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遗嘱执行人立法构想理由分析继承法

内容提要: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等。

我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民法典,而《继承法》也正在进行修改,以便被进一步完善后纳入民法典之中。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上的重要内容,但我国1985年《继承法》并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综合近几年学术界关于遗嘱执行制度的理论成果,试拟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对立法理由予以分析说明,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一、我国民法典中应当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为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行为。遗嘱执行人则是指为了遗嘱执行而指定或选任的人。为何在我国今后的民法典中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一)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在罗马法上,遗嘱原则上由继承遗嘱人人格的继承人执行;在例外的情形下,依死后委任的方法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但当时并无遗嘱执行人制度。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为人只是作为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是近现代民法上规定的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中的重要制度,各国立法大都专章专节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都在民法典中作了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97-2228条、《瑞士民法典》第517-518条、《法国民法典》第1025-1034条、《日本民法典》第1006-1021条。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147-2161条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09-1218条也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英国法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制定法是《1925年遗产管理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25)、《1981年高等法院法》(the supremecourt act 1981)、《1925年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 1925)等,另外加上一些判例确定的原则。我国大陆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不考虑设置这一制度。(二)设置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本身基本属性的要求。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自己不可能执行自己的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而且,由他人执行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须首先依一定程序予以确定。所以,各国继承法大都规定:继承开始后,必须经过遗嘱检认和开启程序,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性;经过检认的遗嘱,只能由特定的人才能执行。遗嘱执行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人的意志得到真实的体现,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借助于遗嘱执行人,可以使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利的维护;借助于遗嘱执行人,还可以使那些因某种原因而无法亲自接受遗产的权利人的利益获得保护。显然,我国民法典也应当确立具有这些功能的遗嘱执行人规则。(三)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我国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没有建立遗嘱执行制度,但在第十六条又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留下了诸多疑问,诸如遗嘱执行人应符合什么条件,应按照何种程序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又如何处理,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与责任等。这些问题既影响了继承法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纠纷。故而,民法典中应当设置遗嘱执行人制度,弥补现有立法缺陷。二、我国民法典中遗嘱执行人之制度设计笔者主张在继承法中设“遗嘱”一章,并以“遗嘱的执行”作为其中的一节。遗嘱执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的检认、开启;(2)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3)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督;(4)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5)遗嘱执行的费用等。显然,“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笔者为其设计的条文为:第一条(遗嘱执行人的指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名或数名遗嘱执行人,也可以以遗嘱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受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人,应于遗嘱开启后五日内进行指定,并通知已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人,可以

辞去委托,但应于遗嘱开启后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第二条(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承诺就职后,应立即执行其任务。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催告遗嘱执行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是否承诺就职的意思表示。遗嘱执行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但法定继承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不得拒绝。第三条(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或被指定人不能就职时,可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遗嘱执行事宜。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嘱执行人。第四条(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执行人。第五条(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就职后应迅速制作遗产清单,并交付于已知的利害关系人。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应当有公证员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在清单上签名证明。遗嘱执行人制作遗产清单时可以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到场。遗嘱执行人在制作遗产清单时,有明显的遗漏或者故意隐瞒财产的,因赔偿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六条(遗嘱执行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管理遗产;(二)诉讼代理;(三)清偿遗产债务;(四)按照遗嘱的指示向遗嘱继承人分配遗产;(五)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第七条(遗嘱执行人的责任)遗嘱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遗嘱执行人系有偿执行遗嘱的,应对自己的一切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执行人,应对全部遗嘱执行事务共同承担责任,但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指示各自独立执行其职务的除外。第八条(遗嘱执行人的监督)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遗嘱执行进行监督,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换怠于履行职务的遗嘱执行人。第九条(遗嘱执行人的报告义务)遗嘱执行完毕,遗嘱执行人应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报告遗嘱执行的情况。遗嘱执行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三、对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构思的解释与论证(一)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法如前所述,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须按照特定规则确定。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同时,遗嘱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也最为适宜。因为遗嘱人自己最了解谁能执行其遗嘱,所以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人执行遗嘱,最能够充分尊重遗嘱人的遗愿。所以,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在第1209条规定:“遗嘱人得以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指定之。受前项委托者,应即指定遗嘱执行人,并通知继承人。”德国民法典第2197-2199条、日本民法典第1006条、法国民法典1025条以及瑞士民法典第51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至于遗嘱人如果不在遗嘱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而是在遗嘱中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予规定,但依法理推论,也应当是可行的。因为遗嘱人既然有权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也就有权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论是由遗嘱人自己指定,还是由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都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既可与作为执行对象的遗嘱采用同一遗嘱进行,也可以另一遗嘱单独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意思表示,是需要受领的、要式的意思表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遗嘱不能因为缺乏遗嘱执行人而不被执行,因此,法律上规定遗嘱执行人缺乏时的处理办法就很有必要。遗嘱执行人欠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遗嘱人未指定也未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二是被指定人不能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拒绝就任、死亡或欠缺担任遗嘱执行人资格等;三是遗嘱执行人本身有侵吞遗产等行为,不适宜再担任遗嘱执行人。此时应该怎样解决?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法定继承人成为当然的遗嘱执行人。古罗马即有此规定,当代也有一些国家,如韩国民法典第1095条明文规定无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二)由

其他组织或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无遗嘱执行人时应首先由亲属会议选任遗嘱执行人,如果亲属会议不能选定,再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选任;日本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无遗嘱执行人或失去遗嘱执行人时,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以选任遗嘱执行人;类似地,德国民法典第2200条也规定由遗产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笔者在第三条中为我国提出了特殊的解决办法,主要理由有:1.由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和实践中的习惯。遗嘱执行人并非遗嘱执行之必设机关,因此由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无不妥;而且,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我国原继承法也确立了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的具体原则;加之,我国素有“家事不外扬”的传统,所以在欠缺遗嘱执行人时由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最好;2.不宜规定法定继承人或有关组织为当然的遗嘱执行人。很多学者主张在遗嘱执行人欠缺时法定继承人是当然的遗嘱执行人,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时,则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为当然遗嘱执行人。笔者不同意这种意见。尽管继承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但他们是否实际成为遗嘱执行人,却不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应该取决于遗嘱人的指定及其自身的行为能力。法定继承人若基于遗嘱人的不信任或其他原因未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我们主张其不能成为遗嘱执行人。主要理由是为了避免法定继承人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学者主张有关组织可以成为当然遗嘱执行人,其理由主要是“这些组织平常对遗嘱人最为关心,对其财产状况最为了解,执行起来也比较方便”。现在看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迁,这一理由在大多数情况下未必成立;况且这一做法与世界各国立法均不吻合,所以我们不赞成“有关组织”成为当然的遗嘱执行人。当然,若有关利害关系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有关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法律也不必干预其意思自治。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有关利害关系人不能协商解决遗嘱执行事宜时,法律应该赋予利害关系人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的权利,作为保护其权益的最终保障。(三)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行为,属于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管被指定的人承诺与否,都可按法律规定生效。不过,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否接受执行遗嘱的任务,同样是他们的自由。大陆法和普通法都认为遗嘱执行人在就职以前有权拒绝遗嘱的指定。只是在程序上略有差异。《德国民法典》第2202条、《瑞士民法典》第517条规定应在一定的期限内通知指定者,而日本民法则规定应通知继承人。英国法则规定遗嘱执行人若放弃权力必须做成书面声明,并在遗嘱认定登记机关入档之后生效。但为避免遗嘱的执行陷于停顿,倘若遗嘱执行人不愿承担此任,则应当及时向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明态度。“此义务既非基于契约,亦非基于身份关系,乃为一种社会服务义务,即基于应协力于遗嘱执行的促进义务”。然而,我国继承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世界上有些国家的民法专门设有催告其是否承担遗嘱执行人之职责的规定,并根据在催告期内遗嘱执行人仍不作出确实回答的后果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视为拒绝,德国为此种立法例;另一种是视为接受,瑞士、日本为此种立法例,英国法亦认为,只要被指定人没有按法定的程序作成拒绝,应视为承认。我国原继承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依笔者所见,制定民法典时应采取前一种体例。因为对在催告期内不表明态度的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视为接受后,如果他仍不承担执行遗嘱的任务,也无济于事,法律还得为此另行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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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样本 篇一: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 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二:公证遗嘱范文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以下是公证遗嘱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遗嘱公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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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五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_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_____倍为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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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委托合同书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遗嘱保管和代理执行业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拟定遗嘱书并协助办理公证。 2.甲方委托乙方为遗嘱执行人代为按遗嘱内容执行财产分配。 第二条甲方义务 甲方必须向律师陈述遗嘱内容的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财产真实有效的文件。乙方受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法律文书 甲方委托乙方保存、管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略。 第四条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如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乙方应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五条乙方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执行遗嘱时,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的内容执行。 2.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保管的法律文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和泄密,严格按委托执行遗嘱的内容将遗嘱人的财产依法交付给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 3.乙方如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嘱丢失、损坏和泄密,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应采取挽救措施,妥善处理,并按所交代理费倍进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不予赔偿。 第六条保存期 乙方代理保存期每一期为年,过了期限,甲方必须办理续存手续,续存期间只收保管费。 第七条收费 收费方式分三部分: (1)拟定遗嘱文书代书费用元,签订合同之日交纳。 (2)代理遗嘱等法律文书的整理、建档管理费用元,每年交付保管费_____元。每年月日前,由甲方前往乙方交纳当年的保管费。 (3)代理执行遗嘱的执行费,按遗产评估:百万元以下按百分之收取;一百万至一千万部分,按百分之收取;一千万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_____收取。由继承人和受赠人支付或在执行财产中提取。在财产分配时发生的税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继承人和受赠人支付或在执行财产中扣除。 第八条终止合同 甲方如中途终止合同或未交保管费,合同即告终止,已收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如中途终止合同,乙方应退回向甲方所收缴的一切费用,并将所保管的法律文件交回甲方,超过年则无须退费。

如何执行遗嘱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 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 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能够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特别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 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后妈有抚养孩子义务吗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5.html ?2018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子的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4.html ?公证遗嘱如何撤销或者变更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3.html ?怎样才算是非婚同居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2.html ?配偶一方死亡土地由另一方继承吗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1.html ?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谁调解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80.html ?离婚后没有户口薄可以迁户口吗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79.html ?美国涉外离婚管辖有何规定(2018)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78.html ?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001927.html,/hy/621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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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遗嘱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为了明确继承人遗产继承问题,避免发生争执,本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区【具体地址,如:X街道X号X单元X室内】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说明 本人声明如下事实: 1.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为【】;结婚时间为【】;身份证号码为【】;死亡时间为【】。

2.子女状况 与【】(身份证号码为【】)育有【子/女】共【】名。具体如下: (1)子。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2)女。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3.父母状况 (1)父。姓名为【】,身份证号码为【】,死亡时间为【】; (2)母。姓名为【】,身份证号码为【】,死亡时间为【】。 4.遗嘱执行人状况 姓名或单位:【】律师/【】律师事务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费用为【】元(本人已支付)。 二、个人财产情况 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位于【】市【】区【】路【】号【】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为【】,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2.汽车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汽车【】辆,其具体情况如下: 停放于【】市【】区【】路【】号【】室【】辆,品牌为【】,【】色,车牌号为【】,车辆内饰为【】。3.股权(含隐名持有) (1)本人目前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2)本人隐名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代持协议存放于【】,由【】保管(身份证号为【】,性别为【】,现住址为【】,联系方式为【】); 4.债权 债务人【】(身份证号:【】),因【】于【】年【】月【】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元,并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约定于【】年【】月【】日向本人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 5.债券

遗嘱范本

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现年_____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特请XXX、XXX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__处,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 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此处根据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调整)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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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遗嘱见证协议范本 Model agreement of testamentary witnes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委托遗嘱见证协议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律协字第_____ 号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 _______律师、_______ 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 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 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五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__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 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 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____ 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_____倍为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 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分割协议书(律师模板)

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王友廉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王友廉女士于2016年5月9日因病身故,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签署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后均不得违背协议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三、各继承人自愿协商确认,将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房屋进行分割,遗产具体分割如下: 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儿子: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女儿:分得上述遗产三分之一; 以上所分割方法是在整个房屋及地皮出让后的所有收入(即现价值总额)下计算分割,不得隐瞒,任何一方不具备购买或擅自出让的权利,必须由三位继承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个房屋及地皮处理。 四、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具体为: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私产房屋一套;市值人民币共计元(大写)。 五、经各继承人同意,为方便办理拆迁货币化补偿及其他买卖相关事宜,继承人和继承人有偿放弃第三款所述被继承人财产。作为应分得相应遗产份额的补偿,继承人: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和一次性给予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六、以继承人和继承人出具的补偿款收条(签字、印手印)作为凭证,否则视为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没有履行。 七、如有继承人单方违背本协议内容,视为其自动放弃继承权及其他继承人给予的货币补偿,剩余继承人将其放弃部分等份分割继承。 八、经各继承人同意,如协议签署后发生纠纷,以本协议内容作为司法机关析产凭证,本协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签署,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

自书遗嘱(范本)完整版

立遗嘱人:___________ ,性别:,民族: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 家庭住址:_ _ ______ 。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一生结过两次婚。结发妻*** 生有个儿子,大儿子: 张二儿子:张三儿子:张,这三个儿子自成家后就没有管 过我;续弦梁**生有大女:***,儿子:**。从年月日就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在赡养我。 本遗嘱中房屋财产受益人**是立遗嘱人的幺儿子。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己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 的、有处置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未立遗嘱。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立遗嘱人于年月曰取得了位于在******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个人继承(** ,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本人与梁***所生的儿子)。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财产继承份额100%。 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再次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本人其他亲属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本遗嘱委托***(现住****** ,手机******)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 监督本遗嘱的执行;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 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

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 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给立遗嘱的人做寻问笔录,然后让委托人提供具体的资料,在然后让立遗嘱的出具正规的医学证明,证明自己在立遗嘱的情况下是清醒的,最后双方确定时间,然后立遗嘱,立好之后,当事人进行签字即可。 一、律师遗嘱见证范围流程是什么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二、律师遗嘱见证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

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

遗嘱赡养合同协议书

遗嘱赡养合同 被赡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赡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被赡养人: 身份证号: 赡养人: 身份证号: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儿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母亲)签订本协议。父母结婚后生有一儿两女,现已长大成人。 因父亲于_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已去世,现母亲年事已高,再加之体弱多病,需要各位子 女的赡养。结合当地江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惯,父母的赡养一般由儿子负责,女儿暂不参与本次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经过协商,由儿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最终的赡养人,经过母亲、儿子的充分协商,达成赡养母亲协议如下: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履行对母亲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母亲的特殊需要,使母亲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__________ 作为赡养人,全权负责赡养母亲的具体日常生活起居,以及日常检查、就诊、 买药疾病的照顾及治疗,一直持续到母亲百年去世终止。 3、母亲大病住院期间,_____________ 作为赡养人,负责总体协调,各子女应该积极到医院轮 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各家的家庭成员作为代替人,必须到医院进行护理。 4、__________ 作为赡养人,需为母亲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 健康保健,使母亲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 第二条赡养母亲方式及义务 1、赡养人___________ 应保证母亲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 物品,所需费用由儿子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亲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格式 甲方:牛**,男,回族,19**年12月生,住址:*街34号院17号楼3—102 牛**,男,回族,19**年6月24日生,住址:***厂宿舍楼11号楼1—102 牛**,女,回族,19**年10月29日生,住址:**街一条4号5—402 牛**,女,回族,19**年4月7日生,住址:**商业小区1—203 乙方:刘**,女,回族,19**年12月25日生,住址:**街*工楼8号楼4—503 甲方与乙方的母亲牛**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牛*于2005年去世后留有位于**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牛**已于2007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现甲乙双方对**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放弃对**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公证和过户等各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 三、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甲乙双方在到期后应当按时给付,不得拖延。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及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即时生效。 范例二: 遗产继承协议书最好还是请律师代书。要是真要自己写,下面提供这个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比较简单,你可以自己填充: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继承人:***,女,生于* 年*月*日, 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所拥有的财产种类也日益繁多。但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出现以及交易形式的多样化,遗产的种类更加复杂,如何确定遗产范围,保管遗产以及分配遗产等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就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遗产继承领域的不完善,同时亦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为确保遗产继承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来对遗产进行管理,以妥善处理遗产分配问题,减少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产生。 同时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中应有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鉴于我国目前立法上此项制度的缺失,有必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以期对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助益。本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出发,简要分析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对我国国内学者针对遗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理论及立法研究进行了阐述,同时在借鉴其他法域内的国家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及现状的基础上,阐述我国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则是将各法理研究者提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概念作出比较与分析。首先由三则案例引出我国《继承法》立法上的不足,即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由于缺乏该项制度的规定,许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其次学界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予以了界定,即认为该制度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去后,遗产在未分割前先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由继承人选任或由法院指定的特殊主体负责遗产的保管、处分、分配等职责,对遗产进行管理以保障遗产在未被分割前免受毁损的制度。其次,通过对遗产管理人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人的区分,认为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别,无论是遗嘱执行人还是遗产保管人均不能取代或涵盖遗产管理人。再次,分析了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价值,认为该制度的设立对于保障遗产公平分配、保障继承权的合法实现及无人继承财产的保护均有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从我国遗产管理人有关的立法现状及因该制度缺失所导致的问题

自书遗嘱(范本)

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民族: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 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 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___,家庭住址:_________ 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一生结过两次婚。结发妻*** 生有个儿子,大儿子:张二儿子:张三儿子:张,这三个儿子自成家后就没有管过我;续弦梁**生有大女:***,儿子:**。从年月日就与小儿子**在一起生活,**在赡养我。 本遗嘱中房屋财产受益人**是立遗嘱人的幺儿子。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己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 2、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所处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房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置权的个人财产。 5、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未立遗嘱。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立遗嘱人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在******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于年月日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个人继承(**,性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与梁***所生的儿子)。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财产继承份额100%。 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再次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本人其他亲属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本遗嘱委托***(现住******,手机******)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

关于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资格 所渭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执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 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 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 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比如,文盲由于不识字而无法自己准确知晓遗嘱的文字和内容?盲人双目失明而看不见遗嘱的内容、聋哑人不能听见遗嘱的表述等,这些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3)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通过遗产继承和受遗赠而能直接或者间接得到利益的人。也就是说,遗嘱中所涉及的继承人时范围、遗产分配等与他们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嘱人遗产的直接获得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也可以间接地从遗产中受益。上述这些人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就可能会使见证失去真实、公正的意义,也不能排他们出于自身的利。益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至谋取私利,进行伪证,从事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活动的可能性。因而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根据《继承法》第l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识别事物的能力有欠缺,其作为见证人,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充任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的状况为准。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丧失了行为

最新整理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最新整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最新整理委托遗嘱见证协议书-最新整理 版.docx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 ) **律协字第 _____ 号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xxxxx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xxxxx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t帅、t帅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t帅、t帅作为甲方的遗 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五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甲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xx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音为限。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简单范本)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 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人: 协议人甲,长子: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乙,次子: ,身份证号码: ;协议人丙,长女: ,身份证号码: ;所分割的家庭遗产情况: 家庭中父亲、母亲均已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协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完成遗产分割。 1.所需分割遗产总额:人民币。 2.其中存款数额:人民币;房屋财产一处(唯一房产),折合人民币,房产面积,建筑类型为,所在地址。 3.家庭遗产分割方法与明细: 家庭遗产,存款与房屋财产总价值按照协议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则,协议人家庭遗产分割明细如下: 长子,分割取得房屋财产(折合人民币)与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次子,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

总计金额人民币; 长女,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4.家庭遗产分割协议说明条款: 一.协议书在全部协议人签订后生效,各协议人按照协议书写明数额取得的遗产存款。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各协议人应得存款须在七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则分割遗产完毕。 二.本协议所述房屋,经协议人三方协议,仅由协议人甲取得,协议人甲对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权,房屋产权由协议人甲自理;由此房屋产生的利益由协议人甲享有,由此房屋产生的费用或亏损由协议人甲承担。 三.按照协议书规定分割遗产完毕后,协议人三方互讫,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各协议人不再共有遗产或其财产。各协议人获得相应遗产后须谨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当造成亏损以及债务,由当事协议人自行承担,与其他协议人无关。 四.协议人作为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扫已故父母墓地的义务。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关费用开支,由协议人三方平均承担。 五.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三份,经协议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人每人各一份,各协议人须妥善保管本协议。 六.本协议是各协议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房屋遗嘱协议书怎么写

房屋遗嘱协议书怎么写 房屋遗嘱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3)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证一下。 房屋遗嘱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遗产分配的方式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简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 [论文摘要]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遗产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这期间,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不管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文章试图通过分析遗产管理人的重要作用,来明确遗产管理制度的确立,从而保证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遗产遗产管理人继承人 一个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还留有遗产,按照通常情况的遗产继承顺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留有多少遗产,即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要对遗产进行保存和管理,比如对一些不易保存的水果等进行变卖获取价款等;最后对遗产进行最后的处理,即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这三个步骤之间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遗产的不完整计算会使继承人少继承遗产、对遗产的管理不当会造成遗产的毁损甚至是灭失,使已经确定的遗产范围变小。在我国对遗产管理部分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表现在: 遗嘱执行人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其遗产的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完全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通过意定方式实现。遗产管理人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产虽然有遗嘱但是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方式所推选出的临时保存和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这两条规定的存有遗产而依法负责保管遗产的人,就是指的后者。即所谓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一般是不能要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本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遗嘱执行人在国外制度中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的,如果遗产管理人执行职责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利于交易安全;反之,就会使当事人不再相互信任,引起各种猜疑和不满,使家庭不和,使得社会的和谐被破坏,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造成生命的丧失。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证遗产公平分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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