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收储程序

企业土地收储程序
企业土地收储程序

土地收储程序:

1.申请收购。昆明天华经贸有限公司持有关资料,向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收购申请。

2.权属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3.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向城市行政规划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4.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会商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云南泰佳鑫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7.收购补偿。云南泰佳鑫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8.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国用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杨林工业园区管委会或云南泰佳鑫公司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

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法人代表证明;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6)地形现状图; (7)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规划设计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国有土地收储程序62038

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流程补充说明 一、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收购储备申请,同时一次性交付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收储申请。 2.上级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同意收储的意见。 3.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成果或土地权属的其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凭证;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等土地来源相关文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关于被收回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质押、优先权或其他担保物权限制情况和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 6.现场照片。 7.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8.其他有关资料(如:航拍图、地形图、控规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二、现场踏勘 对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四至范围、地上物状况、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三、权属及规划核实 1、核实拟有偿收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及抵押、查封等其他限制条款。 2、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的地块,核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会同规划部门确认规划用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情况。 3、最终将申请收储地块事宜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收储工作。 四、评估测算 由评估机构对拟收储地块进行现状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数据。 五、收储价格审核及确定 评估机构提供的收储价款,由储备中心初审完毕后,会同国土分局内部相关科室及区财政局、发展改革、规划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联审,联审完毕后将结果报区政府新城会审议,确定最终收储价格。 六、签订收储协议 收储价格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 七、支付收购费用 国土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国有土地收储补偿费。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流程图

工业用地土地供应流程及资料清单: 注:八个园区土地编号格式为:工DK(年度-园区编号)序号,例如2017年土地编号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工DK(2017-01)01、02· 光谷电子信息产业园工DK(2017-02)01、02· 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工DK(2017-03)01、02· 武汉未来科技城工DK(2017-04)01、02·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工DK(2017-05)01、02· 光谷智能制造产业园工DK(2017-06)01、02· 光谷中华科技产业园工DK(2017-07)01、02· 光谷中心城工DK(2017-08)01、02· 为简化流程,项目土地编号工作由各园区办自行完成,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交易过程中予以备案。

申请函: 关于支持办理项目土地供应 等有关事宜的函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年**月**日第**次******会议审议,同意(园区或招商部门)引进公司,在产业园投资万元,成立公司,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 该项目选址位于(用地位置),项目地块编号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约亩(净用地面积约亩,以实测为准),容积率为,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同时约定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开工,年内竣工。 目前,该项目相关资料准备完毕,请你局支持办理该项目土地供应及相关手续,土地供应价格不低于万元/亩(含控制用地或净用地)。 特此来函! (园区办) ****年**月**日

项目准入意见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准入意见书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内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图 容 编制收购储备计划、报区政府 储备中心 审批 宗地调查储备中心、地籍股 成本测算 征询意见、拟订收储方案 报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中心、耕保、 规划、用地、地产等。 下达储备通知 签订收购储备合同 结算补偿、交接资产 储备中心、交易大 变更权属 厅 建立储备台账储备中心

土地储备工作流程 土地储备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不同形式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收购储备。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常德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均可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 ①受理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收购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受理须要求申请人提交收购申请书、法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合法证明、房屋使用权合法凭证、宗地图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前期调查: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搞好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与附着物权属、土地与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现状及用途、收购所需费用等方面的调查。 ③拟制方案:根据调查的情况,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并搞好评估测算的基础上,拟制收购方案。

④上报会审:将收购方案及土地收购审批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讨论通过。对特殊地块的收购,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⑤测图确权: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进行实地勘测、绘图,明确土地权属。 ⑥签订合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方式等。 ⑦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收购补偿费的支付,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权属的变更、土地交付等。 ⑧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交付后,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储备土地地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2、收回储备。 收回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或土地使用权人暂无开发能力申请收回,或城市建设发展调整规划需要收回的地块依法收回,使之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行为。其基本操作程序见下图:

土地收储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2: 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项目立项审批依据及流程资料 (一)市政府同意进行项目开发的授权批复; (二)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项目实施范围: 1.项目所在区位图; 2.项目所在0.6m分辨率的航拍图; 3.项目储备土地范围红线图; 4.道路红线图。 (三)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包括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征地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投资人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征地拆迁的委托合同(协议); (四)项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 (五)收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文件; (六)收储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调查文件; (七)收储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九)土地移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 (十)土地申请规划条件文件、二勘及评估等土地前期供应文件; 二、土地收储费用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成本测算报告(包括成本测算结果、费用组成、文件依据等); (二)昆明市土地收储(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由审计人员拷贝电子版),填表要求如下: 1.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附表1-1内容逐项填写; 2.对一般划拨土地及属于市、区财政金额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附表1-2内容逐项填写; 3.对协议出让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附表1-3内容逐项填写; 4.对“清理整顿”完善的用地,按照附表1-4内容逐项填写; 5.对军事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的,按照附表1-5内容逐项填写。 对地上建(构)筑物,按附表2分类进行: 1.对房屋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1内容逐项填写; 2.对附属结构类型,按照附表2-2内容逐项填写; 3.项目情况及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情况,按照附表3内容逐项填写。 (二)相关账本、报表、凭证、税费缴纳依据、财务成本测算方法及依据; (三)征地、拆迁、安置所执行的补偿标准及制定依据、拆迁公告、拆迁许可等; (四)与征地拆迁受补偿人签订的协议(合同)及附件(包括测量、测绘、评估报告及相关单位签认单等); (五)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 (六)财务成本及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贷款本息及其它项目贷款分摊资金的计算依据及相关文件;(七)土地一级开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场地平整等项目的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施工(竣工)图纸、竣工文件等;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需纳入土地收储的费用文件资料。 三、片区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含最后修正的设计概算); (三)明确投资来源的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可行性报告及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各类服务合同;(六)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含内部财务管理的制度)及规定。 (七)审定的全部工程结算及汇总表、与项目有关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八)《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全套; (九)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

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为保障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其他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项目,适用本流程。 二、编制计划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下同): 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后,纳入土地收储项目库,经筛选后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二)xx改造项目: 辖区政府对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三)危陋住宅区项目: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拟改建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向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提报的土地收储项目,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并与市规划局对接调整,由市规划局出具摸底红线图。土地收储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抄送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对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上报纳入。 土地收储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年终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可转入下年度计划。

三、土地收储实施程序 (一)办理规划手续 市规划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储备中心、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办理规划手续的公函,对土地收储项目出具征收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二)确定实施单位 xx改造项目: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单位。 xx改造项目: 由辖区政府商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选定实施单位,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危陋房改造项目: 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三)制定补偿方案 xx改造项目: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xx改造项目: 由实施单位拟定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抄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 由实施单位拟定补偿方案,经辖区政府批准,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土地储备机制是我国都市土地治理制度的创新,目前全国有70多个都市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在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都市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时刻别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能够借鉴,因此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究的咨询题.其中,怎么样以适当的方式和价格,在适合的时刻,按照适宜的数量取得储备土地,是一具迫切需要研究的理论咨询题和实践难题.本文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年多来实际工作的体味,结合有关土地经济和土地治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目前储备土地的来源和补偿标准 (一)储备土地的来源 按照xx市政府第33号令《xx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方法》所规定的范围,目前xx市储备土地的来源要紧有: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②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辟且又别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④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⑤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⑦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从以上市政府所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我们能够看出,储备土地的来源别仅包括都市存量土地,而且还包括都市增量土地. 但是,从土地储备中心实际运作的事情来看,储备土地的来源范围和渠道还别够宽畅.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一年来所储备的24宗土地事情统计表1(略),能够发觉要紧存在3个突出的咨询题: 1.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单一.目前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基本为居住用地,占总土地储备量的96.6%.这使得土地储备中心难以发挥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并且也别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将来应向工业用地,商住用地,文教用地等多用途方向延伸. 2.储备土地来源单一.以往所回收的土地除一宗为集体土地外,其余都来自市区停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占总量的90.7%.其实,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开辟都能够提供储备土地来源,市区扩大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也应该逐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3.都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垄断.目前在xx市区尽管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彻底垄断一级市场,没有做到"一具口子进,一具口子出".由于都市建设飞快进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的需求量特别大,相应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于是市政府采纳以土地换资金的政策,给相关部门一部分土地,由其先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可出让土地拍卖后再回收资金.除了土地储备中心外,可以对市区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开辟和制定供应打算的部门要紧有xx市都市建设进展投资有限公司,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市河道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它们分别隶属于xx市建委,xx市交通局和xx市河道办.截止XX年9月底,各部门所操纵的土地总面积和可出让土地面积如表2(略)所示.在一级市场上多头供应土地别利于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制约了土地储备功能的实现. (二)征购土地的补偿标准 目前,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和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地上建造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第33号令执行,分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3个档次进行补偿.普通关于住所,商业用途的土地,在环城河以内的按50万元/亩补偿,环城河以外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关于回收后作为绿化用地的,一律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但是关于某些土地使用者,特别是经过出让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别公平,使储备中心取得土地的阻力较大.土地回收时刻延长,增加了储备的成本.另外,依照目前的补偿政策,在土地出让后有一部分土地收益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在权益方面留有尾巴,增加了今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复杂性. 3个档次的土地回收补偿标准,在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别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办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1-3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武汉市土地储备办理流程

2009-09-16xx土地交易中心 一、土地储备范围: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4、依法没收的土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8、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9、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11、无主土地; 12、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申请土地收购储备提交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1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转让的批文(原件1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2000地形图、宗地图原件各4份; 7、地籍测量资料1份;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各1份。 三、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方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划拨土地原使用条件进行评估,技评估价给予补偿; 3、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4、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办事原则及注意事项: 1、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收购计划对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实施储备。 2、符合《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申报。 3、属储备范围的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未实施储备而需转让变现的,由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将按规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委托土地中心组织公开出让,按市场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 4、采取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储备的,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和拆迁许可证,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等手续后,实施储备。

财综 2018 8 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

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完善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等七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 第四条本市土地收储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凡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列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收回收购。拒绝收回、收购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收储工作开展。 除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工作奖励或绩效奖励。 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 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 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 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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