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经学院2014年第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组织

人事处。

附件:1.《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试行)

2.《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考勤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请假程序、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病、事请假,须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要求逐级办理手续。

(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组织人事处送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组织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组织人事处报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三)请假手续应于休假前提前办理,并交组织人事处备案。确因情况特殊、理由正当,事前来不及办理的,可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时返岗者,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条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事假:个人因私事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应从

严控制,严格掌握。

(二)病假:因病需要治疗休养的,须持相关医疗机构病情证明材料申请病假。其中,住院治疗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医生证明等相关病情证明材料;无需住院治疗的应提供门诊病历或医生证明等相关病情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确有需要在学期中请假的,可给假3天。

(四)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原则不超过4天。

(五)探亲假:职工配偶、父母不在本市的,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寒、暑假使用,学院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六)产假、护理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奖励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2周;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6周。

3.配偶晚育的男职工给予7天护理假。

(七)工伤假

因工负伤,经相关医疗机构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公假

1.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需请假的。

2.教职工子女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证明每次可请假半天。

3.女职工产前检查,每次可请假半天。

第三条各类假期的相关待遇

(一)事假

1.一个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且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全额计发,绩效考核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未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绩效考核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2.一个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且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全额计发,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每天的绩效考核工资按80%计发;未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按实际天数计发,实际工作天数每天的绩效考核工资按80%计发。

3.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按实际天数计发,停发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二)病假

1.一个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且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本人当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和绩效考核工资全额计发;未完成相关工作和补课任务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2.一个月病假累计3天以上,7天以内且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全额计发,绩效

考核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绩效考核工资全额计发。未完成相关工作或补课任务的,岗位津贴(课时费)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3.一个月病假累计7天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绩效考核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其中,实际工作天数每天的绩效考核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课时费)、绩效考核工资按实际天数计发,其中,实际工作天数每天的绩效考核工资按90%计发。

4.一个学期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工资按70%计发。

5.一年内连续病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工资按3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工资按50%计发。

6.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停发岗位津贴和绩效考核工资。

7.病假期间教师岗位职工岗位津贴和绩效考核工资按一般行政人员标准执行。

8.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到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确定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

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9.患有重大生理疾病(如癌症、各类急性病等),在患病期间,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另行处理。

10.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11.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工伤假、公假

1.婚假、工伤假、公假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考核工资全额计发,其中,教师岗位的职工岗位津贴按照基本课时量计发,绩效考核工资按照一般行政人员档次计发。

2.产假、护理假在寒暑假期间,有关待遇按在岗人员标准计发;假期在学期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岗位津贴和绩效考核工资按50%计发。其中,教师岗位的职工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工资按照一般行政人员档次计发。

第四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评优,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迟到、早退、旷工及其处理

(一)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是指正常的上班期间或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集体活动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的行为。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天的绩效考核工资。

(二)旷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无故不上班或不到岗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的;

3.教师无故误课或未经批准调课而不按时授课的。

旷工半天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计发;旷工1天的停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一次旷工2天的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外,同时扣发6个月的绩效考核工资及相应期间的节假日慰问费和与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一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除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外,同时扣发12个月的绩效考核工资及相应期间的节假日慰问费和与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连续旷工10天以上的,停发所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编内人员开除公职,对编外人员解除合同。

第六条考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切实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填写考勤表,每月考勤表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并于当月2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每月的请假情况在校园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逾期不交或有虚报、瞒报情况的,对考勤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中病假、事假天数,一次请假7天以内的,按工作日计算,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次请假超过7天的,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婚假和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婚假和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直属机关工委工作总结

直属机关工委××年工作总结 ××年上半年,工委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以“党建领航”工程为引领,按照“一二三四五”工作思路,以“党建工作提升年”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突出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将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突出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提升 1.扎实做好政治建设工作。把政治建设放在机关党建的首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大精神,5月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史专题教育辅导讲座,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全体党务干部100余人参加辅导培训。 2.做好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发挥机关工委宣讲团作用,开展“机关支部书记上百节党课”活动,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加大新常态下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力度,6月,在××市文庙组织举办区机关“不忘初心筑梦未来”道德讲堂活动,区机关各党支部(总支)党员共100余人参加。 3.开展党建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活动。坚持开展“工委书记调研

月”活动,3月,机关工委书记和副书记对区机关34个党组织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机关各党组织党建、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听取机关各党组织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机关工作实际,谋划××年机关党建工作盘子,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要点》。5月,对区机关党组织进行了覆盖机关各党组织的基层党建工作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XX区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撰写了《XX 区机关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研究》党建调研论文,对XX区机关党组织提升组织力的措施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机关党组织组织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4.发挥机关党建带群建作用。发挥机关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今年上半年,机关工会、机关妇委会在春节、“三八”妇女节等节庆日分别组织举办了两次游园活动,机关工会为符合条件的1105名工会会员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7.7万元,给1134名工会会员办理年度生日慰问共计34万元。 (二)突出规范建设,实现管理提升 1.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在今年5月召开的党建工作部署会上继续与区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加强机关党组织积分管理为抓手,以创“五型”党组织为牵引,明确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规范做好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年,工委印发《关于做好区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800—1000元/日 备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00—600元/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400元/日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 项目 500万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 2.5 2.5—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 8000元 5.5折 5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5000元 5.5折 5折 估算投资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 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以上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较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5折 5折 4.9折 4.9折 4.8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5折 4.8折 4.8折 4.8折 4.8折

关于命名和认定2010年度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共青团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渝机团 [2011] 17号 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关于命名和认定2010年度 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市直机关各单位: 2010年,市直机关各级团组织深入开展以?学创?活动为主要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夯实基层基础,建功‘五个重庆’?这一主题,积极投身?314?总体部署、?五个重庆?建设和?民生十条?的落实,通过开展?青年文明号牵手社区?、?青年文明号送温暖?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不断丰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内涵,扩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外延,有

效提升了机关青年的职业意识,塑造了良好形象,扎实推进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涌现出了一批弘扬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的优秀机关青年集体,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更多的机关青年和青年集体参与到重庆市直党政群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通过对各申报单位严格考核,经中共重庆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命名重庆市委机要局通信报务处等10个集体为重庆市青年文明号;继续认定重庆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室等56个集体为重庆市青年文明号;取消重庆市林科院森林生态研究所、重庆市运动技术学院羽毛球队重庆市青年文明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率先垂范,进一步发挥青年文明号在加强机关青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机关建设中的载体作用。希望市直机关各级团组织通过深入开展?学创?活动,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优化活动载体,扩大活动规模,增强活动实效,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宣传,进一步激励机关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在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doc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在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 的讲话 同志们、青年朋友们: 在举国上下满怀喜悦的心情迎接新中国60华诞,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日子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向“热爱祖国,奉献岗位”演讲比赛颁奖。 首先,我代表市直机关工委向市直机关青工委的成立表示祝贺!向在这次演讲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青年表示祝贺!向关心和支持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做好新形势下机关青年工作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就市直机关而言,青年是工作的骨干,事业的未来。 加强对青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年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是机关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必须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青年工作的重要意义。 组建机关青工委是加强党对机关青年工作统一领导的需要。 青年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就机关团工委近期所作的调查显示,机关现有团组织29个,团员310人。 而机关35岁以下的青年为1300多人,团组织萎缩,团员数量减少,已经不能实现对机关青年工作的全覆盖。 针对这一新情况,工委决定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延伸团的工作手臂,实现党对青年工作的统一领导。 机关青年工委的建立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是机关青年工作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组建机关青工委是服务机关青年成长成才的需要。 成长成才,报效祖国,历来是有志青年的共同愿望。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和政治素质”。 加强机关青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现实需要,是挖掘机关青年潜能、发挥机关青年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青年具有勇立时代潮头,开创时代新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优良传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其宗旨就是有针对性地用感情、用服务、用共同理想最广泛地团结、凝聚、引导机关青年,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 通过机关青年的表率作用和积极工作去团结和影响身边周围的青年;通过市直机关青年组织,在青年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从而激励更多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通过机关青年组织

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写出入党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书要用篮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书内容为: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本人的经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受表彰、处分情况,自己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 3、汇报思想。入党申请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从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直机关工委。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心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培养考察。党支部确定的培养人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评议,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6、集中培训。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每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后,三年内未发展的,需参加第二次集中培训后才能发展入党,二次培训后不再受培训时间限制。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预审和公示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将确认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发展。 8、政审。党支部根据机关工委下达的发展计划,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对待重大问题的政治立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进行审核,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的实施方案 为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构建有效覆盖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网络,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青年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经市直机关工委与团市委协商,并经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青工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机关青工委是负责青年工作的机构,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青年工作,在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青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 1.机关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青年(下述青年均指40周岁以下,含青年党员)。凡青年人数在___人(含___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机关青工委;___人以下的单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统一纳入市政中心机关青工委管理;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组建青年工作小组。 2.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工委设在团组织,与团组织合署办公,建立“团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新型工作体系和组织机制;没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设在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中要设立青年委员,有团组织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青 — 1 —

年委员由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按《团章》规定抓好团组织的组建。 三、组织设置 1.市直机关工委成立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团工委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一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分管机关团建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常务副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书记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委员、基层团组织书记、优秀青年代表兼任。 2.市直单位机关青工委由5-__名成员组成,具体数额根据单位青年数设置,其中: 主任__名,由分管机关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__名,由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或团组织负责人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优秀青年干部兼任。 四、组建程序 1.机关青工委委员采取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2.采取组织任命方式的,由机关党组织和团组织推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由机关党组织任命,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青工委备案。 — 2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中共长沙委组织部、中共长沙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

中共长沙委组织部、中共长沙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组通[2013]63号 【发布部门】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长沙委组织部、中共长沙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在职党员进社 区报到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组通〔2013〕63号)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各市属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 中共长沙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3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探索建立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和党员“八小时外”的教育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联系服务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决定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工作。 一、参与范围 凡居住在城市社区的市、县两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驻长有关单位的在职党员,都要到居住地社区报到,亮明身份,接受监督,参与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到社区报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在职党员参加。 二、报到内容 1、主动亮明党员身份。在职党员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群众公开党员身份,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以党员身份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展示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2、自觉接受社区监督。在职党员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示范带动社区文明建设。 3、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职党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安排的集中服务活动或自发开展灵活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全年一般不少于2次。 三、报到方式 1、报到登记。在职党员于2013年10月31日前持单位党组织开具的《长沙市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单》(附件1),完成进居住地社区的首次报到。报到之后居住地有异动的要在一个月内到新的社区报到;新党员要在入党后一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要及时统计汇总报到情况,并分别填报《长沙市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有关制度_

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有关制度 一、定期交流党组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为加强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和基层党组织之间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党组领导机关党建(含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下同)和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做法、经验,研究和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的内容 1.机关党建工作阶段性做法体会。 2.机关党建专项工作做法经验。 3.机关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 4.试点单位的做法经验。 5.机关党建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二)交流的方式 1.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主要是由兼任市直党工委书记的市委领导直接听取有关单位党组抓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汇报。 2.每年召开一次情况交流会。分为若干片交流机关党建工作的做法,研讨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分类指导。 3.每年召开一次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4.市委组织部、市直党工委每年开展1-2次调研,适时召集存在共性问题的单位党组领导座谈,专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二、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列席党组有关会议的制度 为有助于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本单位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决策,使机关党的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大局,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列席党组有关会议的范围 1.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指示、文件或重要会议精神的会议。 2.讨论研究机关党的建设、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会议。 3.讨论研究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季、月工作安排的会议。 4.讨论研究有关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会议。 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6.党组(党委)认为需要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列席的会议。 (二)注意事项 1.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要根据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2.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列席会议要向党组实事求是地反映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严格组织纪律,严守机密,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外传。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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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民建房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综﹝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买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中小学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一费制”标准,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川教计字[2002]91号)规定执行。 (二)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标准,以及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标准,均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农民修建自用住房缴纳税费等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1]45号)中有关学校收费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属纸质证书的每证5元;属集成电路证的,其工本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2]203号)执行,即:IC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卡)20元。IC 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按每证(卡)10元收取。

直机关作风整改情况汇报

直机关作风整改情况汇报 直机关作风整改情况汇报 11月9日下午,市直机关党工委在市统计局召开了市直机关作风整改情况汇报会。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重庆海关、市委党校机关作风整改负责人参加会议,市直机关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况由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市统计局副局长王卫同志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市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乔娅主持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抽查部份单位前段时间机关作风整改的情况,交流作风整改的做法和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市直机关作风整改整体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会上,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人事局、重庆海关、市委党校作了汇报发言。市统计局: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为领导服务为全社会服务;有前瞻性地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滤布及时为市委和市政府提供使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变一般性服务为高效服务,变数量型服务为优质服务; 三是规范和改善部门统计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规范部门统计数据的提供和发布活动,建立了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公布制度,加强了对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加强县级统计局的建设,促进统计工作基层工作规范化,五是重视人文关怀,构建和谐机关,关注每一个职工合理的工作期望和对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压滤机滤布满足统计人渴望成才的需要,关

爱职工的身心健康,满足统计人的全面发展需求,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增进统计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交流和相互沟通。这一系列整改措施的实施,使统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市地税局:作风整改取得了较大成果,概括起来就是: 坚持两个依靠,狠抓三个创新,优化四个服务,推动地税事业的全面发展。坚持两个依靠即紧紧依靠上级党委和市局党组的领导,任何时候都不动摇。狠抓三个创新即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三个创新为机关作风建设增添了新的活力。优化四个服务即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确保机关作风建设真正取得实效,得到了方方面面的好评。市人事局: 开展了以治理整顿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问题为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freekan. 一是增强行风工作的有序性、群众性和针对性。 二是搞好“三个结合”,即与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与人事工作紧密结合,确保政风行风评议取得实效。重庆海关: 结合机关整改,把行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做到上下同心,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内外同治,优化行风建设的内外环境;纠建并举,不断完善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扎实推进行风建设;使海关的作风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市委党校:以“找准找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各部门边学边改、边议边改,在整改提高中推进作风建设;提出了“有事请找我”的响亮口号和“做事多一点、本文来自.gongwen123.度量大一

中直机关工委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中央办公厅字[2000]35号 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主要职责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1.负责制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2.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党内法规教育工作。 5.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中央直属机关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6.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中央直属机关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7.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8.领导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中央直属机关部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局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 9.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班

子的组成及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任免,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任免等。 10.负责综合指导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1.协助有关部门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做好老龄工作。 12.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办公室、 办公室、 组织部(干教办)、 宣传部(中直文明办)、 研究室、 群众工作部、 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中直青联)、 机关党委、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校(中央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分校)、 《中直党建》杂志社、 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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