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全]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全]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真题详解

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宣告失踪[复旦大学2020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

答: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湘潭大学2016年研;东财2011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

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三个要件包括:①须具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③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4法人[中财2017年研;东财2015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5意定监护[北航2020年考研]

答: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方式所设定的,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其适用条件包括:①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②监护人范围较为广泛,不限于法定监护人,也不受法定监护人顺序的限制。③需要采用书面形式。④在设定意定监护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6非法人组织[北航2020年考研]、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

答: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设立;②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③非法人组织也可能具有自己的财产;④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7抗辩权[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人大2014年研]

答: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抗辩权的特点是:①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②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③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④抗辩权大多应有期限限制。

8形成权[湘潭大学2016年研;浙大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北科2009年研]

答: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其特点是:①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②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③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④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⑤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2020年研;武汉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3年研]

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要求:①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③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④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10自己代理[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

答: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的内容包括: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11除斥期间[暨南大学2019年研;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2一般人格权[武大2020年研;南京大学2020年研;人大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认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相较于具体人格权,其主要特征体现在:(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现代一般人格权对所有的自然人一律平等地享有,并且不独为自然人所享有,而且法人也享有一般人格权。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极为广泛。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也都包含在一般人格权之中。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格权中的基本权利。

13物权法定原则[安徽师大2019年研;杭州师大2016年研;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改变既有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含义:(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此处所说的“法律”,应作狭义的解释,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3)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因为物权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物权的对世效力、优先效力都要对第三人发生,涉及交易安全,因此,不能由合同当事人自由作出安排。

14相邻关系[暨南大学2019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武大2015年研]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包括:

(1)相邻关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2)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限制与延伸。(3)相邻关系涉及物权法、侵权法等多项制度。

(4)调整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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