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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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2.9.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

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

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

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

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图略)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地籍调查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一节地籍调查概述 一、地籍调查(Cadastral Inventory)的目的和类型 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册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1.地籍调查的目的 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2.地籍调查的类型 地籍调查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指土地初始登记前对登记区第一次普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指变更土地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二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基础的统一体(图4-1)。 图4-1 初始调查与变更调查关系 地籍调查若按开展范围又可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常依据《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而城镇地籍调查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独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镇郊区、集镇、村庄、国营农场、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因地籍制度和地籍调查的目的不同,地籍调查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地登记其权利人情况、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权利限制等情况。为能进行这样的土地登记,必须对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界址线有确切的描述和记载,我国的地籍调查的内容可概括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三、地籍调查的对象——宗地(Parcel) 地籍调查通常以宗地为基本调查单位。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自然地块。宗地的内容包括(图4-2): 图 4-2 宗地内容图 四、地籍调查的程序 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以初始地籍调查为例,包含调查准备、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报告、成果检查验收、资料归档几个步骤。 第二节权属调查 一、权属调查(Ownership Inventory)的概念与任务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城镇,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土地使用者、宗地位置、界址、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定、调查和记录的过程。调查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关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规范

填写说明: 1.编号:县级行政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2.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格处分别填写县(市、区)名称、地籍区顺序码、地籍子区顺序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分别填写“××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本宗地权属界线或归属有争议的,填写“××(争议当事人)和××(争议当事人)争议宗地”。 4.所属行政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属的行政村名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填写行政村名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划“/”。 5.土地坐落:本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如村东、村西、村西北……等。争议宗地以所处行政村方位填写。 6.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填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名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填写村民小组指派的代表名称。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小组代表无法出席指界,填写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本宗地预编的宗地代码,由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号组成,宗地号由00001号顺序预编。 9.宗地代码:填写本地籍子区调查完毕后统一编制的宗地代码。 10.所在图幅号:填写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编号。 11.宗地四至:填写本宗地四至的其他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铁路、公路、河流等直接填写名称。 12.宗地地类: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填写本宗地包括的所有一级类名称。 13.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人名称。独有的,本栏目划“/”。 14.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需说明的,本栏目划“/”。 15.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16.界标类型:按照实地调查时埋设的界桩种类分别在相应栏目划“√”,采用其他类型的界桩在“其他”栏划“√”。 17.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相邻两界址点间距。 18.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19.界址线位置:按照本实施细则3.5.3要求填写相邻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在实地地物中所处的位置。 20.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记事方式,若有其他情况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记载。 (1)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中未发生争议。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时,__号界址点至__号界址点间的界址线,____与____指界结果不一致,调查员根据实地状况,划分工作界线,由调查人员签字,承担权属调查任务的单位盖章。该工作界线不作为处理权属问题的依据。待权属问题处理后,再按照处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3)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

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 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 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 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 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 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 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 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题目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学生姓名:杨展权学号:132119108 指导教师:张新盈职称: 专业:工程测量 系(部):土木工程 2016年×月×日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目录 1.引言 (3) 2.地籍调查的目的 (3)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4.地籍调查中内业的实际工作内容4 4.1地籍档案扫描、分类、入库 (4) 4.2数据属性的录入与编写 (5) 4.2.1四至 (9) 4.2.2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 (9) 4.2.3权属证明、身份证明 (10) 4.2.4宗地问题说明的填写 (10) 4.3宗地核实表的制作 (13) 4.4地籍图与宗地图的制作 (14) 4.4.1地籍图上图 (14) 4.4.2新编地籍号与宗地编码 (16) 4.4.3宗地图的生成 (16) 4.5外业权属调查 (16) 5.应用实例 (17) 5.1地籍图成果 (19) 5.2宗地图成果 (20) 6.结束语 (21) 7.致谢21 8.参考文献 22 2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杨展权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河南郑州 450011) 摘要:地籍调查顾名思义就是对宗地籍贯的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是解决农村土地争议、土地纠纷、违法违规的前提条件,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农村土地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包括内业、外业及成果整理等步骤进行介绍。 关键词:地籍调查内业工作实际作业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趋势已悄然的改变了这一行业。同时更高的技术要求,日益提高的管理需求,无时无刻促使着地籍调查技术更新紧锣密鼓的开展。地籍调查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解决生产作业中的种种问题,攻克难关,全面总结归纳,引经据典,推陈出新,为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寻求更完善的工作模式,更便捷更精细的操作方法与技巧。为广大的人民、为伟大的国家更好的服务。 2.地籍调查的目的 1)满足地籍工作的日常需求 2)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利用土地的整改处理 4)建立健全的地籍管理制度,完善地籍管理的体系 5)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与实效 3.地籍调查的内业实际工作流程 3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

管理事项名称:地籍调查 项目编号:GLF-7 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承办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规则》 4、《在京中央国家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02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 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503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郸城县地籍测量方案设计说明书 1、作业区概况 郸城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设置的新县。位于河南省东部,北依鹿邑县,西连淮阳县,南接沈丘县,东南和东部与安徽省界首县、太和县和亳州市为邻。县境总面积1471平方公里。郸城县辖9个镇、11个乡:城关镇、吴台镇、南丰镇、白马镇、宁平镇、宜路镇、钱店镇、汲冢镇、石槽镇、城郊乡、虎头岗乡、汲水乡、张完集乡、丁村乡、双楼乡、秋渠乡、东风乡、巴集乡、李楼乡、胡集乡。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郸城县位于河南省南部,属豫东平原。占地1471平方公里,人口130万,辖19个乡镇、3个办事处,518个行政村郸城县县境属黄淮平原,地处黄河冲积扇南缘。海拔在35.6米至43.8米之间由西北向东南稍呈倾斜,坡降为七千分之一,地势平坦,土质粘重,适宜多种农作物及林木生长。2、调查原则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原《河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包括地籍调查的技术指标、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和成果要求。 3、主要作业依据 4、技术路线和方法 地籍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土地登记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序。地籍调查成果经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是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违法占地,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 1)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所确定的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郸城县地籍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工作,并建立郸城县地籍信息系统。

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日常地籍调查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 日常地籍调查受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由用地单位填写委托书,委托我中心进行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 资料来源: 一、前前置地籍调查 1、联席会议后,涉及新供地的用地单位; 2、用地单位自规划局报建后,尚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之前; 3、用地单位持规划部门出具的红拨单草图及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综合科申请。 二、出让(划拨)前置调查,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出让(划拨)意见征询函 3、批准征用土地或划拨批文 4、红线图原件 5、总平面图原件 6、成勘院放线资料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8、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三、出让竣工(原已领有土地证的),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写清楚国土证号,单位,地址,面积,由于该宗地工程全部竣工,申请做地籍调查)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规划局领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到房管局盖档案章) 5、成勘院房屋竣工图原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7、产权测量报告 8、如联建,需有联建协议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四、宗地内部分房屋竣工的,由用地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3、总平面图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底层房屋竣工图复印件 5、竣工部分产权测量报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7、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五、划拨土地竣工(原未领取土地证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相关图件 1、申请 2、批准征用土地或划拨批文 3、划拨决定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4、红线图原件 5、总平面图原件 6、成勘院放线资料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8、规划局领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9、竣工图原件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原件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1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 六、部分抵押 1、申请需用地单位盖章,银行盖章(写清楚国土证号,单位名称,土地位置,要抵押地块的面积)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地籍调查规程手打

4总则 4. 1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a)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A),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4.2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a)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4.8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可采用米(m) ,厘米(cm)、毫米(mm)。当长度单位采用米(m)时,长度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5. 1准备工作 5.1.1组织准备 a)地籍总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工作计划,编制技术设计书,负责地籍总调查的宣传、培训和试点工作。 b)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调查的范围、任务、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和组织等。 c)技术设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技术路线和程序、技术要求和成果质量控制等。 5.1.2资料准备 a)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包括: 1)土地审批、征收、转用、划拨或出让、转让、登记以及土地勘测定界等资料。 2)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b)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航空正射影像、航天正射影像、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c)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图件(如土地利用现状图、已有地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数据库等。 d)收集、整理其他资料。包括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房屋普查、标准地名等资料。 5.1.3工具与表册准备 a)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A)、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指界通知书(见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内容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1.5 数学基础 (2) 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 1.5.2 比例尺 (2) 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 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 1.7 宗地划分 (2) 1.8 地籍编号 (3) 1.8.1 宗地代码 (3) 1.8.2 界址点编号 (3) 1.9 土地分类 (3) 1.10 计量单位 (3) 2 地籍总调查 (4) 2.1 组织工作 (4) 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 2.1.2 地籍调查队伍 (4) 2.1.3 培训和试点 (4) 2.1.4 制定方案 (5) 2.1.4.1 工作方案 (5) 2.1.4.2 技术设计书 (5) 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 2.3 表册与工具 (6) 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 2.5 土地权属调查 (6) 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 2.5.2 预编宗地代码 (6) 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 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 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 2.5.4 界址调查 (7) 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 2.5.4.2 通知指界 (7) 2.5.4.3 现场指界 (7) 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 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 2.5.5 宗地草图绘制 (9) 2.5.5.1 一般规定 (9)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

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学重点 绪论 1、什么是地籍,地籍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础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是反映土地位置、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状况的资料。 地籍的探究对象: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状况 2、地籍调查的作用和意义 地籍调查的作用主要有建立和丰富地籍管理信息库、奠定了地籍管理的基础,为土地管理科学的研究积累资料。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登记之前须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需要登记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和核实每宗地的地籍要素,目的是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 益,建立起科学的地籍管理制度。 3、地籍测量的内容与作用 内容: (1)地籍控制测量 (2)界址点等地籍要素的测量 (3)绘制地籍图 (4)面积量算与统计 (5)检查后验收、存档 作用: ①测定界址和确定产权界线是保证地籍测量法律功能的手段; ②保持和不断更新地籍资料,为土地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和税费征缴服务,使地籍测量具有社会经济功 能; ③地籍测量所获得的地籍测量数据是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也是数字城市 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因而地籍测量具有系统功能。 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内容: ①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力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 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②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的身份、土地权属性质、 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 ③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四至、土地坐落、所在图幅。 ④土地用途:调查核实土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要求:①法律程序完备②表图填制齐全③调查记录清楚整齐④数据准确可靠 2、土地权属确认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①以法律、法规为确认准绳 ②以事实为确认依据(1、土地权属图文资料2、土地权属现状)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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