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标准版)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标准版)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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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标准版)

一、报批程序:住户装修应提前一周向物业公司申报,详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例子件一份。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签订《室内装修管理责任书》,并签发室内装修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施工。

二、装修范围:

1、任何装修均不得拆改原屋墙、柱梁板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公共设施,轻质隔墙的拆改需上报物业公司并采取具体措施后方可进行。

2、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只允许凿毛。

3、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4、厨房、卫生间地面装修,严禁破坏防水层,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

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5、不得拆改供暖、空调管道和设施,严禁增加采暖设施。不得隐蔽水表及各类阀门,管井检口不得封闭。

6、不得影响、占用公共部位,不得妨碍楼梯通行和消防。

7、严禁在窗户阳台外安装防盗网、晒衣架等。不得在外窗、阳台加设任何形式的雨篷。

8、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改变外窗样式及色调。

9、空调机必须按规划位置安装,安装必须牢固,空调出水接至集中排水管,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10、需进行焊割作业或明火作业时,必须上报物业公司,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11、人工运垃圾时必须小心,不能破坏公共墙体、楼梯及地面,洒落的各种物料必须及时清理。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身与各种外加

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三、装修期限及时: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每天上午7:00—12:00,下午14:00—21:00,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装修期限按报批的装修时间为准,确需延长时,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未经允许擅自装修进行处罚。

四、垃圾清运:

1、装修垃圾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堆放在楼下物业公司指定位置,由物业统一清运。

2、严禁在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堆放装修垃圾,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抛散建筑垃圾,严禁焚烧装修垃圾,严禁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五、装修施工期间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因装修而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造成他人损坏的由装修业主负责和赔偿。

六、装修施工完工半年内,如发现因装修而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坏他人物品,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装修业主负责和赔偿。

七、违章处理: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令其停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罚款;拒绝装修队进入园区;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采取其它有效处理方法。以上处理可同时并处。装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须知为使业主有一个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权益和园区的正常秩序,加强对装修工程队伍的管理,凡住户申请装修物业公司审批同意后,装修单位进入园区施工,需履行如下责任:

一、责任范围:

1、装修单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人员临时出入证。

2、施工人员仅限于装修户活动,除正常出入外,不得在园区内其它范围活动。

3、装修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工人遵纪守法,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 理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7021某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econdary decoration of a certain proper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物业房屋二次装修管理规定 一、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根据《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几项内容,尽量附简图说明: A.拆墙、移墙和重新分隔墙体;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设线路; D.改移卫生间、厨房内设施; E.阳台封闭; F.防盗网、窗花的式样和颜色; G.空调架的规格、材料、安装位置和空调水的排放等;

H.入户门装饰; 3、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住户装修指南》给住户每户一份,并按《住户二次装修管理流程》为住户办理装修手续。 二、商业网点(裙房)装修管理规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装修,装修图必须经市消防公安局的批准后,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室内平面布置设计图 *立面布置图 *商铺之招牌设计图 *天花吊顶安装设计图 *空调安装设计图 *消防设施安装设计图 *电器线路设计图及用电量 *管道安装设计图 2、招牌设计方案:安装位置、霓红灯等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安装方式无安全隐患; 3、饮食类行业:油烟之排放、车辆停放、音乐噪音和垃

圾排污等应有明确规定; 4、安装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5、装修范围必须在商场店铺内进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规定配备灭火器; 7、增加电力负荷,由装修者向市供电局申请;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户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进行,节假日应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进行。未经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在夜间施工,未经批准施工人员不得留宿; (2)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好及时清运或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管理处统一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厦装修户搬运材料或装修垃圾以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作业为前提; 2、商业网点施工管理: (1)装修户必须委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及管理

工程进场材料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工程进场材料验收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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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材料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设备、材料交底及验收。 二、控制目标 使项目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满足现形的国家标准和工程承包及供销合同约定。通过交底确保项目建设中的每一个单位对设备材料的性能、方法等都有所了解,并统一做法。 三、材料分类 A 类:水泥、钢筋、设备 B 类: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入户门、防火门、塑钢、铝合金、栏杆、烟道、所有样板房装修材料、内外墙涂料、外墙砖、外墙干挂石材、UPV C 管、钢塑复合管、PPR 给水管、PVC 穿线管、电线电缆、配电箱及配电柜、水泵、风机、开关插座、屋面瓦、双壁波纹管、混凝土排水管、阻火圈。 C 类:砖、砌块、砂、石 四、主要控制点 1、采购计划:针对甲供材料,依据公司项目总体计划采购,并结合每月现场实际进展,向供货单位发放《工程材料采购发货申请》,进场后,供货单位申请进场验收,填报《建筑材料进场联合验收表》,合格后准许使用。 2、对A 类材料必须经现场见证取样,在检测报告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对B 类材料,按照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材料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与设计样板或招标样板相同并确认样板。 4、对C 类材料,经现场监理人员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组织货源供 货到场(1) 组织验 收(2) 材料及实 目测、实测 检查(7) 见证 取样(3) 检测(6) A 类材料 B 类材 料 C 类材料 确定样品 (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精装修住宅的设计品质管理内刊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已经成为房地产商们思考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精装修就这样悄然走进了开发商的视线,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告别了毛坯房,走进了精装修时代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甚至在业界有一种说法,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是精装修时代的到来,毛坯房是半成品,精装修房才是成品房。 那什么样的商品房才是精装修住宅呢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用老百姓的话来讲,精装修的房屋就是只需要搬来家具就能居住的房子,不需要进行第二次装修。 精装修住宅根据其装修的程度被分为普通、中高级和高级3个档次。《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中明确:开发单位为精装修住宅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精装修住宅分为不同标准,设立样板间或制定详细“菜单”由住户来选择,其售价应包括房屋的工程成本和装修成本,并要在购房合同中标明。 如何控制好精装修楼盘的品质,设计阶段的显得尤为重要,现对上城项目部分精装修楼盘图纸阶段进行梳理分析,供以下参考。 第一条在决定项目是否进行精装修的问题上,要谨慎对待。项目是否选择精装修应在项目定位时一并进行考虑,保证精装修工程在公司批复的方案和项目预算指导下进行。对已完成毛坯房(或主体在建)及竣工验收后的项目需增加或变更精装修内容,分公司必须将精装修方案上报,在获得项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般情况下销售总价低、市场对精装修认知度低、大城市的郊区、大户型楼盘(如果考虑精装修应选择档次较高的)和别墅类产品不宜选择精装修;与之相对应的,属于中小户型、楼盘位于商务中心区或地铁附近、或坐落于大型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旁边、旅游度假类产品比较适合进行精装修。 第二条公司根据楼盘的市场定位确定精装修房设计的定位。装修设计标准要根据项目类别、户型特点、楼盘规模、销售价格等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中高挡、户型面积和规模较大的楼盘,装修设计的标准就相对会高些;中

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响应公司降本增效的号召,进一步理顺工程材料的选用、认价、采购、验收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明确各部门在各流程中的管理职责,实现对整个工程材料的综合掌控,杜绝浪费及不合理利用,降低公司外委投资费用。特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各分厂、部,以及公司内各外委施工单位;含盖甲供材、乙供材及各分厂、部检修用材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装备工程部职责: (一)负责项目立项后组织项目部、使用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流。使用单位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将需求告知设计单位;设计人员根据设计规范酌情考虑。 (二)负责图纸到位后组织使用单位负责人及项目部根据设计规范及安全标准规范确定材料选用并形成文字纪要各部门签字确认。(三)负责施工单位确定后组织项目部及使用单位对施工单位选材提出明确要求。 (四)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报的材料计划。 (五)参与材料进场前的验收工作,包括技术规格、数量、外形尺寸的复核。

(六)负责监督材料的利用情况,包括材料的合理利用及杜绝浪费。(七)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厂区内材料定期进行检查,对造成材料浪费或不合理利用的单位进行考核。 (八)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乙供材的调研、选材、认价、验收、合理利用的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及材料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根据需要提报材料计划。 (二)负责明确材料技术规格,外形尺寸及数量;同时附带有材料验收标准。 (三)参与材料进场前的验收工作并确认与提报计划相符工作。(四)负责材料的合理存放、规范使用、杜绝浪费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采购供应部职责: (一)负责甲供材的采购工作,保证材料的按时到场。 (二)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材料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存在质量异议的材料退换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职责: (一)负责对材料计划提报、审核、采购、验收流程的监督。(二)负责材料进场前的验收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乙供材调研、选材、认价、验收、合理利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材料的选用 第七条材料的选用 (一)使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及安全技术规范与设计院商定材料选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1[教育]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1[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 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带【】字为删去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

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放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住宅房屋和与其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住宅区的房屋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保持住宅区的优美环境,对本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1、任何住房装修记,必须提前一周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修申报表》,如实填报装修内容、项目、范围、标准、时间等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经审批,并签定《装修承诺书》,方可进行施工。 2、除住户自地装修外,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装修资格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施工。户主与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办妥相应的缴费手续。 3、装修从业者应在小区门卫处申请服务登记证明。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不得任意创凿顶板。 3、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青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莆地、安装大型灯具。 4、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破坏或者拆除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禁止改变阳台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

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6、不得大最使用易烯装饰材料。 7、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 8、住宅装修必须保持楼宇的外观统一美观。 ①阳台的封闭必须采用与房屋内原有窗户颜色相同的材料。 ②防盗网和雨阳罩的安装尺寸和颜色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统一规定。 ③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统一由管理处规划指定安装点,安装支架应作防锈处理,其颜色为银灰色。 ④屋顶花园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和雨阳棚。 三、装修施工管理 1、住宅装修施工时间,施工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晚上8:00时。 2、住房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装修过程中必须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留有隐患,对不执行整改的住户或施工队,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天下午3:00至4:30堆放于指定的位置,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住户每户每次交清运费100元。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处罚,并责令赔偿损失。 4、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因装修施工造成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4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2547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4标准 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4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4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异产毗连的有关规定,请业主明白您的产权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而是由内部面积、空间、公共面积、财产份额和毗连关系构成,对于您的房产的二次装修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管理,同时为确保您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范围 业主应当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维修。

二、装修队的选择 1、业主必须选择有装修资质的施工队。 2、物业管理处将对业主选择的施工队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装修申请 业主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领取《装修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装修审批 1、业主必须如实填报《装修申请表》各项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前3天携带装修设计图纸,报物业管理处,同时交纳装修管理按金(每平方米20元),管理处将在收到审批表后当天给予批复。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对外部进入(外部购进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或分包商自带的)产品(也称为物资或材料)的采购、验收、发放、贮存、搬运、清退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在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设计及工程施工要求的合格物资投入施工生产。 为了规范项目部与施工队现场材料管理,控制生产单位的材料消耗,减少材料浪费现象,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物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供应与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适用于集团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的组织机构。 适用于项目部以及施工队所有施工现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机械工具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现场材料管理员负责进场材料的验收及管理,应做到: 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标准对进场物资进行验收。 2.按照现场堆放场地规划对进场材料合理堆放并及时做好标识。 3.严格控制材料的超耗用量。 4.负责现场材料台账,发放和核算点验工作;按月准确提供各种必要的核算数 据及原始资料。 5.现场材料的使用与跟踪。 第四条材料验收 1.核对资料: 材料进场后,材料员根据需要用计划对照送货清单认真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等,并同时索取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质量书或实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对技术资料的内容进行验证,以确认其资料是否有效。 2.检验实物: 清点实物与送货清单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相符后,开始进行外观检查(如:钢材需要检查其表面是否有裂纹、结巴、分层等,验证定尺长度是否一样长,并对同规格的钢材进行抽样检查其直径,水泥,木材等都应按照此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泰豪小兰工业园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止违章装修行为的出现,保障住宅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及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保证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江西省家庭局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业主临时公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同时业主应遵守及配合上述有关装修程序的要求和规定。 一、装修的的范围 1、房屋结构 (1)、住宅装修不得改变后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的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层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层,禁止不适当增加楼面净荷载(包括不的铺置、安装室内石砌墙,超负荷吊顶,大型灯具;不的使用10cm 厚度以上的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装修材料进行地面装修); (3)、禁止擅自拆移住宅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体墙、门窗、空调空洞)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有插头、开关、控制器件的墙面必有管线)。不得在楼板面开槽、安装水管和增设任何砌体内隔墙; (4)、禁止在楼板、屋面板、梁、柱等钢筋混凝土机构件上

打洞穿管,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不得在楼面板上开槽、安装水管,不得拆移复式房内的楼梯、走道; (5)、顶楼需要搭建阁楼的业主必须先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法案和图纸,并在图纸加盖出图专用章和结构工程师章,然后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请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正规单位施工。 2、阳台、露台: (1)、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阳台安装隐形防护网,不准用铝合金等封闭阳台;一楼住户阳台可在推拉内侧安装防盗拉门,但必须按我公司统一设计要求制作安装;阳台上不得安装木柜等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雨、污水混排; (2)、不得改造或更换阳台、露台部分的墙面砖及其它房屋的外墙部分,禁止改变原建筑风格。 (3)、顶楼带有露台的不得加装防盗网和雨棚; (4)、住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得影响楼宇外观,不能安装在坡屋面等影响楼宇外观的位置。 (5)、禁止安装外伸阳台晾衣服等影响楼宇外观的设施; (6)、一楼带有花园的业主不得将花园封闭,不得搭建雨棚,不得更改原外貌。 3、门、窗及公共走道: (1)、业主装修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震动合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窗塞缝破裂活脱落,造成渗漏现象:

工程进场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进场材料管理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设备、材料交底及验收。 二、控制目标 使项目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满足现形的国家标准和工程承包及供销合同约定。通过交底确保项目建设中的每一个单位对设备材料的性能、方法等都有所了解,并统一做法。 三、材料分类 A类:水泥、钢筋、设备 B类: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入户门、防火门、塑钢、铝合金、栏杆、烟道、所有样板房装修材料、内外墙涂料、外墙砖、外墙干挂石材、UPVC管、钢塑复合管、PPR给水管、PVC穿线管、电线电缆、配电箱及配电柜、水泵、风机、开关插座、屋面瓦、双壁波纹管、混凝土排水管、阻火圈。 C类:砖、砌块、砂、石 四、主要控制点 1、采购计划:针对甲供材料,依据公司项目总体计划采购,并结合每月现场实际进展,向供货单位发放《工程材料采购发货申请》,进场后,供货单位申请进场验收,填报《建筑材料进场联合验收表》,合格后准许使用。 2、对A类材料必须经现场见证取样,在检测报告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对B类材料,按照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材料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与设计样板或招标样板相同并确认样板。 4、对C类材料,经现场监理人员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五、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说明:

六、不合格处理 1、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及时退场(要求时间内)、退场时通知甲方、监理、)见证的。 2、对于材料进场不予以严格质量把关的、材料来源不明、资料与实物不符的,实物与业主、监理确认的样板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对于明知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材料物品设备还在使用不准投入使用并要老谋深算退场。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

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范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

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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