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女性犯罪也随之呈现出不断上升和蔓延的趋势。女性犯罪问题是当代社会学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与救助措施。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的特点、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对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征;原因;对策

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男性一直都是犯罪成员的主体,女性只占相对较低的比率。但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率都在以不可忽视的速度逐年递增。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家庭乃至社会的影响是长期巨大的。日本犯罪学家斋滕近子在1981年指出:日本这个犯罪率低、结构严密的社会制度是基于一种强有力的母子关系。日本的女性视丈夫为她们自己的“大孩子”,而且非常巧妙地让丈夫自己感到这是他所心甘情愿的。事实上,日本之所以能使犯罪率保持很低的情况下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日本妇女间接地发挥了她们对犯罪的监督作用。[1]当前我国女性犯罪不断上升发展之态势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由此可能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冲击社会链条的各个环节。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其预防对策,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50至60年代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为1%-3%,70年代约占7%,80年代初为9%-10%,80年代中期达到12%,90年代以后上升到20%左右,有个别地区甚至增长到了30%左右。可见,近年女性犯罪同五、六十年代初期比较,已增加了近10倍。而且,女性犯罪的增长率明显超过了男性。资料显示,从1997年底至2002年底的5年时间,全国在押女犯人数净增2.9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3%,大大超过了在押犯的平均增长数。从总体上说,女性犯罪无论在相对数量还是在绝对数量上都呈上升趋势。据犯罪学专家康树华教授预测,今后几十年内,我国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可能维持在20%以上。

(二)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

1、被动性

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据调查显示,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2、依赖性

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加之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使得她们实施犯罪行为时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而女性团伙犯罪也多与男性纠结,且大多处于胁从或配角地位。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3、欺骗性

德国犯罪学家阿沙芬堡认为,“一般而言,女性犯罪具有不诚实性,而男性犯罪具有暴力

性。”[2]女性天生柔弱,是受保护的对象。因此人们一般对女性的戒备心理低于男性,犯罪女性常借助生理条件和人们对女性普遍的宽容心理来实施犯罪行为。这就使得女性犯罪具有欺骗性、伪装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比如,在诈骗案中女性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常用姿色、花言巧语和自身的“弱者”身分来麻痹对象。

4、冲动性

女性犯罪大部分属于激情犯罪。社会普遍认为女性都是富于感性的,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女性由于内控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从而产生突发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在女性故意伤害案件中,100%是属于此类犯罪。特别是在女性涉及婚外情或家庭暴力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大部分女性首先是受害者,然后是不堪忍受长期的虐待和伤害,对施暴者进行报复才导致犯罪的。

二、我国女性犯罪的原因探析

(一)个体原因

女性暴力犯罪大多心理存在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特别是在女性两个特殊的生理期——青春期和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据国内外有关报道,罪犯中有40%-60%诊断为有人格障碍,说明人格在犯罪行为中起着重大作用。在一次山东省女子监狱对研究组与对照组的比较研究发现,在监女犯有较多的心理偏离,研究组的10个临床量表,按高分例数多少的排列顺序,提示总体表现为神经质、偏执及人格偏离者较多。

贪图安逸享受,好逸恶劳。这类女性一般爱慕虚荣,贪图享受,不是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而是利用性和非法的手段去换取物质利益。现在在女性犯罪类型中,介绍、容留卖淫犯罪居各罪之首,案件数量占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31%。其次是盗窃罪,案件数量占总数的11%。在所有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女性所占的比例高达95%以上,几乎是垄断了这类犯罪。20-30岁的女性在性犯罪中占有相当大比重,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女性虚荣心在女性犯罪过程中起了较大的作用。

犯罪女性普遍文化素质低下,文盲、半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超过50%,农民和无业人员占88%。她们由于缺乏教育,知识水平低下,视野狭窄,判断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差,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往往被束缚在家庭的角落,情感经历的挫折和长期封闭的生活状况很容易使他们形成自闭性格,导致人格扭曲,继而产生犯罪冲动。

(二)家庭原因

1、家庭关系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女性比男性更容易焦虑、更脆弱,依赖心理强,容易受环境和他人影响。家庭环境紧张、父母教育方法不当是许多女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1966年心理学家吉泽拉·科诺普卡首次证实,在极不和谐的家庭里长大的女青少年,她们内心情感特别敏感。在一个家族成员关系紧张的家庭中,父母不可能成为女儿心目中良好的榜样,也不可能拥有力量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及彼此互相关心。因此,犯罪的女青少年往往在心里上感到孤独,以自我价值为中心,与成年人疏远,产生感情上的隔阂。犯罪的女性多半享受不到她们母亲的爱抚与照管,她们的父母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她们放任不管,要不就是娇纵、溺爱。1934年,研究员格吕克夫妇经过对500名犯罪妇女的调查研究得出结论:在犯罪妇女中间,家庭气氛紧张、缺少父母的照料、离家出走、过早辍学、闲荡流浪、工作单位不固定、孤独离群、经常更换异性朋友等情况较为普遍。[3]

2、家庭暴力

据调查,女性暴力犯罪与遭受丈夫、公婆的暴力侵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家庭暴力已成为促发女性暴力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近期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

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4]。

匈牙利犯罪学家加布里拉·拉斯科女士经过对由女性作案的凶杀案深入的研究之后,于1981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长年累月,妇女以巨大的毅力,容忍着各种排斥、失望、冷待以及日常的种种折磨和虐待。她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表示出她们的反抗,只有到了极度失望或者绝望、在家庭和爱情的生活中再也找不到出路的时候,她们才会突然发作。由此可见,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正是由于他本人对作案人长年以来的欺凌、作践而造成。在实施凶杀时,妇女并不是躲在幕后,而往往是一种直接的、突发性的激情反应。譬如,她会突然出手向被害人头部猛击10到15下。而事实上,她毋需如此猛烈,也许一两下就已经把对方击毙了。

3、婚恋问题

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的日益蔓延,使无数家庭陷入危机,女性深受其害。在婚恋的震荡中受到最大冲击和伤害的大多是女性,因为女性与男性不同,她们的情感依附较强,女性感情付出了就希望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一旦遇到“负心汉”或者是感情骗子,就很有可能把心中的愤懑和仇恨转化为暴力进行报复。值得强调的是,当前网婚、网恋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婚恋行为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越来越多,网婚网恋正发展成为女性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原因

1、学校教育

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急功近利思想广泛渗透,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各个学校都把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工作和对教师奖惩的硬性指标,使得教师把心力集中在智育上,忽略学生的道德和法制教育。其次,青春期教育被忽视。青春期是女性成长的必经时期,也是困惑易出现问题的时期。但是学校并没有负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的责任,对性教育敷衍了事,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许多女青少年因好奇和无知而失足,甚至形成畸形的性观念。再次,女学生失学现象严重。导致女学生失学的原因主要是性别歧视和家庭贫困两方面。据2007年的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有1.8亿文盲,其中女性占70%,全国5.8亿女性中,文盲、半文盲近1.3亿,约占女性人口的1/4,从这些数字明显看出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足。

[5]

2、生活所迫

人的需要首先是生理上的需要,这是人类的本能。调查表明,贫困是云南边境女性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女性生活在边远农村,家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作为女性本来就难以承受重体力的劳作,超生更使她们背上了沉重的家庭负担,为了满足最基本的需要,她们利用当地的地理优势及自身独特生理条件进行一本万利的贩卖毒品活动。

3、人口流动

人口流动加大,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劳动人事政策放宽带来的劳动力合理流动,使得我国流动人口急剧增多。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为流窜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提供了较多的掩护和隐匿机会。一些流窜犯罪分子混杂在庞大的流动大军之中,既可以到处流窜,又可以以各种身份和理由掩盖其犯罪活动。女性犯罪中诈骗盗窃类犯罪即说明了这点。

4、活动范围

对于女性犯罪的社会原因,持妇女解放理论观点的社会学家塞威斯特在《性犯罪研究》中指出:“随着妇女进入劳动者行列人数的增长,她们参与某种犯罪活动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也就是说如果妇女的角色行为与男子的角色行为十分接近,那么女性犯罪的比例就有可能接近男子犯罪的比例。女性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越广,她们罪犯的可能性就越大[6]。比如女性参与的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源于就业增加了女性进行犯罪的机会。

5、社会角色

现代社会,女性由于角色冲突而带来的压力增强了。传统女性的角色特征一一柔弱、依赖、顺从等已不适合于参与社会竞争,因此,女性如果想在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取得成功,似乎就必须与传统的女性角色告别。但事实上,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却希望她们保持传统女性的特质,以满足男性私欲为标准的儒家道德规范依然在制约着女性的发展。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女性不同程度的歧视。这是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一个女性进行贪污、受贿往往不是为了自己挥霍享受,而是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条件,以示补偿,因为许多女性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仍具有为夫为子为家的“牺牲精神”。这类女性犯罪人在法律心理学领域被称为“冲突型女性犯罪人”。

6、暴力文化

各类媒体所谓“暴力美学”等不良文化的影响。目前,社会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很多都带有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情节的所谓“暴力美学”等不良文化色彩。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尤其是青少年女性,更容易去模仿。著名的“法官妈妈”尚秀云认为,目前影视剧中一些威风凛凛的“大姐大”形象成了某些不良少女竞相模仿的对象,受这些人物的影响,女孩也把使用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此外,她们还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同学中树立威信,这使得某些少女在使用暴力的强度上丝毫不逊于男孩子。[7]最终在危害社会的同时自食苦果。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女性犯罪的原因问题,1982年北美犯罪学家玛格丽特·韦伦认为:在所有关于犯罪的论述中,监督理论最确切地解释了妇女犯罪的原因。在家庭中得不到足够的教育、学校里成绩低劣,婚姻、家庭、职业都不受社会团体和单位的监督,这些都是造成妇女犯罪的因素。[8]

三、我国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说:“在当代,人们也谨慎地将外国犯罪学研究成果适用于本国,这既节省成本,且获得经验旷日持久。”[9]因此,笔者拟通过借鉴国外女性犯罪预防措施的成功经验,结合以上对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的分析,提出预防我国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女性学教育,重塑女性社会形象

要在全社会推行现代女性文化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在学校教育中应该增设女性学的课程,不断提高女性正确的社会角色观念,重塑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逐渐消除依附心理,增强现代社会的适应能力。从1969年开始,全美大部分高校就开设了女性学课程,90年代以后,全美已有600多所高校设立女性学中心,每年开设30000多门女性学课程,旨在从观念上矫正歧视妇女的思想,也使得妇女对自身社会角色认识有了重大变化。[10]

(二)完善女性权益的立法保障

美国早在七、八十年代就通过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利益的相关法案,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妇女的种种利益,如堕胎、家庭暴力和育儿义务等。[11]这些法案不同程度上为妇女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她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我国要尽快制定统一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展蔓延。另外,婚外恋、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也需要法律加以规制,修订《婚姻法》时应更多地参照道德观念。

(三)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通过干预社会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它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保护,可以减少以至消除那些因为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建立有关女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扩大覆盖率,特别是对下岗女性要进行充分保障,制定向女性倾斜的就业政策,扩大女性就业门路,帮助女性争得经济独立,提高女性社会地位。

(四)设立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

我国女性被害人人数众多,其中为数不少的受害人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进而转化为犯罪人,即所谓的“恶逆变”。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女性被害人援助机构。这些机构直接向遭受强奸和重大暴力犯罪的女性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危机辅导和精神治疗,安抚女性受害人受伤的心灵。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协助受害人行使其法律权利。

(五)社区帮助

社区是社会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动用了很大力量来组织女性居民开展各种活动。组成专门的妇女委员会,政府拨出巨资作为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委员会最大量的活动就是文娱体育活动,目的就是使女性与周围居民互相认识,从而成为朋友,以消除冷漠的邻里关系为她们犯罪埋下的隐患。所以应该重视社区的监控作用,营造良好的社区关系和氛围。现在我国广泛开展的社区矫正也是希望能借助社会上大多数积极的力量来监督、控制、影响、矫治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

(六)文化、法制、道德教育

重视女性教育,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国应当大力加强农村教育,保障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增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法制观念。加强对女性法律常识的教育,特别是要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使她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道德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和性爱观,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七)家庭预防

家长应该积极改进教育方式,要了解自己子女真正的兴趣、爱好和要求,要掌握表扬和批评的场所和分寸,对子女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保持冷静的心态。夫妻之间加强情感交流是婚姻生活幸福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夫妻之间要以平等、鼓励、理解、尊重的方式互相交流,以挤压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的存在空间。

(八)学校预防

学校既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又是塑造人格的地方,万万不能急功近利,一味追求升学率。应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学校要做好学生青春期的教育工作,逐渐形成包括青春期性知识教育、青春期心理矫治、青春期道德教育和青春期理想教育的教育体系。特别是要做好性卫生知识、性道德观念的教育以及正确的婚恋观教育,使未成年少女了解青春期的变化,安全顺利地度过这一人生的重要阶段。

(九)加强女性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针对女性人口流动引发的各种消极现象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理。建立和健全职业介绍机构,畅通就业需求信息渠道,宏观调控和督促流动人口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和健康发展。建立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促使流动妇女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就业,以消除劳动领域性别不平等的基础。

(十)净化文化市场

新加坡是一个在女性犯罪的治理上卓有成效的国家,其对不健康的传媒进行严格管理,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对电影、电视节目进行严格审查。我国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也要严厉打击和彻底清除文化市场中对女性影响尤甚的“黄色污染”、以暴力为主要内容的“黑色污染”、以毒品为主的“白色污染”以及以腐败为主要表现的“灰色污染”。[12]同时,应加强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多建设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女性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康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

参考文献:

[1](德)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19-620.

[2]转引自邱国梁主编.女性违法犯罪[M].群众出版社,1992:9.

[3](德)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21-622.

[4]宋光茂,贾富彬.女性犯罪调查:女性暴力何以上升[EB/OL].http://www.people.

https://www.360docs.net/doc/dd10713803.html,,2003-01-25.

[5]毛新娟.对当前女性犯罪的思考[J].人民公安.2000(3):46-47.

[6]安妮·坎贝尔.少女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59.

[7]邱国梁.女性违法犯罪[M].群众出版社,1992:9.

[8](德)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22.

[9](德)汉斯·约阿西姆·施耐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6-27.

[10]闵东潮.妇女研究在美国、西欧的历史、现状与发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174.

[11]张晓玲.妇女与人权[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110-111.

[12]孙振荣,房桂枝.转型期女性犯罪原因探究[J].莱阳农学院学报.2005(3):44-45.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近年来女性犯罪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作者:张秀炳黄玉亮发布时间:2009-12-21 10:49:27 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女性犯罪状况。 (一)从2006年以来,我旗女性犯罪的数量在逐年上升,而且涉及的罪名种类也在明显增多。2006年女性犯罪人数为15人,2007年女性犯罪人数为16人,2008年女性犯罪人数为27人。从犯罪种类的构成来看,主要以盗窃罪、毒品类犯罪、介绍、容留卖淫犯罪、诈骗犯罪位居前列,占全部女性犯罪占总数的比例达到了80%以上。其他的犯罪不及20%。 (二)在盗窃犯罪中,70%以上的都是熟人间作案,女性盗窃犯罪尤其明显的手段特征,基本都是顺手牵羊的作案手法,而且很多都是临时起意。作案动机也惊人的相似,尤其是30岁以下的年轻女性犯罪嫌疑人,大多都是把盗窃的财物用于消费,用于购买衣物、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因为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30岁以下的女性,占到全部女性盗窃犯罪嫌疑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于消费目的而进行盗窃犯罪在青少年女性盗窃犯罪中较为常 见。 (三)财产类犯罪被害人以女性等对财产保管不善的人群为主体,女性犯罪侵害的主体大多是女性被害人,因为女性侵犯财产的手段比较有限,以盗窃犯罪、诈骗为主。在这些犯罪行为的手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具备暴力性,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四)近年来,我旗涉毒案件上升,其中女性涉毒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而且有一半以上是依贩养吸,有一部分是家庭成员贩卖毒品,从而走上共同犯罪道路的,女性贩毒案件往往伴随其他犯罪的发生,比如盗窃、介绍、容留卖淫等。

二、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女性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的一半。尤其明显的是毒品类犯罪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全部犯罪人的80%。在盗窃类犯罪中, 也达到五成。 (二)、九成以上女性犯罪人是没有稳定工作的,或着无业。 (三)、多采取非暴力性犯罪形式。女性的身体条件决定了她们大多采用女色勾引、协助、掩护等方式,行为直接暴力性弱、技巧性强且偶然性程度比较大。就盗窃罪而言,女性盗窃多发生在超市、酒店、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而且盗窃数额不大。 (四)、女性犯罪中情感犯罪占一定比例。女性更易在感情面前忽视原则性。如在与家人、 同事、邻居等发生矛盾后,为发泄心中愤怒而实施放火、故意伤害等行为。 三、当前女性犯罪原因分析。 (一)、缺乏良好教育。长久以来“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让女性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知识水平有限。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的女性,缺乏一技之长和稳定收入,面对生活困难往往无所适从,容易被引诱从事犯罪或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二)、盲目追求享乐生活方式。部分女性犯罪人因虚荣心强、不满足现状,又不愿从事辛苦的低收入工作,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享乐需求,采取违法犯罪的 手段来快速获取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演讲稿教学内容

一、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说起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报纸、电视还是网络,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2月16日,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小卢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要办事身上没钱,遂来到安徽省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2元和1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身怀320元学分款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12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卢、张二人将其带到学校附近一围墙处,连同陈某一起继续言语威胁,此时,该生仍拒绝借钱给三人。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12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卢某和张某三人案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人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三名被告人因为身上没钱临时起意抢劫之念,导致了一念之差,终获徒刑的结果,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简述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犯罪于1958年在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罪或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论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说话或办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无论什么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就会杂乱无序,没有章法。预防职务犯罪,同样要遵循一些不可或缺的原则,只有在原则的规范和保障之下,才能推动预防工作的健康发展。笔者从进一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角度,谈谈一些应当确立和坚持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作为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选择,也是党的性质和使命所决定的。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预防工作的第一原则,其着重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来开展工作,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下;二是必须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统一部署、检查、考核和总结,在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三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始终围绕全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来展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实施,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特有职能,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四是要给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统一部署,及时反馈预防工作信息,定期报告开展工作的效果,给党委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原则。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涉及方面是纷繁复杂的,这就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多渠道、多层面、多手段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一切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其中,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既是建筑这项“系统工程”的基石,又是开展这项工作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首先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广泛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是对各个部门、各个层面开展实施预防行为的直接支持和参与,群众对防什么、怎么防,有着极大地热情,对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起到作用,也极为关注。因此,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来开展预防工作,能够聚集力量并形成态势触及到每一个角落;再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社会评价,我们工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衡量我们的工作是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任何人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都将在群众中展现,是廉洁还是腐败?是“公仆”还是“贪官”?群众的眼睛是明亮的,心里是清楚的,评价是客观的。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主要方式是“请进来”和“走出去”,“走出去”是深入到群众中开展宣传和听取意见,“请进来”是聘请群众代表作监督员,对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三、立足检察职能原则。预防职务犯罪是国家整体预防犯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于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反腐败的活动而言,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具有法律性、职权性和专门性,体现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特点。因此,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立足检察职能的关键是要围绕三个方面来展开,即: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展开,围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展开,围绕“与职务有关的活动”来展开。发挥检察职能的基本要求是,要充分发挥各个业务部门在预防工作中的综合作用,形成“上下齐动,左右互动,整体连动”的预防合力,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综合评价”的预防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综合功能。如果超越检察职能、脱离办案搞预防在实践中是行不能的,如果把预防工作当成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也是有害的。[!--empirenews.page--] 四、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打击”,从广义上讲是一种特殊预防,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预防”,是打击的自然延伸和拓展,通过加强教育筑起思想防线,增强“免疫力”,树立“不想犯”的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健全防范制

中国女性犯罪问题浅谈

试论当代中国的女性犯罪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女性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女性犯罪的数量也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女性犯罪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针对女性犯罪的发展趋势、现状、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了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女性犯罪;法律意识;合法权益 近年来,妇女犯罪的日趋残忍化和暴力化以及妇女更多地成为犯罪者,使得妇女犯罪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处在这一全球化趋势中,在中国的社会和文化型塑下,当代中国妇女犯罪也呈现出自己的规律和本土特征。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妇女犯罪的研究一直处于社会学研究和妇女研究的双重边缘地位,而主流社会学关于妇女犯罪的理论和对于妇女犯罪的解释也存在许多不足,西方女性主义对于主流社会学理论的挑战、修正和颠覆对于中国妇女犯罪的研究也有众多的不适用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本土的状况和特征为基础,从社会学和社会性别两方面,对中国妇女犯罪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中国妇女犯罪理论进行改良,直至建立具有较大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有关中国妇女犯罪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女性犯罪者往往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淡薄 女性犯罪者中大多或为文盲,或者为小学、初中文化,没有谋生技能的占居相当的比例。她们在处理问题时,因缺乏知识导致其判断力和观察力大受牵制;又因为不懂法律,不能明辨法律中的“是是非非”而误入歧途。 (二)大多实施的是非暴力性犯罪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现出“两高”趋势:第一“高”就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比例高,第二“高”就是涉黄涉毒的比例比较高,即在涉嫌罪名上,常表现为盗窃、卖淫和贩卖毒品等。女性犯罪集中发生在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一般是盗窃类犯罪,而且结伙作案多、盗窃数额不大;女性实施涉毒案件往往是利用自身的身体条件不易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隐蔽性较强这个砝码。而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 题目: 浅析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教师: 职称: 中学二级 学校: 电话: 邮箱: 邮政编码:

目录 引言 (3) 摘要 (4) 一、青少年犯罪概述 (4)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 (4)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 (5) (三)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类型 (6)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一)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意义 (7)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7)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9) (一)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含义 (10)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1) 总结 (12)

引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事。完全或者限期取消青少年犯罪记录,不让刑事污点载入档案,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青少年犯罪法律研究专家近日建议我国应该立法加强对犯罪青少年获释后的保护,取消他们的犯罪记录,以利于他们重归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工具的逐步普及,我们迈进了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快速传递,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思潮蜂拥而至,作为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误导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增强自己的辨别力以及社会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成为了我们应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课题。

摘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预防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始终把青少年作为争夺对象。这些敌对势力一直寄希望于我国下一代,通过反动媒体对我国进行反动宣传,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煽动闹事等方式直接拉拢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二是各种不良思想思潮和文化垃圾侵蚀青少年。一些领域道德失范,不正之风蔓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淫秽色情的文化垃圾屡禁不止,一些青少年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冲击,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贪图享乐和不劳而获,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工作中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只注重经济指标,忽视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对侵害青少年权益的问题解决不力,没有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摆上日程,致使社会上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出现增多的趋势。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出现了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形式团伙化之趋势,已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成长,关心到21世纪中国光明前景。我们要以战略的远见和对民族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一章青少年犯罪概述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概念 一、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是我们确定狭义要领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刑法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四第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4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面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采取了4分法,即: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完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普遍性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指年龄从14岁至25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反社会行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据统计,在全国3.67 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 70%;同时,青少年犯罪年龄正不断下降,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 龄只有 15.7 岁。因此,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给青少年自身以及家庭带来巨 大的痛苦。因此,我们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新时期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必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而将一名撞伤的妇女残忍杀死。时隔不久,同样的案件就在萍乡发生了,3月16日,湘东区发生一起因为轻微的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中两人为20岁以下青年,3月24日凌晨,湘东又发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其中4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是什么让这些处在花样年华中的青少年走上歧途?以下我就谈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原因和探讨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从犯罪性质看,犯罪呈现多样化,以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第一,根据青少年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从2001年到2003年期间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41.67%。第二网络犯罪迅速兴起,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 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出现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犯罪行为受从众心里的支配

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宜昌市委党校蔡小娥 腐败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腐败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职务犯罪了。要研究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得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概念,但既已约定俗成并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我们也就有必要明确其特定的含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谋利型的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型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权型职务犯罪。这些犯罪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的损害是最严重的,对于个人而言又是从政最恐怖的和最大的风险。 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1990—2005年,全国立案23 0万起,220万人受到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7万多人,厅局级干部6000多人,省部级干部200多人。仅2008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比上年增加4.6%,重特大渎职侵权案3211件,比上年增加14.1%;县处级以上要案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29836人,比上年增加12.6%。所以,在公务员从政路上存在不少风险,搞不好就会遭受行政处分,甚至因为职务犯罪沦为刑事被告。因此,公务员如何避免陷入刑网,是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大事情。我们在座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一起来探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这个专题应当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对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海淑娟王洪亮发布时间:2011-09-23 11:38:5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却出现了另一不容忽视的现象: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以襄城县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统计为例,2009年女性犯罪的全年收案数为21件,2010 年为30件,上升42.8%,2011年猛增至49件,又上升了63%。由于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且女性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长期而巨大的,所以对女性犯罪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女性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者的年龄趋向低龄化 从襄城县法院统计资料可以看出:2009年女性犯罪高峰期为31--40岁,犯罪人数为3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3.6%,其次是26岁--30岁,犯罪人数为2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29.5%;而2010年,女性犯罪高峰期虽未改变,但是18—25岁年龄段的人数比例上升至第二位,且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到2011年女性犯罪高峰期变为18—25岁,且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持续增长,这说明,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在提前。 从客观上看,当前社会生活五光十色,积极、健康与消极、颓废的生活方式并存。改革开放使许多新观念逐步形成,与传统思想反差强烈,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有时不易分辨,每个人都面临着选择与考验。从主观上看,处于18岁—25岁这一年龄段的女性涉世未深,认识能力相对较差,缺乏起码的生活经验,对人对事缺乏必要的分析,因而极易受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使自身的物质、精神、感情等发生变化,而当其满足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时,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例如从农村来城打工的李某,年仅19岁,看着同来的朋友没过多久就摆脱了贫困,十分羡慕。当其得知她们靠出卖肉体赚钱时,起初并不愿意,但是禁不住他人的怂恿和金钱的诱惑,走上了卖淫的道路,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依旧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了故意传播性病罪。

犯罪预防理论

第八章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 什么是犯罪预防?犯罪能否预防?如何预防犯罪?这些都是犯罪预防研究的问题。 ●一、犯罪预防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 1.狭义 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上犯罪行为的发生。 2.广义 罪前罪中罪后预防。其特点是不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中的阻遏措施和犯罪发生后的惩罚与改造方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不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预防犯罪不能只靠某一个国家机关,而应该是全社会参与。防止将预防犯罪工作封闭化、狭隘化和神秘化,克服单纯依赖刑事司法机关所导致的预防犯罪效果不佳的状况。 2.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罪犯。任何行为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在外界不良环境作用与影响下,经过了渐变与质变的过程。犯罪预防的对象包括:(1)犯罪后被处以刑罚并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防止他们释放后重新犯罪,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教唆犯; (2)已经实施了犯罪或刑满释放人员,防止他们从偶犯变为累犯,从轻犯变为重犯,从个体犯变为团体犯,从单一类型犯罪变为犯多种罪的罪犯; (3)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劣迹的人,防止他们走向严重的犯罪道路;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亲人,防止他们因激愤发生报复性犯罪; (4)目前尚处于守法状态的普通公民也应属此列,今天的守法者并不证明与保证永远的守法而不犯罪。 3.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 犯罪预防的目的任务是多层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条件,惟如此,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减少与根治。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女性犯罪也随之呈现出不断上升和蔓延的趋势。女性犯罪问题是当代社会学中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成因以及预防与救助措施。客观系统地分析当代社会女性犯罪问题的特点、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对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女性犯罪;特征;原因;对策 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男性一直都是犯罪成员的主体,女性只占相对较低的比率。但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率都在以不可忽视的速度逐年递增。女性是家庭的纽带,女性犯罪对家庭乃至社会的影响是长期巨大的。日本犯罪学家斋滕近子在1981年指出:日本这个犯罪率低、结构严密的社会制度是基于一种强有力的母子关系。日本的女性视丈夫为她们自己的“大孩子”,而且非常巧妙地让丈夫自己感到这是他所心甘情愿的。事实上,日本之所以能使犯罪率保持很低的情况下发展成为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日本妇女间接地发挥了她们对犯罪的监督作用。[1]当前我国女性犯罪不断上升发展之态势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无疑是个危险的信号,由此可能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冲击社会链条的各个环节。因此,研究探讨女性犯罪问题及其预防对策,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国女性犯罪的现状 据有关部门统计,50至60年代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为1%-3%,

70年代约占7%,80年代初为9%-10%,80年代中期达到12%,90年代以后上升到20%左右,有个别地区甚至增长到了30%左右。可见,近年女性犯罪同五、六十年代初期比较,已增加了近10倍。而且,女性犯罪的增长率明显超过了男性。资料显示,从1997年底至2002年底的5年时间,全国在押女犯人数净增万名,平均每年增加13%,大大超过了在押犯的平均增长数。从总体上说,女性犯罪无论在相对数量还是在绝对数量上都呈上升趋势。据犯罪学专家康树华教授预测,今后几十年内,我国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可能维持在20%以上。 (二)我国女性犯罪的特点 1、被动性 封建意识、男权主义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家庭暴力还很多,不少妇女不堪忍受虐待,但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女性犯罪有相当比例属于“逼近犯罪”、“情面犯罪”,而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据调查显示,女性犯罪案件中,80%属于被动性犯罪,是由于受到伤害、欺骗、盲从而犯罪。女性贪污犯罪的案件中,90%的女性都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而是会计或出纳,出于对领导的盲从,或者是来自于领导的压力,而被动的成为领导实施不法行为的工具。 2、依赖性 女性因其生理特点因素,体力不如男性,加之女性固有的依附心理,使得她们实施犯罪行为时经常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而女性团伙犯罪也多与男性纠结,且大多处于胁从或配角地位。如在一些贩卖假币团伙中,女性往往充当配角。

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及衍化趋势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在此,我们必须了解何为“职务”;“职务”在现代汉语词典的狭义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其广义为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事定、执行、管理、决策、临时、固定、领导、非领导等等职务,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的“职”即为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指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务,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而“职务犯罪”所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在中国的上下五千年的历程中,职务犯罪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甚至是毒瘤,它极大地威胁、损害着这个正义的社会,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廉。随着社会日新月异政治文化的发展,清明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如何有效的战略与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更是成为明智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及世界公民、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即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

试论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其预防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观方面,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大案要案急剧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职务犯罪广为蔓延,企业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权力的廉洁度普通下降。预防、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立法,力争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方面入手,改进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政治、教育的手段实现预防。关键词:职务犯罪;法律特征;预防近年来,随着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加上体制、法制、经济的原因,职务犯罪不断地滋生和蔓延,而且,愈演愈烈,以至成为世纪顽疾,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笔者想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下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职务犯罪的概念:科学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关于何为职务犯罪,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阐释。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就是有权的人进行的犯罪,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管理目标的行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还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和私人目标的行为,上述定义从社会科学院的不同角度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职务犯罪实际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2、法律特征:在研究职务犯罪时,往往存在着将职务犯罪的特征与构成分别加以阐述的情况。笔者认为,研究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当同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结合起来,并力求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征,使职务犯罪的特征牢牢扎根于犯罪构成这一基础上,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职务犯罪。事实上犯罪构成反映的就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概括出来的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所在也必然反映着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指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员政协委员,人民赔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共和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人员。[!--empirenews.page--](2)职务犯罪罪过心理的兼有性,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看,职务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新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修订刑法在职务犯罪的主观罪过类型上,取消了既可有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的职务犯罪,规定每一个罪名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失构成。(3)职务犯罪行为与公务的关联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种类繁多,每一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各异,这是它们的个性所在。但通过纷繁复杂的职务犯罪行为方式,可以发现所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与公务的关联性。(4)职务犯罪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大多数犯罪一般只侵犯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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