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结算图文稿

固定总价合同协议书的

结算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

=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

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

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

实施周期较长、甚至可能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例如在2005年3月份,因为铁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因为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而导致单价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

4、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

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

再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因种种原因拖延得很长。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这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当工期比原来合同约定有很长的拖延时,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以上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体上就比较方便了。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

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

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那该如何结算,这就会变成能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如果合同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是按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原则结算,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合同中止或终止,首先是责任的确定,究竟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还是发包方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怎样进行中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相当现实的问题。因为本文重点谈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故对这些暂不展开讨论。这里想说的是: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原来的固定总价合同必然会被打开计算,那么这个时候的数量、单价又该怎么结算?

碰到这种情况,可能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结算方法,就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原来的图纸中,每个厕所的坐便器都画好了,在合同范围的描述中也包含了坐便器的内容,但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没有计算,而实际施工已经完毕。如果工程正常完工,承包方提出原工程量清单中漏计了坐便器,要求补偿,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如果工程中止,“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说法,坐便器是不是应该计算呢?理论上讲,碰到这种问题的计算应该是把“合同中

止”作为一项变更,计算该变更影响的范围所导致的差异,从总价中扣除。但是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计算会非常烦琐,很多数量难以界定,对单价、其他措施费也很难确定,要陷入大量的事后谈判和协调工作之中。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就合同中止或终止的结算方法和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结算方式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那么碰到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就很方便了。

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着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如果合同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问题的。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承、发包双方利益不同,要达成一致意见,所花肥的时间和精力必然都是很大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顺利进行,才能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标值内。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的恐怕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的模式,以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这确实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结算合同协议书范本标准版

结算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编号 号: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 包甲方(以下简称本工程),现本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此,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根据原合同约定的原则,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 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他相关依据等凡影响 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元(大写:)< 第三条甲乙已支付的工程款价经双方确认为:元(大写:)。 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元(大写:),质量保修期满经物管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甲方一次性支 付给乙方。 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元(大写: ),剩余金额(含工程质保金)的发票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日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元,大写: (即工程结算总价款元,减去已付工程款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

结算款的%(若因甲方原因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岀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 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在双方最终结算成立后,如岀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女口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未进行工程修缮,由甲方代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及保修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责任仍按原合 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 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双方已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详实清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如果以后发生任何相关遗留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自负盈亏,不得再提任何调解,仲裁上述法院等问题。 第十条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章后生效。一共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早: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围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

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 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目的是通过调整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容或取消此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容较

固定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的合义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 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 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 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 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 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 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 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 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 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 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 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 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 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 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 等; 口 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 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 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 招标文件, 拟订施工计划。 三、 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 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 )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 暂定合同 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 等原因而使所使用 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 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 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 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 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4)双方 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 主而言, 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 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 (GF99 — 0201),合同双方可约定,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结算合同协议书范本 模板

甲方(工程承包方): 乙方(劳务分包方): 由乙方施工的合同编号为“”的工程已完工,现乙方要求结算,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合同条款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结算协议: 一、结算范围:自甲、乙双方签订的以上《劳务协作合同书》之日起至本结算协议签订期间乙方在甲方所属的标段内所有施工的未结算合同内工程及合同外项目。 二、结算应付款项:符合以上合同质量标准及计量条件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已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签认。根据双方共同确定的结算项目及数量计算的工程结算费用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 1.按规定应预留工程尾工款为(合同内结算金额的%)¥: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按规定应预留缺陷期工程质保金为(合同内结算金额的%)¥: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3.扣除工程尾工款及缺陷期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具体项目、数量及费用见附表1-结算工程量清单 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属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甲、乙双方认为已在上述结算费用中已含。本次结算为乙方在该项目施工中最终结算,本结算费用总额一次性包死,无论何种原因将不做任何调整。 三、结算费用的支付 1.本次结算应付工程款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方在施工期间已向乙方拨付工程款、供应材料款等共计元,其中: (1).拨付工程款:元; (2).供应材料费用:元; 3.预留的工程尾工款待合同工程验交业主后支付;预留的缺陷期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期满年,业主向甲方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与甲方结清合同价款后予以清算。 四、其它事项 1.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结算协议后,乙方应尽快对所属工程范围内工程项目存在缺陷的部位进行整修达到竣工验交的标准及要求。对于施工临时设施破坏的场地进行平整清填并达到地方政府及业主要求。 2. 业主及有关部门对甲方施工管段的整个工程进行初验、最终验收中,如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业主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目标,乙方应无偿进行整修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造成业主及有关部门对甲方扣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缺陷期内,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排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甲方有权动用保留金自行修复,修复单价为甲、乙双方合同规定原单价的倍。如果甲方自行修复费用超出保留金,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3.乙方确认:乙方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劳务人员工资及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使用)费用的已足额结清和发放到各个劳务人员。日后乙方与其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民工工资或纠纷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乙方承诺:乙方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因该工程发生的一切对外债务及因对外债务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 乙方承诺:甲乙双方已经进行最终结算,乙方与外界关系包括经济往来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外界涉及到的一切事宜均由乙方全权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绝不牵连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6. 本结算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书》的一部分,与该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结算协议书未尽事项,仍按双方所签订的原劳务协作合同书执行。 7. 本结算协议书共页(附表页)、一式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结清以上结算费用后本结算协议书及原双方签订的合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即: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一)固定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二)可调造价。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的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 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的经验;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投资控制有利;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业主的风险较小。但是,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也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合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工程结算合同书范本

工程结算合同书范本 篇一:工程结算协议书 工程结算协议书 HY06-02 编号: 工程地点:上海市闸北区长兴路188号(近永兴路): 工程项目:中海万锦城三期 工程合约名称:中海万锦城项目三期10号楼10-6户型样板房精工程工程合约编号:COBSH01400G0020 承包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和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包人)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工程款如下: (1)原合同金额: RMB¥ 419,889.88元 (2)增减金额: RMB¥ 13,193.2元 (3)结算金额: RMB¥ 433,083.09元 (4)尚余保修金金额: RMB¥21,654.15元 (该保修金将视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而全额或部分退还) 双方同意: 1. 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意味着原合同价款金额的调整,并不解除承

包人按原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双方的一切利益、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 除非该合同已圆满履行完毕; 2. 双方同意除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修金扣款(余额不足时 业主保留追索权利)外,从本结算书鉴定之日起,双方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 工程费用要求; 3. 于年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 金将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发还。 双方在年月日盖章/签署: 发包人:上海锦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篇二: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 工程结算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双方2012 年 8 月 24 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该工程于 2013 年 2 月1日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均无异议,现就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最终协议: 一、工程结算范围(参照承包范围) 二、工程结算造价 大写:壹佰叁拾陆万伍佰柒拾陆圆小写:本结算造价为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结果,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原因和任何理由提出修改变更。 三、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本协议共 2 份,发包人 1 份,承包人1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年月日 篇三:工程结算协议书 工程结算协议书(样本) 工程合约编号:工程地点: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XXXXXXXX工程 建设单位(甲方):XXXX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乙方):XXXX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XXXX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竣工资料,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法技巧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承包方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

结算协议书53110

结算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第一条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乙方承包甲方(以下简称本工程),现本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此,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本工程结算及工程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根据原合同约定的原则,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工程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他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工程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工程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双方同意由甲方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元(大写:)。第五条甲乙已支付的工程款价经双方确认为:元(大写:)。 第六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工程质保金为元(大写:),质量保修期满经物管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或者虽有质量问题但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剩余的,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元(大写:),剩余金额(含工程质保金)的发票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提供给甲方。 第八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工程款项为元,大写:(即工程结算总价款元,减去已付工程款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元,减去应扣留的工程质

保金元),此款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提供剩余部分金额的发票30日内,甲方支付结算款的%(若因甲方原因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和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在双方最终结算成立后,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未进行工程修缮,由甲方代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及保修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责任仍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双方已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详实清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如果以后发生任何相关遗留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自负盈亏,不得再提任何调解,仲裁上述法院等问题。 第十条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甲方、乙方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章后生效。一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办公电话:

服务结算协议书范本

服务结算协议书范本 服务结算协议书范文一委托方: (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结算业务咨询服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结算业务咨询服务内容及时间 1、乙方负责编制本工程结算,并与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核对直到收到审计报告为止。 2、与结算有关的工程资料甲方负责完善,乙方配合。 3、协议签定后第二天即开始展开工作,提交结算书的时间在甲方提供详细资料后三十天内,与业主对帐的时间听从甲方通知,本业务咨询服务终止时间以甲方收到本工程结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审计报告为准。 业务咨询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业务咨询服务费按业主确定的终审总金额的5计算。 2、若乙方尽职尽责并且甲方获得较好的效益应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甲方根据情况另定。 3、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元,提交结算书时支付工程造价的2.5(基数暂按送审金额),余款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报告后一星期内付清。 4、业务咨询费以人民币结算(不含税)。 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结算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全部资

料,为做好工程结算提供依据、证据。 2、应授权选派一名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能独立作出决定的联系代表,为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目标予以配合,并负责各相关方的联系组织工作。 3、有权要求乙方尽职尽责,直到终止协议。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以书面为准。 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阶段或专项书面成果或说明。 5、履行协议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支付业务咨询费服务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甲方要求认真编制工程结算。 2、按甲方安排,及时、准确与业主对帐,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充分利用业务及各方面资源优势,据理力争地与业主进行核对。在工程结算核对过程中,发现应用不准确标准、定额、计价方法时,全权代表甲方与有关方面交涉,以使甲方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 3、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工程造价计算规定的人为干涉,但必须以理服人,与业主等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工程结算核对工作正常进行。 4、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原稿完整地交给甲方,但乙方可以留一份完整的复印件,以便查证。 5、乙方向甲方承诺保守工程结算核对全过程的机密,不泄漏与本工程结算业务咨询服务有关的所有数据资料。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得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得恐怕就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得发生,越来越多得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得合同得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得发生。就是不就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与纠纷得情况,这确实就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得话题。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得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得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法 在常规得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就是非常方便得。由于合同总价得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得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举一个非常简单得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得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得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得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得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得数量。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得地砖数量中有多少就是二楼得,因此通常得结算方法,就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得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得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得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 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得影响 从以上所举得例子来瞧,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得费用,原来包含得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得现象。但就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得不同描述,就是不就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得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得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就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就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得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就是,变更得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式不应该以报价得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就是统一得。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就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得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 300×(550-150)=120000元。理由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得特征就就是数量包干。施工方报价得二层就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得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就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结算意见分歧产生得原因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工程结算合同协议书范 本通用版

工程结算协议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编号 号:

乙方: 甲乙双方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于年月日签订,合同价款为人民币Y 元,承包范围包括等工程内容。施工过程中又 增加了等合同外工作内容。(可选项) 本工程已于于年月日竣工验收,经双方对账后,甲乙双方达成本工程 结算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结算总造价确认 根据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表,本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为人民币Y (其中合同价款为Y 元,合同外增加金额为Y 元)。具体明细详见“附件工程结算表”。本协议附件已经乙方审核确认,结算表中缺项、漏项、错项风险乙方承诺自行承担。结算表载明金额为双方确认的乙方完成所有工程量最终结算金额。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确认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向乙方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为Y 元 第三条:工程结算尾款支付(可选项)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总造价及累计付款金额,甲方尚需支付给乙方的工程结算尾款为 ¥元(尾款中不包括保修金)。乙方同意甲方在年月日前付清除保修金外的全部余款(即¥元)。乙方在每次收到甲方款项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 第四条: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金为¥元,保修金在年保修期满后的日内结清。本工程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算,保修期满前乙方应 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因乙方未能履行保修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 乙方提出索甲方有权要求减少支付价款或向

赔。 第五条:争议管辖 双方同意,因结算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工程结算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空权貿表空5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兰权弋袤i 本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曰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书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书 篇一:谈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编制方法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竣工结算编制体会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阐述在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工程竣工结算编制注意事项,提高竣工结算质量,创造良好效益。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1引言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干,固定不变。只有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变更、主材价差超过一定幅度或其他特殊条件下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即结算价=合同总价(中标价)+清单核对增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主材价差调整。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工程施工中,要得到预期理想的利润,工程造价人员就要从投标前期介入,经过投标、中标、工程量清单核对、工程施工合同签定、施工中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指导、竣工验收后结算资料收集、编制工程结算报告、结算的核对整个过程的控制。 2竣工结算注意事项 近几年,本人编制了较多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结算项目,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下就从施工方角度,谈

几点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结算编制注意事项及心得体会。 重视投标答疑环节 造价人员在投标前就要对招标文件及财政控制价进行全面的阅读及测算,并提出疑问。如发现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条款如工期、控制价中取费、综合单价、建筑超高增加费、非夜间施工降效等问题,要按招标公告时间内提出疑问,让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修正。因为这些出错了,不及时提出,以后清单核对时就很难再争取回来,清单核对一般只对工程数量进行核对。如工程实际应为一类工程,而控制价中才按二类工程取费,一类工 程造价与二类工程造价就相差约% ,如这些问题不及时提出,中标以后对整个工程造价就影响很大了。 工程量清单核对是整个工程结算的核心部份 清单核对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项目的最重要环节。中标价数量准确与否,就在这个环节给施工单位提出疑问的权利,增补造价的唯一机会。当一个工程中标以后,中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清单核对。对中标项目的整套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结合招标单位颁发的工程量清单逐一进行核对,看清单中的工程量是否有少算漏算。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核对后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中介审核、财政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人逾期不提交书面清单核

08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08 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图纸施工内容及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条件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固定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传统意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 99 版】合同类型:(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样的分类已不适用 08 清单规范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下的合同类型有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哪种都是可调价合同,调价范围风险双方约定,约定到极端,就是不可调价合同,现实中这种合同很少碰到。平时我们讲的固定总价合同其实都是可调价合同,所以说采用哪种类型并不重要,而是合同条件和风险范围的约定。 (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 3)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 4)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规模小、工期短,预计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因素变化小;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符合施工要求 , 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 3)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工艺成熟; 4)投标期相对宽裕,符合招标法规定; 5)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无疑义;风险分摊合理、详细。 (3)风险特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支付计算,且工程造价做到事前就心中有数利于成本控制,双方而言结算比较简单,但是此类合同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商而言风险是最大的,业主具有明显的优势。 实践中许多工程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大型工程也采用,难免产生诸多争议与纠纷。我认为本质因为业主凭借其市场优势,有意夸大了其适用范围以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尽管业主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却丑女不愁嫁,仍有众多承包商饥不择食,甘冒巨大风险,总价合同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应该较高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08清单规定主推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如何适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关于总价合同, 08 清单规范没有提到一个字,只有一条含糊其词的规定,且用了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宜”字,相当有中国特色:“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宣贯教材第 50 页表示: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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