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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