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2-04-05

【生效日期】2012-10-01

【效力】

【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

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表

附件2

最新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初次备案Initial Filing□修改备案信息Amending the filed information 第1项——企业信息Section1-Applicant’s Information *企业名称(中英文)(in Chinese/English) *企业地址(中英文)Address(in Chinese/English) *企业类型Company Type:□出口商Exporter□代理商Agent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邮政编码Postal Code *联系人姓名Contractor Name: *联系人电话/传真(请注明国家/地区代码及区域码)或手机 Contractor Telephone/Fax(Include Area/Country/Region Code)or Cell Phone: 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2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Section2-Food Category of Operation □粮食类Grain□水产品类Fishery products □蔬菜类Vegetable□肉与肉制品类Meat and meat products □坚果炒货类Nut and Edible Seed products□蛋与蛋制品类Shell Egg and egg products □食用油类Edible oil□乳与乳制品类milk and milk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s□罐头类Canned foo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waters□特殊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蜂产品bee product□调味品flavorings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cracker□糖及糖果、巧克力类candy;chocolate □蜜饯类candied(preserved)fruit □其他,请描述others,please description 第3项——中国贸易伙伴信息Section3-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Partner to be contracted with: 企业名称(中文)Name(in Chinese): 企业地址(中文)Address(in Chines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传真Telephone/Fax: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4项——承诺书Section.4-letter of commitment 兹承诺:上述资料信息准确、真实。I hereby commits:The information we submit is authentic,and accurate.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Contractor name(the printing version):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手机Contractor’s office Telephone/Fax or cell phone: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ractor’s E-mailAddress: *填表日期Date: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完整版)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 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 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 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 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 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 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 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 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 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 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 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4、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的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烟台天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 食品进口记录收货人名称:进口日期食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收货人备案编号: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出口商/ 代理商备案号出口商/ 出口商/代代理商名理商联系方称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国(境)外检验报检检疫证单号书等证书编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备注填表人:审核:-16- -17- 附件2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收货人名称:销售日期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收货人备案编号:生产批号购货人/使用人名称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备注填表人:审核:-18- -19- 附件3 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编号:日期进口食品名称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涉及产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数量重量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部门负责人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20- 备注主题词:食品安全备案记录公告2012 年4 月10 日印发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1- -拟经营进口食品种类、存放地点我公司拟进口 XXXX, 为确保进口食品储存期间的品质保证,我公司会选择有资质的仓储公司进行合作,该合作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1. 仓储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和其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2. 仓库应当具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 【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能: ?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 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 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 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 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 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 负责人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采购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 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 验合格证》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 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 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 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报告。 ?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 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 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doc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72901200Y)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 1

号令修订)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 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上海鸿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贺金龙 审批: 何海斌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5年12月25日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管理培训制度-------------2 2.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3-5 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7 4.进货索证索票制度--------------------------8 5.进货台帐和台帐记录制度-------------------9-10 6.关键环节操作规程-------------------------11-16 7.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17 8.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18 9.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9 10.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20-21 11.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2 12.加工操作管理制度-----------------------23 1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24-26 14.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27-29 15.综合检查制度-----------------------------30 16.食品检验制度----------------------------31 17.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32 1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33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端)目录 一、系统使用 1. 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 2.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 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 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 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 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 二、申请备案 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 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 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 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

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 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 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 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 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 12. 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13. 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 15. 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 三、进口和销售记录 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 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 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 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 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 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XXX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O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企业组织机构、职责体系 (3) 第二章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7) 第三章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8) 第四章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8) 第五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9) 第六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0) 第七章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0) 第八章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1)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12)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5)

第一章企业组织机构、职责体系 一、组织架构 二、职责 (一)CEO: 1、全面领导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工作;检查考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 2、组织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实; 3、努力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组织建立绩效管理和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完成生产经 营目标; 4、研究、倡导和推动想成公司有实际内涵和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创建正气浓厚的人文氛围, 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员工思想保证。 (二)综合管理部: 一、考勤管理 1、负责员工工号管理,监督日常员工考勤记录,负责员工请休假管理,制作考勤报表; 2、每周跟进考勤异常人员办理补签卡手续,对合格人员进行录入,负责对《考勤异常处理单》 进行汇总,对合格的处理单进行录入。

二、办公用品管理 1、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及监控管理,负责报刊的订购; 2、负责每月办公用品费用的汇总及办公用品费用的控制;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行政供应商的管理。 三、员工社保及各类证件办理 1、负责各部门员工的社保缴交、停办及一切手续的办理; 2、负责每月的社保扣费明细输出与校对,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及时工作; 3、公司员工商务签证的报备、年审及办理工作; 4、负责公司车辆证件的报备、年审工作的落实; 5、负责员工工作证的制作; 6、其他证件的办理。 四、员工关系管理 1、负责公会的行政服务管理及协调; 2、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及日常员工咨询与提议的受理; 3、协助上级组织及开展员工活动。 五、日常人事事务工作 1、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公司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 2、制定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组织、协调、监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实; 3、负责公司各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进行定岗定编,制定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 4、负责日常人力管理工作(招聘甄选、绩效考勤、离职等工作); 5、协助部门处理员工关系,主导协议、合同签订与社保办理工作; 6、定期进行市场薪酬水平调研,进行人工成本核算,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制定员工福利政策 并管理实施; 7、核定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拓展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8、主导公司日常人事异动管理,档案管理,人事数据统计分析; 9、监督、检查与指导项目人资工作,协助处理人事类与政府部门的公关事务; 10、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 11负责员工的入职、转正、离职等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档案的管理; 12、协助上级开展招聘、培训及绩效考核等事务工作; 13、个则各类人事通知的草拟及文件的分发; 14、负责员工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签订与跟进。 六、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1、负责各类行政通知的草拟及各项管理制度或条例的公式,并记录备案; 2、负责会议的筹备与跟进落实; 3、负责员工名片的制作与分发; 4、负责车辆的调度及维护跟进,稽查并统计车辆的各项费用及车辆使用的合规性; 5、负责公司办公环境的维护(注:对办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含会议室等地方),协调物业 关系,确保水、电资源的节能供应及安全保障; 6、协助上级负责前台工作的监督; 7、负责办公室钥匙的管理及各资产设备的登记。 (三)财务部: 1、坚决服从CEO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起管理行为直接向CEO负责; 2、组织编制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

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注: 1、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2、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3、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部资料(2018年度资料整理)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有限公司主管直属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日期 ******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十)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三)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致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市的进出口企业,计划经营进口及国产肉类产品的综合型专业贸易服务公司。业务范围将包括国外订货,进口操作,国内分销、批发、配送以及品牌专卖。 浙江省是肉类产品消费大省,但是已得到肉类收货人资质的企业甚少,只能通过其他省市进口商间接进口和销售,增加了进口环节和运输成本。我公司立足义乌市,业务范围将辐射浙中及周边地区,立志做良心企业,将国外质优价廉的进口牛羊肉从货源地直接采购送到浙江省义乌市,以满足义乌地区日益增长的牛羊肉需求。采购业务计划将涉及巴西、蒙古、澳洲、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的牛羊肉产品,我司已与这些国家的加工厂和贸易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我司承诺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心做好每一步,保证进口、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能快速准确溯源。 希望能得到贵局的批准。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第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989213.html,

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e111989213.html, ,进入如下界面: ●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境内收货人备案请进此端口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 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鸡冠石加油站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落实便利店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超市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 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骤审批稿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 骤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进口前需要准备的资料: 1)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2) 自动进口许可证。 3)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b)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c)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d) 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 4) 中文标签备案,提供资料如下(由于牛奶属于特殊食品,商检局要求必须在进口前办理好中文标签备案,时效大概25个工作日)

a) 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参考标准GB13432,GB10765,GB10767; b) 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d) 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进口商检所需要资料及商检流程: 1) 合同、发票、箱单 2) 原产地证、出口国检测报告、输华乳制品证书(请见附件样本) 3) 收货人营业执照、食品进口许可证; 4) 现场查验并抽样送检 进口后货物存放要求及其他注意事宜:

1) 检测结果合格,大概15个工作日内出《卫生证书》,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原货退港或就地销毁,总之,检测结果未出前,所有货物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不得销售及使用; 2) 如果进口前未加贴中文标签,则必须等检测结果出来后,方可加贴,加贴完后还需约商检局作二次查验(主要查验加贴标签是否与我司备案标签及检测结果相符)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 备案流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一、进口食品农产品是指从宁波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是指食品农产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宁波本地或外地收货人,具体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二、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进口食品农产品报检时应向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宁波局辖区内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应由收货人自行提出申请;辖区外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向施检部门提出申请,若已在其它口岸备案,则只需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每次有新的食品农产品进口时,应当随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三、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申请备案时,应填写《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若新进口食品农产品变更,则无需提交): 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㈢进口食品农产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㈣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 四、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收货人,可获得一个备案编号,进口报检时,报检单位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 五、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进货验收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建立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如实记录食品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以及食品农产品的进货验收和进出流向情况,记录应当真实,并至少保存2年。 六、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在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地址、进口食品农产品种类、储存场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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