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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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04刑初6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网名“悸淮”),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暂住福建省泉州市。

辩护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中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某被控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0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名为“剑桥幼儿园”的QQ群获悉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诺诺镑客公司)运营的诺诺镑客金融平台存在充值漏洞。得知上述信息后,汤某某立即使用名为“罗喜”的黑卡信息在诺诺镑客金融平台上注册个人账户,并且通过网友董某(网名“绵绵”)采用“Fiddler”抓包软件修改充值数据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14,999元,并将资金转账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事后,汤某某支付董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向诺诺镑客公司退还人民币15,000元。同年4月13日,汤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接报回执、营业执照、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短信截图、QQ信息、支付宝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诺诺镑客账户信息、抓获经过、证人徐某、董某及刘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与他人结伙,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假充值的方法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赃款,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是,本案作为针对诺诺镑客金融平台进行网络作案、涉及犯罪分子众多、造成诺诺镑客公司重大损失并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系列案件之一,被告人汤某某区别于其他犯罪分子的明显特征,在于在犯罪手法上,其伙同其他犯罪分子使用非法购买的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盗窃,企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追究,其主观恶性较大,本院酌情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不同意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戚俊

书记员杨晓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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