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所需及政策

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所需及政策
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所需及政策

困难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所需及政策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适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适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1号)第六条

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属于单位纳税人的,应当以正式文件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政策依据、享受减免税期限、金额等。

2.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属资料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3.企业申请减免税当期和上3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财务报表需提供审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项目需要专业机构认定的,提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6.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事项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事项 第一类: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凡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其自用房产和土地均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税类型: 2013年度房产税属审批类减免,2014年度土地使用税属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2)《市北分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附后)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按规定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8)纳税人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 (9)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副本); (10)减免申请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税票及复印件 (11)《房地产权证》以及能够证明房产土地权属其他法律文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2014年3月31日以前。

第二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二、减免税类型: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2014年3月31日以前。 第三类: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减免范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二、减免税类型:备案类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报送时限: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限定的享受减税优惠条件的当月 减免税企业审查情况表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推出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类型的,以上6个税种,减按50%征收,除了6个税种,减按50%征收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减按50%征收.都是地方税费,以上的6税2费,都是地方性质的税费,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征收的税费.直接减税额,此6税2费是直接减免税额,比如城建税本应该交100块钱,按照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最后只需要交50元就行了.有效期3年,6税2费减半征收,有效期是3年,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幅度各地不同,6税2费的减免幅度各地都不一样,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局,还有减免只针对小规模.

土地减免税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参照本办法受理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纳税人因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二)主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明的鼓励类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导致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承担政府任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指令性要求,向政府或社会提供服务,但取得的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的成本。 (四)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性行业,且纳税人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与困难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提供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认定书(报告),和旗县级(含)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提供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分为一主表一附表,附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1.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2.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3.土地总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4.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5.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 16.减免税总面积:有减免税情况者必填,保留两位小数。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7.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8.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计税月份数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 19.逻辑关系: (1)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报告 篇一 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酒店现拥有床位430个,员工人数98人。年末资产总额26372857.38元,年末负债总额28867077.22元,未分配利润-10733696.69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利润总额-3887624.24元。 我酒店xxxx年度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7635562.30元,房产原值16103101.30元,其中职工宿舍房产原值482565.00元,出租部分房产原值1290000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14330536.30元。2009年度取得房产租金收入30000元。 我酒店xxxx年初欠交房产税4780.8元,全年应缴房产税143489.46元,其中职工宿舍应缴2316.31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应缴137573.15元,租金收入应缴3600元。全年已缴房产税133297.90元,其中抵缴2008年度减免房产税100000元,实缴33297.9元,年末欠缴14972.36元。

xxxx年度我酒店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 旅游市场不景气,行业竞争日趋白炙化,地理位置较偏的百丈峡酒店确实面临极大的挑战,由于客源市场的局限性,房价由原来的320元/间下调为160元/间。2009年度客房出租率40.5﹪,比2008年下降0.3﹪,全年仅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比2008年度减少539739.50元,下降11.44﹪. 2. 酒店负担重、负债多目前尚欠银行贷款900万元,2009年支付利息1477450.52元,占收入35.38﹪. 3. 2009年因武陵源修路对我酒店影响很大,故此我酒店放假3个月。 4. 企业严重亏损、效益低下,2009年度亏损3887624.24元,累计亏损10733696.69元。 鉴于我酒店近来经营确实困难,资金十分紧张。因此,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特请求贵局减免我酒店xxxx年度房产税4143489.46元。

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共7篇)

篇一:关于申请减免房产税的报告 关于申请减免房产税的报告 武陵源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 酒店现拥有床位430个,员工人数98人。年末资产总额26372857.38元,年末负债总额28867077.22元,未分配利润-10733696.69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利润总额-3887624.24元。 我酒店2009年度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7635562.30元,房产原值16103101.30元,其中职工宿舍房产原值482565.00元,出租部分房产原值1290000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14330536.30元。2009年度取得房产租金收入30000元。 我酒店2009年初欠交房产税4780.8元,全年应缴房产税143489.46元,其中职工宿舍应缴2316.31元,其他应税房产原值应缴137573.15元,租金收入应缴3600元。全年已缴房产税133297.90元,其中抵缴2008年度减免房产税100000元,实缴33297.9元,年末欠缴14972.36 元。 2009年度我酒店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1. 旅游市场不景气,行业竞争日趋白炙化,地理位置较偏的百丈峡酒店确实面临极大的挑战,由于客源市场的局限性,房价由原来的320元/间下调为160元/间。2009年度客房出租率40.5﹪,比2008年下降0.3﹪,全年仅实现营业收入4175387.86元,比2008年度减少539739.50元,下降11.44﹪. 2. 酒店负担重、负债多目前尚欠银行贷款900万元,2009年支付利息1477450.52元,占收入35.38﹪. 3. 2009年因武陵源修路对我酒店影响很大,故此我酒店放假3个月。 4. 企业严重亏损、效益低下,2009年度亏损3887624.24元,累计亏损10733696.69元。 鉴于我酒店近来经营确实困难,资金十分紧张。因此,根据《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特请求贵局减免我酒店2009年度房产税4143489.46元。 特此报告。 张家界虹桥实业有限公司百丈峡酒店 财务负责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篇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县地税局: 我公司现有职工13人,92年从地区下放到地方以后,企业一直不景气,逐年亏损,举步维艰,职工基本工资都保不住。每年还要缴纳拾多万元的养老金、失业金。公司目前累计负债逐年增加,己亏损达近百万元,(报表可查)。2012年公司亏损18万元,负债率达129%。2012年被评为危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8条和《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特申请减免2012年1-12月房产税,公司房产原值495728.77,应缴纳房产税4164.12元,鉴于公司目前具体情况,无法缴纳,希望局领导给予减免2012年土地使用税4164.12元。谢谢 贵州省金沙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013年8月20日 县地税局: 我公司现有职工13人,92年从地区下放到地方以后,企业一直不景气,逐年亏损,举步维艰,职工基本工资都保不住。每年还要缴纳拾多万元的养老金、失业金。公司目前累计负债逐年增加,己亏损达近百万元,(报表可查)。2012年公司亏损18万元,负债率达12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简并申报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 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 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连锁经营超市相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浙地税发号) 证明材料: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市经贸局技术项目专用设备确认书;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和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 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总部及相关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浙地税发〔2008〕1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浙地税函号)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自1989年11月10日起执行。 7、对电力行业中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013号)自1989年2月2日起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 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 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2、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期间,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税。 6、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局确 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 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9、对砖瓦窑厂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0、地下人防设施营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占 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4、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土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占用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 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17、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18、军需工厂的土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9、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服 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土地使用税。 20、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应征 收土地使用税。 2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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