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专利法twpatentlaw

台湾专利法twpatentlaw
台湾专利法twpatentlaw

【标题】台湾专利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86-12-24

【实施日期】1949-01-01

【有效性】有效

台湾专利法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四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四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二~十四、四二、五六、五九~六一、六五、六七、六九、七五、七六、八二、八八~九二、一OO、一O四~一O八、一一O、一一二、一一五、一一六、一二二、一二四~一二七、一二九条条文;并增订第四三之一、八五之一、八八之一、八八之二条条文

第一章发明

第一节通则

第一条(申请专利之要件)

凡新发明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第二条(新发明)

本法所称新发明,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实验而

发表或

使用,于发表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发明核准专利者,不在此限。

三经陈列于政府主办或政府认可之展览会,于开会之日起,逾六个月尚未

申请专

利者。

四申请专利前,大量制造,而非从事实验者。

五运用申请前之习用技术、知识显而易知未能增进功效者。

第三条(产业上利用价值)

本法所称具有产业上利用价值,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不合实用者。

二尚未达到产业上实施之阶段者。

第四条(不予发明专利之情形)

下列各款不予发明专利:

一饮食品及嗜好品。但其制造方法不在此限。

二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但植物新品种及微生物新菌种育成方法不在

此限。

三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

四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

五游戏及运动之规则或方法。

六其他必须藉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实施之方法或计划。

七物品新用途之发现。但化学品及医药品不在此限。

发明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或发明品之使用违反法律者,不予专

利。

第五条(军事秘密发明之收用)

发明于军事上有秘密之必要者,其应得专利之权利,得由政府收用,给以相当

之报酬。

第六条(专利权与专利期间)

申请专利之发明,经审查确定后,给予专利权,并发证书。

专利权期间为十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十八年。

第七条(处分之允许)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得让与或继承。

第八条(追加专利)

专利权期内,专利权人有再发明时,得申请追加专利。但其期间至原专利权期

间届满时为止。

第九条(再发明之申请专利)

利用他人之发明或新型,在其专利权期内,再发明者,得申请专利。但再发明

人应给专利权人以相当之补偿金或协议合制,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十条(专利局之设置与职掌)

关于专利事项,于经济部设立专利局掌理之;在未设立专利局前,由经济部指

定所属机关掌理之。

专利局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条(专利程序法定期间之延展)

专利局于居住外国及边远或交通不便之地者,得依职权或据申请,延展其对于

专利局应为程序之法定期间。

第二节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之手续)

申请专利,由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图式、模型或

样品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说明书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

受让人或继承人申请时,应叙明发明人姓名,并附具受让或继承证件。

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发明,其专利申请,由各该条所定专利权归属者为

之。

第十三条(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申请专利及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委任专利代理人办理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有关事项,应委任

专利代理人办理之。

专利代理人,应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其资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外国人申请专利之互惠原则)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无相互保护专利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

互订经经济部核准保护专利之协议,或依其本国法律对中华民国国民申请专利,不予受理者,其专利申请,得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先申请主义及同日申请之处理)

二人以上有同一之发明,各别申请时,应就最先申请准予专利,如同日申请,

则令申请者协议定之,协议不谐时,均不予专利。

第十六条(原发明人之再发明专利)

原发明人与他人有同一之再发明,同时申请时,应予原发明人以专利。

第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之连署)

二人以上共同申请专利或为专利权之共有者,办理一切程序时,除约定有代表

者外,应共同连署。

第十八条(共有专利申请权让与之限制)

专利申请权为共有时,各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

让与他人。

第十九条(承受专利申请权名义之对抗要件)

承受专利申请权者,如非在申请时,以承受人名义申请专利,或在申请后向专

利局申请变更名义者,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为前项之申请者,不论让与或继承,均应附具证件。

第二十条(专利局职员申请专利等之限制)

专利局职员任职期内,除继承外,不得申请专利及直接间接受有关专利之任何

权益。

第二十一条(各别申请㈠)

申请专利权者,应就每一发明各别申请。但两个以上之发明,利用上不能分离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各别申请㈡)

申请专利之发明,实质上为两个以上之发明时,经专利局指示或据申请人声明,得改为各别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日之确定)

依前条各别申请之发明,以最初申请之日为申请之日,追加专利之申请,改为

独立专利之申请,或独立专利之申请改为追加专利之申请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申请日之追溯㈠――异议)

发明为非专利申请权人所申请,经依异议不予专利时,专利申请权人,于异议

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者,以非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之日,为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之日。

第二十五条(申请日之追溯㈡――撤销)

发明为非专利申请权人,请准专利经撤销时专利申请权人于撤销后六十日内,

并在该专利案核准后二年内申请者,以非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之日,为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之日。

第二十六条(程序期间之延误与补行)

凡为有关专利之申请及其他程序者,延误法定或指定之期间或不依限纳费,其

行为均为无效。但声明故障,经专利局认为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故障经认为有正当理由者,得自故障消灭之日起三十日内,并在法定期限届满

后一年内,补行程序。

第三节审查及再审查

第二十七条(审查委员之指定)

专利局局长对于专利申请案,应指定审查委员审查之。

第二十八条(审查委员应回避之事由)

审查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回避:

一审查委员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专利案申请人或代理人者。

二审查委员为该专利案申请人或代理人、七亲等内之血亲、或五亲等内之

姻亲、

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三审查委员其配偶、其前配偶、或其未婚配偶,就该专利案与申请人有共

同权利

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之关系者。

四审查委员现为或曾为该专利案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者。

五审查委员现为或曾为该专利案申请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者。

六审查委员现为或曾为该专利案之证人、鉴定人、异议人、或举发人者。

第二十九条(审定书之制作)

申请案经审查后,应作成审定书说明审定理由。

第三十条(审定书之公告通知)

经审查认为可予专利之发明,应将审定书连同说明书、图式公告之,并通知申

请人,不予专利之发明,应将审定书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再审查之申请)

专利申请人对于不予专利之审定有不服者,得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备具理由书,请求再审查。但因申请程序或申请权人不合法而驳回者,得迳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对公告中发明专利之异议)

公告中之发明,任何人认有违反第一条至第四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

合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异议之答辩)

专利局接到异议声请书后,应将副本发交申请人,限期一个月内答辩,逾期不

答辩者,申请案不成立。但经先行声明理由,准予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再审查案之审定)

再审查时,专利局局长应指定未经审查原案之审查委员审查之,作成审定书,

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审查之面询、实验、补具)

专利局审查时,得令申请人于六个月内到局面询或实验,或补具详细或完备之

说明书,或模型、或样品。

第三十六条(说明书及图式之更正)

专利局依职权或依异议之结果,令申请人更正其说明书及图式。

第三十七条(最后核定之申请)

对于再审查之审定有不服时,得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

愿及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审查之确定)

审定公告之发明,公告期满无人提起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即为审查确定。

不予专利之审定,未依规定请求再审查或经再审查之审定不予专利者,即为审

查确定。但经修正其申请专利范围、说明书、图式、模型或样品后,合于专利要件者,得再行申请专利。

主管机关对专利之申请,认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应于收文后十日内通知补正;

其应行补正事项;应以一次通知之。

主管机关办理审查及再审查,自收文之日起至审定之日止,不得逾一年。但补

正面询及试验期间不计在内。

第三十九条(专利案之公开阅览)

公告之专利案,应将审定书、说明书或模型或样品等在专利局或其他适宜地点

陈列六个月,公开阅览。

第四十条(国防发明公告陈列之限制)

有关国防之发明不予公告,其申请书件,不予陈列。

第四十一条(经异议或撤销者公告之限制)

专利申请权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申请之案件,不再公告。

第四节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之意义)

专利权为专利权人专有制造、贩卖或使用其发明之权。前项发明,若为一种制

造方法者,其专利权效力及于以此方法直接制成之物品。但该物品为他人专利者,需经该他人同意,方得实施其发明。

前项制造方法发明之实施,足以增进公益,物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显有滥用权利情事者,制造方法专利权人得申请专利局核定适当补偿条件后,实施其发明。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适用之例外)

前条之规定,于下列各款情事,不适用之:

一为研究或试验,实施其发明,而无营利行为者。

二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

于专利

申请人处得知其制造方法,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

此限。

三申请前已存在国内之物品。

四仅由国境经过之交通工具或其装置。

五非专利申请权人所得专利权,以专利权人举发而撤销时,其实施权人,

在举发

前,以善意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六自国外输入之物品,系原发明人租与或让与他人实施所产制者。

本条第二及第五两款之使用人,限于在其原有事业内继续利用。

第四十三条之一(专利权效力之限制)

混合两种以上医药品而制造之医药品或方法,其专利权效力不及于医师之处方

或依处方调剂之医药品。

第四十四条(专利案公告之效力)

专利案公告后,暂准发生专利权之效力。

前项效力,因申请不合程序,作为无效或因异议不予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四十五条(专利权之处分)

专利权人得以其发明之全部或一部,有限制或无限制让与他人或租与他人实施。第四十六条(专利权处分契约之限制)

专利权之让与或出租,其契约如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生效力:

一禁止或限制受让人使用某项物品,或非出让人、出租人所供给之方法者。

二要求受让人向出让人,购取未受专利保障之出品或原料者。

三所订让与费或租用费过高,致实施人实施时不能得相当之利润者。

第四十七条(共有专利权实施之限制)

专利权为共有时,除共有人自己实施外,非得各共有人之同意,不得让与或租

与他人实施。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共有专利权移转之限制)

专利权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他人。

第四十九条(让与之手续)

专利权之让与,应由各当事人署名,附具契约申请专利局换发证书。

第五十条(继承之手续)

专利权之继承,应附具证件,申请专利局换发证书。

第五十一条(受雇人职务上发明专利权之归属)

受雇人职务上之发明,其专利权属于雇用人。但订有契约者,从其契约。

第五十二条(受雇人职务有关发明专利权之归属)

受雇人与职务有关之发明,其专利权为双方所共有。

第五十三条(与受雇职务无关专利权之归属)

受雇人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其专利权属于受雇人。但其发明系利用雇用人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依契约于该事业实施其发明。

第五十四条(受雇人发明专利权之保障)

受雇人与雇用人间所订契约,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发明之权益者无效。

第五十五条(请求延展专利权之原因及期间)

专利权人因中华民国发生战事受损失者,得请求延展专利五年或十年,以一次为限。但属于交战国人之专利权,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请准专利说明书及图式之请求更正)

专利权人对于请准专利之说明书及图式,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向专利局请求更正。但不得变更发明之实质:

一申请范围之缩减。

二误记之事项。

三不明了之记载。

前项更正,专利局于核准后,应将其事由刊载专利公报。

第五十七条(请求分为各别专利)

专利权人误将二个以上发明,为一个申请,得有专利权者,得请求专利局分为各别之专利权。

第五十八条(放弃专利权及其他请求之限制)

专利权人未得附有限制之受让人承租人或实施权人之承诺,不得放弃专利权,及为前二条之请求。

第五十九条(专利权当然消灭之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专利权当然消灭。

一专利权期满时,自期满之次日消灭。

二专利权人无继承人时,专利权于专利权人死亡之日消灭。

三专利权人逾应缴专利年费之补缴期而仍不缴费时,专利权自原缴费期限

届满之

日消灭。

四专利权人自行放弃时,自其书面表示之日消灭。

第六十条(专利权应撤销之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专利权,并追缴证书:

一违反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者。

二专利权人为非专利申请权人者。

三说明书或图式故意不载明实施必要之事项,或故意记载不必要之事项,

使实施

为不可能或困难者。

四说明书之记载非发明之真实方法者。

第六十一条(撤销专利权原因之举发)

前条第二款之举发,限于有专利申请权人。其他各款,任何人得附具证据,向

专利局举发之。

异议案及前项举发案,经审查不成立确定者,任何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及同一证据,再为举发。

第六十二条(举发案之处理)

前条举发案之处理,准用本法关于再审查各条之规定。

第六十三条(专利权撤销之效力)

专利权经撤销者,专利权之效力,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十四条(追加专利权之独立效力)

专利权撤销,其追加专利未撤销者,视为独立之专利权,另给证书,至原专利

权期满时为止。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得丧变更之公告)

专利权之核准、变更、撤销或消灭,专利局应将其事由刊载专利公报。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簿应记载事项)

专利局应备专利权簿,记载核准专利之发明之名称,专利期限,专利权人代理

人姓名住址及其他有关专利之权利与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项。

第五节实施

第六十七条(特许实施㈠)

专利权期间逾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内实施或未适当实施其发明者,专利局

得依关系人之请求,特许其实施。

专利局接到特许实施申请书后,应将副本发交专利权人,限期在三个月内答辩;逾期不答辩者,得迳行处理。

前项特许实施权人对专利权人应予以补偿金,有争执时,由专利局核定之。

专利权依第一项规定特许实施后,特许实施权人,除应与特许实施有关之营业

一并移转外,不得允许他人实施。

专利权人于专利局第一次特许实施公告之日起逾二年,无正当理由,仍未在国

内实施或未适当实施其发明者,专利局得依关系人之请求撤销其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未适当实施之情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认为未适当实施:

一专利权人以其发明全部或大部分在国外制造,输入国内者。

二利用他人发明为再发明之专利权人,非实施原发明人之发明,不能实施

其再发

明;而原发明之专利权人,在合理之条件下拒绝租与再发明人实施者。

三在国外输入零件,仅在国内施工装配者。

第六十九条(特许实施㈡)

核准专利之发明品,足以代替国内最需要之物品,虽经适当实施制造,仍不能

充分供应时,专利局得规定期限令其扩充制造;逾期未扩充制造者,得依关系人之请求,特许其实施。

前项扩充期限,得因专利权人之请求,酌予延长。

第一项特许实施,准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第七十条(撤销特许实施权)

依第六十前条、第六十九条取得特许实施权人不适当实施时,专利局得依关系

人之请求或依职权撤销其特许实施权。

第七十一条(对处分不服之核定)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特许实施及第七十条之撤销特许实施权,各当事人

有不服时,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之限制或征用)

政府因军事上之利用,或国营事业之需要,得限制或征用专利权之一部或全部。但应给专利权人以补偿金。

第七十三条(专利品上之标示)

专利权人应在专利物品或包装上附有专利标记及专利证书号数,并得要求实施

权人为之,其未附加标记致他人不知为专利品而侵害其专利权者,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十四条(不实标示之禁止)

专利权人登载广告,不得逾越申请专利之范围,非专利物品或非专利方法所制

物品,不得附加请准专利字样,或足以使人误认为请准专利之标记。

第六节纳费

第七十五条(缴纳专利申请费等)

关于专利之各项申请,申请人于申请时,应缴申请费。

核准专利者,专利权人应缴证书费及专利年费;请准延展专利者,在延展期内,仍应缴专利年费。

申请费、证书费及专利年费之金额,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六条(专利年费之缴纳期限)

专利年费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应于专利权审查确定后,由专利局通知申请

人限期缴纳,第二年以后应于届期前缴纳之。

第七十七条(删除)

第七十八条(专利年费之补缴)

专利权人在应缴专利年费之期间内未缴费时,得于该期限后之六个月内补缴之。但应按规定之费增加一倍。

第七十九条(年费之延期或减免)

专利局对于发明人或其继承人认为无缴纳专利年费之能力时,得据申请延期二

年或减免之。

第八十条(删除)

第七节损害赔偿及诉讼

第八十一条(专利权受侵害之救济)

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或实施权人或承租人,得请求停止侵害之行为,赔

偿损害或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损害赔偿之计算)

依前条请求赔偿损害时,得就下列各款择一计算其损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专

利权人

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专利权所

得之利

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

证时,

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三法院嘱托专利局代为估计之数额。

除前项规定外,专利权人之业务上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求赔偿相

当金额。

第八十三条(假扣押之标的)

用作侵害他人专利权行为之物或由其行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请求,施

行假扣押,于判决赔偿后,作为赔偿金之全部或一部。

第八十四条(意图侵害之制止)

意图伪造或仿造窃用他人请准专利之发明,已为一切必要之准备者,专利权人

实施权人或承租人,得请求制止其行为。

第八十五条(专利诉讼之审理)

法院受理专利诉讼案件,得向专利局咨询意见,或调阅文卷或通知派员到庭说

明。

第八十五条之一(推定以专利方法制造)

物品与他人制造方法专利所制成之物品相同者,推定为以该专利方法所制造。

但物品在申请专利前已为国内外所公知者,不在此限。

前项推定之规定,于物品系自国外输入而能指证确实之制造及供应商者,不适

用之。

第八十六条(判决书副本之送达)

专利诉讼案件判决后,法院应以判决书副本送专利局。

第八十七条(判决书之声请登报)

被侵害人得于判决后,声请法院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登报,其费用由败诉人负

担。

第八十八条(专利权民刑诉讼程序之停止)

关于专利权之民事或刑事诉讼,在申请案、异议案、举发案、撤销案未确定以

前,法院得停止其程序。

第八十八条之一(外国法人或团体行使告诉之互惠原则)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或团体就本法规定事项得为告诉、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

但以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国民或团体得在该国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其由团体或机构互订保护专利之协议,经经济部核准者,亦同。

第八十八条之二(专业法庭等)

法院为处理专利诉讼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

第八节罚则

第八十九条(伪造专利罪)

伪造有专利权之发明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

罚金。

第九十条(仿造转变品或窃用专利方法罪)

仿造有专利权之发明品或窃用其方法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十一条(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之发明品罪)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有专利权之发明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国外输

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十二条(虚伪标示罪)

违反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

罚金。

第九十三条(告诉乃论及告诉期间)

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

一年内为之。

第九十四条(泄漏秘密罪)

专利局职员泄漏职务上所知关于专利之发明,或申请人事业上之秘密者,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四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章新型

第九十五条(新型之积极要件)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首先创作合于实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第九十六条(新型之消极要件)

本法所称新型,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实验而发

表或使

用于发表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新型专利者,不在此限。

二有相同之发明或新型核准专利在先者。

三经陈列于政府主办或政府认可之展览会,于开会之日起,逾六个月尚未

申请专

利者。

四申请专利前大量制造而非从事实验者。

五运用申请前之习用技术、知识显而易知未能增进功效者。

第九十七条(不予新型专利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予新型专利:

一新型之使用违反法律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三相同或近似于党旗、国旗、军旗、国徽、勋章之形状者。

第九十八条(政府对新型之收用)

合于本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九十六条之新型,于军事上有秘密之必要者,其应得

专利之权利,得由政府收用,给以相当之报酬。

第九十九条(专利权之给予及期间)

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审查确定后,给予新型专利权,并发证书。

新型专利权之期间为十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十二年。

第一百条(改请新型专利申请日期之起算)

先经申请发明或新式样专利改请新型专利者,得请求以申请发明或新式样专利

之日,作为申请新型专利之日。但在发明或新式样专利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改请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在审查之请求)

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认有违反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

人认有不合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新型专利权之范围)

新型专利权,为专利权人专有制造、贩卖或使用新型之权。

第一百零三条(新型专利权之处分)

专利权人得以其新型,有限制或无限制让与他人或租与他人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新型专利权之撤销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专利权,并追缴证书:

一违反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规定者。

二新型专利权人,为非新型专利申请权人者。

三说明书或图式,故意不载明实施必要之事项,或故意记载不必要之事项,

使实

施为不可能或困难者。

第一百零五条(新型专利年费之限期缴纳)

新型专利年费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应于专利权审查确定后,由专利局通知

申请人限期缴纳,第二年以后应于届期前缴纳之。

第一百零六条(伪造新型专利罪)

伪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七条(仿造新型专利罪)

仿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八条(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新型专利罪)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国外输入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告诉乃论及告诉期间)

前三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第一百十条(新发明专利权规定条文之准用)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于新型准用之。

第三章新式样

第一百十一条(新式样专利之积极要件)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花纹、或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得依本法

申请专利。

第一百十二条(新式样专利之消极要件)

本法所称新式样,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申请前有相同或近似新式样,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者。

二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型或新式样,核准专利在先者。

近似之新式样属同一人者,为联合新式样,不受前项第二款之限制。

第一百十三条(不予新式样专利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予新式样专利:

一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二相同或近似于党旗、国旗国父遗像、国徽、军旗印信、勋章者。

第一百十四条(新式样专利权之给予及期间)

申请专利之新式样,经审查确定后,给予新式样专利权,并发证书。

新式样专利权之期间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六年。

第一百十五条(改请新式样专利申请日之起算)

先经申请新型专利改请新式样专利者。得请求以申请新型专利之日,作为申请

新式样专利之日,但在新型专利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改请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十六条(新式样专利之申请程序)

以新式样申请专利,由创作人或其受让人或继承人备具申请书、图说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图说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

具申请书、图说及宣誓书,向专利局申请之。

第一百十七条(类别之指定与叙明)

以新式样申请专利,应指定所使用新式样之物品,并叙明其类别。

前项物品之分类,由经济部定之。

第一百十八条(再审查之请求)

公告中之新式样,任何人认有违反第一百十一条至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或利

害关系人认有不合第一百十六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第一百十九条(新式样专利权之范围)

新式样专利权,为专利权人就其指定新式样所使用之物品,专有制造或贩卖之权。

第一百二十条(新式样专利权范围之例外)

前条之规定,于下列各款情事不适用之:

一申请前已在国内使用,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但在申请前六个月内,

于专利

申请人处,得知其新式样,并经专利申请人声明保留其专利权者,不在

此限。

二申请前已存在国内之物品。

本条第一款之使用人,限于在其原有事业内继续利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式样专利权之让与)

专利权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物品,以其新式样,让与他人,但联合新式样,不

得分析让与。

第一百二十二条(请准新式样专利之图说等之请求更正)

专利权人对于请准新式样专利之图说等,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向专利局请求

更正:

一申请范围之缩减。

二误记之事项。

前项更正,专利局于核准后,应将其事由刊载专利公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新式样专利权之撤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新式样专利权并追缴证书:

一违反本法第一百十一条至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者。

二新式样专利权人,为非新式样专利申请权人者。

第一百二十四条(新式样专利年费之限期缴纳)

新式样专利年费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应于专利权审查确定后,由专利局通

知申请人限期缴纳;第二年以后应于届期前缴纳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伪造新式样专利罪)

伪造有新式样专利权之物品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仿造新式样专利品罪)

仿造有新式样专利权之物品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故意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新式样物品罪)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有新式样专利权之物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国

外输入者,处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告诉乃论及告诉期间)

前三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第一百二十九条(新发明专利权规定条文之准用)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第九十二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于新式样准用之。第四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法施行细则,由经济部定之。

第一百三十一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未结案件之适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未审定之专利案,其以后之程序,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 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答案】A 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答案】C 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某现有技术记载了采用A工艺制备同种光催化剂的方法,其中干燥温度为50℃~100℃。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哪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A.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40℃~90℃ B.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58℃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 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最新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八号)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由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在请求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地区”。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360docs.net/doc/de17490723.html,

第五条申请人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而在请求书的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其中某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但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多项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题录,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请案卷的申请号。 第七条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台湾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期满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全部或者其中某一项或者几项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撤回其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撤回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

2016年专利法实务试题答案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8. 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某现有技术记载了采用A工艺制备同种光催化剂的方法,其中干燥温度为50℃~100℃。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哪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A.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40℃~90℃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 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 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 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 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 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 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 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 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 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 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 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第 24 卷第 6 期厦门理工学院学报Vol. 24 No. 6 2016 年 12 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c. 2016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对策分析 贺莹,罗昌智 ( 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学院,福建厦门 361024) [摘要]知识产权所属主管机构差异较大,合作交流平台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偏重不同,缺乏统一的常设知识产权认证合作机构,行政处罚力度不同是阻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主要因素。为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两岸应加强合作意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规,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知识产权民间平台,加强人才培养,繁荣两岸版权交易会。 [关键词]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中图分类号] D923. 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673 - 4432 ( 2016) 06 - 0020 - 05 自古以来两岸源远流长,有着共通的语言和文字,随着技术壁垒被打破,两岸经济、科技交流中知识产权贸易激增,两岸经贸关系正处于重要机遇期。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 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IPPCA) ,为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人员往来等拓展了空间,更为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自由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在新型数字化环境下,华文数字出版服务及其衍生产品在海峡两岸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在产业上有较强互补性,若两岸进行深度合作优势互补,还可以向全球市场扩展,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因 此加强两岸数字版权贸易往来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必然使命,也是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由于数字内容产品复制的边际成本较低,加上两岸数字版权机制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致使知识产权侵权与反侵权的纠纷时常发生,因此,数字时代下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秩序与协调机制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两岸学者从不同角度的相关研究认为,两岸只有加强、深化知识产权合作,才能真正推动两岸经 [1] 、济、文化和科技的持续发展与繁荣。但从总体上看,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现状 [2][3 - 6] 上,对数字时代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对接的研究着墨甚行政管理职能比较、执法协作机制 少。因此,本文以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为核心,在分析阻碍两岸数字版权合作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发展建议,以期能对未来两岸数字版权合作提供参考。 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往来与现状 台湾从 1987 年开始就颁布了一系列对大陆出版物的相关法规,放宽对中国大陆图书入境销售的限制,由此,台湾诞生了大批简体字书店。此时的中国大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管理对台湾的版权贸易,还没有颁布著作权法。中国大陆在 1978 年后陆陆续续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982 年 颁布《商标法》; 1984 年颁布《专利法》; 1991 年颁布《著作权法》,随后加入《伯恩公约》,后又正式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 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法规类别】专利法规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0.08.2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2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3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培训课件

幻灯片1 第一单元 专利制度、专利法概述 幻灯片2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专利权的涵义、特征 ●1、专利权的涵义 ●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就涵义而言,专利权是由政府授予专利权人拥有排除他人 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施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在性质上同许多民事权利一样,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就专利权的取得而 言,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是,专利权不因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取得,它需要经过申请人申请、专利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等程序。 幻灯片3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专利权的特征 ●相比一般的民事权利,专利权主要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 幻灯片4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排他性 ●专利权的排他性是指专利权具有排除他人实施、利用的特质。严格意义上,一般的物 权和商标、著作权等(简称其他财产权)都具有排除他人对其进行利用的特征,否则,无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财产权的设立将毫无意义。但排他性对于专利权而言,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意义。对其他财产权而言,权利人是在自己拥有对财产进行利用的情况下,同时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利用的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拥有,除具有可以排除他人对其专利的实施、利用外,并不当然意味着,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利用自己的专利。 幻灯片5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2)地域性 ●由于专利权一般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因而专利权通常仅在授予 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说,在一国取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无权在他国就其专利主张权利。专利权的地域性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如果想使得相关发明创造在他国受到保护,则应按该国的法律要求向该国提出权利申请。否则无法对他国实施、利用相关发明创造的行为主张权利。 ● 幻灯片6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3)时间性 ●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性意味着,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权予以保护,超过这一合理期 限,专利权失效,相关发明创造所涉知识或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幻灯片7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专利权的时间性体现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 利权的有效期限都进行了规定。 ●如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幻灯片8 (二)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西方社会关于专利制度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有两大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rights theory) ●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 theory) 幻灯片9 一、专利制度的一般理论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是英国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劳动财产”理论。按照这

《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硕士《专利法》课程教学大纲 张平 教学目的 本课程旨在使同学们掌握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内容,能够撰写基本的专利申请文件、了解专利审查的基本要求、能够利用专利文件检索工具完成检索报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专利法应用的基本技能,为日后从事专利法律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教学方法 以课堂教学为主,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结合专利申请案例、无效案例、侵权案例、专利评估和分析报告,适当的法庭审判旁听,提高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时:每周3学时,全学期45学时,共15次课。 期中成绩:申请文件撰写,自行设计研究一项发明或者按照给出的日常生活类案例,撰写符合递交申请的文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递交一份真实的申请。满分40分。 期末成绩:按照给出的专利检索要求完成一份检索报告,每人一份不同的检索报告,可以按照国内产业发展需求自拟检索任务。满分60分。 建议领域: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重点产业领域,台湾发展的重点领域,你所了解的市场需求 参考:通讯、影像显示、太阳能、机械设备,转基因作物、日常生活、其他 说明:由于法律硕士已经开设过知识产权法课程,同学们对专利法已经有了基本了解,所以本学期内容以专题研究为主,重点在专利文件的撰写、专利侵权认定和专利文献应用三部分,由于专业性较强以及考虑同学们参加代理人考试,有关撰写和文献部分外请专家讲授。 具体教学安排 (专题一至专题九周二5:00-8:00在二教501) 专题一导论: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及中国立法(张平)9月23日 专题二专利保护的客体(张平)9月30日 专题三专利权的主体及权利归属(张平) 10月7日 专题四专利文献的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刘国伟)10月14日 专题五撰写实务(刘国伟)10月21日 专题六专利撰写与诉讼的关系(刘国伟)10月28日 专题七专利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张平) 11月4日 专题八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张平)11月11日 专题九专利侵权抗辩中若干问题(张平) 11月18日 (专题十至专题十四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班合上,上课时间为周五:5:00-8:00,上课地点为二教202,时间冲突的同学参加张平组织的专题讨论) 专题十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1月28日 专题十一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5日 专题十二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12日 专题十三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12月19日 专题十四专利检索方法及专利评价(外聘) 12月26日 (专题十五上课地点改为二教501) 专题十五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张平)12月30日

台湾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讲座21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18、台湾的专利制度 台湾地区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修订后于2003年生效的专利法。共5章138条,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发明专利,第3章为新型专利,第4章为新式样专利,第5章为附则。即台湾在立法模式上和大陆一样,三法合一。只是称谓上有不同。大陆叫实用新型专利,台湾叫新型专利。大陆叫外观设计专利,台湾叫新式样专利。台湾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不保护的客体有:动植物新品种、人体或动物疾病之诊断、治疗或手术方法、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游戏及运动规则或方法不保护、其他必须借助于人类推理力、记忆力始能执行之方法或计划、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或卫生者不保护。从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来看,两岸应当说相差不多。只是大陆明确原子能核变获得的物质不予保护,而台湾没有明确。但根据“台湾原子能法”的规定,对涉及原子能的专利技术合作和转让,也是控制的。另外,台湾发明专利除保护产品和方法以外,方法专利和大陆一样,同样延及到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关于发明专利的标准。即授予专利权的实质要件。根据台湾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要件有三:一是新颖性、二是进步性、三是产业上的利用性。对应于大陆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新颖性来讲,台湾也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且台湾亦采先申请原则,因此,台湾的抵触申请制度和大陆也基本相同。只是台湾不承认本人在先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而大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改为本人的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但台湾的先申请原则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这样,台湾就没有必要设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了,先申请原则同时也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来说,两岸也是大体差不多,三种情况:一是研究、实验的发表,二是陈列于展览会的公开,三是因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者。时间也是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关于创造性,台湾的表述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不具有进步性(台湾专利法22条),和大陆也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上应当没有区别。 3、关于新型专利的标准。台湾专利法对新型专利的定义是:“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台湾专利法93条),即保护范围与大陆相差不多,只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创造性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显能轻易完成者”时(台湾专利法第94条),不具有创造性。而台湾发明专利是“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新型专利是“显能轻易完成”时没有创造性。和大陆表述虽然不同,但都体现了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要比发明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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