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人员名单(焊工)

特殊工种人员名单(焊工)
特殊工种人员名单(焊工)

特殊工种(焊工)人员名单项目部名称:

队伍名称:

(附操作证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 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 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 储存保管员。 3.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4.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2安技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 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 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 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 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 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5.5职工医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 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告。 6.工作程序 6.1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 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习证并同时报安技部门 登记备案。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 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3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 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4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 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人员、电瓶车司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爆破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规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并按时进行培训和复审。 3、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两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5、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二、管理程序 1、各施工队必须配备满足工程所需数量和种类的特种作业人员,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种作 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与复审由施工 队与工程公司业务部门联络,协同办理。 2、作业队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劳动安全机构培训、岗前培训的有关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专业培训外,在从事特种作业前,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及要求见《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4、各作业队有关部门、施工队长(班组长)要对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活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必要时对违章操作的人要进行处罚或 进行岗前再培训,确保其有相应的安全意识。 5、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前,由现场安全员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 采购、验收、保管和发放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6、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三、吊装作业 1、吊装盾构机部件注意事项 (1)进入施工现场的盾构件,应按照盾构机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3)盾构件的吊装应根据现场所吊部件选择绑扎点及吊点,标明受力重心,并对吊索与盾构机部件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4)盾构件吊装,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参照施工方案要求制定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盾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盾构件上作业、行走。 (5)盾构件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按指定的地点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规范项目特种作业管理,使特种作业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特种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特种从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审定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 3.2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 3.3 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特种作业的风险辨识、评价及特种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写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3.4架子班班长对本架子队的特种作业全面负责,负责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制订各分项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报项目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3.5特种作业人员负责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 4规范和标准 4.1特种作业辨识 4.1.1安保科依据国家、地方关于特种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对项目特种作业进行辩识和分类。

4.1.2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部安全管理台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台账(机料科负责),并按照规定向项目部报备。 4.2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 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特种作业管理方案,并编制专项管理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主管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 4.3 制定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3.1项目专职安全员根据管理方案制定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必须符合项目特种作业实际需要,不得随意摘抄。 4.4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如身体条件、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 4.4.2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上级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从事相应的工种的作业。 4.4.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必须定期复审。 4.4.4 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项目在技术档案中保留操作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4.5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前,作业队技术员或现场质检工程师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4.6涉及特种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且须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 4.4.7特种作业机械设备检验工作由所在架子班具体负责,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监督实行。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 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 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 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 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 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

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严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所违反条款,将受到处罚。 三、电工作业人员,每天要检查自己工作防止留下隐患。 四、机操人员,绝不能违反规程,抵制违章指挥,经常不定期的检查,维护自己所操作的机具设备,杜绝串岗和擅离职守。 五、经常清扫自己的作业场地,配电箱内严禁杂物,制止让他人代替操作自己所管理的机具。 六、严禁特种作业人员疲劳操作和酒后作业。 七、焊工动火前,必须要上报,具备动火申请表,手续并按操作规程。 电气、锅炉、起重机械、机动车辆(特种车辆)、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训、审验的组织工作,由安全管理处室负责。 5.1 特种作业人员应满足国标GB5306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操作技术及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应遵照GB5306和国家经贸委令第13 号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发证机关的复训和审验。凡复训或审验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资格证书。 6.2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验收,各种文件、证书、附件等应齐全。 6.3 特种设备、仪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应齐全,档案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设备管理处室建设备、仪器总台帐,使用单位建分户帐。 6.5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做到四定: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维修条件。 6.8 操作者(或值班人)必须按特种作业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或日点检、定期检查保养或周点检,开展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并作好记录。 6.9 操作者(或值班人)应做到:

特殊工种管理规定

项目吉林石化40万吨

1、目的 1.1 为明确中石油吉林石化40万吨/年ABS装置污水预处理站项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要求,为安全施工和施工质量提供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 适用于中石油吉林石化40万吨/年ABS装置污水预处理站工程项目。 3、职责 3.1 项目质量经理 3.1.1 审核业务范围内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登记造册、备案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相应资料; 3.1.2 与质量相关的电焊工、探伤工等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监督及岗位遵章作业检查等; 3.1.3 与质量相关的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质量培训等。 3.2 项目HSE经理 3.2.1 审核业务范围内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 3.2.2 与安全相关的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等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监督及岗位遵章作业检查等; 3.2.3 特殊工种的专题HSE培训等。 3.3 施工队 3.3.1 组织特殊工种的考核、培训、取/换证等工作,确保特殊工种100%持证上岗; 3.3.2 建立特殊工种的管理档案,按规定向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化项目部及时提供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件; 3.3.3 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负责其特殊工种的日常管理。 4、管理规定 4.1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系指从事具有较高安全风险、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对工程质量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的,并要求一定的技术技能且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职业培训,取得政府认可的上岗资格的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焊工、气焊切割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厂内机动车驾驶、探伤工、仪

表校验工等。 4.2 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周岁; 4.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需要的其他规定条件。 4.3 特殊工种作业要求 4.3.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要在项目部登记备案,备案时特殊工种要出示原证件(如焊工证等)。 4.3.2焊工进场正式施焊之前,应组织焊工资质自查和实际技能考核,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项目监理部焊接监理工程师报验,焊工资质报验审查完成后,焊接监理工程师组织对资质合格焊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100%实际技能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予以清退,考试合格的焊工由项目监理部发放焊工准入证,只有取得准入证的焊工才能进行焊接作业。 4.3.3对于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体检; 4.3.4 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各施工队应根据项目特殊工种的人员情况和操作水平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培训和考核。 4.4 监督管理 4.4.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不得在本工程项目上从事特殊作业。 4.4.2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3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4.4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受到项目部有关规定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引用文件及记录 5.1 引用文件 5.1.1项目《质量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委托41所开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有以下几类: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d)单位内部特种车辆驾驶; e)登高架设作业; f)压力容器作业。 1、严格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报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 2 未取得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3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大修、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放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 单位在购买、使用特种设备时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 6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安装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经安全检验合格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的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7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应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9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10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殊工种有哪些? 发布:2011-05-10| 来源:创业教育| 编辑:hbpxt02 | 查看:5923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范围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评定考核及劳动保护工作。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水利、电力行业部分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31号 2 定义 2.1 特殊工种 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中水利、电力部分规定,特殊工种包括:水轮机检修工、潜水员、轮机工、镀锌工、架子工、野外勘测工、起重工、线路检修工、水文测工、闸门电焊工、电梯检修工、内部机动车辆驾驶员。 2.2 特殊工种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人事劳动部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4.2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教育培训部门负责。 4.3 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取证换证、考核及建档工作由人事劳动部统一负责、统一管理。 4.4 因故脱离特殊工种岗位一年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4.5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工作,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岗位规范要求。 4.6 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违章行为,应视其情节,采取批评教育或待岗处罚。对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5 劳动保护

特殊工种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实现文明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特殊工种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指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含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第三章培训要求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凡未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变换工种,?如因生产规模扩大、退休及其他原因需增加特种作业人员时,需提前做好布置,提前做好计划,提前按公司的统一部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12月15日之前根据本单位及公司的统一部署,制定特种人员培训、复审计划并上报安环处,以便统一组织培训。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科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锅炉工另有要求),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操作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五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职责 第九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岗位作业标准,并经常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章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劳动部门和公司安环处经常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一条对不按公司制度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复审的单位,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2年10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环处负责解释。 台山市恒达家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2012-10-1修订 人力资源部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最新版)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的认定及管理制度

XXXX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XXX公司的生产设备配置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我公司属于特殊工种的岗位有以下几种:1、电梯操作工;2、压力容器操作工;3、升降机(航吊车)操作工;4、电焊工;5、低压电工;公司以上岗位适用以下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日正公司范围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评定考核及劳动保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30号3.定义 3.1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定义为特殊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起重工。 3.2特殊工种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 4.管理机构和职责 公司办公室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等具体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及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资审合格,并取得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本岗位的任职条件的,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5.2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资审、发证工作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教育培训部门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作业人员和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为确保本项目的特种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起重信号指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

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签发,包括安监局、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2、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发证部门的不同,每2-3年复审一次。部分作业证书可在本人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特种作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实际操作技能。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操作手)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避免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签定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熟悉本工种特点,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要领及安全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许可证方准从事相应工种的作业。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岗前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四、车辆机械操作要求; 1、操作前必须检查:油量(机油、燃油、工作油及其他油料)、冷却液量、皮带松紧度、电量、灯光等,在不缺油、不缺水;在无漏油、无漏水;其他部件无松动、变形情况下方准起动发动机。不得操作制动失灵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及加油时,车辆、机械必须停在平整且周围环境许可地段使用有效的驻车制动系统,必要时使用三角木卡住行走装置。 2、驾驶员严禁酒后操作,操作时严禁吸烟、饮食等其他有碍安全操作行为。操作时穿戴整齐,防止挂带引起错误操作。操作时严禁穿拖鞋。车辆、机械在作业行使中,驾驶室严禁超座,其他部位不得攀扶搭人。车辆、机械在作业中,禁止工作装置单边接触物料,禁止用工作装置高速冲击物料作业,在倒车时必须注意后方的行人、障碍物。车辆、机械靠近建筑物时,在没有防护情况下不得作业。 3、车辆、机械深沟悬边作业时,事先必须了解沟的深度;崖下有无人员;建筑物或其他物件等,并且须有现场人员指挥下,方可作业。车辆、机械行走装置距沟边或崖边必须保持安全距离。车辆、机械开始动作时禁止接触任

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有哪些

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有哪些 施工现场特殊工种有哪些 一、特殊工种的含义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塔 司机( 卸工(气焊、切割) ((仅 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目前施工现场特殊工种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部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证脱审,跨工种作业等现象。在部分现场由于现场管理人员的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现象 ( 来了更大的难度。 (三)存在施工现场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现象。施工单位的一些技术及管理人员认为,特殊工种是经过正规机构的培训,经过严格的考试才取得资格证的,安全操作技能及安全知识是具备的,因此,现场的教育培训及交底工作就可以忽略或者可以省去。有一些工程的施工现场,特殊工种

作业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中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或者工作目标完全不知晓,日常工作,只是凭经验,往往导致现场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隐患。 (四)存在对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检查不到位现象。一些工程的施工现场,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认为特殊工种是经过专门的培训的,安全操作是没有问题的,有时也因为特殊工种作业的场所不能够方便的到达问题,而忽略检查,如架子工进行外架 ( ( 员通过不正常手段取得了正规的操作资格证,这部分人在进行特殊工种作业时,会给现场安全生产带来非常严重的隐患。因此,现场项目部在特殊工种刚刚开始进行作业时,要组织人员对特殊作业的现场安全操作技能进行评估,发现有操作技能及知识明显不合格的,要执行淘汰制度,不能让这部分人继续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三)严格岗前的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每一项工程现场的危险源都是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职责

(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2)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运行和维修工); (2)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检验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4)电焊、气割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年龄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区别

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的区别 在公司推行了三年的ISO9001、ISO14001和GB28001三大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公司很多项目的管理人员对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关系感到很茫然,认为二者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现在我们就简单的谈谈二者的区别,希望能够对项目管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环保管理有所帮助。 一、概念的区别 1、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2.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可见,特种作业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可以为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采用。 二、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区别

1.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特殊工种,由于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所界定的范围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差别。但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般都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 2.标准及质量文件的要求 标准没有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要求,但企业如果将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如质检、内审员等)纳人特殊工种的范围,则要根据情况,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也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里明确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三、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标准的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审核员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的审核,应成为对体系有效性评定的一个方面。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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