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我司客户的要求,我司要求同我司合作的所有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不得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工作,禁止安排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的员工从事夜班工作,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同时,作为客户内审的重要高风险项目之一,我司也会将该项目作为内审中的一个重要的检查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若在客户要求的第三方审核、客户内审或者我司的内审中,发现有使用童工及不当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供应商必须依据法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司将对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确保补救措施有效落实。同时,我司将对相应供应商予以警告。若同一供应商在后续的社会责任审核(包括BSCI 审核,客户内审、我司的内审)中,又发现有童工问题,我司除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外,将取消同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为协助我司合作供应商理解有关童工预防和补救措施的要求和流程方法,我司制作以下三个附件给各供应商参考使用。

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

附件二:预防使用童工措施规定

附件三:童工补救措施

我们已经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童工补救措施的要求,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会依据此流程进行操作,严格把关,并杜绝出现使用童工的情况。

工厂名称:

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一: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法规要求

一、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二、惩处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附件二:预防使用童工措施

一、公司内部招聘中的管理要求

1、正式录用前,公司内部指定招聘人员必须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对证件的原伪进行辨别,通过查验证件有效期和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的关系、身份证号的编码规则(GB11643-1999),身份证物理防伪膜、身份证上数字和汉字字体的差异比较等来进行识别。(可网络搜索具体识别方法)

2、将身份证件信息同本人的情况进行比对,防止持他人证件的情况;

3、对有疑虑的情况,同时要求员工提供各种学历文凭证件,对比相应的年龄信息进行核实;

4、面试访谈,用获取的年龄相关的信息同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5、任何不能提供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的真伪存疑,身份信息核实有矛盾的情况,不予录用;

6、确定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由专人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便客户审核、内审时检查核实用;

7、对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正式录用入职前,安排进行体检,并到劳动部门登记备案。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年满18周岁并距上次体检超过6个月的情况,重新进行体检。

8、对未成年工(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作安排,必须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具体参考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管理

1、对工厂使用临时工(包括特殊情况下使用暑期工),其招聘录用程序参考内部招聘的过程的管理控制要求,包括年龄核实,身份证件复印件专人保留。

2、对使用劳务派遣工,公司行政人事将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要求传达给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同对方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注明不得使用童工的要求;

3、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提供每个派遣到工厂的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同实际派驻人员进行比对,确保无误。对比中发现有疑虑人员,不得安排进入公司从事生产活动;

4、工厂专人保留留劳务派遣公司人员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便在客户内审、本公司组织的内审中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三、防止儿童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的管理措施

1、厂区内有宿舍的工厂,尽最大可能将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进行物理隔离,防止住宿员工子女因各种原因进入厂区或者生产区域;若因条件局限,不能物理隔离的,需要给住宿人员做好

沟通培训,张贴通知,提请注意不要让其携带的儿童进入厂区,门卫保安定期巡查。

2、遇有休息日、假期工厂有安排加班的情况等,部分员工因为子女无人看管,可能会有员工携带儿童进入厂区,公司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可安排员工调休,或者在公司外组织安排人员统一看管照看,不得同意儿童进入生产区域,门卫保安需要重点监管。

3、外来访客,无论是客户、供应商、物流单位等,门卫保安需要严格检查,禁止携带儿童进入厂区;

4、针对需要进入厂区或者生产区域提供服务的服务分包商,门卫保安需要对其进入的厂区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疑似年龄不足的人员,核实其年龄身份信息,确认年龄不足的,禁止进入厂区。

四、意识和培训要求

1、对负责人事招聘的人员、车间现场管理人员、门卫保安进行有关识别童工、禁止童工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意识和能力。此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2、员工的入职培训中,列入有关禁止童工方面的培训,使得员工有相关意识。

五、监督检查和改进

1、工厂内部指定部门(人员)每月一次,对现有人员的身份证件信息进行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分析问题原因,建立执行措施计划防止再发生;

2、针对检查核实中若发现有误用童工的情况,必须根据附件制定的童工补救流程规定来执行。

3、针对若发现有未成年工的情况,需要依据法规的要求,核实其工作安排、体检等规定是否依据规定执行,发现问题,除了及时纠正外,还需要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建立执行措施计划防止问题的再发生;

4、针对客户和贸易公司组织的内审中发现的有关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方面的问题(例如身份证件复印件没有保留),依据法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安排进行原因调和分析,建立执行措施计划防止问题的再发生。

5、每年一次,对公司的有关禁止童工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所发现的各种问题,包括潜在的风险进行一次系统分析,并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六、记录保留

1、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工的体检报告等依据上述要求,专人完整保留;需要保留到员工离职后至少2年;

2、任何发现的问题、采取的调查分析、补救措施等,至少保留5年;

附件三:童工补救措施流程无异常发现异常

NO

YES

联系医院

进行体检立即停止其工作,联系监护人

足额发放所有应得薪资安排护送或由其监护人接回,工厂支付差旅费达到法定工作年龄,愿意重新返回工厂的,需要提供工作机会是否已经完成义务安排治疗到恢复健康,

并支付所有费用

工厂内部总结评估,采取改进措施计划,保留所有相关记录发现童工

协助监护人联系学校,支付教育费用到完成义务教育足额发放所有应得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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