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的优缺点

电子签名的优缺点
电子签名的优缺点

电子签名之所以能够推广,与其具有以下优点密不可分:

1.电子签名更加环保、节能、快捷

传统的纸质签名,需要大量的纸张,并且每年全国因在柜台式的业务办理,车辆及驾驶人,银行存取款单,保险办理,商场,酒店入住等行业的书面签名就形成了非常大的纸质材料,这些材料需要占据较大的物理存储空间(档案室)和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是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更加的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电子签名更加安全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生效以来,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了同等的法律效力。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智能识别签认技术,确保文档安全可靠,并且在电子文件上签名时采用私钥对电子文件及其一起存储的电子文件消息摘要数据进行加密。在其验证时必须使用计算机及数字签名验证软件。提供文档签章脱密功能,确保签章的文档分发安全可靠。

3.多重功能扩展

产品线丰富,满足用户更多业务需求扩展和实现。支持多国、多民族语言应用,二次开发接口丰富,满足用户系统扩展需求。

4.人性化操作享受

印章、签名双重功能,满足各种应用需求;支持联合签章功能,全部清晰可辨;支持单密钥盘存储多印章,节省成本;操作界面简明

易懂、安装使用轻松快捷。

当然电子签名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

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书生公司认为电子文书鉴定属于第二类中的文书鉴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认为,文书不包含电子文书,只能看将来能否在第四类中体现。

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此感到意外。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电子签名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肯定会有对电子签名进行鉴定的需求,因此才有成立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想法。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套机构,会不会影响到电子签名的推广普及?

2.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交易纠纷在所难免。如果出现诉讼,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在网上签约,合同签约地如何确定?

3.谁来颁发电子签名

据了解,电子签名法实施之前,国内已经有了七十多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数字证书,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

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证书包括发给企业、个人和发给服务器的。他们都采用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多数彼此互不“认账”。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给电子商务的畅通设置了很多障碍。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认证中心。“各自为政”的认证机构的确需要相互融合。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核心就是提高认证行业的进入门槛。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例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 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书面形式、本人亲手书写。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其次,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就配发一个,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记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电子签名在技术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鉴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系。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需有国际通用性,具有一定基本功能,具有相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还应满足独特性,能表明该签名是其拥有者直接签署,或使用由签名拥有者独占控制下的方式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施。同时电子签名它满足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与约束: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它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做出的承认、认可、证实。 《签名示范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发执行的,适用于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平等对待签名技术,保持国际协调性,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预决性以及使用人、证书服务者的义务,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案例1份

课堂讨论题: 案例分析1: 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 但是,电子邮件相对于纸张这类传统的有形载体而言,某种程度上仍属于“虚拟”载体。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的安全,已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个重要话题。 最近,深圳罗湖区法院受理了一宗罕见的牵涉电子邮件订单法律效力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缘由 设计公司状告沃尔玛欠款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货款;此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在庭审中,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在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沃尔玛投资有限公司为它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双方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点或直接安装。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亚肯公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在虚拟的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而变得越来越频繁,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表现和传输的,这些电子文件实质上就是一些电子信号,所以传统的签名或者盖章已经不再适用了,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些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呢,这就是需要依靠新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新技术必须完成同实现生活中签字或者盖章一样的两个功能,既能够保证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以及签名人身份验证,所以电子签名就诞生了。各个国家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各不相同,我国、,电子签名法》认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一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实现电子签名主要技术手段有: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志,手印、声音印记或者视网膜扫描的识别,一个让收件人能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者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但是现在比较熟悉的、世界各地普遍的使用的还是基于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所以目前《电子签名法》中经常提到的电子签名一般就是指的这种数字签名技术。 《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主要有三个作用:(1)证明文件的来源,即是被签名人。(2)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3)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依据。与国际公钥基础设施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是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的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御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数字身份还具有安全、保密、防止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安全的传递。目前,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实现电子签名。 【相关案例】 2004年8月,张某的朋友分几次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张某如数汇去。2004年9月,刘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刘某提出还款的要求,但刘某表示没钱,一直没将钱归还。为追回欠款,张某诉至法院。刘某在法院辩称,这笔钱是她去年年初借给张某的,张某所汇的两笔钱不过失将前自己的款项归还而已。而当初借钱时刘某并没有给张某打借条,两人全靠短信联络。在两人都没有借条或者收据的情况下,张某把他的手机作为证据交至法院。 法院开机后,发现手机上存有十几条来自刘某的手机短信,其中2004年8月27日下午3点左右额短信内容是:“借点资金援助吧”,第二条短信内容为,“你真给啊?你不怕的骗你啊。”第三条短信内容为,“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5000元,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的卡里。”第四条短信内容为,“款已经收到,谢谢你的信任。”2004年9月7日短信内容为,“前两笔不够,我还需要6000元,如果多了退回给你。”2004年9月15日短信内容为,“借你的两笔钱,我会尽快归还你的。”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

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 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3.2001 年 6 月 20 日,王某在某网站订购了一项数码相片冲洗服务,委托该网站将自己数码相机内的相片进行冲洗,支付方式为网上电子支付。王某选择了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上银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全部款项元,操作结束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事后王某在建设银行打印的对账单也表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确实发生了该笔款项的

电子签名法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 当今社会,网络走进了家家户户的生活。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为了电子商务等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活动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法,非常有必要地产生了。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具有远比传统商务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等明显的优势,更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而其发展迅猛,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共分5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其中,总则指出了制定电子签名法的宗旨、目的及其使用范围;数据电文即电子文件,是电子签名的对象,定义了什么是数据电文并明确规定电子文件与纸质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电子签名部分为本法案的重点,它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电子签名的安全条件,同时规定了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要求及市场准人的条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参与电子签名活动中各方所应执行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

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部法律还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特定情形——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作用: 在我看来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作用: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颁布前,法律大环境一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子具有法律效力,在客观上推动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2.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 电子签名既然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就应有明确的操作规则。以前,法律上并没有明言语规定签名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才可视为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xx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xx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xx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xx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xx最后只好把汽车 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____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

(Thawte案例,仅供流程参考)电子邮件数字签名证书使用案例

邮件安全技术——电子邮件数字签名 首次使用邮件安全技术时,必须花费一些时间申请和安装电子证书,并对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进行配置,这一过程或许有些繁琐,但与您的电子邮件通信安全相比,花费这些时间是非常值得的,下面以Thawte为例,介绍使用的全过程。 (thawte是目前比较好用的数字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他们的地址是: https://www.360docs.net/doc/dd4527075.html,/) 1. 注册Thawte 在Thawte(https://www.360docs.net/doc/dd4527075.html,)进行注册后,便可以使用该网站提供的免费电子签名服务 首先请使用浏览器打开进入Thawte的首页,将鼠标指向中间导航栏上的“Products”,并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上单击“Free Personal E-mail certificates”,进入个人邮件证书页面单击页面上方的红色“join”打开注册页面。在注册之前需要注意,Thawte 上几乎所有的Web 程序都采用“.exe”扩展名,因此如果您的系统上安装了FlashGet 之类根据文件扩展名自动下载的工具软件,需要暂时设置下载软件不监视浏览器上的单击动作。 Thawte 提供一个向导式的注册页面,其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首先第二步注册向导将要求您在“Charset ForText Input”下拉菜单上选择您将以哪种语言输入个人信息,建议以英文输入个人信息,避免在未来证书处理时出现错误;接下来在第四步也不选择中文选项,直接单击“Next”进入下一步使用默认的“Use mybrowser settings”即可;其次在注册向导的第六步,向导将要求您输入自己的电话号码,并设定多个问答以用于忘记密码时验证身份,您可以在网站设定的问题中选择回答也可以自己设定问题,但注意总数不少于 5 个,否则无法进入下一步。

电子签名法解读

《电子签名法》解读 学号:126010026 姓名:张弯弯班级:12 物流2 班 电子商务进入新世纪后发展极为迅猛,随着它的蓬勃兴起,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 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抵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 改都是它的需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电子签名作为识别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 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 信息内容。 因此在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简称《电子签名法》。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这部历时 3 年多才面世的《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 字,共五章36 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几个部分。“总则”对电子签章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概念给予了明确定义,此外,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 电子签章的权利;“数据电文”一章主要规定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 证据效力等;“电子签章”明确了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安全电子签章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 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所以说它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 首部法律,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

10个关于PDF文件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有明确定义:“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法》之所以强调“可靠的电子签名”,说明了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可靠的电子签名。因此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才能称之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用语,它更是一个法律用语。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具备什么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有可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书证效力。 三、“电子签章”、“电子图章”、“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等

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图章、电子签章、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等均没有法律效力。电子图章、电子签章、电子印章等只是一种可视化的图形效果,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有效性,这是因为它们随时可以被篡改、伪造或者PS。真正具有《电子签名法》赋予法律效力的,是对电子文档进行电子签名后形成的HASH值。 四、在PDF等文档中查阅到数字证书签名后,该文档是否有效的电子合同吗? 不是。目前很多格式的文档如PDF、OFFICE高级版本等,虽然可以做到查看文档是否附有电子签名,但是无法判断其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签名行为的真实性(不能判别被盗、挂失、失效等行为)以及签名时间等。而这些恰恰是判断电子签名有效性的最重要依据,需要通过第三方才能实现。 因此仅仅查看到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被判为无效。 五、一般的电子签名与可靠的电子签名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般的电子签名是指使用任何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而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符合《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四项规定才可以称之为可靠电子签名,所以在可靠性、安全性、有效性上远远高于一般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概述

电子签名法概述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一、《电子签名法》意义 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电子签名法便是旨在确立此种规则的法律。它主要解决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二章规定了数据电文,第三章规定了电子签名。其中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规定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由三项等同内容构成:一、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要求(书面等同);二、只要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认可了该数据电文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也就是说,电子签字在法律效力上可等同于传统的签字;三、数据电文首次以最终形式形成后保持了完整性且可视读,即满足原件标准。可以说,我国签名法的主要内容便是确立这些规则,以便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规则。 二、《电子签名法》催生相关法律修订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可以具有印章的同等法律效力,这样原来的银行票据法的有关内容必须做适当修改,以适应网上电子支付的要求。比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不能保证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的顺利进行,无法适应《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合同法》对数据电文签名的法律效力的态度也并不明朗。从《合同法》第11、16、24、26 条的规定看,明显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立法者显然已考虑到了电子商务的需要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第2章-电子签名法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制度教案资料

目的要求: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能够分析电子证据的多样性。 教学重难点:把握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基本知识;了解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服务法律法规;理解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组织教学:点名考勤;复习;引入新课;讲解理论知识;实例演示;指导学生练习;总结总结复习导入新课: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提问: 1、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2、电子商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教学手段:讲授、多媒体;媒介:教材 授课内容: 案例A: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过了几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缘由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在重新中,又发现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 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引入: 教师:我经常会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贴子:“网络购物维权让我疲惫不堪”、“网络维权如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电子签名法之意义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经第十次二读后,便于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意义上的立法。因为自1996年联合国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或交易法,有的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法,也有的国家兼采两种立法方式。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最终在国家信息化战略的引导下出台,可以说是业内人士期盼已久的举措,也受到了各相关企业乃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那么,电子签名法要解决什么问题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 电子签名法无疑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现在,人类的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亦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面形式,成为人类活动和意思表示载体。但是,现行法律体系是以纸面记载为基础的。譬如,法律在许多情形下直接规定只有书面证据才具有直接证据效力。所以说,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电子化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法律的调整和统筹。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扫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首要的任务便是解决数据电文(其核心为计算机生成、处理和网络传输的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只有扫清电子记录在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信息化战略才能在实践中大力开展,政府和企业在推进电子化进程时才不会有后顾之忧。 电子签名法重点要解决的是数据电文如何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这一问题。传统法律有一套成熟的规则判定什么样的纸面记载(书面)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例如,书面形式、手书签名和原件这三项规范性要求是一项有效的书面证据基本要求。但是,在电子环境下,几乎不存在原件,也没有手书签名,如何确认一份电子文档是某人所签发,认定为“原件”,必须有相应的规则。缺少这样的规则,一遇到纠纷打起官司来,当事人一般不能说服法官直接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规则的缺失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是: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法院还不能认定电子记录的证据效力。这里的问题不出在法院,更不能归咎于当事人,主要在于没有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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