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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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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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的人才强企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

太重集团公司又好又快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国家、省批准的由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全公司乃至本行

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的为贯彻落实公

司的人才强企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

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太重集团公司又好又快持续

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在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课题开

展工作。公司将按照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进行年

度考核与评估,并实施奖惩管理。

第二章工作室功能与技能大师职责

第四条工作室功能与任务:

(一)解决集团公司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生产技术难题,推动集团公司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高技能专家带徒传技作用,为企业培养技能骨干,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企业营造学技能、比技能、研究技能、崇尚技能的氛围。

(二)组织公司本工种及相关工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活动;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竞赛评判,参与国家和国际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竞赛,参与本工种及相关工种技能技术创新;定向培养高技能人才。

(三)参与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自主立项或积极组织参与本行业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技术技能研发工作;参加国家和国际技能技术交流;完成国家和企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技能大师的岗位工作职责

包括:管理、示范与带头作用、师徒教学、技术攻关创新等职责。

(一)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形成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团队优势,并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

(二)承担新技术开发、试点推广和课题研究、教学培训;

(三)承担传授技艺,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企业本工种或相关工种技能人才培养;

第三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工作室管理

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并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好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建立工作室后统一授予铭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发工作证,配证挂牌。

(二)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场地、设备和资金来源渠道和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合法使用,督促完成工作任务,实施对工作室工作项目的年度考核、自评并负责工作协调。

签订合同。集团公司与工作室命名大师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建设处备案,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所在分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出勤、工作状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立项项目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成员配置

工作室成员组成,除技能大师外,一般再配备两人,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新成果、绝技、绝活,或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技法,解决过本职业(工种)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历;具有10年及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或相关工种经历,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确定。另外,再配备在省、市级技术比武中获得名次的高技能人才5名。

第八条工作模式:工作室采用问题集中研讨,日常分散工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集中研讨。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研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工会、工艺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室任务,工作室人员汇报交流、接受任务,破解难题,召开创新成果推进会,公布攻关项目等。

第九条分散工作。工作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推广使用创新成果和新操作方法,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

才;根据课题项目开展项目技术攻关和技能创新活动,

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室建立专门档案,包括工作计划、研究课题、有关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

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总结交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全市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四章工作室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课题项目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工作室根据管理需要完善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每位技能大师(师傅)在同一时期带徒一般不超过3人。工作室组织名师带徒,合计带徒人数应控制在9人。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不低于8名合格的青年技术骨干。

第十四条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技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革新,并达到明显提高劳动效率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工作室每年12月上旬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次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五章工作室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每三年对工作室进行一次评估。由集团公司组织自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工作室评估获“优秀”给予2万元奖励,获“良好”给予1万元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取消称号或降级。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所承担课题,以及工作室自身建设等综合情况,公司每年组织对工作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获“优秀”给予1万元奖励,获“良好”给予6千元奖励。考核“不合格”勒令整改。

第二十条对技能大师的业绩考核,可考虑按照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或设置带徒岗位津贴。技能大师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记录;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

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技能大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企业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命名专家调离、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带徒传艺的奖励

(一)每年对带徒传艺完成年度目标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技能大师(师傅)奖励一次。

(二)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徒传艺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技能大师带徒3000元/人奖励、技能名师带徒1500元/人奖励,奖励金额发放至大师工作室。由公司技能鉴定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三)对徒弟经连续2年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该大师(师傅)的奖励资格;同一位技能大师(师傅)所带的2名以上徒弟连续2年

考核均不合格的,取消该技能大师(师傅)的带徒资格。

第六章政策支持

二十三条经费保障

技能大师工作室活动费用主要由工作室所在子公司承担。要安排相应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工作;

政府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单位也要对项目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带徒津贴、技能大师开展带徒传技、实施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应用推广、组织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能研修、实训场地、设备等补助。

第二十四条对在工作室半年以上注册培训,且符合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条件的学徒,命名专家出具考核合格报告,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免申报技能等级鉴定考核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过理论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学徒参加技能竞赛获市级二类竞赛一等奖或市级一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工作室,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五条“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奖”的评选

(一)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等。

(二)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对技术难题

进行技术会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

(三)授艺带徒方面:在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取得明显成果;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

(四)技艺挖掘方面:积极挖掘传统工艺,大力进行传承、宣传等,方面取得实效。

(五)课题研究方面:对专业技能有深入研究,围绕技术技能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并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申报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起试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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