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

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

通知

各分公司:

交通部节能服务中心曾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的通知,并已与2月1日起正式执行。通知中规定了达标车型的具体视同项目与执行办法。其中各分公司尤其要注意第6.3.1条所归定的内容:同一型号的货车,“基本条件”相同,若驾驶室高度(高顶、半高顶、平顶)不同时,以高顶驾驶室车型作为代表车型,其它驾驶室车型不需再进行申报。意思即是如果在达标车型公告中,所报车型的驾驶室为高顶驾驶室的话,那么同一车型的半高顶或平顶驾驶室亦可正常办理营运证,而不需要做视同报告。请分公司认真学习该通知的内容,如果分公司的客户在办理营运证遇到此类问题时,可向相关部门出具该通知并解释清楚,以免耽误客户正常办理营运证。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变更和视同判定方法(试行)

技术支持部

20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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