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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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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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月日点分培训地点会议室培训对象

主讲人记录人汲婵婵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员缺席原因

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

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

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

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

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

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天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学习分享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学习分享 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 A.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B.传统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C.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D.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2-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A.新品种、新剂型 B.新分子实体、新活性成分

C.新品种、新剂型、新规格 D.新品种、新规格、新给药途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三十个工作日 B.三十个自然日 C.六十个工作日 D.六十个自然日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A.药品生产企业 B.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C.企业、药品研制机构或个人

D.药品企业 5-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A.数据、资料、样品 B.生产记录 C.生产、检验记录 D.原料、辅料购进记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未提及的有() A.药品追溯制度 B.药物警戒制度 C.优先审评审批 D.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1-下列属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满足的条件的是() A.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B.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上午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 C.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 D.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的 2-以下情形属于假药的有()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C.变质的药品 D.药品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3-以下情形属于劣药的有()

新药品管理法 培训试题-20200310-含答案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部门日期姓名____________ 总分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A ) A 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B 传统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C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 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D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2.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C ),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A新品种、新剂型 B新分子实体、新活性物质 C新品种、新剂型、新规格 D新品种、新规格、新给药途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C )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 三十个工作日 B 三十个自然日

C 六十个工作日 D 六十个自然日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B ) A 药品生产企业 B 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C 企业、药品研制机构或个人 D 药品企业 5.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C )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A 数据、资料、样品 B 生产记录 C 生产、检验记录 D 原料、辅料购进记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未提及的有( D ) A 药品追溯制度 B 药品警戒制度 C 优先审评审批 D 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二、多选题 1.下列属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满足的条件的是(A、B、C ) A 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B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 C 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

药品管理法培训教材

药品管理法培训教材 目的:概括介绍药品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初步了解药品管理法中与药品生产息息相关的内容。 一、几个基本概念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出的技术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局颁药品标准》 《部颁药品标准》 3.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二、《药品管理法》的作用和地位 ?1、《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政策法规的基础。 ?2、其他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得与《药品管理法》发生冲突。 三、与药品生产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实行国务院令360号)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行国务院令442号)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国务院令23号)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颁布国务院令25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445号)(药品类有四种:麻黄素\伪麻黄素\麻黄浸膏等)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3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398号)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与药品生产有关的部分法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国家药监局令9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14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24号2006年6月1日施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0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 [2005]437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2004-03-1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 ?药品管理法总计为十章,106条 ?第一章:总则(6条)

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附答案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80分) 1.为了加强,保证,保障,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 ,适用本法。 3.药品,是指用于、 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物质,包括、、 、 和 、、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 、 等。 和 的 4、药品管理应当以为中心,坚持、、 的原则。 5、国家发展国家保护和 和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鼓励培育。 6、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和,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 7、国家建立健全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 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 8、国家建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 测、、和。 9、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 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建立健全

,保证药品经营符合法定要求。 11、药品经营企业的、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 全面负责。 12、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 除外。 1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验明药品 和。 14、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 、、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15、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 、、、、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16、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 (二); (三); (四)。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 (二); (三); (四); (五);

(完整word版)2019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培训试题 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药品管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和监督管理活动。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3. 国家建立,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4.国家对药品实行与分类管理制度。 5. 禁止进口或者的药品。 6.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和等行为。 7.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和两级药品储备。 8.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9.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的拘留。 10. 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A.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B.药品生产企业 C.药品零售企业 D.医疗机构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A.安全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B.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C.经济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D.经济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3.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A.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B. 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C. 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药学职业道德培训教材

药学职业道德培训教材 药学职业道德 药学的职业活动涉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社会对药学职业活动的期望中的一部分逐渐形成为广泛的各种控制,这些控制一部分形成社会法规,一部分形成药学职业道德准则,简称药学道德。前者属国家对药学人员、药学职业、药品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惩罚。后者主要是通过职业活动教育培养,使之融入药学人员的个人意识,成为这个群体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即便没有被动的惩罚它也会自觉遵守。而其强制性仅反映在公众舆论和自我良心的谴责方面。 药学职业道德准则,是在药学职业社会化的长期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还在不断发展。我国古代药业中便有“地道药材”、“遵古炮炙”、“药真价实”、“对症下药”、“童叟无欺”等药学职业道德准则,反映了采购、生产和销售中药学人员的行为准则,流传数千年,虽然内涵及表达方式有了变化,但仍不失言简意明,易化入自我意识的优点。 药学职业道德准则,是包括执业药师在内的所有药学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反映了对病人,对药学职业,对公众什么是最好的思想、行为,反映了药学职业活动中什么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是指导药学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与病人及公众之间关系的准则。 第一节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与规范 一、药学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药学职业道德原则,是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药学人员在药学领域活动和实践中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它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则,它统帅着药学职业道德的一切规范和范畴,贯穿于药学职业道德发展过程的始终,是评价与衡量药学领域内所有人员的个人行为和思想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

药学领域的实践都与人民的健康紧密相关,这就决定了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应是: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优质药品和药学服务,实行人道主义。 (一) 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道主义,体现了继承性和时代性的统一 人道主义是古今中外药学职业道德传统的精华所在,它的核心是尊重人的生命,一视同仁地治愈人的疾病,保障身体及心理的健康,关心和同情病人的心理与道德观念。 人道主义作为一个道德观念,在各行各业的职业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普遍意义。但这一道德观念,在药学人员职业活动中比其他职业更为重要,它不仅继承了古今中外药学职业道德传统的精华,而且赋有时代的特征。在我国提倡人道主义,是主张对个人的尊重,肯定人的价值,关心人的幸福,扩展到对社会全体人民健康的关怀,贯穿于整个药学事业之中,从各方面提供和保证优质的药学服务。 (二)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优质药品和药学服务,是药学领域各行业药学人员共同的根本任务,也是药学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药学领域各行业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为此,药学人员的各项工作都必须要以病人为本,从治愈疾病和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出发,改善、改革药学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不 断调整药学职业道德关系,保证每个药学人员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真心实意为病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对药学职业道德来说,首先要有不断提供优质的各种药品的观念,以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药品是防病治病,与疾病斗争的武器,有疾病就有医学,有医就有药,否则防病治病又从何谈起,药学人员应从每个时期防病治病需要的实际

(完整版)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施行,共计12章155条。A2019年8月26日B2019年12月1日C2001年2月28日D2015年4月24日 2、()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A药品生产企业B药品经营企业C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D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和()为国家药品标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B药品标准C生产工艺D标签、说明书 5、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 A药品生产许可证B药品经营许可证 6、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B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C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除外 A中成药B中药饮片C中药材 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A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C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9、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B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D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 二、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的企业或者等。

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与答案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姓名分数一、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30 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 A2019年 8月 26日 B2019 年12 月1 日 C2001 年2月28日)施行,共计 12 章 155 条。D2015 年 4月24日 2、()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性负责。 A 药品生产企业 B 药品经营企业 C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D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A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和()为国家药品标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B 药品标准 C 生产工艺 D 标签、说明书 5、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 A 药品生产许可证 B 药品经营许可证 6、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B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C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 除外 A 中成药 B 中药饮片 C 中药材 ) 8、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 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 禁止其药品进口。 A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B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9、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 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A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B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C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D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0、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 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两年D每三年 二、填空题(每题 3 分,共30 分)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的企业或者等。

零售药店店员业务知识培训GSP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系列附件6 临沂市兰山区明江海大药房店员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柜组: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7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共章条。 2、为加强管理,保证,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无的,不得经营药品。 5、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 6、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制度,验明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7、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 、规格、、、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8、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虫、、防尘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制度。 9、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分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和。 10、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 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的中药材除外。

11、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放行,无 的,海关不得放行。 12、国家实行药品制度。国内发生重大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13、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已经作为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使用。 14、药品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 接触药品的工作。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包装必须适合的要求,方便陈列、运输和医疗使用。 16、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并附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及含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17、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的。 18、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19、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和、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20、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未取得 的,不得发布。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考试试题 姓名___部门___分数___ 一、是非判断题(22%)1、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2、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3、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及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4、经医疗机构培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配制的疗效确切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6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缺货时可以更改或者代用。() 7、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 8、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9、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 报国务院批准。( ) 10、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可直接调用企业药品。( ) 11、某药厂上市销售的国内独家新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可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 12、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支付。( ) 1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5、销售药品或调配处方时,除非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名,否则应拒绝调配超剂量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业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17、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 20、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物价、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 22、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二、填空题(52%) 1、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或者,必须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和。

药品管理法培训

邯郸市帜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培训记录 部门 年度

负责人 培训记录表 培训时间月日点分培训地点会议室培训对象 主讲人记录人汲婵婵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 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员缺席原因

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 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 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教材

广西鸿运好心人医药连锁有限 责任公司 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 培训教材

作为药品经营人员,需要有良好的药品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的适应行业发展要求,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企业。 药品相关专业知识包括:药品自身相关知识、各种疾病临床表现、合理用药以及用药注意事项和温馨提示等,此外还要熟知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药事管理知识。从药店本身利益来说,应主要以销售高毛利商品为主,可以更好地提高营业毛利额;同时销售多以倍量取货、联合用药形式为主,以便于提升营业客单价;再者,适当多联合应用营养素类,既可提高毛利额,又有助于客单价的提升。 在药事管理方面:药熟知《药品管理法》的内容,掌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中有关药品的进购、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方面相关知识。做到合法经营、服务社会。 在多年的药品零售经营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是:专业、自信、用心。 专业:要有专业头脑,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顾客的实际问题; 自信:要对自己销售药品给顾客应用之后所达到的结果,做到自己心中有数(不包括盲目夸大药品功效); 用心:是指用心服务,想顾客所想;在做服务的同时也是在做朋友,指导顾客正确、安全、经济、合理用药。 下面以呼吸系统用药为例,详细讨论病症的病变部位,临床表现、合理用药以及相关药品的联合应用。

例:呼吸系统常见疾病及临床用药 一、病变部位及常见病症分类: 鼻:过敏性、慢性鼻炎 上呼吸道咽:急性、慢性咽炎 喉:扁桃体炎 呼吸道 气管:气管炎 下呼吸道支气管:支气管炎 肺:肺炎 二、常见病症的临床表现及合理用药: (一)鼻 1.过敏性鼻炎:临床表现:打喷嚏,鼻腔痒,流清鼻涕,比感冒症状明显严 重。无全身症状,季节性明显,有诱因。 临床用药:外用+鼻炎片+VitC或钙片 理由:①外用:对症,减少鼻粘膜肿胀、充血、鼻塞症状; ②口服鼻炎片:对因,含有扑尔敏,严重时可加用氯雷他定等; ③VitC、钙:长期服用提高免疫力,减少鼻粘膜毛细血管渗出。维 C具有抗组胺,加强止痒等对症的作用。 2.慢性鼻炎:临床表现:鼻塞,打喷嚏,流鼻涕,(可清,可浓)慢性病程 可急性发作 临床用药:外用+内服+蜂胶 理由:①外用:对症;减少鼻黏膜的充血,水肿,缓解鼻塞,呼吸困难的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学习分享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学习分享 单选题:每道题只有一个答案。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 A.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B.传统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C.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 D.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2-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A.新品种、新剂型 B.新分子实体、新活性成分 C.新品种、新剂型、新规格

D.新品种、新规格、新给药途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三十个工作日 B.三十个自然日 C.六十个工作日 D.六十个自然日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 A.药品生产企业 B.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C.企业、药品研制机构或个人

D.药品企业 5-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A.数据、资料、样品 B.生产记录 C.生产、检验记录 D.原料、辅料购进记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未提及的有() A.药品追溯制度 B.药物警戒制度 C.优先审评审批 D.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多选题:每道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 岗位:时间: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开始实施? A 2019.12.01 B 2020.01.01 C 2019.10.01 D 2019.08.28 2.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包含()章? A9章 B 10章 C 11章 D 12章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 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 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A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务院C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国家 6.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A商品 B通用C专用D常用 7. 药品经营企业的()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A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C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 人D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8. 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制定。 A 西药和中药B中药和化学药C处方药与非处方药D药品和非药品 9.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通关手续。没有的,海关不得放行。 A 进口准许证B进口放行证C出口准许证 D 进口药品通关单 10.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县级B国家级C市级D省级

2019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

2019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考核试卷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时间? A.2018年9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9年12月1日 D.2020年1月1日 2.违反本法规定: 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3.新法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 A.一百五十万元 B.一百万 C.五十万 D.十万 4.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现在的 A.二倍到五倍 B.十五倍到三十倍 C.一倍到三倍 D.十倍到二十倍 5.增加了自由罚手段: A.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药监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B.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

留。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75分) 1.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 A.中药 B.化学药 C.生物制品 D.兽药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 A.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B.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C.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D.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3.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C.变质的药品 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被污染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F.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G.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药房员工培训记录

培训记录 培训题目:不合格药品管理 培训时间: 授课人: 参训人员: 引用教材: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培训主要内容: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为不合格品或按不合格品处理: (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3)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括药品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 (4)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6)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7)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8)药品所含成分或成分含量和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 (9)应标明有效期却未标明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10)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11)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污染的药品。 (12)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其它质量问题的药品。 (1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14)企业质管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药品。 (15)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 (16)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购进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 (1)药店要加强不合格品的管理,设立不合格品存放区,和合格品分别存放,并悬挂红色标志,杜绝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2)验收环节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拒绝验收入库,将不合格品暂时封存于不合格品区悬挂红色标志,并及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反馈到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负责退、换货。 (3)养护员发现陈列药品可能有质量问题时,应挂黄牌暂停销售,同时填写《药品质量复检通知单》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一般在规定检测期内复检完毕,如不合格应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质量管理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把不合格品移至不合格品区存放,并挂上红

《新药品管理法》相关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知识培训试卷 部门:姓名:日期: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5分,共50分)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起施行。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3. 药品:包括、和等。 4. 药品管理应当以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5.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6.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和,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7.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8.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9.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计算。 10.生产、销售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 姓名:岗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2 分,共20 分) 1、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4、国家建立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5、国家实行,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6、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7、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并组织开展地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假、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的质量检验结论。 9、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10、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

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15 分)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01日 B、2019年08月26日 C、2015年04月24日 D、2013年12月28日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适用本法。 A、研究、生产、经营、使用 B、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活动 C、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活动 D、研究、生产、经营 3、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等。 A、中药、化学药等 B、化学药、生物制品等 C、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D、中药、生物制品等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是() A、血液制品、麻醉药品 B、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C、血液制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D、血液制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5、国家药品标准。()

药品管理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管理办法培训测试题 部门: 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填空题(20分) 1.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 ___________________ 的购销记录。 2. 国家对药品实行 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 分类管理制度。 3.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必须建立并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明药品合格证 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4.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 行 _______________ 。 5.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 ____________ 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 必须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____________ 炮制。 7.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 _____________ 。 8.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药品。 二、 选择题(30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取得 () A 、《药品生产许可证》 B 、《药品经营许可证》 C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 、《进口许可证》 4、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备案。海关放行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 6、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A 、 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 B 、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2、 药品必须符合 A 、国家药品标准 C 、直辖市药品标准 3、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 A 、《进口许可证》 C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B 、省药品标准 D 、自治区药品标准 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 () B 、《进口药品许可证》 D 、《新药证书》 A 、《进口药品通关单》 C 、《进口许可证》 5、下列哪些药品其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A 、外用药品 B C 处方药 D E 、特殊管理药品 B 、《进口药品证书》 D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 、非处方药 、国家定价药品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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