ——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文档(每个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采购预算录入” ——点击“新增”,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如需修改,点击“操作”栏的“修改”。 ——点击“操作”栏的“上传文档”,按提示上传“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或数码拍非公开招标照电子文档 ——勾选预算条目,点击“提交”按钮 ■预算录入注意事项 1、年初采购预算数据由省财政厅采管处统一导入,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录入。 2、一笔采购预算分多次采购时,只需录入一次。 【采购单位经办人计划申请】 ——经办人登录系统,点击左栏“计划申请” ——点击“新增” ——选择“其他采购”,点击“下一步”按钮 ——填写采购计划基本信息 ——点击“选择预算”按钮,在预算列表中点选预算条目,点击“确定”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本次使用金额确认”,输入本次使用金额,点击“保存” ——点击“保存并下一步”按钮 ——如果准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输入“非公开招标理由”(本次采购预算10万以下可输入“未达集中采购限额”,10-50万元可输入“未达公开招标限额”,其他情况酌情填写) ——如果采购项目不多,可点击“添加项目”逐条填写;如果项目很多,建议事先在Excel格式的《底表》中录入,以便一次性导入管理系统。●《底表》请在采购网首页左栏中下载。 ——如需导入《底表》,点击“导入项目”按钮,按提示导入。 ——将项目内容补充完整,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审批表”(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直接打印网页) ——审批表签字盖章,扫描或数码拍照(文件尺寸不要超过500Kb) ——再次登录系统,点击“操作”栏下的“上传文档”,输入审批表左上方的“打印单据号”,点击“查询”按钮,再点击“上传文档”按钮,按提示上传扫描或数码拍照电子图片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财采购[2003]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10 【实施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3]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廉洁,需面向社会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财政厅负责组建和管理,精选符合规定条件、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工作要求的专家入库,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聘。 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划分为十五类(除

附件中所列的十三类外,另增加经济类和法律类),按21个区域细分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招聘初审工作,并在4月底前将本区域专家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选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十日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做好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提供评审、咨询服务时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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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济南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济南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91892671工商注册号:370102200032690组织机构代码:759189267 法定代表人:桑圣羡成立日期:2004-03-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状态:在业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57号济南华强广场A号楼1-1107 营业期限:2004-03-04 至 / 营业范围:零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日用品、百货、制冷设备、机械设备、建材、交通器材、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工艺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 1桑圣羡95.00%95万 2于春英 5.00%5万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3 动产抵押()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4 税务信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开展竞争,提高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证明、资金信用证的本市施工企业和持有进济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投标承包工程。 第四条由市建管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2.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市招标办同意,可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招标;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平整场地)已经完成; 4.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5.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证和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方式有: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条件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通知书; 3.议标招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建设项目,经市建管同意,由招标单位会同市招标办选定两个以上符合营业范围的施工企业议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2.招标单位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3.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发布日期】2013-07-02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试题 姓名:总分:阅卷人 一、填空题:(总分15分,在空白处直接作答,每空2.5分)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 时间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2、单一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等原 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 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二、多项选择:(总分15分,每题5分,不定项选择,每题选对一个选项得一分,选错任何一项本题零分,全选对本题得5分)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哪几种采购方式:() A竞争性谈判B询价C 公开招标D单一来源E邀请招标 2、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 A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B合同条款C评定成交的标准D项目预算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公告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A采购单位名称B采购项目名称C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D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判断题:(总分20分,每题5分,在括号内用√或者Χ表示) 1、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3、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4、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问答题:(总分50分,每题10分) 1、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什么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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