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

河南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
河南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过渡性”

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劳险[1998]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与豫政[1998]2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

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Vn-1×20%

Vn-1——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J÷120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建帐户前(全省统一为1995年1月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1.4%=V×1.4%×n1

n1——职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

V——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为:以职工本人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工资与其同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率的平均值,乘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式为:

V=Vn-1×(W1/V1+W2/V2+……+Wn-1/Vn-1)/N

N——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缴费年数;

W1、W2……Wn-1——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下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数值);

V1、V2……Vn-1——1992年至职工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4、调节金:近几年退休的人员中,按新办法(即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即豫政办[1995]74号文件附件《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社会统筹与人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三(二)项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按低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

示例一:甲职工,1952年2月参见工作,1994年底本人档案工资389.80元,1995年开始建个人帐户,1999年2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9104.72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经计算为589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40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36年,缴费年限4年,1998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471元。

(一)按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Vn-1×20%+J÷120+V×1.4%×n1

=471×20%+9104.72÷120+589×1.4%×36

=94.2+75.87+296.86

=466.93(元/月)

(二)按豫政办[1995174号文规定计算:

1994年底档案工资×90%+补贴+帐户储存额×1.8%

=389.80×90%+62+9104.72×1.8%

=350.82+62+163.88

=576.70(元/月)

或: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

=J÷120+V×1.5%×nl+Vn—l×25%×

=9104.72+120+589×1.5%×36+471×25%×

=75.87+318.06+105.98

=499.91(元/月)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可选择576.70元/月的标准。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109.77元,该职工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设109.77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调节金

=94.20+75.87+296.86+109.77

=576.70(元/月)

示例二:乙职工,1965年2月参加工作,1994年底本人档案工资375.60元,1995年开始建个人帐户,2000年2月退休,个人帐户储存额10375.34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经计算为912.93元。该职工退休时工龄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30年,缴费年限5年,1999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预计为508元。

(一)按新办法计算:

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08×20%+10375.34÷120+912.93×1.4×30

=101.60+86.46+383.43

=571.49(元/月)

(二)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计算:

1994年底档案工资×90%+补贴+帐户储存额×1.8%

=375.60×90%+62+10375.34×1.8%

=338.04+62+186.76

=586.80(元/月)

或: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性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

=J÷120+V×1.45%×n1+Vn—l×25%×

=10375.34÷120+912.93×1.45%×30+508×25%×

=86.46+397.12+108.86

=592.44(元/月)

按豫政办[1995]74号文规定可选择592.44元/月的标准。

新办法比老办法低20.95元,该职工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设20.95元/月的调节金,即:

月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01.60+86.46+383.43+20.95

=592.44(元/月)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 件 号】豫劳社养老[2009]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08 【实施时间】2009-01-08 【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3、上述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当时当地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我省再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二、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补缴。这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公务员养老保险并轨将入实施阶段 个人缴约600元

公务员养老保险并轨将入实施阶段个人缴约600元 个人缴费约600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进入实操 核心摘要 当前多省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并表态年内要启动实施改革;有的省份流程已走到了省级层面,实施方案不日便可对外发布。 时至8月,距离年初国务院发文终结养老保险双轨制,已过去将近半年时间。而随着地方实施方案的逐渐成熟以及基本工资调整的完成,养老保险并轨将正式迈入实施阶段。 7月29日,山东省率先发布《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江苏省养老保险并轨的实施意见也于日前出台。而早在今年两会上,这项改革就被全国绝绝大部分省份列为了年度任务。 与之同步,作为养老保险并轨的一项配套措施,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此次工资调整,其实不是涨工资,实际是变为当期工资加未来延期支付的薪酬,是针对养老保险并轨做的一次结构调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养老保险并轨揭开了中国养老金深入改革的序幕,先行理顺机关事业单位薪酬体系,有利于为后续实施改革铺路。但此次并轨仅仅实现了起点公平,三大群体合并为两大群体:职工一个计划,居民一个计划,但后续遗留问题仍然存有,尤其是并轨后的结构缺陷亟待解决。 年内实施养老保险并轨

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文)后,青海、四川等地陆续出台贯彻意见,湖北、青海等地还专门成立了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 工作领导小组。 山东省更是率先发布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定下时间表:9月底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参保缴费、计发待遇。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认为,山东之所以有条件率 先实施改革,是因为山东社保比较健康,到今年6月底,山东全省社 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50亿元,在全国排名前几位。 为了确保地方落实执行好这项改革,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国务院文件发布次日,人社部便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3月,人社部、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在今年5月底前把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向两部委备案。经两部委备案批准后, 方启动实施这项改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当前多省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并表 态年内要启动实施改革;有的省份流程已走到了省级层面,实施方案 不日便可对外发布。 以东部省份福建为例,按照部署,福州市已于7月初基本做好前 期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摸底、财政测算、政策宣传等,预计10月份将 全面启动改革。 在西部省份贵州、陕西,这项改革都被列入了下半年任务清单中,要求“尽早推动和完成改革,确保年底前按时“销号”。 这意味着,以山东率先启动实施改革为序,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工资调整完毕后,呼吁10余年之久的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将真正进入 实际操作层面。 个人缴费约600元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社保最后每月领取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

社保最后每月领取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 ①(天津)今年单位缴纳仍为20%,但是单位缴纳的保费不再进入个人帐户。 ②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以后,每月领取退休工资的计算公式目前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的最新38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与过去的计算方法不同了,大体情况如下: 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不再是简单的退休上年社平工资的20%,而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具体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原来的120个月了,而是“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例如:50岁/195个月;55岁/170个月;60岁/139个月。(各地有别,仅供参考) ◎(一)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概念 参保人员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统筹范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下同)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1、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Wa = Vn-1×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公式为:t1=[(n1×1.0000)+(W1/V1+W2/V2+……+Wn-1/Vn-1)]/M1 M1为n1+M;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t1= t2 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 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

退休养老金并轨方案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养老金并轨方 案内容 中国现行的是“退休金双轨制”,有两套并行的养老金 体系,一套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 支付“吃皇粮的人民公仆”的养老金;另一套是社会企业单 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退下来的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下来的养老金,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 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国家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 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5倍。养老金待 遇最高相差50倍,从被访者来看,最低为200元,最高为10000元。 那么,养老金并轨方案内容是什么呢? 本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几无进展。 XX年11月04日,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之日算起,有关养老金并轨改革,推 进时间已经超过5年半。

XX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秘书长齐传钧表示:这是受制于我们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承接不了很多改革。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XX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曾指出,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筹部分缺乏激励效应,“无票乘车”现象难以避免;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增值也困扰着制度的发展,不仅制度设计所预期的激励效应无法实现,而且过低的个人账户收益事实上产生了逆向激励。 明确改革共同方向,分步取消双轨制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养老金双轨制“并轨”的大方向是明确的。实际的推进,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从以往的经验看,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是循序渐进的,才能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减少社会震荡。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所以,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 相关新闻:养老金并轨方案“玄机” “双轨制并轨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一致的,主要差距体现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2019年抚恤金一览表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顺序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分配? 一、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顺序发放的 1、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也是国家对特殊人员抚慰的经济补偿。 2、一次性抚恤金的其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

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可实现省 内外办理 .cn 2010年04月19日09:10 大河报 阅读提示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000多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000元也没了。”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2019年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 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云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云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为统筹我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

离退休抚恤金发放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组通〔2006〕16号2006年3月7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老干部处: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优发〔2005〕398号)精神,调整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地方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加上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其中,计发基数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1〕544号)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按本通知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再享受按规定领取的救济金。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京组通〔1999〕66号文件废止。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 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河南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河南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退休法律制度是保障退休者依法退出劳动岗位以后、受领退休金,以维持基本生活并确保退休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下面就为大家解开河南企业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河南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的安排,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调整的主要政策: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3.5%增加。 三是适当倾斜。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再增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再增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再增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再增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再增50元;年满90周岁再增60元。这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

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为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并补发到位。 河南企业退休工资计算例子某职工,女,1959年4月出生,1977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4月到达50周岁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31年9个月。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7791.8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030,2005年全市月均社平工资1400.08元,2008年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按2200.33元计算,50周岁退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195。 (一)按新办法计算 1、新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200.33×1.030=2266.34元 2、基础养老金:(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2200.33+2266.34)/2×31.75%=709.08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计发月数=17791.80/195=91.24元 4、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帐户前缴费年限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技术中心组织结构: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4、技术中心经费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作为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

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

豫政 〔2006〕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天上午,国务院副总 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 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 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 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 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养老金】 “双轨”待遇差距大矛盾突出 马凯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由2020年的647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2020年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 老金76元。 养老金并轨后,对于数目最庞大的“中人”的总体改革方向是先涨后缴,也就是先上 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涨幅足以覆盖社保支出的部分,从而不会影响员工 原有的工资水平,这样一来,对一些地方财政资金,面临着涨工资和交社保的双重压力。 “截至7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人社部近 期通报,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 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 马凯说,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 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 反响强烈。 谈到下一步工作重点时,马凯说,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 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马凯透露,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 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黑龙江抚恤金发放标准2016年

黑龙江抚恤金发放标准2016年 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 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 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 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 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2016丧葬费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 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 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精编

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精编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新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 ?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2008年03月30日来源:辽宁日报 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辽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省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截至今年春节前,全省37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100.1元,并全部发放到位。养老保险基金月支出3.7亿元。这是记者3月26日从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联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重点介绍了此次调整的一些相关政策。据介绍,这次养老金调整是2008年至2010年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一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2008年调整水平按上年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左右确定。据介绍,2006年末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772元,2007年我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考虑2007年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死亡退休人员对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影响,预计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79.2元。我省此次调整按照10.8%计算,普遍调整的标准为月人均95元,加上对重点倾斜人员

养老金并轨制度

养老金并轨制度 最新国务院发布的养老保险金的改革方案,废除了以前的养老金双轨制,开始实行,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参保人员未领足139个月即死亡,家属可继承余额。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

最新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全文

最新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全文 烈士为保卫国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是多么伟大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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