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

摘要:中国长久的处在一个工业制造大国的地位,其庞大的人口基数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劳动力,但是我国也是一个工伤事故发生频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亟待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文结合国内外工伤保险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工伤保险改革,总结出国内工伤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改进对策。

关键词:工伤保险改革权益保障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工伤保险又名职业伤害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的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发展现状

工伤保险作为工业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至今己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9世纪后期,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伤事故日益增多,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其中1877年美国麻省颁布的《雇主责任法》首次要求公司对职业伤害进行赔偿。1884年德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法律,即《工人灾害补偿法》,该法律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人补偿事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步入工业化时代,工伤保险的发展在近些年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国家,其他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上述两种形式并存。E·S·麦克而森提出预防、赔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运作机制。这种机制也包括关于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一些规定。国外大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赔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石注重事故预防是现代工伤保险的主要特征。工伤预防也越来越引起更多国家的重视。在工伤预防方面,美国保险学家米勒在扩大参保人范围、改革管理机构和完善费率机制三方面进行研究。

哈佛大学鲍尔和布朗教授提出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工业领薪者到商业领薪者,再到非工商业领薪者,直至非领薪者。该制度的变迁反映了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即制度保障的对象由危险职业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到一般体力劳动者,进而是非体力劳动者,再至非劳动者。这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小范围到普遍性的制度变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可以使更多的人的社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管理机构改革方面,倾向于学习德国模式,引入社会自治机构参与工伤保险的经办,该模式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它能够调动参保人、雇主的参与积极性,并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它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办理的低效率。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德国,于198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即《工伤保险法》,规定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工伤补偿事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德国至今在不同行业建立了36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在同行业保险协会内部任命了1250名劳动监察员,其职

责大致相同于劳工部的安全监察员,既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完全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也更易于被企业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代替的。在费率机制改革方面,有完全围绕风险大小、按照一体式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征缴工伤保险费,不考虑企业规模,德国哈利詹姆波特提出了把企业事故、职业病的多少及其损失同企业的缴费紧密联系起来,较彻底地运用了以责任控制风险的精神,能够较好地促使各类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是上述模式大一统的做法给德国法律制度的履行带来了难度,影响了制度效率。

法国在大型企业中运用企业浮动费率,在中小企业中运用行业浮动费率。该模式考虑了不同企业之间制度实施的不同难度,但是“风险与责任统一”的精神只在大企业中较好的得到体现,在中小企业未能得到充分反映,难以有效调动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等级比较高的中小企业预防风险的积极性,留下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建国初"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工作,在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内中国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伤保险体系,在维护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建设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进程不断加快,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至此中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并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共同构筑起了维护职业安全和保障伤残者权益的两道屏障。“十一五”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历史时期,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不断探索实践,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938万人,比2005年底净增7460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十一五”末期参保人数达到1.4亿人的参保目标。

但是最近十多年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对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中工伤保险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学术界已经做了许多的调查研究,进行了深刻探讨和详细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并向政府提出了各种政策建议,产生了一定的实践效应。

三、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问题

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中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人,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余万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向我们表明,改革和发展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建国50多年来"政府和企业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发展工伤保险事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与德国、日本等工伤保险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伤保险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界定及问题

对于工伤保险的含义,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通常经济相对发达的西

方福利国家对工伤保险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工伤补偿,而且包括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等方面;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家对工伤保险的定义范围则较为狭窄,大多仅指工伤补偿。我国学者认为,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接触职业伤害因素)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定义了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业伤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但在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己提出要紧抓工伤预防工作,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立法对预防和康复也没有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使得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劳动者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完整的工伤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根本就谈不上医疗及职业康复。这样从发生工伤事故到劳动者带伤回乡,本应由国家及社会承担的工伤损失由农民工自身全部承担下来,这使得法律意义及政府职能处于一种被隔断的真空状态。

(二)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劳动者关心的焦点问题,包括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可以促进企业的安全发展,保障企业的利益,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然而实践表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三)获取工伤赔付难度大

职工获取工伤赔付存在难度的原因:首先,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其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只规定了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于职业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享有追偿权等都未做出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主要是由于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而职工个人在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就很

难获取赔付。

(四)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宣传力度不够、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仍无力开展广泛、大型的宣传工作,再者虽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受长期传统观念束缚,在部分企业领导的意识中认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而工伤保险被认作“小险种”自然受到忽视。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也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工伤基金管理效率低并存在部分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且开支项目混乱;二是有些企业在上交工伤保险费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少数企业平时不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更甚者部分医院针对工伤职工的治疗大开药方,开假处方,这些都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再次,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这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短期支付是较为适用的,但对于长期支付则面临着工伤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五)工伤待遇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没有明确建筑行业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关系。国际上对于这种关系通常有四种规定:第一种是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第二种是由职工自主选择;第三种是两者兼得;第四种是相互补充。劳动部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不能兼得。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较易引起争议。

二是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制定标准相对苛刻。例如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招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工亡事故中许多发生在危险系数较高的采矿业、建筑业,而从事这些高危行业的大多农村务工人员,据相关数据统计,他们年龄大多在30岁左右,多为青年、壮年,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或者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工亡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个生命的逝去,更甚者是一个家庭的灭顶之灾。多数情况下,上限为5年的工亡补助根本无法满足工亡遗属维持基本生活的需求。

三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只规定了基本的待遇,而没有规定基本待遇以外的补充性的待遇。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待遇总体水平较低,许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收入减少,生活水平降低,对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此外,许多老工伤问题也难以解决,老工伤不仅待遇水平低,而且由于发生年代久远,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

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重视职业康复工作。职业康复是现代工伤保险的重要一环,它一方面可以为工伤伤残职工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中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心来开展此项工作,开办为工伤残障人生产辅助用具的工厂,资助工伤残障人购买、修理辅助用具,对残障人进行治疗、护理、训练等工作,帮助他们恢复或补偿器官功能。同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通过专门训练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障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积极组织对他们的转业培训工作。

(三)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努力“做大”工伤保险基金规模,同时有效解决保险金的来源和安全性等问题。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开源”,二是“节流”,“开源”主要是要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防止企业瞒报、少报现象的发生。当然,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也是其来源的重要措施,“节流”主要体现为及时堵塞基金流失的“漏洞”可采取的措施有: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交保险费的企业,规定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实行工伤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制度,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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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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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 导报请公司直管领导,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72小时内向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公司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坚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县局申报。提供: A.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 B.公司用工证明或者用工合同。 C.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复印件、销户证明。 D.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

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公司备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条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已参加工伤保险(见7.1)的投保单位的人员,可 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名单附于本合同中。 2. 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见7.2)致残,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当 地(见7.3)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 付条件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 本公司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工伤管理制度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员工工伤保险办理 1、办公室分批招聘的员工在岗前签订劳动合同,并视情况为员工申报相关保险。 2、办公室负责收集员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原件、用工合同),办理员工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3、各部门申请增补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前3日内为员工办理申报手续。 四、工伤的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醉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自残或自杀; 6、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人员应及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安排人员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2办公室负责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3、企管科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领导,督促事故部门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 4、办公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参保的规定,三天内向县劳动部门、保险公司办理工伤申报和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办公室收集工伤员工就诊资料(就诊资料:医院的工伤、基本医保的专用处方、结算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单、处方、发票、检查报告、病历等)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医保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工伤理赔。 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领导审核。 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将其送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进行治疗。如未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8、工伤员工就医时,护送就医人员必须要求医院使用工伤(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发票、结算单、诊断证明。各种治疗费、检查费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处方、发票、检查报告单以及病历记录。 八、工伤治疗 发生工伤后,原则上应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情况可选择就近医院治疗。 1、门诊治疗 普通治疗原则上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待理赔报销后予以返还。 2、住院治疗

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从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严重地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导致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为此,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保险 1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业化社会客观存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功能、预防功能和康复功能“三位一体”。具体来讲,工伤补偿是保障工伤人员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预防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康复则通过康复技术和服务设施,尽可能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肌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来说,预防、补偿、康复各有不同的职能分工。如果说补偿是保护工伤职工基本权益、实现生存权的话,那么预防就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工伤发生率,减少伤残亡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工伤康复则是通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工伤职工重整伤后生活或重返工作岗位,重新回归社会的功能。三者功能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三大职能并举,才能全面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我国“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已初见雏形。但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功能明显薄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伤补偿逐步提高,关于工伤补偿的法律更加完善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如2010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2010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Model of work-related accident insuranc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

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社会保障学_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9)--工伤保险试题

工伤保险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国务院_______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_________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________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_________。” 4.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5.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_________提出赔偿要求。” 6.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_参加。”

7.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____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 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_____________待遇。 9.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依照《__________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10.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颁发的“国发[2004]2号”《国务院______________ ___的决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个人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个人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1.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______,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违章违纪者 B.事故责任者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补充工伤保险条款 (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含16周岁及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已参加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工伤保险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 因病全休或者半休者,不得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医疗费用及津贴等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附加残疾、医疗费用及津贴等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人身意外险/工伤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的规避员工工伤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集团下设各分公司及相关部门. 三、管理权责 1、集团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以上适用范围内所有职工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增减员及保险理赔跟进工作。 (二)对未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或流程办理员工入/离职手续造成入保、退保不及时的情况有权出具考核意见。 (三)对未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或制度办理的部门以及因工伤事故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出具考核或处罚意见。 2、各分公司 (一)协助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职工的人身意外险增减员及出险信息的及时反馈。 (二)分公司职工出险后,做好及时逐级上报领导、职工就医、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等事宜。 (三)根据集团要求,收集、整理出险员工所需理赔资料,规定期限

内提交人力资源部。 四、实施细则 1、严肃入职/离职纪律 入职/离职员工应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流程办理相应手续,便于集团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员工保险的增/减员。 2、职工出险处理流程 (1)职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应送受伤职工到保险公司或人社局要求的指定医院就医,如:新区人民医院,xx市区xx医院、附属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不清楚可咨询集团人力资源部。 (2)分公司专人将职工就诊病历和发票、发票明细、DR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保管完好。 (3)各分公司专人在事故发生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集团人力资源部,并说明公司、出险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等信息。 3、分公司专人务必在员工受伤20天以内按照材料清单整理好材料,附上材料清单明细表,汇总后一并交予集团人力资源部。 4、为建立动态管控,分公司专人做好本公司的工伤出险汇总,按季度提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提报模板见附件《工伤台账》。 五、违规处理 1、对分公司员工入/离职贻误上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若职工未出险,对分公司负责人处≥100元罚款;若职工出险,除对分公司负责人处100元以上罚款外,同时视情况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医药费总额的30%以上。 2、分公司出现职工出险后因漏报、瞒报或超过4小时未上报集团人力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停止活动,社会保险体系在中央政府宏观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 式版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

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 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认定

第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给员工交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否对员工意外伤害就可以免责了?太原市可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当然不是这样理解。公司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这对你们来说多了身故和非工作期间的伤害保障,不过有很多公司是因为不给员工购买社保,而工人的职业风险又大,为了降低工人们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才选择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经济风险。其实无论是出于哪种目的,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公司都有非常大的责任给予治疗或赔偿,如发生意外身故,只按商业保险购买了10万来赔偿肯定是不够的,余下赔偿金额还需要公司自行承担啊! 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一、工伤保险有什么特点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特点如下。 (一)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二)具有社会性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三)具有互济性 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247-13 某有限公司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对工伤保险的待遇作了规定。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并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工伤待遇处理。国务院1958年2月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1978年6月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都对工人工伤保险待遇作了调整和提高。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等部委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列了9 大类、99种职业病。1994年7月,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者及其亲属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日趋复杂化,1996年8月,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的工伤立法经验,于1996年8月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这两个规章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两个规章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伤的范围 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下列10种情形之一下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直接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工人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doc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的区别对比表 项目法律基础 作用 伤残赔付比例 职业病致伤残是否强制 经营主体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费用支出 赔款领取 赔偿限额 费用 保障范围 其他保障 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工伤保险 1、雇主按照雇佣合同应1、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保险公司1、法律规定强制雇主承担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据条款对个人的人身伤害进行给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替代雇主承赔偿,但这种给付或赔偿并不能免除或2、该赔偿额度不一定能完全担约定赔偿责任减少雇主对职工应尽的赔偿责任。满足企业需求 3、补偿的是雇主的损失2、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 或赔偿的职工或家属仍可根据法律或雇 佣合同再向雇主行使要求给付或赔偿的 权利。 3、团体意外险可作为员工福利,作为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补充 1、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1、团体意外险是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1、保障职工及家属在受到伤劳资纠纷,保障雇主的利切实的保障,增加员工福利而发展起来害而无法自救的情况下获得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的。赔偿 2、注重风险的转嫁2、注重增加爱员工福利,在意外伤害2、注重社会公平、社会和谐 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 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抚恤金或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济金。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比例表(保监发 [1999]237 号)》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比例表 例表 (GBT--16180-2006) 2、一至七级 34项(GBT--16180-2006) 》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2、一至十级 570余项 不包含包含 包含 否否是 财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生命和身体伤害依法承担的工伤责任 责任合同给付、补偿性合同责任合同 企业企业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企业 企业员工个人及员工家属企业 1、可税前列支1、不可税前列支1、可税前列支 2、生产成本中列支2、员工福利费中支出2、生产成本中列支 企业个人或受益人企业 直接约定为额度或工资倍直接约定额度约定为工资倍数 数 比团体意外稍高较低较高,和工资挂钩,每年都 24小时意外 要涨 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受雇工作期间(含上下班期期间),可扩展 24小时责间) 任 1、24小时意外保障1、意外住院津贴1、工伤身故、伤残 2、第三者责任2、团体定期寿险、大病保险2、工伤医疗费用 3、误工费、法律诉讼费3、补充医疗、补充养老3、丧葬费、抚恤金、生活护用等理费等

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围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七、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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