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标志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疏散指示标志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疏散指示标志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疏散指示标志在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细心的观众在看好莱坞的外国大片时都会经常看到,片中的主人公

往往会根据墙面或地面闪动的“EXIT”灯光指示标志达到迅速进攻

或撤退的目的。毋庸质疑,在许多发达国家疏散指示标志已经和公

共建筑浑然一体。而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典型火灾案例也证实了公共

聚集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火灾逃生中起到的举足轻重地位。但是在消防监督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很多场所对这个指向

“生命通道”的重要标志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地面或距地面高度一米

以下的墙面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是:假如场所发生火灾,灼热的烟气由于空气的浮力都是向上蔓延,而人在火灾中逃生时,为了避免烟气中毒和呼吸到足够的氧气,往

往是尽量靠近地面或匍匐前行,这样设置位置相对较低的疏散指示

标志就起到了为逃生群众“指点迷津”的作用。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执法人员看到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却五花八门:有的场所

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的设置一样高高在上,需仰视才能观之;有的干脆在照明用电的灯座上弄个插头连接上(消防电源应该和照明线路分开设置);更有甚者,个别业主用的倒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过末端却根本没有连接电源……

二、疏散指示标志的种类不符合场所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

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和主要疏散路线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

进行监督检查时,笔者发现,很多此类场所虽然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但很多还是荧光型的,更有个别场所自行制作各类字牌标志贴

于墙上,敷衍了事,这些疏散指示标志均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

的要求。但在要求这些场所进行整改时,个别业主对这种又要凿墙

又要找电源,费时费力就为安装几个标志的整改要求百思不得其解。疏不知,这些场所如果在夜间发生火灾,那些利用荧光技术制作的

疏散指示标志由于长时间不能接受光源的补给到了夜间就完全形同

虚设,根本不能起到任何指示的作用。

三、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这样的要求是根据科学测试人在烟气中的能见度作出的合理规定。而笔者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疏散标志数量不足的现象却比较多,相当一部分单位(场所)未严格按照间距不大于20米的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个别单位甚至仅象征性地在安全出口的位置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

四、对疏散指示标志重一次性投入而疏于日常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的责任。但是很多场所只有在消防部门前来检查时才想起以前在墙角或什么地方好象是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的,根本谈不上定期组织检验和维修。很多场所普遍存在重一次性投入而疏于日常维护保养的问题。笔者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的现象较为严重。“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这是经过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经验之论,一个小小疏散指示标志的损坏和遮挡,说不定在火灾中就可能因疏散不及时导致人员伤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建审、验收、开业前检查的环节加强对疏散指示标志的审查力度,在源头上把好关。

公安消防机构不应忽视疏散指示标志,要提高对疏散指示标志的重视程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型以及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等进行审查,对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在业主改正之后才能出具同意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二、加大对疏散指示标志的整治及执法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场所业主觉得整改几个小小的疏散指示标志无关紧要,而消防监督执法部门也觉得对由于几个疏散指示标志未加整改就大动干戈,进行行政处罚似乎太不近人意。由于双方的疏忽和麻痹大意,这就无形中为疏散指示标志造成的火灾隐患留下了生存空间。所以消防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绝对不能姑

息养奸,对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逾期不整改的场所及其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引起其足够的重视。

三、加强消防宣传,提高群众对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的正确认识。

随着消防宣传“四进”工作的积极开展,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逐渐得到了提高,但是对消防设施的认识理念却还有待加强。公安消防机构在广泛开展消防普法教育和防火灭火知识的同时,还应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消防安全设施的认识,认识它们在火灾中的重要性。一是要强化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二是要提高单位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损坏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是一种消防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从而有效防止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免遭人为破坏,避免重复的安装施工。

疏散指示

逃生疏散辅助设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消防扑救人员的正常工作,必须保持一定的电光源,据此设置的照明总称为火灾应急照明;为防止疏散通道在火灾下骤然变暗就要保证一定的亮度,抑制人们心理上的惊慌,确保疏散安全,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记指明疏散方向,引导疏散,这种用信号标记的照明,称为疏散指示标志。 (一)应急照明 1.设置场所 除单、多层住宅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场所。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6)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设置要求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二)疏散指示标志 1.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安全出口指示标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边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最新版)

( 安全技术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 计和使用(最新版) 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 make mistakes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最新版)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是重要的安全疏散设施之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对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设置位置和方式、布置间距和亮度要求以及控制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工程实践中,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从电源上分为使用消防电源、集中蓄电池电源、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等系统,从功能上分日常与事故兼用应急灯和专用应急灯等两种。疏散指示标志有蓄光型发光标志牌和带灯光的指示标志两种。带灯光的指示标志带有备用蓄电池,分为平时不亮事故时亮和一直亮的两种控制方式。 1.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电源和控制方式的设计方案

——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消防供电达到一级负荷的场所,应急照明电源选用消防电源,具有电源可靠、经济实惠、环境协调、管理方便、使用维护费用低等优点。疏散走道及楼梯等部位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宜选用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作事故应急电源,用普通灯具作应急灯平时与事故时兼用。设在消防控制、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要正常工作的房间的应急照明则应当接在消防电源上。控制方式可采用普通开关和中间继电器并联控制灯的开闭,平时使用中继器常开触点,由普通开关控制灯的开闭,事故状态下通过有关信号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自动打开应急灯。中继器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由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控制模块触点控制,当发生火灾时通过控制模块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二是用非消防电源220V控制电源,当发生火灾联动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这种方式很适合于隐患整改工程。 ——选用集中蓄电池作电源。在无消防电源而占地面积大、空间大的场所,应急灯宜选用集中蓄电池供电,通过单独配电线路送到各应急灯,灯具为普通型。集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为普通电源,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 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84-48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

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11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一、系统分类 二、系统选型 1.设置消控室的应选择集中控制型 2.设置火自报但未设消控室的,宜选择集中控制型 3.其他,可选非集中控制型 三、系统构成 四、系统设计 (一)消防应急灯具 1、类别 2、灯具的选择规定 ○1采用节能灯具,光源色温不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标志灯具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4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5设置在距地面8m以下的灯具,电压、供电方式要求:

a.应选择A型灯具 b.地面上的标志灯具,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c.未设置消控室的,住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灯具工作电压应低于DC36V) ○6住宅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做【日常照明】○7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规定: a.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具可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设置在距地面1m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b.在顶棚、疏散走道上方设置的灯具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8 ○9 ○10备用照明 亮度和平时一样 应有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3、灯具的设置规定 保证基本照明 保证人员可识别疏散路径、方向、出口位置、所处楼层 4、方向标志灯的设置规定(重点)

5、灯具的安装 一般规定: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二)配电回路 1、电路中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负载 2、具体规定

(完整版)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 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 划分防火分区0. 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 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 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 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 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 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地面疏散指示灯的设置

、商业物业对疏散指示标志有什么要求?, 商场地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地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地商场,疏散楼梯间地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场地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地面或靠近地面地墙上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指示标志地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地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地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地上边缘不宜大于;) 设置在墙面上地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不易安装地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 设置在地面上地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地保护罩;)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设置在高度超过地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商业物业对灭火器地配置有什么要求?, 应选用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商场火灾地灭火器.,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地灭火器不应少于具,每个设置点地灭火器不宜多于具. 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本规程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技术规范,关于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地要求编制. 总则 ..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人员疏散与救援,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建筑内部装修地民用建筑、平战结合地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标志地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已投入使用地民用建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消防安全标志地设计与施工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选用地消防安全标志产品应符合现行地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测试合格.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1总则 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 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20200521120659)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 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 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 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 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 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 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 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 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 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疏散标志设计规范

重庆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of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Safety Singse 2004-12-30发布 2005-05-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规范第4.2.1、4.2.2、4.2.6、4.3.1条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98-9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规范的起草单位有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邹鹤王德智李玉强王玉涵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引用文件……………………………………………………… 3术语………………………………………………………………… 4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2设置场所及部位…………………………………………………… 4.3设置要求…………………………………………………………… 5施工要求……………………………………………………………… 6验收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安全标志的术语、总则、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建筑内部装修中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编号:AQ-JS-01504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 计和使用 Design and use of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signs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 使用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是重要的安全疏散设施之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对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设置位置和方式、布置间距和亮度要求以及控制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工程实践中,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从电源上分为使用消防电源、集中蓄电池电源、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等系统,从功能上分日常与事故兼用应急灯和专用应急灯等两种。疏散指示标志有蓄光型发光标志牌和带灯光的指示标志两种。带灯光的指示标志带有备用蓄电池,分为平时不亮事故时亮和一直亮的两种控制方式。 1.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电源和控制方式的设计方案

——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消防供电达到一级负荷的场所,应急照明电源选用消防电源,具有电源可靠、经济实惠、环境协调、管理方便、使用维护费用低等优点。疏散走道及楼梯等部位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宜选用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作事故应急电源,用普通灯具作应急灯平时与事故时兼用。设在消防控制、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要正常工作的房间的应急照明则应当接在消防电源上。控制方式可采用普通开关和中间继电器并联控制灯的开闭,平时使用中继器常开触点,由普通开关控制灯的开闭,事故状态下通过有关信号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自动打开应急灯。中继器有两种控制方式,一是由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控制模块触点控制,当发生火灾时通过控制模块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二是用非消防电源220V控制电源,当发生火灾联动或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使中继器常开点闭合,这种方式很适合于隐患整改工程。 ——选用集中蓄电池作电源。在无消防电源而占地面积大、空间大的场所,应急灯宜选用集中蓄电池供电,通过单独配电线路送到各应急灯,灯具为普通型。集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为普通电源,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6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标示指示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 3. 疏散导流标志 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 警示标志 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 设置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3.1.5 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 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地面疏散指示灯的设置

18、商业物业对疏散指示标志有什么要求? a, 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b,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疏散楼梯间的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c, 地下商场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19、商业物业对灭火器的配置有什么要求? a,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商场火灾的灭火器。 b,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蓄光自发光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本规程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J98-98)(2001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等技术规范,关于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要求编制.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人员疏散与救援,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建筑内部装修的民用建筑、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 1.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 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 3. 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 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 设置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3.1.5 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 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 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

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 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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