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它商业性指示设施。“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

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

信息录入,景观管理处结合亮化中心、执法大队明确整改对象,在亮化中心统一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督查。

日常管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属地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执法大队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并填写《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3份),大队认为符合标准的,于批准开工前3天报景观管理处备案,景观管理处2日内作出审查复核意见。

第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应为拟建牌匾标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下列A4规格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批准文件(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若属非经营性质的单位,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提供复印件1份)。

(二)建筑房屋产权证明(查验产权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如果属租赁用房,查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应提交身份证(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查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四)设置位置现状图、拟建牌匾标识设计效果图(提供电子版一份,打印版2份)。

设计效果图要清晰、直观表述拟建牌匾标识的规格、材质、工艺等。

第九条设置申请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牌匾标识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第十条任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管理、执法各环节为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推荐、介绍施工单位或干扰申请人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领取《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牌匾标识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登记表》即行失效。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设置牌匾标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经审查核准设置的牌匾标识,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设施,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期限一般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如需延期时,申请人到原申请机构申报继续使用。否则,按照无手续设置处理。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人对其设置的牌匾标识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持整洁、安全与完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洁。同时,设置牌匾标识所涉及的与相关产权人、相邻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矛盾由申请人自行负责解决,无法解决的,申请人应无条件放弃设置拟建牌匾标识的权利。

建筑房屋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本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进行统一管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