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规范

城镇供水规范
城镇供水规范

供排水公司供水规范管理自查报告描述

Xx县城镇供排水公司安全供水规范管理 自查情况汇报 为切实做好城镇安全供水规范化工作,我公司完善了我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深化企业改革,以服务人民群众和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始终把推进安全供水规范化建设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来抓,以用户满意为标准,以务实的工作作风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我单位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供水企业基本情况及部门职责 Xx县城镇供排水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隶属于县建设局。公司担负着全县的生活、生产用水及供水、排水管道安装、维修、维护工作。公司在岗事业编制人数xx人,退休xx人,合同工x人。公司内设客户服务中心、安装队(抢修队)、xxx。综合设计供水能力1万m3/d,实际供水量近1.2万m3/d,输配水管道新老城区约55 公里,服务用户14000多个,担负着县城居民生活办公用水约4.7万人。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订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了使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成立了由副经理、水厂厂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客服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城镇

供水规范化自查工作小组。对全县供水水质、运行管理、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开源节流,完善考核,实现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好转。在确保安全供水的同时,公司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增加企业收入,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使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趋向好转。落实服务承诺,提高社会效益。集团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社会效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社会服务承诺》是服务工作总的要求和标准,公司要求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践行《承诺》,公开办事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细致的服务,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出台完善了《用户服务工作程序》、《工程变更工作程序》、《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把《承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使服务工作更加贴近用户,集团采取公开咨询、走进社区、现场办公等形式,宣传、普及用水法规和用水常识,及时为广大用户解决用水过程中的问题。针对用户关心的查表、收费、维修等工作,集团实行人性化管理,对查表数据层层审核把关,保证无差错;对欠费户电话催收、上门催缴,避免用户水费损失;对维修尽量错开用水高峰,缩小停水范围,降低对用户的影响,得到了广大用户的好评。此外,针对用户服务工作,还多次

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城市水务综合管理系统 1 说明 1.1 水的管理体制 水,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自然属性——水在自然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性能,主要包括水文循环性、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自然径流特性。江河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系统,采用流域管理体制。 社会属性——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自然水和水环境施加的巨大影响,涵盖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调度、配置、利用、管理、保护以及人类对水问题的预防和治理。采用区域管理体制。 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2 水管理的目标 流域管理注重整个流域的水循环,目标是使流域内水资源得到整体有效的利用,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调配。因此,水问题越严重越是要强调流域管理。 行政区域管理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一个外延,往往从各个地区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目标是综合利用辖区内的水资源充分发展区域经济,但也容易形成条块分割。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者不可替代。 因此,要把从蓄水、取水、输水、水分配、水的高效利用到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各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社会用水过程,把自然和社会用水过程统一起来,形成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统一

新软世纪解决方案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 城市水务管理 城市水务管理就是建立在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区域水务管理。而城乡水务指城乡涉水事务包括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从城市水管理“政出一门”的需求出发,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和节水、治污和回用一体化管理的城乡水务综合管理体制,目的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城市数字水务的概念 从水的自然属性讲,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是以水文学、水资源学、生态学为科学基础的;从水的社会属性讲,它又是以经济学、社会学、系统科学以及信息化技术为科学基础。 “城市数字水务”则是建立在“以流域管理为基础,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思路下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的研究城市水务管理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新思路、新技术以及新应用,是利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来对水务工作进行改造和运用的过程,是“数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1.5 数字水务的几个涵义 1、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水利工作中的全面应用。 2、是一种全新的管理观念。它不是传统管理方式和电子技术的简单叠加,不是用电子技术去适应落后的传统管理模式,而是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管理进行革命性的改造,以更好地实现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宗旨。 3、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数字水务建设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2篇)

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4]48号)精神和要求,我公司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现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关于开展全省2014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辽住建公[2014]24号)等相关文件和通知、会议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加强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在政策、资金诸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更好的为城市居民“供好水、服好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供水规范化管理列为重要议题,摆上日程。 关于供水规范化管理,虽然不是新课题,但对于我县来讲,不能不说是从头开始。2009年以前,自来水公司由于设备老化,几近无法生产,水质水压根本谈不上档次,居民吃上水就满足了。2009年争取国债,总投资4300余万元,新建了一个水厂,自来水公司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水质水压到生产服务水平一路飙升,可以说具备了供水规范化管理一定硬件基础。特别是接到省、市城镇供水规范化管

理检查通知后,从局里到公司上下思想统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对《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认真地学习,认为考核工作是对公司供水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检验,是全面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一次契机,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自查,要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把考核标准逐项分解细化都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任部门及完成期限,确保了各部门按照考核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工作。做到组织、目标、措施“三个落实”,人员、经费“两个保证”,从而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强力推进供水规范化管理上水平 自来水公司规范化管理工作是供水企业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优质供水的重要保障。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实施多种手段,始终加强安全技术规范化管理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大对水质监测的投入力度,去年新购进一套水质监测设备,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水质监测能力和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使检测范围和手段逐步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全方位服务于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水、安全水。二是加大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力度,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高效。取缔水厂淘汰传统的漂白粉消毒方式,将漂白粉消毒改成二氧化氯消毒,并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技术,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提升,大大提高了供水水质。三是全力做好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满足城市的快速发展,采用各项措施筹措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四章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供水、用水和节水 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鼓励节约用水,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政府责任制,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节水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节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坏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支持兴建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水厂、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将供水、节水设施建设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汇报

规范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强化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理。 一是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为使安全供水责任落到实处,明确局城建科是供水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相关规章,及时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职能科室责、权、利清晰。局每年与职能部门和供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任务落实,供水企业责任落实,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落实。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是规范化管理的保障。为此我们一方面根据国家、省下发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及标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XX市城区供水管理办法》、《XX市第二水厂水源保护管理办法》、《XX 市城市供水运行规范》、《XX市城市供水服务规范》、《XX

市城市水质督察管理规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XX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XX市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等制度标准,另一方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时根据我区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编制了XX市城市供水发展专业规划,并根据规划和供水管网实际制定城市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三是强化督查,促进落实。制度落实是供水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督查是促进落实的重要方式。为此,我们按照国家、省供水方面的法规制度要求对供水企业的运行服务及时进行指导督查。 在水质管理上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要求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明确检测项目、频率,并按检测制度要求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另一方面要求供水企业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进行化验室相应等级认证,2011年通过了省三级化验室考核验收;另外每月将水质信息上报局城建科,在住建局网站上进行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公示,每半年一次在区主流媒体公布,同时供水企业在自身网站上每日进行出厂水4个常规指标的公示。 在水厂运行管理上,要求供水企业制定了工艺质量文件,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指标;制定原材料索证验收制度,明确净水材料和药剂必须每批抽检,抽检不合格坚决退回;制定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三级维护检修的具体内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实用实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water loss control and assessment of urban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CJJ 92-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0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92-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4、4.4.8、4.5.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漏损控制;5.评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改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2.章节设置作了调整,修订了管网漏损的基本概念、评定指标、水量统计、指标计算和评定标准;3.增加了漏损水量分析、漏水管理、分区管理、压力调控、计量损失和其他损失控制等方面内容;4.删除了“漏水检测方法”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模版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模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

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 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摘要:实施水务统一管理,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目标。本文就论述了水务一体化的含义及其优越性,并提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乡水务;一体化;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一、水务及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一)、水务的含义 水务是指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所有涉水事务。水务主要包括:水资源、城乡防洪、灌溉、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收利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涉水事务。 目前我国使用的水务的概念有别于水务公司的服务形式,也不同于把分别由建设、交通、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的城市防洪、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航运等方面的事务简单地水利的管理范畴,而应该以水循环为机理、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涉水事务。 (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含义 指水务管理所涉及的各项职能和各个环节之间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即对区域的防洪、排涝、供水、需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

村水电、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取水许可、统一配置、统一调渡、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由一个部门对水质和水量负责。 二、水务一体化的优越性 (一)、理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保证。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促进了城镇的防洪与排水工程建设。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既可以从区域上统盘考虑防洪与排水,也可以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解决部分工程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促进城镇防洪排水工程的建设。 (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产业。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使水利从以防汛抗旱为主的纯公益性基础设施向同时兼顾城乡供水、旅游、养殖和排水治污等经营性产业发展,以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良性运行与发展。 (四)、强化了水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丰富水行政执法的内容。切实解决以前由于是多个部门管水形成的困难,如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集制度等实施都可迎刃而

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讨论稿)-1209新清洁板学习资料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颁布时间:2006-6-22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

水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市水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设计方案 铜仁市水务局 2016年4月

目录 1项目概况 (3) 1.1项目建设背景 (3) 1.2依据 (3) 1.3设计目标 (4) 1.4技术优势 (5) 2软件设计开发方案 (6) 2.1总体设计方案 (6) 2.2软件系统功能说明 (8) 2.2.1基础数据查询系统 (8) 2.2.2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9) 2.3数据库建设和存储系统 (15) 2.3.1数据库软件的功能要求及选型 (15) 2.3.2数据库设计原则 (16) 2.3.3数据库总体设计 (16) 2.3.4数据库部署 (17) 3系统建设部署环境及运行维护 (18) 3.1系统运行维护 (18) 3.2系统部署环境设计 (18) 3.2.1网络和主机设计要求 (18) 3.2.2机房等其他配套附属设施设计要求 (18) 3.2.3主要软硬件选型配置要求 (19) 4项目实施方案 (20) 4.1项目组结构 (20) 4.2项目实施计划 (21) 4.3软件开发过程 (21) 4.3.1软件需求分析 (21) 4.3.2结构设计 (22) 4.3.3详细设计 (22)

4.3.4编码 (22) 4.3.5集成测试 (22) 4.3.6系统测试 (23) 4.3.7验收 (23) 4.3.8维护 (23) 5项目预算 (23)

1项目概况 1.1项目建设背景 十二五期间,市水务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工程、城乡供排水保障工程、农村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水生态修复工程为重点,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基层水利水务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形成适应山区现代水利发展需要的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水资源保障有力、开发利用有效、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障的黔东水安全保障网,为打赢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提供坚实的水利水务支撑和保障。随着管理事务的增多,投资力度的加大,水务局报批、在建和管理维护的项目越来越多。为了加强项目管理,更好的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务局预备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8566-1995 《规定与质量有关的术语》ISO 8402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 9000-3 《可靠性管理标准ISO》DIS 9000-4 《软件配置管理》ISO/TC 176 《软件维护指南》GB/T1407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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