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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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和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和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和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

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和“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和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和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看法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令的概念”(38)。此种观点的温和派,则仍然把刑法作为法律,因为它们早已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了。但授予私人权利或立法权利的规则,都是“真正的”的规则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曲解了法律的功能。“刑法的实体规则就其功能而言,不仅指引操作刑罚系统的官员,而且指引处于非官方活动中的普通公民”(4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主要作用,不是

在私人诉讼或公诉中见到的,这些活动虽然至关重要,却始终是补救法律失败的辅助性措施。法律存在于在法院之外被用以控制、指导和计划生活的各种方式中”(42)。“该理论的这一极端形态把辅助的规则和主要的规则做了个倒置”(42)。“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要得到理解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行使这些权力的那些人的观点来考察它们”,“将授予和界定立法权和审判权的规则简化为有关责任由以产生的条件的陈述,这在公共生活领域,表现为类似的使人难以理解的缺点。行使这些权力去制定权威性法规和命令的那些人,是以那种有目的的活动的形式来运用这些规则的”(43)。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强制模式无法解释法律也将约束立法者。为解决这个问题,理论家区分了立法者的两种身份。但此方案是没有必要的。矫正的方法应该是引进新的立法概念,“即立法就是引进或改变应由社会普遍遵守的一般行为标准”(46)。就法律的起源问题,作者举习惯为例。有观点认为,在法院将习惯适用于特定个案之前,这样的规则仅仅是习惯,不是法律。主权者默示地命令他的臣民服从法官基于先前存在的习惯所“做成”的命令。但首先,在习惯于诉讼被使用之前,它们并不具有法律地位,这样的情形并不是必然的。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并不能把这个过程视为立法者的默示。“在任何现代国家,把这种知识、思考和不干涉的决定归于‘主权者’几乎是不可能的,不管我们是把该‘主权者’等同于最高立法机构,还是等同于全体选民”(50)。一个立法机构的注意力几乎很少关注于法院适用的习惯规则,更不用说全体选民的注意力了。第四章主权者与臣民

作者将在本章展开对主权学说的批评。主权学说认为,每个存在法律制度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最终都可以在各种政体之下,看到表示习惯服从的臣民与不服从任何人的主权者之间这种简单关系。这一学说可以批评的有: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为此必须考察,一系列不同立法者拥有的立法职权的连续性以及法律的制定者和表示对该立法者习惯服从的人们死

去较长时间后这些法律的持续性。第二点是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最高立法者法律上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存在来说是否必需,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和服从来理解。作者通过国君二世的模型说明习惯服从的概念未能说明在每一个正常的法律制度中每逢一个立法者继承另一个立法者都能观察到的连续性。如果要在继承时就有这种权利和这种推断的话,必须存在立法者的继承规则。由此导致必须深入对社会规则加以研究。社会规则和习惯之间当然存在一个相似点,它们都意味着特定场合下群体的多数人会重复某一行为。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三点区别。第一,习惯只要求事实上的趋同。而对规则的偏离被普遍看作失误而易受到批评,并且有预兆的偏离行为会遇到要求服从的压力。第二,人们不仅事实上作出这种批评,而且普遍认为对该标准的偏离是作出这种批评的一个正当理由。第三,除了和习惯公有的、并存在于观察者能够记录下来的有规律的统一行为这个外在方面外,社会规则还有一个内在的面向,即群体的某些人将有关行为看作该群体作为整体应遵循的一般标准。作者进而指出内在面向不是一个单纯的感情问题,。作者认为只有存在规则才能解释国君一世和国君二世的简单情形。只有接受一个赋予新立法者进行立法的权利的规则,才能够认为继承人有立法权利,以及他很可能像他的前任那样受到同样的服从。现代社会立法者的连续性也建立在一个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上。显然,这种规则是相当复杂的。官员可能明确地接受,而普通公民则主要通过默认这些官员的活动结果来表明他的接受。法律效力的延续性只能建立在尊重每一位立法者的规则上。扩充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这个概念没有能力解释。即使引入默示命令的理论,这是在前面被批评过的了,在此地更能说明其弱点。法律作为法律,归因于“它们是由根据现在的接受规则,其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人们制定的,而与这些人仍活着或已死去无关“(66)。而法律现实主义论者则更加不可信,他们认为法规在法院实际适用前不是法律。但是“除非该制度的官员、尤其是法院接受规定某些立法活动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否则,它们将缺乏使之具有法律地位的基本因素”(67)。

主权者学说认为,任何存在法律的地方都存在一个主权者,对他的权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这种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主权者的存在并不是法律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前提。为澄清主权者学说的模糊之处,作者提出五点。第一,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不是由某种责任、即设定给一个立法者的服从某个最高立法者的责任构成的,而是由赋予他立法资格的规则中所包含的无能力构成的。第二,为了确认一个有意图制定的法规是法律,必须证明该法规是由根据一个现存的规则被赋予立法资格的立法者制定的,并且或者在这个规则中不包含任何限制,或者不存在影响这个特殊法规的限制因素。第三,要证明存在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必须证明授予立法者资格的规则,并未授予更高的权威给那些在其他领土上亦具有权威的人。第四,须区分法律上不受限制的立法权威,以及虽然受到限制但还是体系中最高的立法机构。第五,限制立法者权能之规则存在与否具有决定意义。

主权者可能改变策略,试图把一个社会的全体选民当作主权者来维持它的理论,形成一个模糊的社会形象:多数人服从多数人或全体人下达的命令。为此,它区分了作为个人之私人身份的社会成员和作为选民或立法者之官方身份的同一些人之间作出区分。这种区分需要一个规则前提,由规则规定他们要进行有效选举或制定有效法律应该做些什么。“这些规则构成了主权者,而不仅仅是我们在描述对主权者的服从习惯时不得不提到的东西”(78)。此外还存在一些反对意见。全体选民被假设为主权者,则立法权力的限制是否时选举人默示地命令立法机构去履行的义务?这涉及到我们批评过的默示命令的理论。并且全体选民即使是主权者也只不过时有限立法机构而已,没有免于法律限制。这样也就没有什么主权者。

第五章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奥斯丁模式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该理论由以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

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82)。“如果我们要对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做出适当处理,要在两类不同的、尽管是互相联系的制度之间做出区别的话,就需要这个观念。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作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性的,因为它们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第一性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83)。法理科学的关键即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

哈特首先说明第一性规则,他认为法律即强制命令的理论洞察到了,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所以义务的观念是关键的第一步。对于义务的理解,预测论的错误在于它模糊了如下事实:“在规则存在的地方,对规则的偏离不只是预测敌视反应将随之而来或者法院将对违反规则的人事实制裁的根据,而且也是作出这种反应和实施这种制裁的原因或理由“(86)。持枪抢劫的情境只能得出预测论,不是理解义务的情境,我们必须转向不同的社会情境。第一,这种使一定类型的行为成为标准的规则的存在是这种陈述的正常背景或适当语境;第二,这种陈述的特殊作用是通过引起注意某一特定人的情况属于一个一般规则的范围,而把这一规则适用于他。在这种语境下,可以看出义务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对规则背后社会压力的重要性和严厉性的坚定态度是确定它们是否被认为引起义务的主要因素。第二,规则之所以被认为重要,乃是因为人们确信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些价值极高的特征必须的。第三,人们设想义务和责任就其特征而言包括着牺牲或克己。

作者在此再次强调了规则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区别。外在观点的观察者被人不

接受规则的观点,从局外引述人们从内在观点出发关心这些规则的方式。“对于这样一个观察者来说,该群体的一个成员对正常行为的偏离将是敌视反应可能随之而来的征兆而已”(91)。“外在观点,即将自己限于可观察的行为的规律性,所不能复制的是:规则在通常是社会多数的人们在生活中作为规则而发生作用的方式。这些人是官员、律师或私人,他们反复使用这些规则,把它们作为社会生活行为的指南,作为提出主张、要求、允许、批评或惩罚的基础,即在所有依照规则的日常生活交往中使用规则。对他们来说,违反一个规则不仅是预测敌视反应将随之而来的基础,而且是采取这种敌视的态度”(92)。当然,依据规则为生的社会的生活都可能存在于维护规则和拒绝规则的张力之中。而后一种人是从预测论来看待规则。

单靠第一性规则的简单的社会控制是有缺陷的。首先是,不确定性,即规则是什么以及规则的范围不确定。其次是,静态性,没有有意识地通过清除旧规则或引进新规则而使规则适应正在变化的情况的手段。第三,无效性。没有专门受权去最终地和权威性地确定违反规则的事实的机关。需要通过第二性规则来补救第一性规则。“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地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系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95)。每一种补救,具有共同的重要特征并以各种方式连在一起。对不确定性的补救,是“承认规则”。“这将具体指明某一或某些特征,一个拟议中的规则拥有这些特征,就可以被决定性地认证为这一群体的、由它所施加的社会压力为后盾的规则”“凡有这种承认的地方,就有一个形式非常简单的第二性规则,一个用以决定性地确认第一性的义务规则的规则”,“通过规定一个权威的标志,它引入了法律制度的观念,因为这些规则已不只是个别的、无关的东西,而是以简单的形式统一起来的”。此外,“在确认一个给定规则具有作为权威性规则目录中的一条所必须的特征这种活动中,我们有了法律效力观念的萌芽”(96)。对静

态性的补救在于引入“改变规则”。第三个补救是引入“审判规则”,授权个人对特定情况下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破坏的问题作出权威性决定。

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使我们有了法律制度的中心,得到了用以分析曾迷惑过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的大量问题的最有力的工具。第二性规则扩大了由内在观点出发的言行范围,产生了一整套新的概念,他们要求引述内在观点加以分析,包括立法、司法、效力以及法律权力的概念。

第六章法律制度的基础

承认规则被接受的地方,就为私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的义务规则的权威性标准。在现代社会承认规则比较复杂。确认法的标准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个成文宪法,立法机关的法规和司法判例。并且一个法律制度的日常生活中,它的承认规则是很少明确地作为一个规则制定出来的。法庭或其他机关在确认该制度中的特殊规则时,对未明确说明的承认规则的使用具有内在观点的特征。

使用内在的观点看待承认规则,可以澄清法律的“效力”观念的诸多模糊之处。“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104)。但这种陈述不应模糊其内在的特点。这里需要厘清的是法的效力和实效的关系。对规则的内在陈述需要法律制度的一般实效作为前提。但这不是说,一个规则的效力是预言它将由法院或某一其他官方的行为强制实施。其实法官作出的一个规则是有效的陈述属于内在陈述,他假定而不是在陈述制度的一般实效,但很明显他不是在预测他自己的或其他官员的行为。

承认规则是一个最终的规则,并且它作为一系列规则中,依照相对从属和优先的地位排列顺序,其中之一将是最高的规则。“承认规则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而只是被认为这

读《教学勇气》读后感

读《教学勇气》有感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一书,说实话,手捧此书,很多时候心又游离于书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才疏学浅,我觉得此书所讲的内容不易理解,感觉很深奥,需要专心、投入的边读边想,边想边读。关于教与学,一直以来都是大家一直探索的问题,而在这里,帕克·帕尔默比任何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使我受益匪浅。无论对于教育者还是其他岗位的人,这本书都带领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尽管如此,我也不能完全理解,更不能说出自己的多少感悟,只是对书中一些重要的观点有比较深的 印象而已。 人们出于情感的原因选择教师这个职业,他们深爱着自己的学生和课程。但是,教学上的种种要求却常常使得许多教师感到激情消退以致于无力教学。我们能不能也像一些优秀的老师那样,把爱献给孩子们,用心来教,为我们的教学注入鲜活的情感?帕尔默提倡需要发展教师职业的深层愉悦,这种深层愉悦的根基在于将教学工作融入自我完整之中,如果一项工作是我们内心真正想做的,即使辛劳也乐此不疲,工作让生活充实快乐,遇到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自身成长的机会。所以,作为教师要学会与自己的心灵对话,我们经常故意漠视心灵发出的声音,结果心灵变得缄口,对待心灵有如待友之道,不是有计划、有目的的问询,而是平和、快乐地聆听。

只有教师能和自己的心灵对话,才有可能将心灵呈现在我们的学生面前,真正的教学才能发生。总之作为教师要保持心灵的完整,让教学成为自己生活乐趣的一部分,这是读此书后我最大的收获。 本书的一个最普通的信念:优秀教学不能被降格为技术,优秀教学源自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善。和一个最简单的前提:良好的教学不在于教学技巧的纯熟,真正好的教学源于教师正直、诚实的优秀品质。这让我对教学的实质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读了《教学勇气》,我在作者的引导下逐渐回顾自己的教学生涯,拨开迷雾,认清自己的内心,即使是在寒风中摇曳的一点烛光,也坚信自己的光芒,自己的温暖那是给予一批又一批学生的关爱与呵护。我相信自己有勇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不断发现。 相信很多老师都有过这样的感受,我们热爱教育,同时为教育痛苦。我们不辞辛苦,我们乐意学习,我们希望自己的教学生涯充满成功。但现实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有时我们甚至想放弃,失去了继续努力的勇气。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中呢?是学科知识的浅薄?是教育方法、技巧的缺乏,还是对学生的研究不够?反思中,我发现唯独缺少了对自己内心的关注。然而,帕尔默告诉我,核心问题是“认识自我”,是自我认同和自身完整。他说:“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们是谁。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的学科。”帕尔默说,要寻找一种与自己本性契

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 记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 灵之旅启程了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 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 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灵之旅启 程了…… 近来正十分关注怎样享受生活的我,无疑地我对《生命的享受》这几章很感兴趣。我来到了角落边的一张沙发上,微笑地与那些 文字融在了一起……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 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 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 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

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 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 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 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 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 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 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快乐并不难寻。它隐身地藏在了天空、花草、树木等大自然 的一切中,还隐藏在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中,更隐藏在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中……偶尔地发呆,静静地沉思,轻松地阅读,放声地歌唱……这都是享受。只要你用心去享受,快乐无处不在。生活其实很美好。那些看不见的快乐。围绕在你身旁的每一个角落,它们和你只隔着一层薄薄的面纱,它们等待着你去掀开而一 睹快乐的芳容。 我记得朱自清曾《荷塘月色》里写到:“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别有风味。”惊天动地的生活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平凡恬淡的 日子也一样能给我们带来快乐;荣华富贵能使人快乐,粗茶淡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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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个小时的时间,采用互动互动模式,把英语学科的一周知识复习、思考了一遍,并做了一部分习题,这个班里倒数的女生表现非常好,我们一起提问、讨论,她表现出思维敏捷、学习认真、主动提问等优秀的学习特点,效果非常好。家长当时一直坐在旁边,对孩子的学习表现大为舒心,因为她很少看到孩子有这种表现。 我在思考,达到这个良好的学习效果,是心灵的作用,还是技术的作用,到底哪一个起了关键作用?如果我一晚上跟家长谈教育、谈内心,会有这样的效果吗?我们的内心唤醒,到底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书中讲到“只要我们稍微给自己内心声音一些注意和尊重,它就会以一种更温柔的方式回应,是我们参与到赋予生命活力的灵魂的对话中”。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遵守的教师职业规则,是否也有和作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 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 话题,在前几章(分别是1、the awakening 2、views of humankind 3、our animal heritage 4、on being human)中林语堂讲述了他对于人类的总的看法。接下来的部分都从生活的各个 方面发表林语堂的个人见解。其中触及了大部分人都避开的话题,如有关性方面的问题。在第八章的第三部分on sex appeal 中林 语堂毫不忌讳地说出了自己对性的观点。其中有这么一句话:Confucius reduced the great desire of human beings into two:alimentation and reproduction, or insimpler terms, food

and drink and woman。这其实与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典型中国学生读物相比林语堂的这本著作显得很不“正统”。不过对于大学生来说,却是一种思辨的享受,只有接受不同的思想再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才能在阅读学习中学到东西。除此之外书中还有一些颠覆传统的思想观点。比如说书中有一部分说到自古以来不吸烟者往往在烟民面前有某种道德上的优势。针对这一观点林语堂根据自己失败的戒烟经历对这种观点进行分析并反驳了这一观点。(我想也许是林语堂自己是个大烟民的缘故吧) 该书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林语堂在表述自己的观点之时往往是旁征博引,从中西两方面进行比较论述。比如在Americanvices 中林语堂对中国人和美国人对时间不同见解进行了比较。美国是依靠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实现繁荣的。与之配套的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系统高效率的社会分工。社会中一旦一道工序出现问题时就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因此美国人十分强调效率,时间观念强。与之相比中国在这一方面来说随便得多。在中国人看来,美国人做客都要计划的做法简直就想把朋友亲人之间的亲密搞得跟铁板一样死板而毫无生趣。书中在涉及这一方面方面时往往都是以风趣幽默的语言为主。其中有一段写到了中国人和美国人挖隧道的不同,美国人往往在挖隧道之前要进行一系列勘探,力求两个施工队顺利准确在山体里会合。相比之下中国人说干就干,到最后两个负责一个项目的施工队挖出了两条隧道。 总体来说这是一本极具趣味性又不凡思想深度的读物,如果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 读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这时就有必须要写一篇读后感了!千万不能认为读后感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学勇气读后感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1 有幸读了帕克·帕尔默著的《教学勇气》之后,使我的心灵为之一震,才明白自己对教学、教师认识过于简单,过于肤浅。《教学勇气》使我对教学,优秀教学和优秀教师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 帕克·帕尔默谈到教学中的困惑源自三个方面:学科,学生,还有自己对自我的认识。学科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而更为复杂的是教导自己认识自己。如果仅仅从学科和学生两个方面去认识教学工作的复杂性,作为一个教师只要精通学科知识,学习足够的教学技巧,使得自己处于引领学生精神的地位,我们就可以引导学生去复制这个世界。当我们对学科以及对学生的认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源自于我们对自我的认识,依赖于关于自我的知识。当我们不了解自我的时候,我们就不了解我们的学生是谁,也就不能懂得我们所教的学科。然而在我工作的时候,我和同事经常会抱怨现在的学生教起来怎么越来越难了,越来越多“来自地狱的学生”;课程改革对教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巧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都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从这些抱怨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理解教学,我们也是在这个角度上来进行着我们的教学,很少从认识自我这个角度来理解教学,去理解我所教的学科,去认识我所教的学生。在帕尔默看来我们教学的目的就是去简单的复制这个世界,而不是在改造这个世界。 这个世界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我们要想让我们的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去复制这个世界。作为教师就不能仅仅从学科和学生的角度上去理解教学,教师应该去理解自我的知识,认识自我,把自我和学生、学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体,去完成自己的教学工作。因此,一个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有精深的学科知识,好的教学方法,正如帕尔默所说的真正的好的教学不能降低到技术层面,真正好的教学来自于教师自身认同与自身完整。在每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作者:唐思恺 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生活对于现代得人似乎非常难,生活让我们很累。人们不停地奔波,因为我们不断的追求。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话题。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

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我们不去追求完美的理想,不去追寻那势不可得的事物,不去穷究那些不可得知的东西……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去调整我们的人生,使我们得以和平地工作,旷达的忍耐,幸福的生活。 我们要学会享受生活,热爱生活,积极的过好每一天。第一遍读《生活的艺术》或许我涉世未深,感悟谈不上,感触有一点。或许30 年后,40 年后还可以再读读它,那时候,是否会有更深的体会……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1、教导自已认识自我 “然而另一些时候,教室却如此毫无生气、充满痛苦和混乱——而我却对此无能为力——此刻的所谓教师就像无处藏身的冒牌货。于是敌人远处不在——那些格格不入的学生,那些我自以为熟知的学科,还有那有赖此业谋生的个人苦衷,都与我作对了。”想不到名人也有这种情况出现,我还以为就是我们这些平庸人才会出现毫无生气的教室。在平时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们不知遇到多少次是这样的情况,多么沉闷的课堂而又那么无耐,以致我们有时会厌卷教学,怕给学生上课。 “这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体验过快乐和痛苦的时日,而且其痛苦时日承受的煎熬仅仅源自其所爱;本书适合这些教师:他们不愿望把自己的心肠变硬,因为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那是肯定的。不“热爱学生、热爱学习、热爱教学生涯”,根本不会想认真读这种书,不会去想改变自我,这样的书不会引起读者的共鸣。 在这里帕尔默讲了引起教师困惑的三个主要原因:认识学科、认识学生、认识自我。“首先,我们教授的学科是像生命一样广泛和复杂的,因此我们有关学科的知识总是残缺不全,无论我们自己如何致力于阅读和研究,教学对控制内容的要求总是使我们难以把握。其次,我们教的学生远比生命广泛,复杂。要清晰、完全地认识他们,对他们快速作出明智的反应,需要融入鲜有人能及的弗洛伊德和所罗门的智慧。”第三个原因:“我们教导自己认识自我” “而就优秀教师而言,认识自我与认识其学生和学科是同等的重要的”。同时阐述三者的关系,强调了认识自我的生要性。“当我不了解自我时,我就不了解我的学生是谁。我只会在我经受不了检验的生命阴影中,透过重重的墨镜看学生——而且当我不能够清楚地了解学生时,我就不能够教好他们。当我还不了解自我时,我也不能够懂得我教的学科——不能够出神入化地在深层次、个人的意义上吃透学生科。” 2.教师的内心世界和外部景观 “教师很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因为他们是如此普通且无反击之力的群体。”的确如此,教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没有金钱,更没有权势。特别是当今的中国,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匆忙的教育改革中,我们忘记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我们继续让称职的教师所如些依赖的意义和心灵缺失,仅仅依靠增加拨款、重组学校结构、重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 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 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 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 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 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 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 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 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 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 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 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 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 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 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 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 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奥斯丁在其《法理学 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 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 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 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法律 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追逐梦想乐享生活 ——读林语堂《生活的艺术》有感“秋风萧瑟,人生已到枫叶初红的时期。余下的季节只有冬。但人生只有一个四季的轮回。冬天过了,人生也就结束了。贮藏再多,也没有用武之地。每个人年轻的时候,是应该拼搏的,但无论结果怎样。人到老了,都有休息的权利。有儿女绕膝得享天伦之乐的时刻。人生秋天的美丽,不该带着伤感去缅怀,不该带着不甘继续奋斗,到了这个季节,就美丽的享受一次。” 生活是什么?如何才能更高质量的生活?我们每天都在生活,我们有没有对生活有深层次的感悟?在林语堂先生的《生活的艺术》一书中,作者以自身几十年的经历告诉我们,工作之余、责任之外如何提高生活的质量、过上有品位的生活,即享受生活。对一般人而言,为了追逐梦想去努力工作,往往会以牺牲生活质量为代价,即追逐梦想会与享受生活存在冲突,但本书更多地是告诉我们,对理想的追求必须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要以快乐为原则,即“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感悟一:快乐生活是一种心境 荣华富贵使人快乐,粗茶淡饭也能使人快乐。快乐生活不分富贵贫贱;快乐与否,取决于我们的心境。工作之余,放飞心情,去与大自然亲密接触,感受世界的神奇与魅力,这是一种快乐!空闲之余,多陪陪亲人、朋友,用心去倾听、交流,感受人生社会的千姿百态,

这也是一种快乐!对工作充满激情与热血,专注工作、一丝不苟,每天充实地工作,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这还是一种快乐!当我们遭遇挫折,事业、感情不顺时,我们跌倒了爬起来,从挫折中汲取经验从而成长,这也是一种快乐!其实,生活中充满了正能量,只不过需要我们用敏锐的眼睛去捕捉,并用心去感悟。每个人在不同的心境下,思考的事情的角度、处理事情的方法,以及产生的结果都会有巨大的差异。正所谓佛语“相由心生,境随心转”,意思是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及境遇会随着心境的转变而转变。我们相信,以乐观积极的心境对待生活,生活也会给你带来幸福与快乐。 感悟二:在生活的同时享受生活 社会在发展进步,同时人们的生活节奏在加快。人们行走匆匆,穿梭于街头巷尾,为了生活而疲劳奔命。对很多打工一族来说,也许已经习惯了熬夜加班、外卖盒饭;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大半辈子,可能只够在一线城市买套房子。在很多人眼里,生活,逐渐变成了一个结果,一个目标,很多人为了生活而生活,生活也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与价值。生活应当是快乐的,人们应当在生活中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享受生活不代表放纵自己,要有一个度。 感悟三:珍惜你最宝贵的财富,时间 在林语堂的文字里,生活不仅包含着喜悦和光明,还包含着一丝淡淡哀愁的阴影,生活快乐的阳光与忧愁的暗影相随,人生就是这样调和五味杂陈,待我们细细品味。林先生更多地将生命的悲剧性视为

教育名著-读书笔记

爱你需要勇气 ——读《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有感 隋福太 读了《教学勇气——漫步教师心灵》这部书,就仿佛跟着作者进入到了教学中未知的“自我”领域进行一次旅行。美国教育家帕克. 帕尔默在一系列富有洞察力和说服力且充满激情的著作中,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教育与受教育者的理解。 帕克在他的《教学勇气》一书中这样说: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很多教师非常热爱教学,但他们却时常遇到很多困难,并因此感到无助和恐惧。是的,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初上讲台时如履薄冰的紧张,辛苦的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时的烦恼,满腔的热忱得不到理解时的苦闷,在理想和现实的巨大落差面前的无奈。有时,那热爱教育的心会怀疑、会动摇、会退缩。 作为一个教师,该如何在热爱教学的同时又不失勇气呢?这种勇气又来自哪里呢? 帕克以他的实践经验给出了我们答案:他提出了作为一个教师,在教学方法和技巧之外一个特殊的、不被人重视的领域——教师的内心。他指出了好老师与不好老师的区别:他认为,好老师有一共同的特质:一种把他们个人的自身认同融入工作的强烈意识;而不好的老师把自己置身于他正在教的学科之外——在此过程中,也远离了学生。而好老师则在生活中将自己、学科和学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好的教师具有联合能力,他们能够将自己、所教学科和他们的学生编织成复杂的联系网,以便学生能够学会去编织一个他们自己的世界。好老师形成联合不在于他们的方法,而在于他们的心灵——即人类自身中整合智能、情感、精神和意志所在。帕克是这样生动地描述这种联合能力的:“当优秀教师把他们和学生与学科结合在一起编织生活时,那么他们的心灵就是织布机,针线在这里牵引,力在这里绷紧,线梭子在这里转动,从而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精密地编织伸展。”他进一步阐述,对热爱教学的教师来说,教学牵动着教师的心,打开教师的心,甚至伤了教师的心——越热爱教学的老师,可能就越伤心!教学的勇气在于有勇气保持心灵的开放,即使力不从心仍然能够坚持,那样,教师、学生和学科才能被编织到学习和生活所需要的共同体结构中。 作为一个教师,我们很容易理解他的这种所谓的“联合力”,每一个教师,不论他优秀与否,肯定都过几节自己满意的课,这些成功的课是他把自身、学科和学生结合得最完美的。帕克认为:好的教学来源于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问题比技巧更重要。 作为教师,想要成长,想要做个好教师,该怎样才能找到自身、学科和学生的最佳结合点呢?以我对本书的理解及自己的教学经验,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1)勤学习。 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教学理论。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生活学习,向我们的学生学习。谈到向学生学习,许多老师可能会皱起眉头感叹:我们的学生真是一代不如一代了!我们的学生真的是一代不如一代了吗?当我们的学生坐在电脑前娴熟灵巧玩着游戏,嘴里唱着周杰伦的说唱词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有优于我们的能力。帕尔默的发现是:教师要让自己处于不断的自我更新、自我变革之中。如果不学习,教师很快就会陷入不适应、不稳定、不平静的恐惧之中。正如《孙子兵法》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里的知己、知彼主要通过学习。 2)多钻研。 教师要钻研教材、教法、研究我们的学生,特别是在备课的时候,要把握教材的要求、重点、难点,了解学生的实际认知,以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正如那些名师所说:一堂精彩的课,功夫在课外。例如,听名师于漪老师的课,可看出她的功夫全在课外,首先是修身、好学,而后是管理自己的课堂。俗话说“教无定法,贵在得法。”实践是教学的主要阵地,帕尔默就是以他的导师为榜样,在漫长的实践中不断反思,寻找到一种与他的本性更契合的教学方式的。 3)保持心灵的开放。 帕尔默认为:对优秀教学而言,解决教师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比技巧更重要,作为教师,我们要成长,就必须作一些学术以外的事:交流内心生活。“今天我们怎样当教师?”——许多人都问过于漪这个问题。她的回答是,首先必须追求人格的完美。于漪的这种人格的完美与帕尔默的自身认同和自身完整应该是一致的。一个优秀的教师,他的心灵应该是开放的,他有勇气把他的一切展示给学生,包括他的思想、他的内心世界,他不仅在教学科,而是在教自己——即展示自己。陶行知说: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生活中有教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 帕克告诉我们,教师的威信、教师在课堂的那种泰然自若的定力,来自教师的内心。当教师唤回了自身的认同和自身的完整时,也就是他的人格趋于完美时,就有机会在学生们的内心获得默契的回应和共鸣。因此,教师应该经常与自己的内心对话,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倾听来自心灵内部的声音,这样我们才有资格深入到学生的内心世界,这不只是为了我们的工作,更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健康。正如帕克所说:“方法固然重要,然而,无论我们做什么,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去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我们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 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热爱你的工作,你就是它的主人;如果你恨它,它就是你的主人。”愿我们都热爱自己的工作,愿我们都能找到教学的勇气、保持教学的勇气——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_心得体会

教学勇气读书笔记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教学勇气读书笔记,感谢您的阅读! 教学勇气读后感 我这一段时间,一直在读《教学勇气》我很感动,这是一部唤醒教师心灵的书,我从中了解到了自己内心的弱点,自己心灵的需要 甚至有时候,它帮我治疗了心灵伤痛,提升了人生观念,让我的心对过往不再耿耿于怀,有点儿像毕淑敏所说“心轻上天堂”的感觉。 从中,我找到了自己教学中的根本问题---“自我认同”,尤其是职业的认同。我觉得,这个认同在这个浮躁时代太不容易了,因为我们大多数老师还“处在“为生存而挣扎”的时期”很多时候老师们渴望的不是“内心领域的关注”,而是“能在教室里生存下去的点子、窍门、技能”,我也处在这个时期。 书中还说“最能获得实践效果的东西是,在操作中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越熟悉我们的内心领域,我们的教学就越稳健,我们的生活就越踏实”。所谓洞悉我们内心发生的事情,其实是敏锐地感受自我,感受自我内心的教学体验,是否快乐、是否紧张、是否慌乱、是否享受?如果不快乐,那么这堂课其实是一种折磨。洞悉内心本质是教师个人的“自我认同”,其中起到很重要作用的一项是职业认同,是否认同自己职业,是职业幸福的关键,也是课堂灵气的关键。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的家长身上。我上周开了一次家长会,从中分享了“自我认同”的理念,我说,我们的家长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源,也出在“自我认同”上,自我认同的缺乏,导致了各种家庭教育问题的产生,是否认同自我,是否认同自己的生活,是否认同自己的职业,都会在于孩子发生冲突是,以家庭教育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造成家庭教育的低效或者伤害。在做进一步沟通中,很多家长陷入了沉思。这让我反思我平时的家长会,我发现,我所说的,大部分是学科要求、管理要求,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并且会拿“升学问题”来增加家长的压力,即便是谈教育观念,也更多是为提升家庭管理效率效率服务,却很少涉及家长的内心感受,很少涉及学生的内心感受,我发现,我的教学心肠是硬的,缺少书中所说的“教师心肠软”。 但同时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心灵和技术,到底哪一个应该更优先?昨晚我去做一个家访,我没有问学生的具体家庭情况,我只是辅导学生,我们用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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