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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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

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技术创新管理期末作业模板

技术创新管理 期末作业 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分析以及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 激励机制方法 学生姓名:邹浩

学号 : 0801082228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若干激励机制,技术创新是从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的过程。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史显示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专利制度能够实现对技术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它是关于产权界定的制度。专利权是私人财产权,也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对这种产权进行界定将大大激发人们的创新活力。因此,专利制度是一种最有效的创新机制。作者认为,在依法保护专利同时,应对这种独占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创新;专利制度;激励.问题.方法 专利制度的产生,几乎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的一种客观反映。 1创新的概念 所谓创新,是指“赋予资源创造财富的新能力,使资源成为真正的资源”。创新不仅包含科学性、技术性的创新,亦包含社会性的创新。 与专利制度密切相关的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著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创造主体通过企业组织创新、工艺创新把技术发明方案转化为新产品的过程,它是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商业化。台湾学者刘尚志等认为,技术创新是经由个人、群体或组织的努力与活动所形成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产品或程序,其不同于现状同时对于资源的分配更有效率。美国学者Frankel认为,创新是技术商品化的过程而言,是指一个有别于现存状况之概念,经由改进与发展其具有的功能而推广到商业用途。另外,前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在1997年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认为“技术创新指的是从消化吸收、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产业化的全过程。技术创新应该从激励发明创造,到面向市场全线推进。” 2 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堪称现代专利法鼻祖的《垄断法》。由于专利制度的实施,

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总结

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总结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总结范文1 一、概括: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只要企业想“阳光运营”,为未来上市做筹划;或者本身已经是上市公司的话,那是非常有必要做ERP系统软件的“数据安检”工作的,那这个“数据安检”应该怎么做呢。 二、具体工作: 1、制定合理的ERP系统软件数据标准:企业数据的标准是怎样?哪些是关键数据为必填项,填写的规范要求是什么样的?应该多长时间填写一次?应该由谁来填?填写的时候会有哪几个场景?这一切都需要企业经行明确,由于ERP系统软件中涉及到的数据量非常大,不可能把所有数据都列进来,因此在这里需要列举的一定是涉及到企业运营核心的几个数据,而这几个数据的输出都应该是直接和企业的运营管理指标直接相关的,只有这样才能将效果做大化。 2、制定准确的ERP系统软件数据验证策略:如何验证数据是正确的呢?在这里一定需要有一个校验机制,如:总额校验、分项数据校验、相关数据校验、人工校验等多种方式,只有确定了数据验证策略,才可以考虑把这些验证策略做成数据验证工具,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检验,大大提高数据校验的效率。 3、制定严格的ERP系统软件数据安检机制:企业需要确定数据安检的周期,是一周检查一次,还是一个月查一次,或者是季度、半年?哪些数据是需要一个月查一次的,哪些数据是季度或一年才查一次的,随着业务类型的不同,数据的安检周期也应该是不同的。还有数据安检是由企业自行来完成,还是作为软件服务商的增值服务来完成,还和企业的预算、人员编制、服务商能力、双方的合作深度有着直接关系。这些都应该由企业严格的ERP系统软件数据安检机制之下的。 4、拟定完善的数据安检之后的改善办法:数据有疑问了怎么办?整改呀。怎么改?是软件疑问,仍是操作疑问,或者是事务规矩与流程的疑问。都需要对疑问进行仔细分析,并将疑问落实到责任人头上,推进改善。只要这样才可以把体系越用越顺利,而体系中的数据也可以越来越精确,越来越及时。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二、计算及软件法律保护模式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体制不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也具有多样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著作权法保护;二是专利法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由于软件具有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做法。世界上第一个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是菲律宾。 虽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了国际上通用的模式。其有利之处主要在于:(一)简便易行。软件从其开发成功之日起就可自动获得法律保护,至多履行一下简便的登记手续。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著作权法,用著作权来保护软件,这就省去了繁琐的立法程序。(二)保护及时。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必等待诸如专利审查期那样漫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这一特点正好与软件作品更新换代快、生命周期短的自然属性相适应。(三)保护广泛。著作权法对作品的

保护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无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所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可以使不同水平的软件、不同创作阶段的软件都能获得法律保护,亦即从可行性分析、流程图、模块、源程序,目标程序到程序说明书等均可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四)著作权法模式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创作思想”,因此,其他开发者可以利用原有的创作思想去开发新软件,这有利于软件的创新和优化。其不利之处主要在于:1、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具有多种专有权利(包括修改权),而且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著作权跨越国界,即在一个成员国取得著作权,在其他成员国自动取得著作权,这对软件发达国家有利,而对于软件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不利于消化吸收先进国家的软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和创新。2、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就我国而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保护期限过长限制了软件的开发创新。3、大部分国家的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规定登记制度,因此很难对抗第三者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其法律保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 1.软件保护的意义 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著作权保护 2.专利保护 3.软件的版权保护 4.软件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5.软件的专利保护需求 6.软件专利保护大门的开启 7.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手段 (1)著作权保护: 2010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专利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三.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比较 1.两种方式的保护客体不同 2.两种方式的表达形式不同 3.两种方式的权利内容不同 4.两种方式的保护效果不同 5.两种方式的保护时间不同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概念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单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独占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 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 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 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5 分,共10 题。 (是)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 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 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 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 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 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否)9. 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一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浅析计算机日常维护与应用

浅析计算机日常维护与应用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使它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操作系统更稳定,更重要的是数据得 到更好的保护,防止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做好计算机的日常维护十分必要的。随着 计算机的普及以及维护的重要性,下面我结合实际谈一下关于计算机硬件维护的一点体会。 做好防静电措施静电有可能造成计算机芯片的损坏,为防止静电对计算机造成损害,在打开计算机机箱前应当用手接触暖气管等可以放电的物体,将本身的静电放掉后再接触计算机及 其配件。 工作环境要求,计算机的安放计算机主机的安放应当平稳,室内温度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大约在23℃为宜,湿也有一定的要求,湿度过大会造成电路板发潮,连电烧毁主板等,湿度 过小也不好,会因干燥而产生静电。同时还要调整好显示器的高度,位置应保持显示器上边 与视线基本平行,太高或太低都会使操作者容易疲劳。 存储设备硬盘(包括移动硬盘)的日常维护和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硬盘是微机的存储设备,我们使用时应当注意以上几点:①硬盘正在进行读、写操作时不可突然断电,现在的硬盘转速 很高,通常为5400转/分或7200转/分,在硬盘进行读、写操作时,硬盘处于高速旋转状态,如若突然断电,可能会使磁头与盘片之间猛烈磨擦而损坏硬盘。如果硬盘指示灯闪烁不止, 说明硬盘的读、写操作还没有完成,此时不要关闭电源,只有当硬盘指示灯停止闪烁,硬盘 完成读、写操作后方可重启或关机。也可以配备质量可靠的不间断电源作保障。②硬盘要作 到防震,当微机正在运行时最好不要搬动,硬盘在移动或运输时,尽量减少震动。③硬盘 拿在手上时千万不要磕碰,此外还要注意防止静电对硬盘造成损坏。手拿硬盘时应该用手抓 住硬盘的两侧,并避免与其背面的电路板直接接触。 键盘的日常维护,首先保持清洁,过多的灰尘会给正常工作带来麻烦,有时造成误操作,杂 质落入键位的缝隙中会卡住按键,甚至造成短路。我们在清洁键盘时,可用柔软干净的湿布 来擦拭,按键缝隙间的污渍可用棉签清洁,不要用医用消毒酒精,以免对塑料部件产生不良 影响。清洁键盘时一定要在关机状态下进行,湿布不宜过湿,以免键盘内部进水产生短路。 千万不将液体洒到键盘上,一旦液体洒到键盘上,会造成接触不良、腐蚀电路造成短路等故障,损坏键盘。按键要注意力度,在按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力度适中,动作要轻柔,强烈的 敲击会减少键盘的寿命,尤其在玩游戏的时候按键时更应该注意,不要使劲按键,以免损坏 键帽。不要带电插拔,在更换键盘时不要带电插拔,带电插拔的危害是很大的,轻则损坏键盘,重则有可能会损坏计算机的其它部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鼠标的日常维护在所有的计算机配件中,鼠标最容易出故障。鼠标分为光鼠标和机械鼠标,避免摔碰鼠标和强力拉拽导线;点击鼠标时不要用力过度,以免损坏弹性开关;最好配一个 专用的鼠标垫,既可以大大减少污垢通过橡皮球进入鼠标中的机会,又增加了橡皮球与鼠标 垫之间的磨擦力;使用光电鼠标时,要注意保持感光板的清洁使其处于更好的感光状态,避 免污垢附着在以光二极管和光敏三极管上,遮挡光线接收。 定期进行磁盘碎片整理,磁盘碎片的产生是因为文件被分散保存到整个磁盘的不同地方,而 不是连续地保存在磁盘连续的簇中所形成的。虚拟内存管理程序频繁地对磁盘进行读写、在 浏览网页时生成的临时文件和临时文件的设置等是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文件碎片一般不会对 系统造成损坏,但是碎片过多的话,系统在读文件时来回进行寻找,就会引起系统性能的下降,导致存储文件丢失,严重的还会缩短硬盘的寿命而导致资料的丢失。因此,对于电脑中 的磁盘碎片也是不容忽视的,要定期对磁盘碎片进行整理,以保证系统正常稳定地进行,我 们可以用系统自带的“磁盘碎片整理程序”来整理磁盘碎片,也可以用软件来清理。U 盘的维 护也是必要的,U盘体积小,容量大,工作稳定,易于保管,U盘抗震性较好,但对电很敏感,不正确的插拔,和静电损,害是它的“杀手”,使用中尤其注意的是要退出U盘程序后再 拔盘。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 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

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 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2)除了上述(1) 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doc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规 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日常办公软件及特殊软件维护及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有效使用及管理计算机软件资源,并确保公司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避免人员因使用非法软件,影响公司声誉或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害,影响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软件使用的相关信息作业管理。 一、软件安装及使用 1.公司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应依据着作版权者为限,并统一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安装 保管,信息管理软件及其它专用软件,需填制《IT资源申请单》(见附表info- 03)进行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 2.严禁个人私自在公司计算机上安装未获授权、非授权公司使用或超过使用授权数 量的软件,未经授权或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内安装任何软件或信息, 经授权同意者始得于计算机内安装合法授权的软件或信息。 3.各部门软件分配使用后,保管人或使用人职务变动或离职时,应移交其保管或使 用的软件,并办理交接。 4.禁止员工使用会干扰或破坏网络上其它使用者或节点的软件系统,此种干扰与破 坏如散布计算机病毒、尝试侵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或其它类似的情形者皆 在禁止范围内。 5.网络上存取到的任何资源,若其拥有权属个人或非公司所有,除非已经正式开放 或已获授权使用,否则禁止滥用或复制使用这些资源。 6.禁止员工使用非法软件,或私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安装使用于公司计算机上,也 不得将公司合法软件私自拷贝、借于他人或私自将软件带回家中,如因此触犯着 作权,则该员工应负刑事及民事全部责任,各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版软件,防止软 件授权外泄或被非法使用。 二、软件的相关维护升级管理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下面来看看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来说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情简介】 1984年,由中国留学生岳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UI公司”),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1992年,岳明等将UI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关于Unidata软件的版权问题,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 公司。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 公司的销售代理商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安装在公司电脑网络中使用。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罚款人民币49万元。 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已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

出售Uida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in公司,并索赔300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撒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賠偿责任。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美国UI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总协议》,本案诉争的Uni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属于其合法拥有。而且,美国U公司在美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香港PU公司在中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本案被告从无权在中国销售Unidata软件的美国Jenkin公司那里购买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和复制,而且没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 被告辩称:首先,第一原告在中国登记的是Unidata软件的汉化版本,而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英文版本,因此并无侵犯原告版权。其次,被告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得了美国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软件的使用和备份是合理的,并未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和销售。由于在购买Unidata软件时,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有第二版权人,因此被告最大的责任范围不过是停止使用该软件而已。实际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雅芳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并将争议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焦点: 1.原告的版权是否延及被告所购买的版本? 原告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美国UI公司处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国购买

计算机程序的相关专利能否被授予实用新型

计算机程序的相关专利能否被授予实用新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专利涉及了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那么,计算机程序的相关专利能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呢? 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例出发,浅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否允许涉及计算机程序相关技术,以期为该领域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申请费用低、审查周期短、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专利略低的特点,尤其适于保护更新速度快的技术。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而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归类为方法的一种。 因此,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解释,不是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产品都不能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反,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允许包括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是不能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本身提出的改进,否则将视为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判断包括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呢?下面,笔者通过一件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该案例所涉及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存储器接口装置,包括:地址输入端,从主机控制器的地址流接收地址信息;地址输出端,耦接至存储器和多路复用器;地址匹配表,包括与备用存储器位置对应的修正地址;控制模块,耦接至地址匹配表和多路复用器,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将替代地址匹配表中的识别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传输至多路复用器,地址输出端将地址信息驱动至存储器。”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对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中是通过现有硬件“控制模块”执行软件功能“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及传输”,这是针对解决其技术问题而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该复审决定的要点在于:判断以信号流限定的电路结构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涉及的软件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未对软件进行改进,则这种电路结构仅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合议组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存储器接口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器装置中存取晶体管和存储电容器等硬件所导致的问题,提出了将存储器单元阵列中的不良单元替换的改进。具体如下:权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存储器都是硬件,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案号:(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43号】2013年11月2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游X公司诉惠州市建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我国创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是什么?保护形式有是什么? (一)基本事实 根据北京市长X公证处的涉案权利公证书的记载,中国台湾宇X 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据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公证处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后,2010年11月27日18时22分,与原告一同进行了相关公证行为。 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证中所涉游戏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一定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在授权期间享有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有权主张权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安装涉案的单机游戏软件并供不特定的上网消费者使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专家评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一般,我们称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对应权利叫知识产权,但单纯的智力成果一般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是难以衡量计价的精神财富,这也造成其难以被保护的局面。因此,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要求其能被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

简析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

简析计算机软件维护工作 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满足各类用户的需求。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技术以及管理都具有先进性,软件开发是随着用户需求改变而改变的,所以在交付用户使用后,任何软件系统都不会是完美无需改进的,因此在运行过程中会发现实际上系统是存在很多的错误和漏洞的,这些都需要再使用过程中的后期维护中完成修复工。所以一般我们将软件维护定义为:在软件投入使用运行后,由软件人员进行进一步的修改,针对系统中存在的错误和漏洞进行修正。 一、计算机软件维护重要性及分类 软件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开发阶段和维护阶段,开发阶段是实现软件应用和扩张的基础,投资较大,要想开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不仅要注重提高生产率,更要注重降低生产成本一位编程大师曾经说过哪怕软件只有几行长,总有一天你也得对它进行维护。投入使用后就进入了软件维护阶段,属于软件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阶段,这个阶段也是耗时最长,投入人力、物力最多的一个阶段。在费用投入上,一般的软件开发费用与维护费用成1: 2的样子,而一些大型软件的后期维护费用则可能达到投入费用的四、五十倍甚至更多。由此可见软件维护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应尽可能地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通过提升软件的生产率以及可维护性从而对开发成本进行降低。从软件维护的目的角度来区别,通常可以把软件维护分为纠错性、适应性、完善性及预防性四种。

1.纠错性维护 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复的维护就是纠错性维护。相关资料表明,在软件交付使用后,通常还会有诸如设计错误、逻辑错误、数据错误、编码错误、文档错误等问题是需要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约占到总代码行数的3%,需在使用中改正。 2.完善性维护 完善性维护是指为了使软件功能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而进行的维护。计算机使用用户的需求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用户的需求在不断进行变化,为此,在软件投入使用后,根据用户所反映的需求,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扩充,使完善软件功能,提高软件性能,增强软件运行效率。在计算机所有维护种类中,完善性维护是维护工作中最多的类型,占到整个软件维护工作的51%左右。 3.预防性维护 为了提高软件的可维护性、可靠性等,为软件功能后期改进做好基础工作,通常就需要进行预防性维护。预防性主要采用最先进的软件工程方法对软件或软件中的某一项功能进行重新设计、编织和测试。有学者将预防性维护形容为把今天的方法学用于昨天的系统以满足明天的需要。在整个软件维护工作量中,以完善性维护为主,预防性维护仅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比例。 二、软件维护的要求 1.软件维护的基本要求 软件在开发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软件后期的维护需要。维护过程中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 式的优缺点分析 一、引言 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DOC)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 创新技术的保护方式是在进行技术布局即专利布局时首要考虑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内容采取不同的技术保护方式,以获取最大化的技术控制能力和竞争能力。其通常表现为专利申请前的决策过程。专利申请前的决策是指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根据企业技术研发方向、市场战略定位、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申请专利的客体类型、申请专利的时机、地域以及数量的分布等方面进行的决策。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对于企业专利管理而言非常关键,亦是专利布局策略的起点。一方面,企业选择最佳的保护途径充分利用创新成果为企业参与竞争服务;另一方面,企业要确保其自身资源投入到合理的领域并得到预期的回报。 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和准备,企业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目的: ◇确保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方案不被公开,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优化保护方式构成,灵活运用防御性公开、避免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专利申请前提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及时发现和排查专利风险,为潜在的纠纷做好准备;◇申请专利时多维度挖掘,形成专利组合,促进企业在市场中形成有利竞争地位; ◇对费用提前做好预算,确保重点项目的资源投入,实现收益最大化。

下面就技术保护策略及专利申请策略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一)专利申请前决策的内容及操作要点 专利申请前决策的目的是集中有限资源对创新成果讲行最有效的保护,其宗旨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获得利润。对于不同的创新成果,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 首先,考虑创新成果的最佳保护形式,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其次,在确定专利保护的方式后,从企业的布局和需求出发,对具体的申请类型、申请时机、地域以及相应的专利申请数量进行设计和部署,以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最大保护,建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1.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 在针对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就是否应该提出专利申请。虽然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人非常有利,但一项发明创造是否采用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需要综合考量专利制度本身的特征和技术方案本身的特点,否则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 (1)不同的保护形式及特点。 企业的创新成果通过技术来展现,对技术的直接保护方式一般包括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而防御性公开是利用专利制度的特点,以主动提前公开技术信息的方式避免他人对该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独占权。

简述计算机软件的日常维护

简述计算机软件的日常维护 1、计算机软件的维护 1.1杀毒软件与安全卫士安装 杀毒软件是计算机必不可少的重要软件之一,随着近几年信息科技的发展,杀毒软件的重要地位在计算机应用中的地位越发明显,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保证计算机正常工作,顺利处理日常事务,确保计算机里的重要数据不因病毒的侵蚀而丢失,丢失数据直接影响计算机的使用,一定要安装安全卫士、防病毒软件等,近几年的杀毒软件市场很火爆,大多数杀毒软件都是免费重官方网站下载使用,例如瑞星、卡帕斯、金山毒霸、360杀毒等,并附带有其他软件,可选择性安装使用。 1.2垃圾文件清理 计算机中的垃圾文件严重影响它的运行,在Windows在运行中的垃圾文件不能自动清理,还占用大量磁盘空间,文件越多直接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清理垃圾文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垃圾文件一般来说有三种,其一是临时文件,它是计算机垃圾文件的重要部分,主要存在于Windows中的Temp下,长时间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越来越大,容易产生垃圾文件,其垃圾文件也就也多。Temp下的临时文件,只要找到位置手动可删除,这就必须一步一步手动删除;其二就是IE临时文件,可采用下面的方法来删除,首先进入IE浏览器,在浏览器的工具栏找“Intemet选项”,打开这个选项详细选择检查,找到“IE临时文件”选项后,在这个选项中来选择“删除文件”,然后点击选择“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再点击确定删除,以此完成清理。另外,还可以在“历史记录”选项中清理历史记录,点击选择“删除历史记录”一项,并将网页保存在历史记录中的天数改为1天,最多不要超过3-7天。其三就是使用360安全卫士进行清理,逐项目清理垃圾文件。 2、电脑的日常维护 2.1计算机的使用习惯 首先,是计算机的正常开关机。开机的顺序是,先打开外设(如打印机、扫描仪等)的电源,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程序来做,显示器电源不与主机电源相连的,必须先要先打开显示器电源,这样方便随时观察开机的主机反映,并查看开机启动流程。然后再打开主机电源。在关机时却恰恰关顺序相反,先关闭主机电源,停止它的工作,再关闭外设电源,这样就是尽可能的减少对主机的影响与损害,在主机通电,若是关闭外设,瞬间会对主机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不能频繁的开关机,这对硬盘的损伤更为严重。一般应按正常程序操作计算机,在使用中也尽量减少它的挪动次数,减少震荡,避免出现故障。 2.2计算机的软件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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