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名词解释

民法总则名词解释
民法总则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思自治或自愿原则,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

行为,当事人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活动

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基于意志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 是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事实行为,也指非表示行为,行为人基于意志实施的,但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照法律规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预见自己行为的违反后果,并具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监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不行使国家统治权力的组织。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设立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机关,是根据有关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民事权利: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 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主物、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物在配合使用的过程中一个物起主要作用,另一个物起辅助作用,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处分行为:指直接作用并引起某项现存财产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另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即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对外表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引起财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他人进行代理。

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限定代理,又称特别代理,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

代理权:是行为人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将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权限。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权时,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之制度。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特定行为,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时效利益:指在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障而使债务人获得免受履行义务之强制的利益。

时效利益的抛弃: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其时效利益。

期间:指由一时刻到另一时刻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动态的某一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编者序:译仁译智,译无止境 本次编译《<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是为寻找灵感,而查字典、读国际公约、品原版教材,就是源头活水、灵感之源。为此,专设“参考资料”一栏,来纪录和分享这些灵感。 《<民法总则>英译本》,从翻译、校对到编辑,用时不到一个月,时间有限,且本人才疏学浅,译文部分难免有所疏漏。因此,真诚希望读者,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英语爱好者,多关注引用的参考资料,品读原汁原味英文,感受规则之间的共通性以及差异性。受篇幅和排版限制,参考资料中,仅录入英文原文,无对应译文,还望读者见谅。 “参考资料”一栏,援引的文献如下: 1.《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0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年版) 3.《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4.《世界人权宣言》 5. Apen: Contracts Examples&Explanation (2rd Edition) 6. Emanuel Law Outlin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ities (7th Edition) (注:上述资料,参考资料一栏中均使用简称) 7.《牛津法律手册》 8. 维基百科 9. 《元照英美法词典》 译文部分,尽量做到言出有据,是本版的追求目标。然而,《民法总则》“监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章节,可供参照的英文文献极少,故本版对于这些比较有“中国特色”的条款,未做翻译,还望读者见谅。未翻译的章节,在原文及目录都中做了标注。 每套法律文件,都有专有的术语体系。“译者注”一栏,正是力求建立自己的术语体系。相同词汇,不同法域下,概念的内涵可能不同,比如“unjust enrichment”,字面含义是不当得利,但在英美法系中,该词也涵盖无因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法人”、“物权”等专业词汇,有多种译法可供选择。法律翻译中,这类“一词多义”及“一词多译”的现象经常出现,故专设“译者注”一栏,保证译文的统一性和严谨性。 译仁译智,译无止境。《<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的是希望提供一种思考维度,翻译的方法。译文难免有疏漏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我的微信号是lifeinoone. 李飞 2018年7月31日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最新)

一、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疔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9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 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巫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白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悄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下)

民法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一、大题记忆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其特征(有变动,2011年法学简答题)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有特征如下: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新增加)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具备设立为法人的条件。 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退伙的情形(有变动)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主要情形有: (1)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主要原因有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3)除名退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等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 6.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变动)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 个以上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1 名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民法总论概念对比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哪些?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文】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在法律的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符合我国立法的惯例。如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民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哪些,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民法的立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有的意见认为,包括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的意见认为,还应包括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增进人民福祉等。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立法目的基础上,规定了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 第2条【调整范围】 【条文】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调整范围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类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制不同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从而形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如此,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 (一)标题 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 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首先,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一、什么是“绿色”条款 绿色是自然界中常见的颜色。绿色代表自然、环保、健康等意思。《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学者们因此将该条款解读为“绿色原则”“环保原则”“生态保护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等等。 绿色条款本来是指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旨在通过绿色条款对自由贸易中破坏环境行为予以限制,即自由贸易不得破坏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的内容,为了贯彻该原则,民法典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条款,学者们也将其称为“绿色”条款,意即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 民法典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有学者说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1],也有人说绿色条款有30条[2]。笔者经梳理,认为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只有15条。该15条除总则第9外,其他14条分布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 三、《民法典》主要“绿色”条款解析 本文仅对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15个条款予以解析。 1.关于第9条 原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 绿色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该原则的意义是: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贯穿始终,其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该原则最初规定在《民法总则》第9条中,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该条写进去的过程非常艰难,一波三折,来之不易。《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有绿色原则,到三审稿时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反对,被删掉了。后来,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在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草案中才加进去。关于该条是否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也众说纷纭。如有人认为是倡导性原则,不能实施;有人认为该条不是独立的原则,只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3] 无论如何,《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创新与突破, 对指引民事立法, 规范民事活动, 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民法、环境法等学科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4] 2.关于第286条 原文: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析: 本条是对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源于《物权法》第83条。但与《物权法》第83条相比,本条有重大变化。其中新增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与总则“绿色原则”相呼应。该条规定意味着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明确被禁止,有助于推进正在逐步实施的垃圾分类工作。

《民法总则》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 "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这本书还对一些重要的制度作用图解,这样更利于读者了解民法所涉及到的基础理论知识,有利于培养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归纳,演绎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及具体案件间的思考能力。这本书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等角度多方位地论证了权利本身所具有的的私法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让我在大致上把握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又更为细致地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同时,民法中有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民法总则的确立也是开启了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也通过民法总则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调整民事关系的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 1)、划分标准: 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3)、内容: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争议。 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5、民法与商法的关系:P56-57 6、民法的法律渊源:具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主要观点:①存在形式论;②法律成立原因论;③混合论) 7、民法的具体法律渊源 1)、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民法总则第9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9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 有相关法律学者说,此次民法总则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即是六大基本原则的制定以及修改。民法总则在第九条即对新增的绿色原则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你是否知道该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第9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呢?对于其余五项基本原则又该如何理解呢? 有相关法律学者说,此次民法总则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即是六大基本原则的制定以及修改。民法总则在第九条即对新增的绿色原则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你是否知道该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第9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呢?对于其余五项基本原则又该如何理解呢? 一、民法总则第9条对绿色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二、民法总则之中的其余五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

《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民法总则》修正案解读 2017 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 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 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 周岁改为现在的8 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 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 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 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 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 ①抽象的人格 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 ③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 (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 (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 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7.民法的现代模式: 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 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 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 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 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 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 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反言之,则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 11.法律编纂: ①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家庭法也包含在内 ②财产,即关于对物权的规定 ③财产的取得方法,以契约法为中心,侵权行为法也包含在内 12.债权,涵盖了契约即第一种法律关系和侵权行为即第三种法律关系 物权,即所有权,属于第二种法律关系 13.债权发生的原因,即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 14.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之一部分构成的权利--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 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担保物权(押权,质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全文解读-该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全文解读-该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通过,是中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也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精细化法律保护的里程碑事件。这一变化凝结着中国立法者的心血和智慧。三次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共收到各界7万多条意见。由11章202条。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1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意味着即便是母亲腹中的胎儿,如果有人 向他(她)赠与财产,其权利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为8岁,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 生活。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 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 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 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亮点4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意味着原来都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居委会、 村委会、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亮点5 增加特别法人(原有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张大爷:原来村委会没 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意味着可以独立签订合同,到银行开户,遇上纠纷,可以独立地起诉、 应诉打官司。亮点6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Q币”、“网游装备” 等网络虚拟财产,都将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亮点7倡 导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 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亮点8一般诉讼时效增至3年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来2年。法律另有其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亮点9泄露“买傅园慧证件号送胡歌的”,个人信息 泄露咋保护?案例:“4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加送胡歌证件号”据中国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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