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电话:0

传真:0

负责人:王延才

联系人:赵建华、唐小雨、李荣国(0)、李传林(0)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2);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

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填写产品名称,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本次换证,因产品标准和对旧实施细则有重大修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安排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或补发证书。

获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16-218-×××××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的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218”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销售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及公告费。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每种产品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产品检验费:每种产品908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3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5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

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2条39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生产设施设备工装测量设备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全部要求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8条33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五、过程质量管理

七、文明安全生产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

目录

1总则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申请和受理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产品抽样与检验

7审定与发证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9收费办法

10附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17-00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审定稿) 201×-××-××公布 2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和资料 (4)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13) 第五章产品检验 (14)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21) 第七章附则.......................................................... ............................................................ (22) 附件1-1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23) 附件1-2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24 附件1-3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设备、工艺装

备表 (25) 附件1-4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检验设备表 (26) 附件1-5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7 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28) 附件1-7产品技术与工艺文件清单 (29) 附件2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0)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53) 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4) 附件5 检验报告格式 (55) 附件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59) 附件7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单元及讲明 (60) 附件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必备检验设备汇总表 (6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

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计算案例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计算案例 一、设计资料 某公路自然区划Ⅱ区拟新建一条二级公路,路基为粘性土,采用普通混凝土 路面,路面宽为9m ,经交通调查得知,设计车道使用初期标准轴载日作用次数 为2100次,试设计该路面厚度。 二、设计计算 (一)交通分析 二级公路的设计基准期查表10-17为20年,其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安全等级 查表10-17为三级,临界荷位处的车辆轮迹横向分布系数查表10-7取0.39取交 通量年增长率为5%. 设计基限期内的设计车道标准荷载累计作用次数按式(10-3)计算: 6 2010885.939.005 .0365]1)05.01[(2100365]1)1[(?=??-+?=?-+?=ηr t r s e g g N N 由表10-8可知,该公路属于重交通等级。 (二)初拟路面结构 相应于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变异水平等级为中级。根据二级公路、重交通等级 和中级变异水平,查表10-1初拟普通混凝土面层厚度为0.22m 。基层选用水泥 稳定粒料(水泥用量5%),厚度为0.18m 。垫层为0.15m 低剂量无机结合料稳定 土。普通混凝土板的平面尺寸为宽4.5m ,长5m 。纵缝为设计拉杆平缝(见图10-8 (a )),横缝为设计传力杆的假缝(见图10-5(a ))。 (三)路面材料参数确定 查表10-11、表10-12,取重交通等级的普通混凝土面层弯拉强度标准值为 5.0MPa ,相应弯拉弹性模量为31GPa 。 根据中湿路基路床顶面当量回弹模量经验参考值表10-10,取路基回弹模量 为30MPa ,根据垫层、基层材料当量回弹模量经验参考值表10-9,取低剂量无 机结合料稳定土垫层回弹模量为600MPa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回弹模量为 1300MPs 。 按式(10-4)-(10-9),计算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如下: )(101315.018.015.060018.01300222 222 2122 2121MPa h h E h E h E =+?+?=++ ) (57.2)15 .0600118.013001(4)15.018.0(1215.060018.01300)11(4)(122123312 21122132311m MN h E h E h h h E h E Dx ?=?+?++?+?=++++=--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4) 4 许可程序 (6) 4.1 申请和受理 (6) 4.2 企业实地核查 (8)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9) 4.4 审定与发证 (9)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0) 5 审查要求 (11)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13)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21)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1) 6 证书和标志 (25) 6.1 证书 (25) 6.2 标志 (27)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28) 8 监督检查 (29) 9 收费 (3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 11 附则 (31) I / 75

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32)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8) 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操纵项目表 (60) 附件6检验报告 (66) 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1 /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第三条. 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4.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2)。生产企业按每个产品分别申请,按申证单元分别取证。第一申证单元和第二申证单元中,如果企业取得其中一种水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就可生产本单元内其他同强度等级(标号)的水泥产品。 1.4.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等级。获得较高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获得任一品种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其它品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 1.4.3 获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销售水泥熟料,仅获得水泥熟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水泥。 1.4.4 水泥粉磨站必须使用有许可证企业的熟料,增设熟料生产线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水泥粉磨站只允许生产通用水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治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治理的日常工作。 深圳节约能源治理培训 【课程描述】

节能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企业进展过程中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本课程增强全员的节能意识,使大伙儿认识节约能源的重要性;企业亦可依照培训内容,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做科学调整,进而减少能源使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设施设备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率,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课程关心】 假如你想对本课程有更深入的了解,请参考 >>> 德信诚节约能源治理资料手册 【课程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1

第六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 1.设计资料 新建永州至蓝山高速位于自然区划Ⅳ区,采用普通混凝路面设计,双向四车道,路面宽26m ,交通量年平均增长率为8.0% 2.交通分析 2.1使用初期设计车道每日通过标准轴载作用次数 根据昼夜双向交通量统计,有 使用初期设计车道日标准轴载换算 (小于40KN 的单轴和小于80KN 的双轴略去不计,方向分配系数为a=0.5,车道分 s N

配系数为b=0.8)。 =0.4×5274.11=2105.64 2.2使用年限内的累计标准轴次e N 查《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设计基准期为t =30a ,临界荷位处轮迹横向分布系数取=η0.2, 交通量年平均增长率g γ=8.0%,累计标准轴次(使用年限内的累计标准轴次): 71074.1365]1)1[(?=??-+= γ γη g g N N t s e 故此路属于重交通等级 3.初拟路面结构 查《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的参考范围:高速公路(重交通等级)安全等级为一级,变异水平为低级;按设计要求,根据路基的干湿类型,设计6种方案,并进行方案比选。 3.1干燥状态 方案一: (1) 初拟路面结构 初拟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h=25cm 。基层选用水泥稳定碎石,厚度h 1=15cm 。底基层选用水泥稳定砂砾,厚度h 2=20cm 。板平面尺寸选为宽3.75m ,长4.5m 。纵缝为设拉杆平缝,横缝为设传力杆的假缝。 (2) 材料参数的确定 1、混凝土的设计弯拉强度与弯拉弹性模量 查《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普通水泥混凝土路面重型交通:设计弯拉强度f r 0.5=Mpa ,对应的设计弯拉弹性模量标准值E c =31Mpa 。 2、土基的回弹模量 根据《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路基土干燥状态 时,选用土基的回弹模量值:MPa E 450= 16 1) 100( ∑=??=n i i i s Pi N a b a N

生产许可证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

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参数(有用)

1、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力学及工作特点 (1)水泥路面的力学特征 ①混凝土的强度及模量远大于基层和土基强度和模量; ②水泥混凝土本身的抗压强度远大于抗折强度; ③板块厚度相对于平面尺寸较小,板块在荷载作用下的挠度(竖向位移)很小; ④混凝土板在自然条件下,存在沿板厚方向的温度梯度,会产生翘曲现象,如受到约束,会在板内产生翘曲应力; ⑤荷载重复作用,温度梯度反复变化,混凝土板出现疲劳破坏。 (2)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力学模式 ①弹性地基上的小挠度薄板模型; ②弹性地基:因为混凝土板下的基层与土基的应力应变很小,不超过材料的弹性区域; ③弹性板:因为板的模量高,应力承受能力强,一般受力不超过弹性比例极限应力,挠度与板厚相比很小 ④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理论:弹性地基上的小挠度薄板理论。 (3)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工作及设计特点 ①抗弯拉强度低于抗压强度,决定路面板厚度的强度设计指标是抗弯拉强度; ②车轮荷载作用主要的影响是疲劳效应; ③温度差造成板有内应力,出现翘曲变形及翘曲应力,也有疲劳特性; ④板的使用还受限于支承条件,不均匀支承及板底脱空对板内应力的分布影响极大。 2、水泥路面的主要破坏类型与设计标准 (1)水泥路面的主要破坏类型 ①断裂 ②唧泥 ③错台 ④拱起

(2) 水泥路面的荷载作用 重载作用 (3) 水泥路面的设计标准 ①结构承载能力 控制板不岀现断裂,要求荷载应力与温度应力的疲劳综合作用满足材料的设计抗拉强度,即: ②行驶舒适性 控制错台量,要求设置传力杆(基层及结构布置满足) ③稳定耐久性 控制唧泥与拱胀,要求基层水稳定性好,板与基层联结。 3、水泥路面结构设计的主要内容 (1 )路面结构层组合设计; (2)混凝土路面板厚度设计; (3)混凝土面板的平面尺寸与接缝设计

(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 2.3.5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联系电话:010-转2638 联系人:高原刘保秋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 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例题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例题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 公路自然区划II 区拟建一条二级公路,中湿路基为黏质土,采用普通混凝土路面,路面宽9m ,设计车道使用初期标准轴载日作用次数为2100,交通量年增长率为5%。试设计水泥混凝土路面。 解: 1、交通分析 查表1可知二级公路的设计基准期为20年,其可靠度设计标准的安全等级为三级。临界荷载位置处的车辆轮迹横向分布系数查表2取0.39. 设计基准期内的累计作用次数: 查表3可知属重交通等级。 2、初拟路面结构 由表1可知安全等级三级的变异水平等级为中级。根据二级公路、重交通等级和中级变异水平,查表4初拟普通混凝土面层厚度为0.22m 。基层可选用水泥稳定粒料,厚0.18。垫层为0.15m ()[]()[] 次 420 1105.98805 .039.0365105.01210036511?=?-+=-+=r r N N t e η

的低剂量无机结合料稳定土。普通混凝土板的平面尺寸为4.5m,长5m 。纵缝为设拉杆的平缝,横缝为不设传力杆的假缝。 3、路面材料参数确定 取重交通等级的普通混凝土面层,查表5得弯拉强度标准值 5.0MPa ,弯拉弹性模量标准值31GPa 。中湿路基路床顶面回弹模量查表6得30MPa ,低剂量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垫层回弹模量为600MPa,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回弹模量为1300MPa. 4、计算基层顶面当量回弹模量 MPa h h h E h E E X 101315.018.015.060018.013002 22 222 212 222 11=+?+?=++=1 2 2112213 22311) 11(4)(1212-++++=h E h E h h h E h E D X 57 .2)15 .06001 18.013001(4)15.018.0(1215.06001218.013001233=?+?++?+?=-m E D h X X x 312.01013 57 .21212 33=?==293 .430101351.1122.651.1122.645.045 .00=??????????? ??-?=??? ???? ???? ? ??-?=--E E a X

2016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水泥产业政策限制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 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

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 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 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 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 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 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 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 办公室确认盖章); 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 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新投资建设(包括新增熟料生产线)的企业申请许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