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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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客公司诉XX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答辩状

答辩人:XX,,汉,年月日出生,住荔湾区西塱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负责人:刘高峰。

一、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审查本案借贷信息中介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我贷公司”)有无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资质,如无资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请。

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

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据此,被答辩人应提交你我贷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的证据材料,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审查,依法确定本案合同效力。

二、涉案合同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本案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系通过网络借贷的出借人按照《借款协议》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而来。你我贷平台和融信担保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服务方,在《借款协议》直接约定无偿且无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借人的债权,归结出借人的资金,该行为违反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间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的规定,其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该债权转让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答辩人从始至终,未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故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原告,贵院对该案也无权管辖。同时登陆裁判文书网站发现,你我贷公司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法院的130件执行案件均因违反此项法律规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案合同属格式合同,实际利率远高法定标准,你我贷公司、被答辩人属于变相从事高利贷活动

本案中,涉案借贷合同属格式合同,你我贷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大量不平等合同条款强加给答辩人,答辩人对

合同条款只有签字的权利,没有任何商议的余地。答辩人共向出借人借款210000元,借期12个月,偿还的利息金额高达46000元,其利息标准已员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属于变相高利贷。

四、被答辩人催客公司通过软暴力方式催收,给答辩人带来极大精神压力,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答辩人并非故意赖账不还,答辩人因家人生病、自己身体原因开支突然增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答辩人多次与催收方、平台方协商,表示愿意积极筹款,协商还款计划,但被答辩人却一再使用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电话内容多为侮辱、威胁恐吓语言,还频繁向答辩人手机通讯录中的亲人、朋友、同事发送威胁侮辱短信和拨打骚扰电话。平均每天接到威胁电话数十个,骚扰短信数百条,被答辩人的催收行为给答辩人带来极大精神压力,答辩人手机都不敢开机,不敢出门,甚至一度有轻生的想法。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被答辩人的催收行为,影响了答辩人正常生活、工作,属于软暴力行为。同时从最高法裁判文书网

站查询得知,被答辩人在2019年短时间竟有多达129个案件立案后又撤诉,其背后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秘密,请贵院明察。

五、答辩人对借款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愿承担还款责任,但还款的对象是出借人。

综上,近年来,被网络借贷催收逼至自杀的新闻屡见不鲜,非法网络借贷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借款人基本人权。当下,正值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之际,被答辩人依旧在实施如此疯狂的催收行为,置国家法律人民权利于不顾,必须依法予以打击。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对被答辩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答辩人将联合其他案外受害人向扫黑办举报涉案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采纳。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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