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HDKY-AQ-33-2015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5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编制人:xx

审核人:xx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准人:xx

制度页数:共12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环保工作方针,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矿业公司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矿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涉及环保建设项目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以及污染事故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xxx矿业公司总体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检测等。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环保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抓好各种环保经费的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矿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1.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环保方针、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矿业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制定矿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

负责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中环境保护设计和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关。

负责组织和参加老污染源治理,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现污染事故等情况,有权责令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负责抓好矿业公司环境监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负责参与矿业公司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计划制定和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填报环境保护各类报表。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综合部职责

负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做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指示和有关信息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尽快落实有关环保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按编制配备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并满足工作要求。

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把有关环境保护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负责将环保管理知识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抓好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宣传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3.生产技术部职责

编制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程计划时,要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保证实施所需资金及其它条件。

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工程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监理工作,并组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负责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的可研、实施、验收期间必须有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人员参加,并且必须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对新、改、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的设计,要采用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选用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到的保证值有明确的指标。

负责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技术难题攻关,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负责把环境保护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和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负责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将环保设备管理纳入设备管理考核中。

4.财务部职责

负责按国家政策及时拨付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资金,并抓好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财务监督。

负责做好企业应缴纳排污费的资金计划,并及时拨付核算后的排污费。

5.各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矿业公司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

负责参加或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六条矿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和申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凡列入计划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完工。

第十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周围的施工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和危害。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修整和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排放污染的或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不与验收,对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效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后,单位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记录台帐、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四条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时,应当事先报告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停止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得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因设施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xxx公司对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限期完成环保设施维修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

2、设施处理效率低于额定处理率的。

3、迟报、漏报、瞒报环境污染事故的。

4、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处理设施的。

5、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环保设施运行率低,而发生污染事故的。

6、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达不到98%以上的。

7、环境保护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的。

8、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的。

第十七条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在设备管理或检修中有特殊贡献者或是技术革新上有所创造者,处理环保设施事故、抢救有功者,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需要排放的应净化处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灰、煤渣、石灰、水泥、尾矿沙等易燃、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经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密闭方式集中焚烧。

第二十一条向大气排放粉尘及烟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斜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渣及其它废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液、酸液、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四条向水体排放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能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七章噪声、危险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防护管理第二十五条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产生噪声污染和进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作业的需报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种机械通风设备都要采取消音消振措施,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有毒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排放。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按指定地点堆存,尾矿、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要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八条凡贮存、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时要必须按照规定严加管理,加强控制,做好药品的采购、使用、贮存等有关重量、数量、有效期限等数据记录,需废弃处理的药品应在有效期失效或废弃前15日,向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九条因生产需要设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登记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设计、使用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部门,应当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配合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由具有资质的环境评价单位依法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能投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在放射装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责任,细化放射装置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运行操作记录、交接记录、放射装置包保制度等,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相关条款的单位各个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整改,可处单位200元-1000元,个人100元-500元的罚金,如不听劝告,继续违规的单位及个人,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上报矿业公司,给予单位相关领导及个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环境监测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委托桦甸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监测、分析、研究,按时限提出监测报告,为评价公司环境质量、制定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监测内容及周期

1、大气环境监测,每年进行一次。

2、锅炉烟气监测,冬季取暖期间进行一次。

3、废水监测,每季度行一次。

4、噪声监测,每年普查一次。

5、粉尘监测,每年进行一次。

6、辐射监测,每月进行一次。

第九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划分

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超标,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对环境造成危害,引起厂群冲突且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安定受到影响,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三废”排放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减少和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和考核,不断采取新工艺和新设备,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没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擅自拆除和停止运行环保设施,以及由于各种污染物和废弃物随意堆放、弃置、倾倒,不采取任何措施引起环境污染事故,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xxxx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xxxx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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