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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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

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

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

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

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

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

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

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

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创业投资公司经营计划管理规定图文稿

创业投资公司经营计划 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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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经营计划管理,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经营计划横向划分为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三个层次;纵向划分为天一创投计划、天一创投职能中心计划、各子集团计划等层次。 第三条公司建立“上下结合拟定、推进计划”的计划管理体系,按照PDCA(计划、执行、监督检查、调整)循环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天一创投及各子集团。 第二章经营计划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天一创投设立经营计划会,指导公司年度、季度经营计划的编制,对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计划的调整。 第六条年度、季度经营计划会由天一创投总裁、副总裁、各子集团总经理、天一创投各职能中心总监组成;月度经营计划会由天一创投总裁、副总裁和战略投资中心总监、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组成。 第七条天一创投战略投资中心是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季度经营计划与月度经营计划,天一创投综合运营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考核。

第八条天一创投各职能中心根据公司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子集团依据天一创投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各子集团下属单位根据本子集团经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计划指标。 第十条经营计划会以季度为单位考核天一创投职能中心、各子集团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职能中心、各子集团的薪酬挂钩。 第十一条经营业绩的统计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反馈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禁止弄虚作假。 第三章经营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与上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天一创投战略投资中心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三条天一创投每年10月中旬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一步:天一创投总裁组织年度经营计划启动会,审视公司战略,通过对历史业绩的回顾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确定下一年度的主要经营目标; 第二步:天一创投各下属单位结合自身状况就本单位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提出建议;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 见 常办发〔2011〕37号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培育等方面的有效作用,加快引进一大批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积极助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加速发展,现就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企业 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多渠道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在我市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内资创投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实收资本不足部分可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进度5年内分期注入认缴出资。 市设立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参股设立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面向市内外,区分不同产业门类,优选一批实力较强、业绩优良的知名专业创投企业,与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签约,约定每年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数量。对签约创投企业选定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投企业共同投资。 二、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发挥创投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引进、评审、投资、管理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成长。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经发管委企业金融业务风险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发管委企业金融业务风险投资项目的流程、提高效率、控制相关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应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经发管委下设的企业金融服务部牵头组织企业金融风险投资业务具体工作,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 第四条经发管委下属分支机构包括各分、子公司及单体营业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市场开发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开发 第五条提请立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性标准 1、行业选择 行业符合“两高六新”,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和“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重点投资于行业具有良好成长性、符合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科技(含互联网)、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文化与传媒、消费与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2、核心竞争力 公司在市场、技术、成本、品牌、资源、管理、人才等方面应至少具备两项以上的核心竞争能力。 3、主营业务 3.1公司的主营业务清晰,业务专一性较强,商业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够将绝大部分的资源与精力投入到公司的主营业务中来,体外无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产业,同时亦无盲目多元化的情况与倾向。 3.2公司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4、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的诚信度、创业精神、管理能力及稳定性 4.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无历史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税收、资信等)。 4.2团队结构合理,目标一致,具有合力,且具备创业热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清晰的认识与执行能力。 4.3管理团队中要有具备行业从业经验的不同类型人才,包括技术、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等。 4.4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或具备较强的可塑性

创业投资企业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一条是出自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今天我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解读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 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受《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编委会的委托,我就创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作个简要解读。 为促进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状况与问题,建立我国创业投资行业评价机制和相关扶持政策评估机制,有针对性地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促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我司与中国创投专委会从去年开始,基于全国互联互通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数据与信息系统”,编纂《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今年的发展报告,除继续全面汇总分析“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概况”、“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投资行为与股本退出分析”、“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收益、税收优惠与经济社会贡献”、“各省区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发展50强”、“典型地区创业投资发展与经验”等行业和地区发展情况外,还收集整理了198家未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信息,提高了报告的全行业覆盖性。此外,还就2 010年10月出台的《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了解读。为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专题研究篇中,增加了有关欧美创业投资发展概况和经验的研究报告。 基于今年发展报告的基础数据和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十大主要特点: 一、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产规模呈持续增长势头 尽管2008年以来,全球创投业受国际金融危机拖累呈现出负增长态势,但我国创投业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截至2010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共计632家,较上年增长31.67%。 鉴于创业投资企业从设立到备案具有时滞,仅按备案年度统计不能反映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实际设立年份,我们还按设立年度口径,对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增长状况进行了分析。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2006年当年(即办法施行的第一年)全国新设立的目前仍备案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即达48家。特别是在20 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后的2007、2008年,分别达119家、126家。尽管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全球创业投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但2009年仍达122家。2009年10月创业板的开通,极大地激励了创

风险投资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风险投资管理》模拟试卷一 注意: 1.试卷保密,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撕页,否则成绩作废。请监考老师负责监督。 2.请各位考生注意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全部成绩以零分计算。 3.本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90分钟。 4.本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所有答案必须答在答题卷上,答在试题卷上不给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1、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中,基金发起人实收资金应在基金规模的()。 [A] 10%以上[B] 30%以上[C] 50%以上[D] 80%以上 2、风险投资家在选择项目时最看重()。 [A] 产品[B] 人才[C] 市场规模[D] 技术 3、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行渠道里不包括下列()方式。 [A] 私募[B] 直接销售[C] 包销方式[D] 政府购买 4、我国第一家规范的基金公司是()。 [A] 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B] 华夏基金 [C] 融通基金[D] 博时基金 5、风险投资方式以()形式为主。 [A] 贷款[B] 股权[C] 获取研究专利[D] 以上都不是 6、以下不属于做市商制度的作用的是()。 [A] 提高上市公司知名度[B] 提高NASDAQ市场上柜证券的流通性 [C] 使交易的透明度降低[D] 具有发现价格的功能 7、在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上,()依然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A] 国家投资[B] 有限私人合伙制 [C] 公司制风险投资[D] 有限合伙制 8、绝大多数风险资金都流向了()行业。 [A] 高科技产业[B] 房地产行业[C] IT行业[D] 通讯行业 9、封闭型基金()。 [A] 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或出售股票[B] 不发行债券或优先股 [C] 需要增加资本时可以增加普通股[D] 有固定的股份总额 10、()是全球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 [A] 美国纳斯达克NASDAQ [B]欧洲证券商电子交易系统EASDAQ [C] 伦敦二板市场AIM [D] 台湾柜头市场OTC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性)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 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备案管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两级管理门:国\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设立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

一、创业投资的基本概念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通过向不成熟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 创业投资也被称做"风险投资",但这种叫法并不贴切,它不能表达出Venture Capital的真正内涵。"Venture"表示"主动进行的可能需要承担风险的行为及其取得的结果",尤指"冒险行为"、"创新行为"、"创业企业"等。如把创业企业称作"New Venture","合资企业"称作"Join Venture"等。综上所述,把"Venture Capital"译为"创业投资"最为准确。 创业投资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特别强调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其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甚至是仅仅处在构思之中的企业。它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创业资本家便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所以创业投资往往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美国,70%以上的创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从而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二、创业投资的基本特点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通常是经营历史较短或没有经营历史的创业企业,很难依据经营业绩对投资对象作出较准确的评价。风险相对较大,一般投资者不愿问津。 2、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即创业者)之间建立的是同舟共济的紧密关系。创业者往往是技术发明人,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企业处于初创阶段,创业资本的投入缺乏可靠的担保和抵押。为了保证投资的成功,投资者必须较多地介入项目(企业)的管理,从机构的创建到管理队伍的确定,从产品开发到市场开拓再到融资策划,始终与创业者患难与共。 3、分轮次投入策略 创业投资与一般投资不同,在初次投资到取得投资回报前,往往对投资对象进行多次投资,这主要是针对项目的高风险而采取的投资策略。由于创业企业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奋斗,才能被市场认同而获得成功。创业投资家根据项目(企业)的发展情况,将资金分期投入,最初投资额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不断地跟进投入。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通过这种策略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4、多对多的投入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研究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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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目录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2、企业分立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五)印花税 三、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契税 (二)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被分立企业股东的涉税政策 五、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有效把控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涉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现对企业重组之企业分立的涉税政策及税收筹划做以下分析。 一、相关含义 1、企业重组 企业重组,在不同的税收文件中有不同的叫法。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将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纳入改制重组的范围。 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将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企业出售、置换等方式又叫兼并重组。 财税〔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一文中又只提到了企业兼并,通常理解也应包括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等内容。 2、企业分立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分立企业的涉税政策 (一)营业税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

北语网院《风险投资管理》作业3

单选题 1(4分) : 香港创业板以( )为定位主题. A: 年收益 B: 分红比例 C: 增长潜力 D: 规模小巧 2(4分) : 有关风险企业发展种子期的特征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A: 从实验室的样品到形成正式产品 B: 资金需求量小 C: 风险小 D: 市场需求小 3(4分) : 有关风险企业发展成熟期的特征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A: 市场规模最大 B: 资金需求量小 C: 技术风险小 D: 市场风险小 4(4分) : 风险投资基金又称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_____________筹措资金,通过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以长期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某一产业的基金。 A: 私募方式 B: 公开募集 C: 上市募集 D: 银行贷款 5(4分)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于哪年施行?() A: 1996 B: 2001 C: 2005 D: 2009 6(4分) : 对一些重要事项亦有表决权,如合伙人协议的修改,在期满前解散有限合伙组织或延长基金的期限,解雇一般合伙人,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等。一般要求有()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上述内容变更才生效。 A: 50% B: 2/3 C: 75% D: 80% 7(4分) : 一般来说,下列哪种退出方式的收益率最低?() A: 公开上市 B: 被大公司兼并 C: 企业自行收购 D: 破产清算 8(4分) :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高技术风险企业面临的主观风险:() A: 决策风险 B: 政策风险 C: 技术风险 D: 管理风险

9(4分) : EASDAQ上市的条件不包括( ) A: 必须有一个上市推荐人 B: 必须有两个做市商 C: 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30% D: 股东人数不能少于100名 10(4分) : 二板市场的新市场模式是完全重起炉灶、单独开设的二板市场,下列哪国或地区的二板市场采取的是新市场模式?() A: (EURO-NM B: NASDAQ C: 创业板市场 D: AIM 11(4分) : 对保荐人来说,要具备不少于()港元的实缴股本或不可分派储蓄。 A: 500万 B: 1000万 C: 1500万 D: 2000万 12(4分) : 下列哪项不属于高技术风险投资的财务风险。() A: 资金投入风险 B: 资金使用风险 C: 竞争风险 D: 后续资金风险 13(4分) : 下列哪项不是风险资本家参与风险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内容。() A: 组建董事会 B: 员工管理 C: 策划追加投资 D: 监控财务业绩 14(4分) : 有限合伙制的集资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种是承诺制。 A: 股份制 B: 基金制 C: 贷款 D: 证券制 15(4分) : 风险投资的投资者包括:() A: 公司养老基金、公众养老基金、慈善机构捐赠基金 B: 银行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C: 外国投资者以及富裕的家庭和个人 D: 上述都是 判断题 1(4分) : 对财产保险是风险回避的一种。() A: 对 B: 错 2(4分) : 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9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以富有的个人和家庭为主A: 对 B: 错 3(4分) : 二十一世纪以来,机构资金和产业资本是美国风险资本的两大来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定稿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

创业投资公司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编制参考)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部 二OO二年一月制

摘要 讲明:在两页纸内完成本摘要。 【摘要内容参考】 1.公司差不多情况(公司名称、成立时刻、注册地区、注册资本,要紧股东、股份比例,主营业务,过去三年的销售收入、毛利润、纯利润,公司地点、电话、传真、联系人。) 2.要紧治理者情况(姓名、性不、年龄、籍贯,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政治面目,行业从业年限,要紧经历和经营业绩。) 3.产品/服务描述(产品/服务介绍,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特性,产品的竞争优势。) 4.研究与开发(已有的技术成果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竞争力及对外合作情况,差不多投入的研发经费及今后投入打算,对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 5.行业及市场(行业历史与前景,市场规模及增长趋势,行业

竞争对手及本公司竞争优势,以后3年市场销售预测。) 6.营销策略(在价格、促销、建立销售网络等各方面拟采取的策略及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 7.产品制造(生产方式,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成本操纵。) 8.治理(机构设置,职员持股,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治理,人事打算。) 9.融资讲明(资金需求量、用途、使用打算,拟出让股份,投资者权利,退出方式。) 10.财务预测(以后3年或5年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 11.风险操纵(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拟采取的操纵措施。)

目录 摘要 (1) 第一部分公司差不多情况 (3) 第二部分公司治理层 (5) 第三部分产品/服务 (9) 第四部分研究与开发 (11) 第五部分行业及市场情况 (13) 第六部分营销策略 (15) 第七部分产品制造 (17) 第八部分治理 (19) 第九部分融资讲明 (21) 第十部分财务打算 (23) 第十一部分风险操纵 (24) 第十二部分项目实施进度 (25)

创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章股权处置的管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一创投的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天一创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天一创投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天一创投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天一创投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天一创投主营业务相关,且对各子集团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六条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天一创投为对外投资主体。各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 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 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 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 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 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 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 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 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 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 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39号???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目录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发布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 展开 编辑本段发布令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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