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保证担保方式有几种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担保分为以下的几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根据形式的不同,法律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担保在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依据法律的规定,担保是指在借贷或者买卖以及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两人所形成的合同,被称为担保合同。

目前我国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由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合法的债权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的担保,不可以随意增加创造新的担保方式。根据方式的不同,其权力范围也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重点来了解一下担保的业务产品以及业务的范围。

业务的范围:

各种方式所限定的业务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是通过保证进行担保的,其范围只能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等一系列用以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是,如果双方对保证合同的范围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的时候,则保证人需要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

抵押担保的范围:

包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而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损害金等等,用于实现质权的费用。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留置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用于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我们可以发现,其保障和实现的权利是有所不同的。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担保的产品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贷款又称融资担保,国信担保保函业务等等。

具体如下:

1.贷款担保是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为放款人一般是为金融机构,主借款人一企业以及自然人为主由第三方进行担保。贷款担保的存在,有利于缓解企业以及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不足而造成的压力。

2.贷款担保一般分为流动资金的贷款,固定资产的贷款,以及票据贴现,个人消费,个人经营,以及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等。可以发现贷款担保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每个人或者每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各自的特点不同进行贷款担保。

3.综合授信担保,主要适用于企业贷款的需要产生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信用额度,期限等自身的情况,将各种的贷款方式进行组合,并且循环再利用。

4.保函业务分为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两种方式。其种类比较多,在此不作一一的赘述。

5.此外含有履约担保,再担保,出口退税贷款担保,国内保理业务担保,以及工程保证担保等担保产品。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也将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同时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会在办理一些融资担保业务。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方式的主要介绍,通过阅读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合同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

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关于债的担保中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关系

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关于债的担保中的保证和物 的担保的关系 【内容提要】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由哪一担保优先清偿债权。对此问题,我国的《担保法》第28条规定得不很明确,导致各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争议较大。本文作者以具体的案情入手,从我国立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两个角度进行剖析,阐述了保证和物的担保的概念的法律特征,最后分四种情况总结出二者的关系:(一)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关系(二)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时的关系(三)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的影响(四)物的担保因为各种原因不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 债的担保,指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

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所以债的担保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现实价值。民事主体之间的往来和交易以安全第一、以诚信为本。债的担保体现的是一种信用度,是给债权人吃下的一颗定心丸,各种担保措施的存在,使民事主体间的交易更为顺畅、关系更为和谐、社会更为进步。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文档

2020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与范围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一、担保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有两种:(一)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保证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大部分民间借贷中,大多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偿还,债务人还不能偿还时,法院应该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该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

证风险,更不清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而且大部分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象这种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按照连带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以,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多个保证人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也就是担保份额问题。很多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担保份额均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

债务担保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328-76 债务担保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债务担保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债权人):***有限公司 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债务人):***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乙方自愿为丙方(债务人)与甲方玻璃纤维纱买卖业务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担保的债务为每批货款到期时未付的货款,在丙方支付甲方该批货款后,担保责任自动转至下批未付货款。 二、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丙方在购销合同(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范围 乙方应当就丙方与甲方业务中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逾期未付货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支付等。 四、担保期间:甲方与丙方业务中未付货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其它约定 1、担保期间,如果甲方需要转让担保债权或对购销合同(主合同)进行概括转让(权利义务整体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甲方的债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或购销合同概括转让而解除,乙方仍需对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甲方与丙方在业务过程中,对购销合同(主合同)数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包括货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的变更,无论是否经过乙方同意,也不论是否减轻或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乙方均应对变更后的购销合同(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一般模板

担保合同一般模板 担保合同【范本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担保方式创新

担保方式创新 土地及用益物权抵押。从目前情况看,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抵押等方面。 不动产余值再抵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每项不动产只能抵押一次,抵押贷款率(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价值之比)往往只有不动产评估价的50%到60%,企业财产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然而,根据我国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新担保模式。创新动产担保方式主要有农机具抵押、活体抵押、存货抵押和订单农业质押等。《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使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标的。与固定抵押权相比,浮动抵押权具有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流动性、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等特点,在农村信贷实践中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诸如规模经营模式之下的养殖业、种植业和渔业活动等,均可采取这种担保方式。农民可用将来取得的农产品作为抵押,而且在抵押期间农民拥有自由处置抵押物的权力,保证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前农产品的浮动抵押还处于探索阶段,今后可能成为金融机构创新的突破点。 动产抵押。农村地区地域分布广阔,动产资源种类繁多,具有流通性强、变现性强等优势。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动产的特点开发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创新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业务融资。保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方式,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保理预付款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二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保证方式创新。作为第三者介入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目前较为典型的保证方式创新模式是担保基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及其制度选择(一)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方式及其制度选择(一) 关键词:应收账款/一般债权质押/债权让与担保/浮动担保 内容提要:应收账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能起到融通资金、加速资金流转的重要作用。但究竟采用哪种担保方式是一个待证问题。一般债权质押、浮动担保、一般债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运用广泛,均有立法必要性。但从法律构造分析,仅有一般债权质押可以在物权法中确认。物权法应对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一般债权质权的实行方法及第三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 应收账款一般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1]大量现存应收款及不断增长的未来应收款,使许多企业遭受困扰。它们一方面背负繁重的应收款管理及催收工作负担,一方面又在资金融通和周转上面临困境。为摆脱这种困境,实践中出现了以应收款这一一般债权作为担保品融资的做法。这种做法把应收款管理与融资两个方面创造性地结合在一起,是一种解决难题的新思路。但其是否在法律上可行,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究竟有哪些担保方式可以选择,立法上应该如何应对,这都是在先行的实务面前不容回避的理论及立法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财产的静态归宿关注较多,却忽视了天然具备动态特征的债权的转让和利用,反映到立法上来,以债权作为融资工具的法律规范不但粗疏,而且不成体系,甚至付之阙如。这样,理论及立法上的滞后与现实中需要的迫切就使对

应收账款融资担保问题的探讨获得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一、应收账款融资担保的比较法考察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2]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著,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在英国法上有以诉讼物担保的形式。诉讼物是指不能实际占有,但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认领和强制执行之物。以债权作为担保标的属于诉讼物担保。设质的债权被称为“应收债账”。可以认为,在英国法的实践中存在一般债权质押,但建筑合同和租买合同等以一般合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一般债权质押是不被允许的。3]另外,因为应收账款大多涉及后得财产即未来的库存及其收益,浮动的债务负担亦是可资利用的担保方式。4]其主要特征有:第一,它是在企业的某一类财产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这些财产或资产是

担保方式

介绍八种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互保和联保以及抵押+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全程保证担保和抵押+过程控制担保三种组合担保方式。 其中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后三种担保属于组合担保 1.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以合法形式取得、并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已被抵押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定程序确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同共有财产。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的现值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账面净值和可变现程度,由贷款人与抵押人共同协商估价。按规定需要评估的或双方对抵押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格评估的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以双方协商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的部分,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另行追偿不足部分或及时要求其提供新的担保。 2.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可以转让的权利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上述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贷款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用于质押的为质物。 出质人必须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担保的动产和权利有: (一)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动产。 (二)出质人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提单等。 (三)出质人依法可转让的股票、股份。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作为《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保证担保是唯一的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利,积极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要实现保证债权利益,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债权是如何实现的!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 住房抵押贷款担保 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 ( 有 产权 ) 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 房地产 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 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 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 保 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行保管,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小贴士: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 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 如果借 款人经济条件较为富足, 这种方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也是银行最愿意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 (2) 权利质押贷款担保 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 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有: 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 有价证券包 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 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 即质押权利凭证 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 10% 。 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

证明真实有效, 方可用于质押, 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 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 要将有价证券、 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 保管,并由贷款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小贴士: 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 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金融资产, 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 足购房消费的需要, 只是购房时难于变现或因变现会带来一定损失而不想变现。 因此, 采取 质押方式,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 ( 3) 第三方保证贷款担保 以第三方保证做贷款担保,此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 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 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选择这种担保方式, 首先要了解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法人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从 银行的有关贷款规定来看, 借款人要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方法人能独立 核算, 自负盈亏;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 在建设银行开有存款户;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 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这些条件或不符合其 中任何一条, 都不能通过贷款银行的审查, 虽然资信好的非公益事业单位法人按规定也可以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担保,但需要贷款银行认可才行。

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 债的担保的形式,也就是担保的方式、方法,是指当事人用以担保债权的手段。债的担保方式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和债权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保证的成立实际上扩大了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的范围。

因此,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利益是十分方便的。但是,在保证担保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确保还取决于第三人即保的信用,而保证人的信用具有浮动性,其财产也是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的。这是保证担保的不足之处。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性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性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价中受偿。可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物权。我国《》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留置权,而《》和《》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合同有哪些形式

担保合同有哪些形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恃何锕檎?ㄈ苏加械?,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担保,通常又称债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约

定,为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从属性,担保是建立在被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的,相对于被担保合同而言,它具有从属性,不能独立存在;二是预防性,担保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三是强制性,担保一经确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的形式有下述5种,即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上述担保方式中除保证属人的担保外,其余几种皆属物的担保。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几种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几种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担保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三)质押担保 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相关阅读: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 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 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 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 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 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 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 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 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5、不要无效担保。中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 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 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 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无效原因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并举例说明。 担保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1.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举例:如甲乙签订合同,丙做甲的保证人,在甲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丙代甲履行。 2.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举例:如甲向银行贷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为抵押物,但不移转,仍由原所有人占有。 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举例:如A向B借款,A将自己的一块钻石交给B作质押物 4.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

《债的担保民法光盘》word版

债的担保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连带责任保证 2.具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司,可以作保证人。 答案:代偿能力 3.根据《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答案:职能部门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保证。 答案:连带共同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 答案:生效 6.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答案:诉讼时效 单项选择 1.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B)。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权(A)。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B)。

A.10 B.20 C.30 D.50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该保证(B)。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以撤销 5.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借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处理?(B)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的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6.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而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A)。 A.成立 B.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担保法》中就法定的担保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了五种,就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而一般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或者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往往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担保。至于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一、担保法中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担保可以分为两类,即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其中法定担保的方式由相关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至于约定担保,那么就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基础之上,约定的担保方式中就有定金、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四种。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 篇一: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七、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追缴财产。 八、担保合同的内容 1、保证合同内容: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08069406.html, 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对此,我国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债务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形式。那么,债的担保主要有哪五种呢?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被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抵押、质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3)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 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二、债的担保的效力 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当事人的权利 担保当事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权、抗辩权、追偿权、免责权、占有权、支配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使用收益权等。 2、担保当事人的义务 (1)、债权人的义务。就债权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一是及时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二是要妥善保管或返还担保物或有关权利证书的义务。 (2)、担保人的义务。就担保人来说,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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