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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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一、农林牧副渔业

1.农业生产条件

乡镇个数:指农村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村委会个数: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

乡村户数: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数: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政从业人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从业人员、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2.主要农作物生产情况

粮食:包括谷物、薯类、豆类和杂粮。

夏收粮食:是指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季播种、夏季收获的全部粮食作物,如冬小麦、大麦、元麦、蚕豆、豌豆、马铃薯等。

秋收粮食:是指本年春、夏季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在夏收作物收割后的耕地上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也应计算在内。如:中稻、一季晚稻、早玉米、晚玉米、早高粱、晚高粱、谷子、甘薯、大豆等。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实际播种或移植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

不得遗漏。

复种指数: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指全年内农作物的总播种面积对耕地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复种指数表示耕地在一年内被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平均次数。计算公式为:复种指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绿肥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耕地面积一般指年末耕地数据。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计算公式为: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本年春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冬收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产量:按干品统计,有些地区,粮食脱粒、晒干、入库比较迟,必须认真按照折干比例,折成晒干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不论是耕地上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该统计在内,不得遗漏。

3.蔬菜瓜果类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

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4.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设施:指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面积按占地面积计算。

5.林业生产情况

造林:指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恢复或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自1990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本年新育面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当年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Ⅰ、Ⅱ级合格苗总量。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6.畜牧业生产情况

生猪期末存栏:指本调查期末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15公斤以下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和种猪等数量之和。

能繁殖母猪:是指猪龄约在9个月(包括9个月)以上的、具备繁殖能力的母猪。

生猪出栏头数:指本调查期内自宰或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已育肥肥猪的数量。不包括出售仔猪、待育肥猪(架子猪)、种猪的数量。也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

猪肉产量: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肥猪产出的猪肉总量。

猪肉产量=出栏肥猪头数╳平均每头肥猪出售重量╳肥猪产肉率(%)

牛期末存栏: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各类型的牛总量,包括牛犊、待育肥牛(架子牛)、奶牛和种牛等数量之和。

肉牛出栏头数:指本调查期内由调查户(单位) 自行宰杀或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已育肥肉牛的总量,自宰或出售的淘汰后出栏的奶牛和役用牛数量也包括在内。不包括出售牛犊、架子牛、奶牛等头数。也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宰杀的生猪数量。

牛肉产量: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肉牛产出的牛肉产量。

牛肉产量=出栏肉牛头数╳平均每头肉牛出售重量╳肉牛产肉率(%)

牛奶产量:指本调查期内奶牛所生产的牛奶总产量。

羊期末存栏: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各种羊只总量。包括羊羔、待育肥羊(架子羊)、奶羊和种羊等数量之和。

出售肥羊头数:指本调查期内自行宰杀或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已育肥的羊只数量。不包括出售羊羔、待育肥羊、种羊、奶羊等数量。也不包括因疫病等原因而捕杀的羊数量。

羊肉产量:指本调查期内出栏肥羊产出的羊肉产量。

羊肉产量=出栏肥羊头数╳平均每只羊出售重量╳肥羊产肉率(%)

家禽期末存栏:指本调查期末饲养家禽的总量,包括幼禽、肉用家禽、蛋用家禽和种家禽等。

出售家禽只数:指本调查期内自行宰杀或以各种形式出售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肉用家禽总数。不包括出售幼禽、种禽的数量。也不包括因疾病等原因而被迫捕杀的家禽数量。

禽肉产量:指本调查期内出栏家禽产出的禽肉总量。

禽蛋产量:指本调查期内饲养的蛋用家禽生产的禽蛋总重量。

肉产量:指各种牲畜及家禽、兔等动物肉产量总计。猪、牛、羊、驴、骡、骆驼肉产量按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 可用住户调查资料推算。

大牲畜:主要指牛、马、驴、骡、骆驼。

7.渔业生产情况

水产品产量: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包括全部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的最终产量。不包括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等。水产品在上

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8.耕地面积情况(冀A313表)

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常用耕地: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旱地:指常用耕地中水田以外的地。

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临时性耕地: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环北京、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已列为国家或地方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近年也要逐步退耕。这部分临时性耕地又称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当年新开荒地: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二、乡、建制镇基本情况(乡卡)

1.乡镇类型:指本乡镇的行政建制是乡还是镇。在建制镇中,如果县政府驻在建制镇,选择“城关镇”;如果具有农业生产的街道办事处填报本表,选择“4街道”。

2.地势: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平原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山区包括牧区草山。如果一个乡镇有多种地理特征,按照面积较大的地理特征进行填报。

3.老区:指中国革命老区,简称老区。具体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

4.边区:指陆地边境与国外接壤的地区。老区和边区这两个指标均按调查乡镇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划分。

5.民族乡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乡(镇)。

6.居民委员会:指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城镇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村民委员会:指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农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8.通电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电的村数。通电的村指行政村内至少有一个自然村通电。

9.通电话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架设通讯线路,并装有电话机的村数。

10.通公路的村:是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行政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1.通有线电视的村:指已开通有线电视线路,并开始使用的行政村。

12.通自来水的村:自来水是指符合卫生标准,并经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通自来水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自来水的村数。

13.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乡镇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管理的行政村。

14.乡镇行政区域面积: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15.年末常用耕地面积: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16.年末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一般的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在统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可以灌溉,但由于雨水及时或所种作物不需要灌溉等原因,当年没有进行灌溉的,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2)灌溉工程或设备不配套(如只有深水井,没有安装机器)、渠系不健全(如只有水库,没有修渠)、地块不平整,当年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的灌溉面积,不应统计。

(3)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的引洪淤灌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4)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完全靠雨蓄水的“冬水田”、“屯水田”、“望天田”、“雷响田”等水田面积,不应统计在内。

(5)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遇到旱年临时抗旱点种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6)原有的灌溉工程或设备,由于受到破坏等原因不能起灌溉作用了,这部分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17.乡镇用电总量:指本年度内乡镇生产和生活的累计用电量。既包括国家电网供电,也包括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但不包括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国有经济工业交通、建筑等单位

的用电量。

18.乡镇总户数:乡镇范围内的乡村户数和城镇户数之和。乡村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19.乡镇总人口:乡镇范围内的乡村人口和城镇人口之和。乡村人口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20.外来人口:指年末居住在本乡镇行政区域但户籍在不在本乡镇的常住人口数。

21.乡镇从业人员数:指乡镇总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者劳动的人员,还包括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包括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管理及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员。

22.外来从业人员:乡镇从业人员中户籍在外地的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企业外来打工人员。包括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管理及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员。

23.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产业即从事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的从业人员。

2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三产业即一、二产业之外的从业人员(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5.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本辖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的总和,执行日历年度。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仍然把延期收获的部分算在本年度内。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26.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指在本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27.粮食播种面积:指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粮食(包括谷物、豆类和薯类等在内)作物的实际播种面积之和。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非耕地上,均应统计。

28.粮食总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薯类、大豆。其计算方式,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不作为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29.肉类总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畜禽肉产量,即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也叫酮体重。

30.企业个数: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末在本乡镇地域内的所有企业个数。不包括

税金直接上交上一级财政的企业,如国有大中企业等。

31.工业企业个数:指年末企业个数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个数。具体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活动的企业。

32.企业从业人员: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33.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指本乡镇地域内的企业从业人员中,在工业企业从业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34. 企业营业总收入: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5.企业实交税金总额:指企业实际交纳的税金的总额。

36.财政供给人数: 指本年年末本乡镇政府、党委、人大等机构的在职行政和事业人员,且这些人员的工资是由乡镇财政支出的。包括聘用人员,不包括教师和离退休人员。

37.公务员:指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行政人员”编制中的在职公务员人数。

38.事业编制:指乡镇政府机关、党派团体中由国家编制委员会确定为“事业人员”编制的人员,不包括教师,教师人数及工资另行统计。

39.财政供给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指本年由财政支付给在乡镇政府、党委、人大等机构的干部人数的全年工资总额,包括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40.财政总收入: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总计。

41.一般预算收入:指预算收入中扣除上划国家、省(区)、市、县后的收入。预算内收入指本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收入指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自筹资金收入等。

42.财政支出:指本年度乡镇实际完成的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和上交上级财政支出总计。

43.科学技术支出:指本年度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科技技术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44.教育支出:指本年度乡镇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包括教育行政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初等职业教育、中专教育、技校教育、职业高中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生教育、特殊教育、干部继续教育、教育机关服务等。

45.年末资产总额:指年末乡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各种财产、债权等资产。

46.年末债务总额:指年末乡镇政府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务累计总额,包括欠银行、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方面的债务。

47.当年负债:指本乡镇当年发生的新债务。

48.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指本乡镇当年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实际完成投资额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开始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消耗的建筑材料,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大牲畜的费用,以及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人工费和其他有关的费用。

49.农业投资完成额:指本乡镇政府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及农业服务业的投资完成额。

50.储蓄所: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

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51.乡镇政府到县政府距离:指乡镇政府到本县县政府所在地的通车距离(公里)。

52.本乡镇公路里程:指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1-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包括乡镇街道的里程

数和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并已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不包括国、省干线断头路里程,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两条或两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的,只计算一次。

53.市场个数:指乡镇所辖范围内,由乡镇直接管理,经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固定场所,专门从事各类商品交换市场的个数。

54.公园个数:是指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供居民休闲游玩的

地方。

55.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指本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包括设立在

本乡镇政府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独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的个数。

56.农技推广服务从业人员:指年末在本乡镇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数。

57.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数:是指年末由政府或者由农民自发组成、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的个数。该组织主要从事传授农业生产技术、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对农业生产进行服务等活动。一般应有5个以上成员,有组织章程,有生产、技术、信息、加工、仓储、销售等某方面的服务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组织,也包括未经注册的组织。只要是在本乡镇开展活动,都包括在内。

5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各种类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包括的在册成员总数。

59.小学校总数:指设立在本乡镇,经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招收学龄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教学机构的总数。一个学校既有小学又有中学,按中学计算。

60.小学在校学生总数:指小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小学学习的学生总数,包括

留级生,不包括复读生和补习生。

61.小学教师总数:指小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不

包括兼职的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62.中学校总数:是指设立在本乡镇的中学总个数。包括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

和职业高中。普通初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小学毕业的适龄人口进行初级中等基础教育

的机构。普通高级中学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高级中等基础教育的机构。

63.中学在校学生总数:指中学学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总数。

64.中学教师总数:指中学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固定教师、民办教师的人数。不

包括兼职的教师和临时代课教师。

65.幼儿园、托儿所:指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实有的幼儿园、托儿所个数。包括学前班,

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66.图书馆、文化站:指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并对公众开放

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67.影剧院:指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本乡镇地域内,并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录相厅等影视娱乐场所。

68.体育场馆:指本乡镇地域内由各种组织或个人创办,有固定场所、管理人员和必要

设施,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站、馆)。

69.医院、卫生院:指经过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本乡镇地域内的医院或卫生院个数。不包括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只要医院、卫生院坐落在本乡镇地域内,不论是由谁创办的,也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应该包括在内。城关镇在填报本表时,坐落在城关镇内的县级医院应该包括在内;城市设立于郊区乡镇的医院也应该包括在所在乡镇中。

70.医生数:指在本乡镇的医院、卫生院工作且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助产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71.病床数:指年末医院、卫生院实有固定床位(非编制床位)。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的新生儿床、接产望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伺床。

72.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指年末居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货币总量。

73.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74.刑事案件立案数:指本年内本乡镇发生并达到公安等司法部门规定的立案标准而且已立案的发生刑事案件数。刑事案件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等司法机关立案事件数。

75.敬老院、福利院:敬老院指本乡镇地域内由各种类型的组织和个人创办的敬老院个数。包括收费性的敬老院。福利院指收养无亲属子女赡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孤儿、残疾人为对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76.现收养人数:指年末本乡镇敬老院、福利院所实际收养的人数。

77.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指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项目的人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是指2000年以来,由政府推行的面向农业户籍人口的合作医疗制度。

78.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的人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推行的面向农业户籍人口的养老保险。部分地区推行的不分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综合保险,也列入本指标。

79.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年末本乡镇居民享受建立在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人口数。

80.镇区总户数:指年末实际居住在镇区范围内的住户总数。包括单身户、家庭户和各种类型的集体户。

81.镇区总人口:指年末实际居住在镇区范围内的总人口数。

82.镇区占地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建成区面积以镇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83.镇区绿化面积: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镇区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化面积之和。

2012年5月8日

[说明]农业部农经信息统计系统操作说明

[说明]农业部农经信息统计系统操作说明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操作说明 第一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 介 .................................................. 2 第二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安 装 .................................................. 3 第三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运 行 .................................................. 7 第四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设 置 ................................................ 10 第五节农经信息报表管理...................................................................... .......... 19 第六节统计报表数据汇总分析...................................................................... ... 29 第七节账套管理...................................................................... ........................ 34 第八节备份恢复...................................................................... (36) 第一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介一、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1(运行系统 用户安装完【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后,双击系统桌面上的【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图标或通过选择【开始】—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1、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女性从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为女性的人员数。 3、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填写相关类型代码。具体分为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6:其他。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分支机构不填。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

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核算)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总产出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次产业三次产业的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产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付,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还不能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税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工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模板

工业统计报表填报 说明 工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 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 东阳市统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 工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填报说明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 6月, 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1月。本文未提及修订内容的各项报表制度继续执行, 所列文号改为”国统字( ) 106号”。由浙江省统计局增加或修订的各项报表, 所列文号改为”浙统( ) 101号”。 一、指标变化情况 1、规模以上成本费用调查纳入制度, 将”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B103表) 与”成本费用调查”( B703表) 整合为”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限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 ”( B103-1表) 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限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填报) ”( B103-2表) 。 2、”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B202表) , 表名改为”工业企业财务状况”, 取消”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增加”存货”和”流动资产合计”。 3、”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B106表) , 甲栏增加”火电设备容量”、”水电设备容量”、”核电设备容量”、”风电设备容量”。 4、部分调整《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和《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目录》。 二、报表内容和上报时间 1、网上直报系统网址: 或: 东阳统计信息网( ) —网上直报 2、统计范围: 辖区内所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报表内容及时间要求: : 报告期别表号表名统计范围报送日期及方式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节假日不顺延。 3、大中型企业全国网上直报: 网址: 4、报送方式: 年报: 填好盖章后送达统计局专业科办公室(行政中心1831室),不允许采用传真件。 定报: 直接在网上报送, 年末12月份报表打印盖章交统计局。 报送时间的确认:以网络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三、主要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 ( B103-1、 B103-2、 B202表) 第一部分指标解释 ( 一) 年末资产负债部分 流动资产: 指企业能够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存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17 --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之总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一、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 : 1. 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 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 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 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二、餐饮业出售的主食、菜肴、烟酒饮料和其他商品。 三、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售予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邮品等。 四、其他服务业出售的食品、烟酒饮料、服装鞋帽、日常生活用品、医药保健用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玩具、殡葬用品以及其他消费品。 2. 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单位以本企业 (单位为总体的, 从国内、国外市场购进的商品总量,销售和出口的商品总量、库存商品总量等情况。该指标可以反映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之间的比例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3. 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 (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商品购进总额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 (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4. 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 (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出售本企业 (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 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出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5. 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 指报告期末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的商品库存情况和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

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目录 第一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2) 第二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安装 (5) 第三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运行 (9) 第四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设置 (12) 第五节农经信息报表管理 (16) 第六节统计报表数据汇总分析 (27) 第七节农经信息统计账套管理 (30)

第一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一、系统简介 【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是根据当前农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指导下,由青岛太阳软件公司研发的一套具有省、市、县、乡多级别超级汇总分析与决策支持功能的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软件;它的应用大大缩短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农经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周期,有效的避免了因手工统计、汇总、分析造成的农经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数据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各级农经部门在农经信息统计与分析方面的工作效率。 二、系统主要功能和特点 1.方便快捷的报表数据录入功能。 2.严格的报表数据平衡关系审核功能。 3.快捷的下级单位上报文件生成功能。 4.轻松的下级单位上报文件引入功能。 5.准确的上级报表文件汇总生成功能。 6.强大的各级报表数据查询、打印功能。 7.强大的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功能。 三、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1.运行系统 用户安装完【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后,双击系统桌面上的【农经统计】图标或通过选择【开始】—【程序】菜单中【农经统计】项,即可运行本系统。 2.登录及设置系统用户 用户以【系统管理员】身份登录,登录口令为小写字母【sun】(为防止非法用户破坏,此登录口令请及时更改)。若首次运行本系统,则会有向导窗口帮助用户建立相应年度报表的账套,并提示用户输入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等,完成一些初始化工作,登录成功后选择已建立的账套,进入系统的主画面。 3.报表单位数据录入/汇总 (1)用户登录成功,进入【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主界面后,首先通过【组织单位管理】模块,建立起包含其所有下级单位的上下两级组织单位体系。 (2)运行【数据录入/汇总】模块,在左侧组织单位的树型结构中选择好没有使用本系统软件的下级单位,再依次选中所选单位的各项统计报表,并点击【录入/汇总】按钮,即可进行所选单位报表数据的录入工作;数据录入完毕后,用户可在左侧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中各个代录单位并点击【平衡审核】按钮,对所选单位代录数据进行平衡关系的审核,确保所录数据的准确性。 (3)对已使用【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下级单位统计数据的引入工作,用户可通过【单位数据引入】模块,在左侧的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择好已使用本系统软件的某下级单位,点击【引入】按钮,选择好此下级单位通过【单位数据导出】按钮导出生成的上报文件,即可将下级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引入到上级单位的统计报表系统中。 (4)在进行本单位信息数据的汇总操作前,首先要对通过手动录入及导入的各个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在左侧的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中本单位,再依次选中右侧的各个统计报表表头,并点击【录入/汇总】按钮,系统即可实现对本单位各项统计报表数据的自动汇总生成。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

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三)、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国民生产总值(GN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本国居民在国内或在国外从事物质生产和劳务活动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价值的总和。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各经济活动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2、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和。它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各经济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3、增加值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总产出扣除原材料、能源、辅助材料及其他物质消耗(包括外购劳务)之后的价值。 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收入法或成本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生产法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4、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各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包括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公共行政和国防等)。 5、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该指标与人口增长率的区别是未包含人口迁移因素,人口自然增长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实际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人口出生率减去人口死亡率,当死亡率大于出生率时,人口自然增长为负增长。 6、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它包括:(1)全部职工;(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乡镇企业从业人员;(5)农村劳动力。 7、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城镇失业率是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城镇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的人数比重,也是分析就业水平的主要指标。 8、下岗职工 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单位未安排任何一种劳动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单位“内退”人员、“轮岗及歇岗”期间的人员,由于单位原因“放长假”人员、“待岗”人员和单位停工、停产下岗、企业裁员下岗的人员。不包括下岗后仍在原单位参加转岗培训的人员。 9、下岗职工生活费 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各种名义发放的基本工资、比例工资、生活费、补助费、救济金、困难职工补贴等现金和实物折款额。 10、下岗再就业职工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城镇劳动力抽样时点前一周内以各种形式为取得收入而劳动1小时以上的人。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国家法律所不禁止的、对社会有益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11、平均工资及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农经统计工作报告

农经统计工作报告 在开发区财税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农经统计科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对XX 年工作总结和XX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XX年工作总结 一、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协调上级统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完善统计口径,做出好各项统计工作。 1、认真开展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普查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了这项牵扯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有序开展。普查工作自10月8号工作全面铺开以来,连续60多天加班加点,特别是26名指导员白天下村指导业务,晚上加班审核汇总,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流动人口普查登记难问题,把外来和外出人口情况摸清摸透,数据搞准搞实,确保了全区外来、外出人口数据的匹配与协调。目前普查办对快速汇总数据初步核算,第六次人口普查涉及普查对象57904人。其中:常住人口47710人,户籍人口48309人, 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0日出生人口388人,死亡人口363人。(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人数46562人,其中: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区人数38056人;户口登记在其他乡镇街道人数8215人,外来半年以上人数7581人,(2)户口在开发区,普查时点居住在其他乡镇街道人数9832人,其中:外出半年以下人数1740人,外出半年

以上人数8092人。 2、抓好工业和投资统计工作。特别是63家规模以上工业和84个投资项目等每月300多份报表工作,全年新增聚博建陶等12家规模以上企业,为提高二产增加值核算提供基础数据。1-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380亿,主营业务收入370亿,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1亿,同比增幅分别为30%、35%和110%。 3、抓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特别是25家限额以上贸易业、7家交通服务业和8家成品油贸易业统计工作,全年新增大新化工等13家限额以上贸易业,挖掘提升三产增加值数据。 4、抓好农业统计、劳动工资季报、农村住户调查月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等工作。 二、农经工作稳步推进。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做好各项农经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博兴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1、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财务行为。一是抓好报账代理工作,按规章办理各项报账业务,符合制度的开支不停不扣,及时办理,不符合制度的票据坚决退回,全年累计代理报帐317村次;二是抓好专户代管资金工作,杜绝村级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问题发生,12月份专户代管资金920万元;三是协助社区督导落实好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工作,做到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2、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是拟制定减负工作意见,强

农业产业化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产业化统计指标解释 表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本表统计范围:龙头企业(只统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已登记注册和未登记注册的,只统计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只统计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它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只统计个人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 本表统计程序:从县级起报,县级报表上报市级;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市级数据给自治区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县级报表由市、县产业化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组织经营形式。 产业化组织(代号1):指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市场,为了解农产品市场的数量和经营效益,本表在以下三处地方将非市场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市场分开统计:(1)代号21和25;(2)代号77~81和86~88;(3)代号116和118。其余涉及龙头企业的指标均包括农产品市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的农民,为取得规模效益或抗衡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力量,自愿组织起来,对内自我管理和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组织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1.国生产总值(GDP) 指一个国家(地区)领土围,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从生产角度说,它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从分配角度说,是这些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之和;从使用角度说,它是最终用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流动资产以及净出口的产品和劳务。 2.总产出 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的总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即社会总产品。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出。 3.中间投入 指一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费和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各种服务的价值。 3.增加值 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一定时期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本部门、本单位对国生产总值提供的份额。 4.国民生产总值(GNP) 等于国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额和财

产收入净额(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红利、利息、地租等财产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的余额)之和。 5.世界上通行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行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 6.中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

(完整版)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行政区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国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气候--指地球与大气之间长期能量交换与质量交换所形成的一种自然环境状态,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气候既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环境要素之一,又是供给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资源。气温、降水、湿度等气象要素的多年平均值是用来描述一个地区气候状况的主要参数,而各种气象要素某年、某月的平均值(或总量)则可以反映出该时期天气气候状况的重要特征。 自然资源--指人类可以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一般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两大类。可再生资源指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等。非再生资源指在使用后不能再生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和地热能源。 土地资源--土地指陆地的表层部分,它主要由岩石、岩石的风化物和土壤构成。土地资源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建筑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筑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荒漠、戈壁、冰川和石山等。 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林业用地面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 草地面积--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森林资源--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指树木和竹子。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覆盖率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水资源--水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态三种聚集状态存在,分布于海洋、陆地(包括土壤)以及大气之中,通过水循环形成水资源。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水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上的水因空间分布不同,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又称陆地水。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孔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内陆水域总面积--指江、河、湖泊、池塘、塘堰、水库等各种流水或蓄水的水面占地面积。 海洋--是海和洋的统称。洋为地球表面上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的主体部分。海为地球表面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被陆地、岛礁、半岛包围或分隔的边缘部分。 海水可养殖面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径流--指陆地上接受降水后扣除损耗外,从地表和地下向流域出口断面汇集的水流。径流可分为地表径流、地下径流和壤中流。地表径流指沿地表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水流;地下径流指沿潜水层或隔水层间的含水层,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地下水水流。 径流量--指在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用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的丰歉程度。计算公式为: 径流量=降水量-蒸发量 矿产资源--矿产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富集于地壳中或出露于地表达到工农业利用要求的有用矿物。矿产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基础储量--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是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界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 流域--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干流和支流,干支流共同组成这条河流的水系。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集水区域,这个集水区域就称为该河流的流域。 外流河--指直接或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供给外流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外流区域。 内陆河--指在陆地内部干燥地区,河水沿途消失于沙漠或注入内陆湖泊的河流。供给内陆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内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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