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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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国际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六部分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权理事会的个人申诉

2.vested right

3.直线基线

4.联合国专门机构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六部分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权理事会的个人申诉

答:个人申诉,是指个人处于一国管辖下的受害个人或其代表对于该国侵害有关人权公约所载权利而向相关条约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它适用于承认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申诉来文的缔约国。这种程序是以有关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性条款为基础。

人权理事会的个人申诉,是人权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的授权、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决议建立的一个允许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提起申诉的程序,以处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势。人权理事会个人申诉程序的特征在于:主要面对受害人;公正、客观、高效;理事会在结束程序时有采取措施的多种选择。

2.vested right

答:vested right,又称既得权说,内容包括:一国法律具有属地性,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强调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要比法律适用的确定具有优先意义;另一方面,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既得权)。

既得权说是19世纪末英国学者戴西在英美法判例和国际礼让说的影响下创立,被认为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根据与理论基础。既得权说是把外国法作为既得权利

的存在这一法律事实来加以承认的。但它一方面否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又试图承认与执行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在理论上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3.直线基线

答:直线基线,是指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在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遍布岛屿的情况下,一般采用直线基线。沿海岸的河口、海湾、海港和低潮高地在划定直线基线时应遵循相关的规则。我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l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4.联合国专门机构

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具有四种基本特征:作为政府间的组织,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10分)

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变更、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虽然公司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对外商特别投资规定与公司一般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颠覆性的变化。《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的区别

①设立时是否需要审批

a.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审批(特定公司除外)。

b.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

②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

a.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0。

b.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全体股东的出资没有限制。

②首次出资额

a.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中外双方都出资)。

b.新《公司法》对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已经取消最低限制。

③组织机构

a.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b.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④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⑤经营期限不同

a.《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b.所有的合作企业在合同中均应订明合作期限,合营企业一般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和外商投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采取公司的形式,但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规定的公司形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对我国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法体系的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但是由于立法进程的不同步,在适用上,《公司法》与外商企业投资法仍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复和冲突。有的公司法规定的而外商投资企业却没有规定,有的则相反。有的同一内容而两法却互相矛盾。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可优先适用特殊法,但是如果全部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产生了同一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享有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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