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违法合同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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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违法投标行为致无效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处理

违法投标行为致无效合同的问题分析及处理

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冰广东省佛山市528251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市场逐步地全面向国外开放,国内建设行业将迎来新的时代,同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竞争性的选择承包人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投发包人择优秀的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制尚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现实的工程案例对建设工程招标中违法行为致使无效合同的问题作分析以及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无效合同、分析、处理

1工程案例背景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一项约5千多万的市政道路施工工程总建安费约人民币5780万元,于20XX年12月底在网上(区级)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要曾成功地独立完成过1项或以上质量合格的(单项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依照招标文件流程、招标评委评定,排名第一是一间浙江施工单位顺利中标,但评标公示期间纪委(区级)收到匿名投诉,指出中标单位的工程业绩存在造假,招标要求5000万或以上的业绩实际的工程造价只有3000多万。收到投诉后,招标办暂发中标通知书,然后纪委、建设单位与招标办专程去中标单位所在地核实情况。但由于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不配合,致使投诉情况无法核实。投诉情况不能核实,重新招标就没有法理依据,对中标单位的处罚就更无从说起了。考虑到当下中国建设市场环境,挂靠现象满天飞,仍有不少投标单位钻法律的漏洞,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也尚未完善。但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非常急,时间拖不起。基于查无罪证的考虑,投标办在20XX年3月在招投标网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内没再收到投诉,于是公示期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按计划施工,施工到工程进度70%时,上一级(市级)纪委又收

到该工程的同样投诉,并且提供比较确凿证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针对该事进行处理。现在分析一下整个事情过程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2相关部门的对投诉处理程序的合理性

根据《招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强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处理投诉问题,要先掌握两点:第一、正确区分质疑还是投诉;第二、界定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的身份。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提出的是质疑。由于现行法律规章都没有对质疑提出主体作出要求,个人认为:无论是谁,哪怕与这个招标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人,都可以对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和违规现象进行举报。这也符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精神。如果提出的是投诉。除了投标人可以提出投诉。那就要界定其身份是不是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列,即提出者是不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

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

报的方式关注这个招标项目。

按照本案例情况,提出者是匿名者身份不明,应不能界定属于投标人,是否其它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明确。再者投诉者应表明身份及提出相关证明的。而不案例中投诉人是匿名而第一次投诉没相关有关证据。因此,以第一次投诉情况来判断,投诉人只认为是一个质疑者,第二次投诉是提出相关证据,但也无法认定是投标者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根据这样界定的话,这匿名的质疑者质疑的问题相比投诉者法律效力是低的。这样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更大自主断定权的,因此第一次在查无凭证,且公示中标结果无投诉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合符相关法律规定。

3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合法、合理处理本事件

下面的探讨必须首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假定投诉的事情施工单位用假业绩投标这事情是真实存在的,有了这前提条件再探讨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理才有意义,按《招标法》、《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的,只能在自已权力范围内做合法合理的处理。

3.1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虽然20XX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②没有资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

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施工合同解释》关

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而《招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违反了招投标本般自由竞争的机制,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认定为无效。《招标投标法》第

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所以行政监管部门是可以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仍然认定本案例中中标单位是中标

无效的,中标无效那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可认定无效。

3.2施工合同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最困难的,往往确认合同无效后怎样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才是是个难题,这个问题历来争论很大。因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只能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通过折

价补偿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项,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自已相应的民事及法律责任。综合《施工合同解释》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合同履行情况不同的无效合同,必将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本案例主要问题是现在已施工至70%,建设单位的应怎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doc

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案() 房地产抵押类型 房产抵押权设定 房产抵押登记材料 房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法规 房产抵押权消灭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 薛诉丁、银行郑州支行确认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薛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丁因经营需要,向被告银行郑州支行申请借款80万元。2003年3月25日,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丁向银行郑州支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3年3月25日至2004年3月25日。同日,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银行郑州支行签订了一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郑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质押物清单》所列明的动产(建筑装饰材料)作为质物,担保丁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并且还约定借款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处理质物净收入的部分,郑州实业有限公司愿与其他担保人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银行郑州支行向丁发放了80万元贷款。2003年4月2日, 银行郑州支行又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丁愿意将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小区42号楼东1单元东、西门的房地产(面积为151.29平方米)抵押给该行。2003年4月23日,支行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该笔贷款将要到期时,银行郑州支行发现借款人丁下落不明,且已将其名下的轿车过户到他人名下。另外,郑州实业有限公司也已擅自将部分质物转移。该行即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提前归还所欠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744元,并对依法变现抵押物和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薛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随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郑州支行与丁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房产买卖协议(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 以下为一则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之诉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联系方式:2566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双方于20**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依照定金罚则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 1、交易标的为XX市**区号的房产,该房产为危房。 2、上述房产交易价为万元。乙方(原告)应支付定金万元。 3、甲方(被告)交付房产应保证房屋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等管道应当完好。 4、甲方(被告)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 5、双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房产买卖协议》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万元。 讼争双方于年月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定金万元,原告付清全部购房款时间延期至年月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及时支付了该万元定金。 最近,原告获悉,被告于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前便在交易标的之上为第三人设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标的上设有抵押,更未在《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提及针对上述抵押的处理方法。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请求贵院,判决如所请。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年**月** 日 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徐某自1995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镇的两间楼房经营,1999年3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2000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年8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80000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2001年至2003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季某以陈某、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 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转租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虽然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当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租赁物损害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同时次承租人也不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因此如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赁权而遭到损害时,其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因为次承租人的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产生的。 综上所述,次承租人在出租人买卖房屋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当原租赁合同未到期时,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合同也仍然有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1.案例某评标委员会准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评标中重点考虑标价、工期、信誉、施工经验四方面要素,各项要素的权重分别为0.4、0.3、0.2、0.1。现有甲、乙、丙、丁、戊五个承包商投标,根据各单位投标书的情况及各因素,得分情况如下,请按综合评估法选择承包商。 2.案例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项目业主准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 1.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2.“如果承包商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3.“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3.案例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造价工程师负责计量。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使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4.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建设工程项目,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公司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2000年9月15日,C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后来,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800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12~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确认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篇一: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郎金锁等与李志亮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辉民初字第265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郎金锁,男。 原告桑梅爱,女。 原告郎金荣,女1978年8月1日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亮,男。 被告李学山,男。 被告郎保良,男。 原告郎金锁、桑梅爱、郎金荣为与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XX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XX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

行了审理。原告郎金锁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建新,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郎保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9年前后,我家在本村(辉县市沙窑乡南窑村上峰丘自然村)建瓦房无间、厨房三间。我们全家在此居??997年郎金锁迁至南寨镇羊郊村。20XX年7月27日被告李志亮、李学山趁郎金锁不在家,将其父郎保良一人拉到辉县市城内他们家中未经原告全家同意签订了原告家位于上峰丘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将原告家的房屋、土地、 树木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李志亮、李学山。随即遭到全家反对。因该房屋、树木以及土地属家庭共有(或使用),被告郎保良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亮辩称,原告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且该买卖协议涉及的房屋建造时原告郎金锁、郎金荣尚未成年,原告桑梅爱早就知道该买卖协议的有关情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志亮、李学山在取得房屋及树木所有权后,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林权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学山与被告李志亮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郎保良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三被告签订的房屋、土地、树木买卖协议的效力;2,原告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3,原告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4,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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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篇一: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范文TOP100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思想汇报专题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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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阶段 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 ※案例: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 ※案例: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最新考试大纲 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2015年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应试人员对招标采购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解决招标采购实际问题的专业工作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1.招标采购 1.1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1.2采购的任务 1.3采购的分类、方式与实施 1.4招标投标的特性 1.5招标与采购的关系 1.6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与联系 1.7招标采购与合同 1.8招标采购知识体系 2.招标投标制度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2.2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2.3招标投标的监督体系 3.招标采购中的经济学和管理学 3.1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成本分类及控制 3.2招标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3.3博弈论在招标采购及其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3.4招标采购价格的形成 3.5招标采购中的资金时间价值 3.6宏观经济效应和市场失灵相关理论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 3.7公共选择理论在招标采购中的应用 3.8寻租理论与制止寻租的对策 3.9招标采购中的质量、数量、时间、价格等管理要素 4.招标采购主要法律法规 4.1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法律的实施,法律责任的分类 4.2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构成和效力层级 4.3《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4.4《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政策 4.5公共采购的主要国际规制 (1)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5.1民商法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侵权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 (2)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无效起诉状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性别),____族,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 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被告在__________区开发了___________楼盘公开销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________小区_____号_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_号的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元。现被告又

无效合同案例 (2)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答“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毕”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他们发现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公司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与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公司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以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的,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又以此购销合同为基础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合同做抵押。由于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不能发生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合同,因此,建立在虚假合同基础上的贷款合同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所有权的正当回归。由于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合同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吴剑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同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合同”也不属“无效合同”,只能是“可撤销合同”,光大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招投标三个案例分析及总结 投标实战策略及案例 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推行招投标制度虽然只有短短10多年的历史,但对于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保证工期和质量,以及有效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行业的造价改革步伐也逐步加快,不断促进整个建筑市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快速转变。从2003年开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快速推广,更给整个建筑交易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招投标双方的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投标方需要不断地充实自身的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才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另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除了靠企业自身的素质和实力外,投标技巧对于能否中标及能否取得更多利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投标技巧是怎样帮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或者减少自身的损失的。 案例一: 某小区商住楼土建项目,某投标单位投递的投标书报价为1080万元,投递投标书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日期尚有3天,然后经过各种渠道了解,发现该报价与竞争对手相比没有优势,于是在开标前,又递上一封折扣信,在投标书报价的基础上,工程量清单单价与总报价各下降5%,并最终凭借价格的优势拿到了合同。 这样的投标策略,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出现,国内招标这种方法也逐渐多了起来。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作出的,而是根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而作出的,会带来恶性竞争的负面作用。而且也不能一味的不顾企业的成本,盲目为了中标而降低报价,导致合同签订后难以履行。 案例二: 某大型公建项目进行招标,标底为8050万元。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7990万元,为了能提早收回资金,以便投入新的项目,该投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将基础工程和柱、墙等项目的单价提高了15%,装饰工程的单价适当下调,做到了总报价仍然为7990万元,并且在评标时对调整项目单价作了有力的说明,最后中标。在施工过程中,基础工程等施工完后,回收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新项目中。 这一方法是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总的来讲,要保证两个原则:“早收钱”和“多收钱”。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单价的项目。单价的不平衡要注意尺度,不应该成倍或几倍的偏离正常的价格,否则业主可能会判为废标,甚至列入以后禁止投标的黑名单中,就得不偿失了。一般情况下,比正常价格多出15%,30%的幅度,业主都是可以接受的,投标人可以解释为临时设施的搭建、材料和设备订货等预先支出的费用。 不平衡报价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报价时高低互相抵消,总价上却看不出来;履约时所形成的数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单价调低,损失也就降到最低;数量多,完成

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制定机构 D.地方性规章部门机构 2. 中央投资项目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是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 .300 C 3. 下列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B.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适用 C.只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D.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也必须适用 4.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13 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A.社会中介组织 B.政府机构组织 C.事业单位组织 D.社会经济组织 5.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 C.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 D.具有能够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 下列哪项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D.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 7.《招标投标法》规定,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对预乙级资格在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 % % % % 8.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主要采用()2 计费方式进行收费。 A.投资比例 B.定额累进 C.差额累进 D.差额定率累进 9.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 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手续费收取()。 10.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是()。 A.程序监督 B.当事人监督 C.现场监督 D.监督检查 1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处理意见 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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