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ZZHZ

黑龙江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ZZ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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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一)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含进出口产品,无损检测费另计):

1、锅炉产品

注: ○1锅炉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被检锅炉产品出厂价(不包括鼓、引风机、除尘器及给水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收费;若出厂价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按市场销售价的百分比收费;

2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 (60×104Kcal/h )折算为1吨

/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 2折算为1吨/时;

3每台锅炉最低收费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0元。 2、压力容器产品 (1)固定式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

注:○1被检压力容器产品(含搪玻璃、环氧树脂、橡胶衬里等容器)市场销售价包括本体和安全附件的价格,气瓶包括瓶阀等附件的价格。

○2一、二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160元,三类压力容器最低收费为260元。

○3被检产品如需要在安装现场组焊时,现场监检收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

○4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5医用氧舱的监检收费按一类容器收费标准执行。

3、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被检验产品销售价格的0.8%收费。

注:压力管道元件是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

注:游乐设施销售价格超过500万元的,按产品销售价的0.4%收费。

(二)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

注:○1锅炉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收费按安装锅炉设备(包括汽水、燃烧、烟风及除尘系统、炉墙砌筑及安全附件)及安装施工总价乘以收费系数计算收费,且最少不低于500元。

○2修理改造检验费按修理改造费用5%收费,且不低于300元。

2、压力容器安装

按设备及安装施工总造价的1.3%计算收费。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2%收费,且不低于300元。三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收费按设备改造维修总造价的5%收费,且不低于500元。

3、压力管道安装

注:○1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安装件、附着件、保温材料费及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等。

○2压力管道高于3米,加收上表费用的10%,高于5米,加收上表费用的20%;高于10米加收上表费用的50%;

○3压力管道维修改造按维修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且不低于500元。

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

注:每台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医用氧舱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其工程造价的5%计算。

5、机电类特种设备验收检验

注:验收检验包括在用设备为判断是否改变原参数和新安装、重新安装、大修、改造,经暴风、地震、事故破坏,以及停用期和正常检验期超过一年或需鉴定、仲裁而增加的载荷、探伤、测厚等特殊项目的检验。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无损检测费用另计)

(一)锅炉

注:○1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吨/时,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吨/时;

○2锅炉检验收费项目包括锅炉内部检验、外部检验,锅炉水处理设备检验以及锅炉辅机检验;

○3锅炉水压试验检验收费为被检锅炉内部检验收费的1.5倍;

○4锅炉化学清洗后检验收费按内部检验费用的50%收费。

(二)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

注:○1在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收费按检验时同类产品市场现行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2压力容器水压试验检验及气密试验检验收费分别为上表的1.5倍;

○3压力容器外部检验收费分别按全面检验收费的50%收取;

○4强度校核每个核算项目收200元;

○5容器检验现场工作位置高于地面3米的加收该设备检验费的20%;高于5米的加收该检验设备检验费的50%;高于7米的加收该设备检验费100%;○6易燃、有毒介质被检容器加收该设备检验费的50%;

○7医用氧舱检验收费(不包括附属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费用):按公称容积,全面检验每立方米200元,年度检验按每立方米150元,且每台不低于1000元(婴儿舱500元);

○8被检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一、二级最低收费600元,三级最低收费1000元。

2、移动式压力容器

(1)气瓶定期检验

注:○1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除锈、内外部检验、无损探伤、厚度测定、角阀检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喷漆刷字、打钢印等项目。

○2公称容积大于40升时,每增加1升加收1.5%的定期检验费用。

○3对充装有毒、易燃气体的钢瓶,加收50%定期检验费用;检验过程中更换附件的,加收10%附件购入价的费用。

○4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2)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

注:被检气瓶如进行静电喷漆另加收2元。

(3)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检验

注:○1检验费按被检罐车的每立方米容积为计算基数。

○2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检验按按本标准第三条计算收费。检验中无损检测项目按本标准第四条计算收费。

(三)在用常压汽车罐车

(四)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

注:○1在线检验费按全面检验费的50%收取;

○2压力管道高于3米加收上表费用的30%,高于5米加收上表费用的60%;高于7米加收上表费用的100%;

○3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4直径大于300mm时,每超过100mm加收10%;

○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元。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

注:○1电梯7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10%,15层以上的按5%加收,每增加一个贯通门层站加收20%;

○2电梯信号控制的加收20%,电梯单微机控制的加收25%,电梯集选控制的加收30%,电梯并联的加收35%,电梯集群控制的加收40%;

○3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的加收20%,自动人行道长度大于10米,每增加两米加收10%,但最高不超过50%;

○4上表客梯包括病床梯、观光梯、消防梯和液压梯。

○5客货两用梯,按客梯收费。

2、起重机械

注:○1塔式起重机类:检验高度在10米以上时,每增加5米,加收10%;自升塔式,加收40%;行走式,加收20%。

○2升降机类:起升高度超过30米时,每增加10米,加收10%。

○3停车设备:停车位超过两层时,每增加一层加收10%

○4擦窗机:高度大于20m,每增加5m加收5%

○5汽车修理用举升机按升降机收费标准的80%收费。

○6凡有副钩、双小车、双司机室、抓斗、电磁吸盘或冶金起重机,加30%;

○7桥、门式起重机跨度大于31.5米的,加收20%;

○8在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加收30%;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注:①设有液压或机械式起重机构的,加收30%。

②流动式起重机改做场内车使用的,按原标准收费。。

4、客运索道

注:○1上表为年度检验收费标准。全面检验为上表的1.5倍,验收检验为上表的

2.0倍。

○2地面缆车按每米15元收费。

○3固定抱索器类拖牵索道:基本长度为100米。每增加50米增加500元,超过450米的,按450米计;低位拖牵索道减半。

○4固定抱索器循环架式索道,每条索道标定30个吊厢(篮、椅),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基本长度为1500米。每增加100米增加1000元。

5、游乐设施

注:○1大型滑行车,如:高空翻滚滑行车,滑管车等按产品总造价的0.5%收费。

○2高空观览车吊箱基数为15个,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

○3各类游乐设施,若游客乘座部位能自动升降和旋转的加收200元。

○4水上游乐设施中,水上滑梯、普通游泳池、水滑梯水池、造波游泳池、流水游泳池,加收场地设施检测费200元。

○5塞车、碰碰车、电池车多于10台的,每增加1台加收100元;场地设施检验收200元。

(六)特种设备运行牌照(检验合格标志)

注:运行牌照等收费含工本费和发行费两项。发行费包括运输费、仓储费、管理费等。

三、安全阀校验

注:○1上表为P≤2.5MPa安全阀检验收费;

○2P>2.5MPa安全阀检验按上表中2倍收费,P>10MPa安全阀检验按上表3倍收费;

○3现场安全阀检验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阀门按上表中的2倍收费;

○4安全阀检验包括检验、清洗、拆装、气密试验、检验定压和铅封,

○5其他承压类特种设备用阀门安装监督检验包括密封性试验和耐压试验,其收费标准按上表执行;

○6通径超过200mm时,每超过50mm加收10%校验费。

四、无损检测

注:○1上表为实验室检验价格。在现场进行X射线探伤、超声波探地面3米以上时,X射线拍片及超声波探伤加收30%,当>7米时加收50%;磁粉探伤高于地面3米以上时,加收30%;着色探伤加收20%;当射线探伤厚度达到20毫米时,加收20%;以20毫米为基数,厚度每增加5毫米加收20%(每片长以300X60毫米计算);采用γ射线探伤,按X射线拍片的1.1倍收费。

○2上表管道接头直径为公称直径Ф100mm以下的无损检测收费计算单位为焊口数。管道接头直径为Ф>100mm的,X射线探伤收费标准按实际拍片数量计算。超声波探伤、渗透探伤、磁粉探伤收费标准为上表的2倍;

○3现场检验时,单件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时,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高于最低收费标准时,按单项检验收费;

○4无损探伤收费标准不包括探伤表面处理费用;

○5磁粉探伤时,采用萤光磁粉,加收磁粉探伤收费70%。

五、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和金相分析

(一)力学性能试验

(二)化学成分分析

注:当现场光谱、硬度检验位置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基价的30%;高于地面5米时,加收基价的50%;当现场检验位置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100%。现场硬度试验每组加收20元,最低收费300元。

(三)金相分析

注:○1现场金相检验每件加收100元,照片加收20元。

○2当现场检验位置高于地面3米时,加收30%;高于地面5米加收50%;高于地面7米时,加收80%。

○3微观金相、扫描电镜不含试样加工费。

○4微观金相试验夹杂物、脱碳项目的收费加收50%。

六、锅炉水质监测化验

表(一)监测收费

表(二)化验收费

注:○1电站锅炉水质监测、化验收费按上表价格1.5倍收费。

○2锅炉水质监测、化验按上表所列项目收费。

七、特殊检验:

特殊检验是指受法院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所进行的设备的技术鉴定、仲裁鉴定,或应用户要求进行的检验。特殊检验包括委托检验、特殊项目的检验和用户特殊委托的检验。设备检验费用可参照本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

(二)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无损检测收费标准除按上表收费标准执行外,根据压力管道的特殊检测项目。

八、特种设备人员考核费

注:上表考核费中含证书费、材料消耗费,不含培训及教材费用。

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费

注:上表审查费中不含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费、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其他费用。

十、其他

1、受检单位检验结束后,15日内交费办理检验报告,如逾期不交费办理检验报告,每超过一日交滞纳金1‰;

2、特种设备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支付;

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由设备产权单位支付。

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doc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号:劳部发[1997]171号 发布日期:1997-5-26 执行日期:1997-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

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创新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创新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最新版)

创新是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发展的不竭动 力(最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划归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并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去面临挑战,加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事业的发展,这是我们锅检系统应当认真思考并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去考虑,去回答。但笔者认为只有创新,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只有创新,才是我们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应当从哪些方面创新呢,我认为应当从观念、体制、机制、科技四个方面创新,才能把握好机遇,加快锅检事业的发展。 一、观念创新,就是锅检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锅检机构划归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后,形势更加有利,任务及责任更加明确。通过这次机构改革,锅炉压力容器工作不仅未被削弱,反而得到加强,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空前重视,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前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促进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结合 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2、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 3、各单位对收费要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检验收费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 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检验补贴、奖金、医疗福利、劳动保险、劳保用品、技术培训、办公业务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验设施、检测车辆等。 4、本收费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收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收费,由安装、修 理、改造单位交纳;定期检验收费,由使用单位交纳。 5、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检验外,不得在规定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除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属委托性的检验项目,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6、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 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负责。 7、本收费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凡无特殊注明者均为宏观检查,不包括测厚、测硬度、 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内容。 8、本收费标准中除气瓶和槽车检验外,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理置换、焊缝 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强度、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以上辅助工作均由受检单位负责。 9、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或距离在30公里以外时,检验费加收30%(制造、安装质量监 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不再加收)。 10、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原则, 按不高于本标准50%收费。 11、由被检单位提供试压泵或空压机时,耐压、气密试验收费减半。 12、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 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储存,支出报预算,接受当地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13、本标准没有列入的或因工作需要新增加的检验收费项目,可由各市地物价、财政、劳动部门制定, 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立项批准。 14、本标准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1、在用锅炉定期检验: 锅炉蒸发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补做强度计算锅炉点火升压检验备注

委托监检合同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协议书 甲方:xxxxxx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xxxxx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天然气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装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考虑到天然气工程的公益性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监检范围 庆市天然利用工程的压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 1、天然气次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城区中压管道(大于0.1Mpa)及其附属设施; 3、天然气门站、调压站设备。 二、监检地点 xxx市区域内。 三、收费标准 1、钢制压力管道(钢管):按5元/米收费(管径≤500毫米); 2、PE压力管道(PE管): 100毫米≤直径<200毫米,按1.50元/米收费; 直径≥200毫米,按2.50元/米收费; 3、其他管径的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另行协商。 4、管道附属设施不另收费;

5、门站及高中压调压站监检另行协商。 四、甲方职责 1、依据《条例》、《规定》、《规则》等相关燃气标准及规范组 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 2、组织协调好施工各方关系,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 想。保证安装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3、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按乙方根据相关规范提出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 五、乙方职责 1、依据《条例》、《规定》、《规则》等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2、根据监检计划及时到场完成监检项目,做好原始记录,对监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以文字形式分别反馈给甲方和受监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及时出具监检报告,交甲方存档。对报告的公正性、合法性负责; 六、结算方式 每个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为结算日期。结算的项目为上一季度所完成的监检工程的监检费用。所发生的监检费用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支付监检费用,乙方负责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 七、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至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一) 注:1 2、热水锅炉以每兆瓦(60×104卡/时)折算为蒸发量1吨/时。 3、锅炉整机指不包括鼓、引风机、给水泵、除尘器以及水处理设备。 4、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 注:1 销售价含材料费和安全附件,不包括填充物料。 2、汽(火)车槽车、按罐体(含安全附件)的销售价计算收费。 3、散装、组装大型容器(包括球罐)的现场监检,按设备总价的%或安装工程总费用的3% 收取。 4、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容器制作的设备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5、医用氧舱安装监检费按产品销售安装价的%收取。 (三)压力管道 1、凡新、改、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监检,按其工程总造价(含材料费)的2~3%收取。 (1)、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3%收取,且不低于1000元。 (2)、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 %收取。 (3)、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按2 %收取。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按其销售价收取,A、B级分别收取3%和4%。

二、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 a 2、表中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按兆瓦(60×104大卡/时)折算为1吨/时。 3、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米2折算为1吨/时,非定型余热锅炉,其检验费加收50%。 4、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按内外部检验的50%收取;强度校核按内外部检验的50%。 b

2、检验二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50%。 3、检验三类压力容器,按一类压力容器标准加收100%。 4、检验塔器容器(指高度大于10米或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5),按上列标准加收50%。 5、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A、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规格及收费单位:元 C、消防和应急呼吸装置检验120元。 D、氧舱的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按本文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在用压力管道 1、根据压力管道等级划分,按以下标准收取检验费。 2、长输管道一级和工业管道一级检验按10元/米。 3、长输管道二级和工业管道二级以及公用燃气管道检验按8元/米。 4、公用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三级检验按6元/米。 5、其它检测项目如测厚、理化、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按本文件相应标准收取费 用。 2、更换角阀等,按原材料、零配件另计。 3、对焊接、无缝钢瓶盛装有毒、易燃介质,按其标准另增收50%。 4、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如为128立升(即50公斤)以上,按上列标准增收50%。 5、焊接钢瓶收费标准为40立升,如?40~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50%。 如≥500立升,按上列标准加收100%。 (六)在用火车、汽车罐车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参考模板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 2、热水锅炉和有机载热体炉按0.7MW(60*104Kco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T/H。 3、燃油锅炉自控保护系统应作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按用户要求进行检查。 4、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进行修理后需复验,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取。 5、在用锅炉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收费为停炉内外部检验费的50%。 6、检验周期为:安全性能合格锅炉房的锅炉,使用不满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超过十年每年检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注:1、V——容积(m3),P——压力(Mpa) 2、第二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5倍。 3、第三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7倍,塔器、球罐以及超高压容器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收费的2倍。 4、不停止运行下的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时进行的检查。 5、对检验出缺陷进行处理,需要再进行检验时,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费。 6、安全状况等级1-3级者,每3-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者,每年检验一次;第三类压力容器投用一年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余热锅炉中产生蒸汽锅炉收费,产生热水的按热水锅炉收费;有机载热体炉中气相炉按蒸汽锅炉收费。液相炉按热水锅炉收费。 2、产品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本体供应的送风机、引风机、烟囱等。 3、对散装锅炉产品出厂价格还应扣除平台扶梯、炉排等。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散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1-1.5%,组装锅炉按锅炉造价0.3-1%,整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0.5-0.8%收取。 5、锅炉压力容器受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1.5%收取。 6、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压力容器造价的1-1.2%收取。 7、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到制造国现场监督检验的,按监检设备总造价的1-1.5%收取。 (四)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检验收费标准 注:1、外部检验按内外部检验费的50%收取。 2、卸车管路检验费每根30元。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另件更换等费用另计。 4、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5、为无损探伤进行的打磨费另计。 6、检验周期按“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执行。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分析与研究 张为涛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分析与研究张为涛 发表时间:2019-09-21T21:08:54.4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8期作者:张为涛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生产也取得了巨大进步。 新疆塔城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新疆塔城 8347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生产也取得了巨大进步。能源的利用与转换、物料的生产与储存都与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息息相关。然而,锅炉、压力容器在各自特定使用环境中承载着高压、高温、低温、易燃、易爆、剧毒或腐蚀介质,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将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给社会经济、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损失和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安定。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内容与方法,然后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常用的无损检测技术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无损检测技术 1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内容和方法 1.1检验宗旨 检验的实质就是掌握每台设备的缺陷情况,了解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法规与标准允许存在一定范围内的缺陷,这些缺陷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在外界条件引诱下发生了扩展,而成为超标缺陷,降低设备安全性能,产生安全隐患。同样,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使用条件超出了其承载能力,或受外部损伤、环境影响,则使用设备可能丧失应有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会引发不良后果。因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在用检验是及时了解、控制其安全性能的有效手段之一。锅炉、压力容器在用检验依据是“法规”和“技术”,是检验工作的两个主要支撑点。法规是检验工作的准则,是安全的基本保证,需要始终贯彻,严格遵守。掌握有关知识和技术是正确理解和应用法规的前提,检验人员只有熟知法规、掌握技能,才能发挥自身的职责,肩负起应有的社会安全责任。 1.2检验内容 锅炉的定期检验,是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着重点是锅炉管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合理,相关人员配置是否规范,锅炉运行状态下各部位运行是否平稳,各控制系统功能是否齐全、可靠,人员操作技能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对锅炉的运行能否熟练掌控;内部检验侧重设备的各部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依然安全可靠;水压试验是对锅炉本体的整体强度的验证,状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及其密封性能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压力容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从而判定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是否能继续使用,是否还能运行到下一个检验周期。 1.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方法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方法,在程序和项目有相近之处,但因各自结构与性能的区别,又有不同之处和各自的特别要求。锅炉的内部检验是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验、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宏观检(抽)查、见证功能试验等方法进行。压力容器以金属类压力容器为主,定期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项目。 2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技术的实际运用 2.1射线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 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过程中,射线检测属于一种运用物质辐射性质的技术类型,主要是对被检测的锅炉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射线透入,通过射线所反馈回来不同程度的射线吸收率,对锅炉压力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致判断。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主要是运用碳素钢、铝合金以及铜合金等相关材料,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环缝、纵缝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测,主要是向容器连接部分产生缺陷的部分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主要原理在于,使用强度比较均匀的射线对材料内部进行照射,有效的分析出射线反馈出的信息,同时在橡胶片上形成一种感光的反应,通过这种方式有效检查出了缺陷产生类型、大小以及在锅炉压力容器内部的具体分布情况等。这种射线检测方式主要的优势在于,对一些存体积比较小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过程中,具有比较强的灵敏度,可以充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 2.2超声检测技术的有效运用 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超声检测过程中,其中超声检测技术主要是运用超声波,在被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当中进行传播,并且超声波会逐渐的产生衰减的现象,在遇到了障碍界面的时候,会产生反射波反馈到检验系统中,在遇到界面上所产生的反射性质进行有效检验。超声检测的主要原理是发射超声比的形式,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材料上避免产生反射、折射或者是散射等问题,超声波与接收器本身形成一种相对运用,形成了一种定性的物理反射性质,在受到了这些反射信号之后,可以有效的判断出锅炉压力容器材料出现问题部分的具体状态,并且超声检测方式具有比较高的检出比,这种检测的方式主要被使用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缝部分,或者是在焊接缝部分产生的缺陷部分,同时对比较复杂或者是粗糙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表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2.3渗透检测技术的运用 渗透检测技术主要是在毛细管现象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一种非多孔固体材料表面存在缺陷问题的方式,主要是将液体渗漏过程中,在渗透体的表面存在开口的问题上,在渗透检测工作当中主要是运用黄绿色的荧光渗透液,或者是红色着色渗透液对缝隙内部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式具有比较良好的渗透性,通过渗透、清理、清洗以及最后的显像的方式,在材料的表面上形成了相应的痕迹,通过观察工件表面上存在的痕迹尺寸,做出了准确的评价方式。在除去了其中多余的渗透液体之后,使用渗透检测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显示出存在缺陷的主要问题,这种检测技术可以被有效的运用到刚性锅炉压力容器、有色金属以及陶瓷和塑料等材料的检验工作中。 2.4磁粉检测技术运用 磁粉检测技术方式,主要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的部分,进行磁场泄露和磁粉相互之间的有效作用,有效现实出了铁磁材料上和存在缺陷问题的区域,等到钢铁材料中的磁性材料完全被磁化之后,使用磁力线上所表现出来的凹陷状态进行有效分析,通过对磁粉所产生的吸附性原理进行了有效运用,对磁体表面所产生的缺陷性问题进行了准确检测。磁粉检测的主要优势在于,对对钢铁型材料或者是磁

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 议书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_________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制造质量,本着密切合作、风险共担、为顺利开展检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3.有关规程、标准; 4.___________《质量手册》; 二、检验内容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三、检验方式 由乙方牵头联合成立监督检验小组进行驻厂检验,监督检

验小组由乙方人员组成。监督检验小组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持有锅炉检验师资格证,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 四、检验报告 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分院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案、原始记录执行分院质量手册的规定,监督检验综合检验报告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由乙方出具。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可共同对技术质量的内容提出建议、协商修改、不断完善。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各自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五、检验收费 检验费用按有关的规定,共收取监检费___元,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或生态补助)工程、荒漠化防治、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森林调查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及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营林专业适用于从事林木育种、种苗、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区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园林绿化专业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植物选育及栽培、园林植物生态学、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森林资源利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工业、木材加工、木材采运、林业机械维护及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森林资源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健康维护、森林服务功能保护及提高、湿地生态恢复及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1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 作业指导书 版本号:C版 发布日期:2010.09.08 文件编号:BJQS31005170 编写人:检验处 审核人:法综处通关处 批准人:杨金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 1.目的 规范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检验、鉴定的基本程序及一般检验、鉴定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消防器材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3.职责 3.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验监管处统一负责。 3.2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鉴定工作。 3.3施检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从检务部门接单、初步分单、将拟制完毕的单证审核完毕后返还检务部门。 3.4科长(或授权人员)负责分单、对单证证稿和记录的审核,并协调相关问题。 3.5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并协调相关问题。 3.6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审单、检验、拟制证稿和记录、计算机录入以及统计和质量分析等工作。 4.术语 4.1锅炉 4.1.1蒸汽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水容量大于等

于30L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4.1.2热水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4.1.3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以烟煤、轻油、重油、可燃性气体、废木料、砂光粉为燃料,导热油或熔盐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强路液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继后返回加热炉再加热的直流式特种工业锅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锅炉(包括壁挂锅炉、常(无)压锅炉、真空锅炉等)不适用本作业指导书,其检验监管工作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4.2压力容器 4.2.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4.2.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5.工作要点 5.1审单 5.1.1审核所附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单证是否有效,单证是否一致。 5.1.2应附商务文件可包括: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制造许可证,检验人员也可根据需要索要技术文件等资料。 5.1.3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分及机械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劳人锅[198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5.04.11 【实施日期】198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劳人锅(1985)3号) 现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健

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 第三条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 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第四条检验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当地劳动部门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省级劳动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后,再报当地政府批准,以解决建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检验所受上级及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工作方面的技术指导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锅炉、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本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均为宏观检验,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 三、本标准的收费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四、本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图纸审批费用由制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费用由承担单位缴纳;锅炉房图纸、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由设计单位缴纳;定期检验各项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检验费,由用户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收费,若超过本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检验单位支付。 五、检验人员的旅差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如检验单位出车,按当地标准计收车费。 六、检验人员到现场,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检验的,其误工费由双方协商定,并由受检单位负担。 七、若有未列入本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由检验和受检单位协商决定。 八、对大中小学、托儿所、幼园、福利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的50%收费。 九、受检单位提供检验仪器设备的,按本标准的50%收费。 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附表一:

说明:1、热水器锅炉按0.7MW相当1吨/时折算。 2、锅炉出厂价为扣除随锅炉供应的辅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的价格。 3、锅炉修理、改造质量检验收费按同等级内外部检验费计收。 注:“#”表示每增加1蒸吨增收6元,“*”表示每增加1蒸吨增收3元。

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议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_________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制造质量,本着密切合作、风险共担、为顺利开展检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检验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3.有关规程、标准; 4.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手册》;

二、检验内容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三、检验方式 由乙方牵头联合成立监督检验小组进行驻厂检验,监督检验小组由乙方人员组成。监督检验小组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持有锅炉检验师资格证,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 四、检验报告 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分院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案、原始记录执行分院质量手册的规定,监督检验综合检验报告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由乙方出具。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可共同对技术质量的内容提出建议、协商修改、不断完善。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各自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五、检验收费 检验费用按有关的规定,共收取监检费___元,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加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及时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范流程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干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围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0 钢制压力容器 GBl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电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T44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T515 电站弯管 DL/T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T677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820 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DL/T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5190.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第五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JB/T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SDJJ03—19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总则 3.1 为加强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装阶段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对其适用围的设备,在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中的检验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检验周期、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作出规定,有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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