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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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示

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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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

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

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

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

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

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

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

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

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后,才可能终止合同。

其四,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没有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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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完整版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 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保险合同案例(2012)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某通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向其手机用户赠送保险案例(合同主体) 【案例背景】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某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增值业务赠送保险”业务,用户可在订购、使用或拨打由该通信公司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的同时获赠由该通讯公司赠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由该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业务的用户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 【问题】该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作为投保人为使用其增值的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二、保单被盗案例(保险合同书面形式) 【案例背景】1998年,吴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9380元,吴某到60周岁,每年可领取1200元至身故。但2004年当吴某60岁时,发现保险单不见了,但找到了缴费凭证。当他拿着缴费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7年前吴某已经退保了并提供了“吴某”签字的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 吴某想起之前家里曾遭遇小偷,应该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2006年起才有身份证识别系统,由于技术限制,退保的2004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 【法院见解】:保单中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三、保险合同要约与承诺(美国) 【案例背景】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万美元,保险费25美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万美元,伤害给付7500美元至1.5万美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美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请分析该法律行为中要约和承诺方。 四、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中遗漏险种(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后,才可能终止合同。 其四,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没有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受损失的部分,仍然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终止合同,应将一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由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也承担了保险责任,这一期间的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该支付的。因此,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以后,要终止保险合同的,应该先计算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总的保险费,再计算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的应收部分,以总的保险费减去应收部分,就是应该退还给投保人的保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太保财险)(备-企财)[2011](主)25号-艺术品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艺术品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受托保管的艺术品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在存放、展览、陈列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亲友故意或唆使他人进行的纵火、盗窃、抢劫等破坏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火山爆发、地震、海啸,以及因前述危险事故引起的次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八)对保险标的进行的任何修复或修饰整理; (九)自然磨损、变质、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霉菌、鼠咬、虫蛀、虫害、汗渍、水渍、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进原因; (十)曝光、干燥、潮湿、极温,除非是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 (十一)艺术品存放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六条下列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机械故障、数据使用不当、软件错误、违反操作规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有关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范本【简单版】

有关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

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doc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通用版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 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

董文科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前言: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人类步入了汽车文明时代,汽车成为了人们代步的主要工具。根据《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国 2014 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 15447 万辆,其中,民用轿车数量增长了 16.6%,达 8307 万辆,私人轿车增长 18.4%,达 7590 万辆。全国 2014 年底的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突破历史性的 3 亿人。然而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2014 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月为 16 万起,死亡人数为约为 34292 人,直接财产损失约 8 亿元。面对触目惊心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数据,机动车驾驶人在安全注意安全驾驶的同时,对关乎切身利益的机动车保险是否也应当重视呢。今天我们盘州法苑讲述的就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下面让我们通过短片来看一个实际案例。 短片内容: 2015 年 2 月的一天,原告何某在沪昆高速从昆明往盘县行驶的途中,与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唐某相撞,造成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死亡后的第二日,原告何某与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丧葬费 50000 元的协议,后又经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调解,原告何某与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攻击156000 元的赔偿协议。原告因此开支的费用为 206000 元。原告何某赔偿后经济陷入了困境,因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便拿着投保的保险单和支付赔偿款的相关材料找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纷案例精编

一般保险合同协议书纠 纷案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扬州市顺天物流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在2005年8月与海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25吨大型拖挂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0万元的车损险。在保险期限内的2006年3月,该拖挂车从扬州运输货物前往连云港,当行驶到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时,车辆的前轮突然暴胎,造成车辆倾覆,车头撞毁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冲至对面的逆行道后,又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客车上十余名乘客卒不及防,严重受伤。该事故发生后,还造成高速公路上的来往车辆长时间堵塞。 经过交警和路政部门的察看,确认运输公司的拖挂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约三十万元。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运输公司迅速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受伤乘客住院后得到了妥善的救治,并在治愈后出院。 运输公司在处理完毕赔偿事宜后,公司负责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

理赔员在仔细核对了运输公司提交的各项资料后,发现该拖挂车没有在06年1月参加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遂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运输公司在得知该决定后,非常震惊,表示强烈异议。因双方协商不成,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已垫付的三十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运输公司观点: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已全额垫付了赔偿款三十多万,出于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另外,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没有向运输公司特别说明保险车辆若没有参加年检,发生事故不予以赔偿等相关内容,该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保险公司观点: 在与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若保险车辆没有参加年检,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纠纷解释案例

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起的思考.doc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李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doc 13).doc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doc 保险合同纠纷十大难题.doc 保险合同纠纷成功案例.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doc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doc 保险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仲裁.doc 合同纠纷的种类.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doc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二).doc 孙某诉XX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广州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doc 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张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大连律师).doc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李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大连开发区律师).doc 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诉讼时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doc 谈论保险合同纠纷缘何居高不下.doc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 (2008)慈民二初字第1579号保险合同纠纷.doc

[案情] 1998年12月15日,周庆峰为其父周绍友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如皋人保公司)递交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周庆峰亲笔填写了其中的1至3项,其余则由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代为填写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份数10份,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责任1998年12月20 日12时起,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期间20年,保险费916元”字样。周庆峰在投保人处签名,并代周绍友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投保单由如皋人保公司收存。 同年12月18日,如皋人保公司经办人员收取了周庆峰缴纳的保险费916元,出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向周庆峰签发了(98)1064794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周庆峰,被保险人周绍友,受益人周庆峰,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障项目(给付责任):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责任开始责任1998年12月18日零时起,缴费期间20年,缴费方式年交,保险费916元。在该保险单的“公司提示”栏内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组成。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行拟订,并于1998年9月22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备案,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的第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组成”;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条释义条款的第一项明确规定“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2003年10月20日,周绍友被确诊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该病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周庆峰遂依保险条款向如皋人保公司索赔,要求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如皋人保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给付周庆峰了保险金20000元。 周庆峰领取20000元保险金后,认为保险单上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20000元是基本保额,如皋人保公司没有按保险单、保险条款约定的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40000元保险金,周绍友遂于2004年1月12日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意思表示应是投保10000元。根据保险法对保险金额的解释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就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来确定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符合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释义,即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因此周庆峰缴纳保险金916元,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应是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关于保险责任的条款规定,当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案中,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标准范本)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 止保险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462532 保险财产损失获得赔偿终止保险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有的全部灭失,有的只发生部分损毁或灭失。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二,如果保险赔偿金未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得终止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在履行了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也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保险人若要终止保险合同,应当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合

保险合同中止案例

保险合同中止案例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状态即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案例分析 X将自己的汽车与Y保险公司之间缔结综合保险合同。X将汽车出借给案外人A,并产生交通事故全损。于是X提起向Y要求车辆保险金之诉。

对此,Y认为,基于保险费分期支付规定,分期保险费延迟交付一个月以上的,原定支付期日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支付保险金。X 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已经迟延了三个月的保险费,因而应当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X进而主张,其所迟延交付的各期保险费相当的现金以及支票都已经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在Y的保险代理店B处交清了。即便事实无法证明清楚,那也是因为Y的代理店B给的收据上并没有日期,并不能够因此来拒绝支付保险金。(当事人双方对B代理店向X交付了没有记载日期的收据的事实没有争议) 请问,你若是法官,该怎么判?请较为清晰的说理并指出本案关键属于证据法上的什么问题。 判决结果:应判决Y保险公司依约向X支付保险金。通过分析案情特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以下三点: (1) X与Y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X迟延交付保险费是否会是否会终止其之间的保险 合同效力?

第六章 财产损失保险 作业与答案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财产损失保险 2、火灾保险 3、财产保险基本险 4、运输货物保险 5、安装工程保险 6、碰撞责任 7、联运险 二、单项选择题 1)。 A B C、定值保险 D、不定值保险 2、财产保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 )的规定不同。 A、保险期限 B、保险金额 C、保险标的 D、保险责任 3、火灾保险的费率的分类,采用()制度。 A、固定级差费率 B、浮动级差费率 C、固定标准费率 D、浮动标准费率 4、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方式采取()。 A、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B、比例赔偿方式 C、限额赔偿方式 D、顺序赔偿方式 5、财产保险基本险对( )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火灾 B、爆炸 C、暴雨 D、雷击 6、以下不属于运输工具保险的是()。 A、汽车保险 B、卫星保险 C、飞机保险 D、船舶保险 7、建筑工程险的被保险人有( )。 A、工程所有人、承包人 B、工程所有人、分承包人 C、承包人、分承包人 D、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及其他关系方 8、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农业保险可分为()。 A、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 B、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C、农作物保险和牲畜保险 D、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 9、建筑工程险是承保以( )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 A、一切建筑 B、特殊建筑 C、土木建筑 D、临时建筑 10、对于我国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分类不正确的是()。 A、工业险 B、仓储险 C、普通险 D、运输险 11、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是( )。 A、永久性工程及物料 B、临时性工程及物料 C、工程及物料 D、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 12、下列不属于团体火灾保险不保财产的是()。 A、土地、矿藏、森林 B、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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