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园入住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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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江北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北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

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

(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

(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服务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入住程序

(一)提出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相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初审。

(三)项目审查:孵化基地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

(四)签署意见: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驻:签署入驻协议的企业正式进入孵化基地。

第八条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基地应当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三、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基地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本办法及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企业孵化服务协议》、《安全责任协议》等法律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基地管理机构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注意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服务基地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入驻企业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应利用基地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企业应按月、按季、按年向基地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计划应报送基地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基地报送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时缴纳与基地商定的各项费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扶持。第十九条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公司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基地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办公场地使用要求

1、原则上不准对承租用地、办公设施、设备进行改装修,小范围变动应将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征得同意,费用自理;

2、入驻企业采用现代感较强的敞开式办公,进驻企业标志牌等形象设计应根据创业孵化基地统一要求设置,费用由各企业自理。

3、办公期间,工作人员需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保安人员管理,维护好创业孵化基地公共设施,保持施工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入驻企业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入驻企业必须自觉服从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常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企业应把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挂放于创业中心大楼经营场所内。

二、安全保卫

1、创业孵化基地有专职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勤。外来人员出入一律实行严格登记,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各单位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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