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1年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1年国家林业局计财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 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

参考大纲》的通知

规开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

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的申报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和《〈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详见附件1、2、3,电子版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d6763164.html,中“公告公示栏”)。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1、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2、《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

3、《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项目建议书大纲附表

可研报告大纲附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林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建设,不断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同时,进一步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兴林与富民的和谐统一。

二、建设范围和重点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分为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建设范围包括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重点地区沙化(地)治理。

1、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

建设范围包括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重庆等省(市)。重点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效防护林改造等多种治理措施,以营造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为主,在造林林种的选择上尽量选择生态、经济效益兼顾的树种,力争通过项目建设,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太行山绿化工程

建设范围包括北京、河北、山西、河南等省(市)。重点建设太行山区生态屏障,搞好海河源区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和建设,要通过大力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低效林改造恢复植被,建立乔灌相结合的防护林体系。要因地制宜,适当发展特色经济林和生态经济林。

3、重点地区沙化(地)治理

(1)黄河故道沙地综合治理

建设范围包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重点以改良土壤和遏制土地沙化为目的,造林种草,营造农田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和高效经济林,并通过林粮、林果、林草等间作,改良沙化土地,提高平原地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重点地区沙地治理

建设范围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采用封沙与人工造林结合的方式,加强林灌草植被建设,建立以森林为主体、林灌草相结合的防风固沙体系,遏制沙化扩展。同时,鼓励在适宜地区种植沙生经济作物,科学发展沙产业。支持全国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巩固治沙成果。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建设范围以木本粮油,特别是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为主,加强区域特色名优经济林、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以及花卉示范基地建设。

1、木本粮油经济林示范基地建设

重点扶持油茶、核桃、油橄榄、红枣、板栗等主要木本粮油品种。

(1)木本油料基地建设

油茶基地建设

在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区,重点发展油茶基地建设。要对现有油茶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选择国家级和省级良种审定机构认定审定的油茶高产新品种,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油茶林示范基地,加强新造油茶林的抚育管理。

核桃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重点加强核桃基地建设。要对现有的核桃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选择国家级和省级良种审定机构认定审定的核桃新品种,并应用配套丰产栽培技术,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高效核桃林示范基地。

油橄榄基地建设

在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适宜地区,建设油橄榄生产基地。要对现有的油橄榄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引用适生高产新品种,在宜林荒山荒地建设高产油橄榄示范基地。

(2)其他主要木本粮油示范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重点扶持红枣、板栗、柿子、仁用杏等主要木本粮油品种示范基地建设,要积极选育良种,推广应用新品种先进栽培管理技术,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的木本粮油产业生产示范基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

2、区域特色名优经济林基地建设

在适宜地区,重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榛子、香榧、枸杞、蓝莓等干鲜果品及木本药材等,建设优质高效示范基地。切实加强区域特色经济林产品的科技成

果转化和应用,不断提升产品产量和品质,打造名优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3、林下资源开发和利用

鼓励支持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以及国有林场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林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鼓励和扶持有示范带动作用、能增加林区(林场)职工就业并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经济林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示范基地,逐步增强国有林区(林场)经济发展活力,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促进职工增收。

4、花卉示范基地建设

要以现代化高效花卉基地建设为重点,打造有国际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树立品牌创优意识,严格执行行业或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发挥地域优势,实行规模化经营,全面提高花卉产业档次和产品质量,扩大我国花卉产业的国际影响。

三、立项条件和扶持对象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项目建设区范围明确,并且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区域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2000亩,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80

万元。在项目县布局上避免与其它工程交叉,在资金使用上避免重复安排。

扶持对象:项目区所在的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等。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立项条件:开发的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依法纳税,资产状况良好,并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自筹资金的比例,对于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70%;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国家鼓励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

扶持对象:农村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基层林业专业技术推广组织、省级及以下林业科研单位、经济林生产企业(重点支持经济林产业龙头企业)。

四、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的整

地、植苗、封育、幼林管护、低效林改造及所需的种子、苗木、苗圃建设和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等。其中用于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等投资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

项目建设资金用于直接生产的不低于70%。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林种植所需的整地、植苗、抚育、施肥、病虫害防治以及采摘等;经济林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产后处理以及初加工所必需的设备;花卉种植所需的温室大棚等建设。其他资金可用于林道、输变电、排灌等附属设施建设以及前期工作和必要的科技推广、农民培训等。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上报材料。林业生态示范项目需上报由具备林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详细内容参照“《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2)。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需上报由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林业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内容参照“《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

(二)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对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备选项目。省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逐级评估、审查、论证,要建立项目评估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

(三)国家农发办将于近期下达各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各地应在国家林业局下达2011年项目申报通知后,于8月底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发办联合申报项目。报国家林业局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的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项目简表。

附件2

《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

1、总论

1.1 项目概要

1.1.1项目名称

格式:×××省×××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

1.1.2项目实施单位

1.1.3项目法人代表

1.1.4建设地点

具体到乡镇一级

1.1.5主要建设内容、规模

包括人工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固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某一种或几种生态示范类型作为建设内容)

1.1.6项目建设期

1年

1.1.7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1.1.8建设效益

1.2 编制依据

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4 结论

简要描述项目建设作用与投资的可行性。

2.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项目背景及意义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3、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3.1 建设地点或范围

3.2 项目区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林业生态建设情况等。

3.3项目建设条件

3.3.1基础设施条件

3.3.2苗木供应条件

3.3.3自然立地条件

3.3.4工程实施有利条件

4、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5、项目建设方案

5.1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5.2 规模与布局

人工造林(草)、封山(沙)育林(草)、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固沙几种形式的建设任务及布局,(附图)

5.3 技术措施方案

5.3.1人工造林技术方案

(1)造林地现状

(2)林种选择

(3)树种选择

(4)整地

(5)苗木与植苗

(6)配置模式

(7)抚育管护

(8)苗木供应保障

5.3.2封山育林技术方案

(1)封育区现状

(2)封育类型

(3)封育方式

(4)封育年限

(5)封育措施

5.3.3 低产低效林改造技术方案

(1)低产低效林现状

(2)改造方式

(3)管护

(4)苗木需求量及保障供应

5.3.4 固沙工程技术方案

(1)固沙区现状

(2)固沙技术措施

……

5.4 实施进度安排

实施期限1年,安排到月份。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6.1投资估算

6.2资金筹措

7、效益及风险分析

7.1生态效益

7.2经济效益

项目建成后直接经济效益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7.3社会效益

7.4风险分析

8、保障措施

8.1领导保障

8.2技术保障

8.3组织保障

8.4机制保障

8.5宣传保障

8.6资金保障

9、结论

附表:

1、项目区基本情况表

2、项目建设任务安排表

3、项目建设用苗量及苗木价格表

4、项目建设用工量表

5、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表

附图:

1、项目区位置图

2、项目区现状图

3、项目布局图

附件3

《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第1章总论

1.1 项目概要

1.1.1项目名称

格式:×××省×××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品种)基地示范(或加工)项目

1.1.2项目主管单位

1.1.3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人员结构等。1.1.4项目建设地点

具体到乡镇一级

1.1.5建设性质

新建或改扩建

1.1.6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主要为示范基地面积

产品规模:示范基地生产品种及产量;如有加工项目,还需增加加工产品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建工程、道路建设、灌溉工程等。如有加工项目,还包括所需相应设备与土建工程。

1.1.7建设期限

1年

1.1.8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1.1.9 项目效益

1.1.10科技支撑单位

1.1.11编制单位(可选)

1.2可研报告编制依据

1.3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内容多可另成章节)

1.3.1 建设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发展历程(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等

1.3.2建设单位财务状况

1.3.3 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1.3.4 单位或依托单位研发能力

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5综合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评价),风险评估,带动作用,问题及解决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2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2.1项目建设背景

阐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及理由(如区域经济、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存在问题等)。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从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社会能力等方面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3章建设条件

3.1项目区概况

3.1.1地理位置

3.1.2自然资源状况

(1)气候

(2)水文

(3)土壤

(4)大气环境

(5)地形地貌

3.1.3社会经济状况

(1)行政区划与人口

(2)交通运输

(3)供电及通讯

3.1.4 林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3.1.5本项目产业及项目关联产业发展状况

3.2 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3.3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分析

3.3.1有利条件

政策、资源、市场、科技、基础设施条件等

3.3.2不利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4章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4.1市场分析

4.1.1市场调查

4.1.2市场预测

4.2市场营销

4.2.1营销策略

4.2.2营销方案

4.3市场风险分析

4.3.1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4.3.2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第5章项目建设方案及实施进度

5.1建设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5.1.1指导思想

5.1.2建设原则

5.1.3建设目标

5.2 项目建设规模与布局

5.2.1 示范基地建设规模

5.2.2 建设布局

5.3 生产技术方案或生产工艺流程

有产品加工的项目,还需简述产品加工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示范项目,生产技术方案各不相同,以下内容仅作参考。

5.3.1园地选择

5.3.2栽植区划分

5.3.3品种选择

5.3.4种苗

5.3.5栽植密度

5.3.6整地及栽植

5.3.7土肥水管理

5.3.8整形修枝

5.3.9病虫害防治

5.4 建设内容及规模

5.4.1 示范基地建设

包括品种或品种引进,整地,土壤改良等。

5.4.2生产设施建设

5.4.3基础设施建设

有产品加工的项目,增加相应的建设内容

5.5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分月安排进度,绘制项目建设进度表

第6章环境影响评价

6.1 环境现状

6.2环境影响分析

说明并分析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6.3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如,废弃物处里、污水处理,产品质量安全方案等。

6.4 环境影响评价

第7章项目管理及组织运行

7.1机构设置与职责

7.1.1机构设置

7.1.2机构职责

7.1.3劳动定员

7.2经营管理模式

7.3经营管理措施

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后的管理措施,如工程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

7.4技术培训

根据生产技术要求,对项目单位员工及基地农民开展技术培训的方法、措施和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7.5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第8章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1投资估算依据

8.2投资估算

8.2.1总投资

(1)建设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流动资金

其中:铺底流动资金。

(3)其它

需说明具体投资渠道

8.3资金来源

8.3.1中央财政资金

8.3.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8.3.3自筹资金及来源

8.3.4银行贷款及其它

8.4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财政资金

使用范围、报帐管理等。

8.4.2自筹资金

8.4.3银行贷款及其它

第9章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结论

9.1经济效益分析

9.1.1 基础数据

项目计算期、相关的取费标准、财务制度规定、税收政策、银行贷款利率等。

9.1.2 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1)销售(营业)收入

(2)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9.1.3 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9.1.4 财务效益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

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税后、静态),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和财务净现值(税后)等。

(2)银行贷款清偿能力分析(有贷款项目)

9.1.5 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图、表表示及文字说明。

9.1.6 财务评价结论

9.2社会效益分析

辐射带动能力分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与林农增收致富分析等。

9.3生态效益分析

9.4 综合评价结论

9.4.1 结论

9.4.2 建议

附表

1、项目投资估算表

2、流动资金估算表

3、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表

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表

6、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6-1、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7、现金流量表

8、银行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有贷款项目)

9、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

附图

1、项目区位置

2、基地现状图

3、项目布局图或平面布置图

4、其它附图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

3、项目单位近年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单位龙头企业认定材料

5、其它证明项目实施能力、认证新技术等材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

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流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流程 土地治理项目 一、前期工作阶段: 总体规划:县级农发办事机构依据国家农发办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规划,以及本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五年总体规划。 前期准备:(一)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的主体意识。(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由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是否愿意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和是否自愿筹资筹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制项目建议书:(一)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指导乡镇等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

建立项目库:(一)项目建议书经省(地)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委托县级农发办事机构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方可存入项目库。(二)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报想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报上级农发办事机构。(三)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采取竞争立项办法,从项目库中选择扶持项目。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依据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议书,由有资质的单位或县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作为年底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依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加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质量。 评估审定:(一)省级或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对所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定或审查。(二)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抽查。(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或审查意见和项目实施考察结果,择优确定项目。(四)需国家农发办办组织评估审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在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下达前报送国家农发办。(五)项目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评估人员的职责。 二、申报批复阶段: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农综办〔2007〕50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第73号 2002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集 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3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6]95号)的要求,我局正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程序,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该通知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dd6763164.html,)、国家林业局(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dd6763164.html,)的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单位可按下列要求推荐本单位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委员人选要求 (一)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利用、科研和教育等方面的技术专家; (二)热心森林公园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的在职人员。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公函;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三)两张两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四)相关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寄达我局科技司。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邮编:100714 联系人:程强 电话:(010)84238708 传真:(010)64213084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二ОО七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标准化委员征集通知

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注:技术委员会编号不用填写;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年工作要点 2009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一年。做好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持农民增收良好势头、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要点是: 一、以粮食主产区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大规模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标准农田比重”、“推进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力度”等要求,切实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稳步提高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继续坚持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中央财政资金分配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倾斜,项目安排要进一步向13个粮食主产省份集中。各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省份要进一步集中资金,重点加大对本地区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粮食生产大县(市、农场)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集中连片地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促进大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二)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投入的比重,确保达到75%以上,重点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投入。除少数生态建设任务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各省(区、市)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合字[2017]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08.25 【实施日期】2017.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 (办合字〔2017〕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7年4月27日,第7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这是首次以联合国名义做出的全球森林发展战略,彰显了国际社会对林业的高度重视。规划阐述了2030年全球林业发展愿景与使命,制定了全球森林目标和行动领域,提出了各层级开展行动的执行框架和资金手段,明确了实现全球森林目标的监测、评估和报告体系,并制定了宣传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导向作用。 现将《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

考。 特此通知。 附件: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附件 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 一、引言 (一)愿景与使命 1、森林属世界上最具生产力的陆地生态系统,对维系地球生命至关重要。《联合国森林战略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为各层级可持续管理所有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停止毁林和森林退化提供了全球框架。《战略规划》旨在促进林业为推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森林文书》和其他涉林国际文书、进程、承诺和目标做出贡献。 2、《战略规划》为联合国系统开展涉林工作提供参考,加强联合国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协同增效,以实现共同的愿景与使命,并为加强“国际森林安排”(详见19-22段)及其组成部分的协调与指导提供了框架。 愿景 3、所有类型森林及森林以外树木得到可持续管理,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为当代和子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科技 【发文字号】林科发[2014]2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办资字[2014]32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 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资字〔2014〕32号) 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系统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的管理,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力度,有效地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专员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和监督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专员办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专员办督查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批转查办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2019年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部门决算

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 2、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并督促实施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 3、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上级申报项目。 4、组织评估、论证各项目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 5、负责对各项目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安排和调整,审批项目实施计划,并指导、督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组织竣工项目验收。 6、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督促各项目区运用开发成果,发挥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工程建后管护,不断优化农牧业结构。 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茌平县开发办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 2、建设性质:指新建或改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4、建设地点、规模、期限及建设内容 5、项目申报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6、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 7、资金筹措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简要说明项目达产年的产量和销售收入,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内 的新增产量、年平均销售收入、总成本、利润、税收、投资利润率、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 值、静态投资回收期。 9、目辐射范围及带动能力重点说明项目的辐射区域,带动农户数量,基地规模,农民 人均纯收入增长量,增加就业人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包括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方针 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关于扶持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关政策,项目所在省、地、县的农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项目所在省农发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定意见等。 三、综合评价和论证结论: 1、综合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境评价等。 2、论证结论 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阐述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主要依据,如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行业规 划、投资方向、市场因素,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决定等。 二、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主导产业结构、布局,基地建设规模和龙头企业分 布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分析阐述项目建设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 构,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提高农业科技含 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建设条件 一、项目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 2、自然资源状况:包括水文、气象、土壤、河流水系等。 3、社会经济状况:包括耕地面积,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项目所在县产业结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 入情况等。 4、项目关联产业的发展现状:产前、产中、产后的发展现状 5、项目建设地点选择 二、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 2、资源优势 3、市场优势 4、科技开发能力 5、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通讯、能源及市场建设状况等。 三、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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