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控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规范、健康、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原则》、《**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内控管理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公司内控部门及内控人员在行政上受本级机构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机构内控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2、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要求和授权,开展对本机构范围内的
各项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质量认证工作。
3、根据本机构领导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4、配合本机构其他部门的工作。
5、检查指导下级机构内控联系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四条公司及地市营销服务部应当配备1 名内控专员,县市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内控联系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内控工作,接受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地市营销服务部的内控专员应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过会计、审计或法律事务工作,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营销服务部内控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联系制度与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支持和配合内控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内控部门在开展审计、检查、法律调研等工作前,般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突击检查。调查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各机构、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结束后,内控部门要按时出具报告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整改意见,并书面反馈,内控部门负责检查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公司内控人员向分公司内控部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工作,包括:
1、每年1 月5 日前汇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该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需附本级机构领导对内控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季度工作总结(二季度报半年
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季度内根据计划开展的审计、稽核检查、法律事务和品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根据本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情况,需上报分公司内控部门备案的审计检查报告,以及下季度工作安排。
3、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月预警有关财务数据表。
4、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需立即向分公司内控部门和本级机
构领导报告,根据指示来开展工作,随后进行专题汇报。
5、分公司内控部门安排的其他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分公司内控工作计划,公司内控部门及下属各机
构内控人员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并为经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存在问题的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给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能包括:
1、制定公司各项审计计划和工作制度、程序。
2、开展对公司系统内下级机构的年度、半年度审计。
3、开展公司系统内专项审计。
4、开展对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
5、开展对下级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的离任、离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6、制定公司预警指标考核办法并实施对下级机构的考核。
7、指导下级机构的审计工作,组织系统内审计工作培训和经验
交流。
8、配合开展总、分公司内控部的审计工作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年
检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9、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公司将根据《**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检查条例》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
1、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财务
报表和帐册、各类资产/负债项目、收入和支出项目、银行帐户管理、财务印章/发票管理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2、业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单证
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代理协议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等)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3、营销服务管理状况。主要包括:营销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营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4、行政人事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各类合同/印章管理、各类
公司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经营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可根据上级公司的部署和本机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取现场审计程
序或非现场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要求和公司实际需要,实行专项审计,或突击检查。
第十八条新设机构的开业审计须在正式开业后一个月之内进行。
第十九条公司对支公司年度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分别在次年的一月和当年七月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建立对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离司审计制度。
第六章稽核检查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内控部门或内控人员每年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稽核检查。专项检查按照分公司的安排和公司的需要随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控部门和内控人员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核的同时,应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进行专项稽核。对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和分公司内控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后续检查的方式,监督整改情况。
第七章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宗旨在于规范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控部门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法律事务以及与
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相关业务工作直接受分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诉讼管理。公司实行" 统一调控、分级管理"的案件
诉讼管理体制,各级机构在相应的管理权限内处理诉讼事宜,同
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遇到法律事务及控诉讼事宜应及时上报分公司内控部,根据分公司内控部门的指示,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劳动纠纷案由涉案本机构处理,并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内控部负责指导。
第二十七条其他诉讼案件由分公司根据案件性质、疑难程度和影响程度决定处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上级机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处理下级机构处理的案件。下级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机构帮助处理本机构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涉及诉讼案件的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法律事务部门,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助法律事务部
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案件诉讼费用由涉案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仲裁案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如因工作需要经分公司允许,可以聘请常年法
律顾问。
第三十三条法律咨询。
1、对涉及公司重大业务决策和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宜,各级法律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
书面回复。
2、重大疑难赔案,需论证其中法律关系的,根据相关部门和机
构的要求,由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意见。
3、需要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的,应通过内部工作联
系单的方式正式提出,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本机构经分公司授权委托,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对外订立除具
有担保性质以外的合同或协议,并报分公司内控部备案。否则,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