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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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旗

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Eu ropean Comm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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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和发展

欧洲共同体建立原因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五次扩张成形

成员

宗旨和组织机构

政治上合作

经济实力

主要活动

成立和发展

欧洲共同体建立原因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五次扩张成形

成员

宗旨和组织机构

政治上合作

经济实力

主要活动

?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三项基本原则

?对外关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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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1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9年1月1日起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荷兰、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个国家开始正式使用欧元,并于2002年1月1日取代上述11国的货币。

宗旨是:

①取消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

②建立一个单一的对非成员国的商业政策;

③最终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运输系统、农业政策和一般经济政策;

④取消私人和政府所采取的限制自由竞争的措施;

⑤保证成员国之间劳动力、资本和工商企业家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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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建立原因

①西欧有着共同的文化遗产和心理认同感,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曾经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地区,具备一定的联合基础。

②近代以来,各国冲突了战争连绵不断,西欧各国人民渴望和平和统一。

③二战后西欧地位一落千丈,收到苏美两个超级大国的威胁和控制。

④西欧有识之士认识到,只有消除仇恨和战争,走联合发展道路,最终实现欧洲的统一,才能重塑昔日辉煌。

⑤西欧两个大陆宿敌法德和解,为欧洲联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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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五次扩张成形

在二战结束后不久的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组建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5年4月8日,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上述三个共同体机构融为一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此后,欧洲共同体经历了五次扩大:

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盟;

1981年1月1日,希腊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

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

1995年12月11日,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盟,使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欧洲联盟条约”形成的欧洲联盟扩展至15国。

2002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欧盟首脑会议决定结束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这10个候选国的谈判,正式邀请它们在2004年5月加入欧盟。

第五次东扩的规模和意义都远远超过前四次,它将使欧盟疆域面积从326万增至450万平方公里增加37·8%,人口从3·78亿增至4·53亿增加19·8%,GDP总值从7 8081亿增至83773亿美元增加7·3%,贸易总额从39977亿增至44263亿美元增加10·7%,而年人均GDP从20533降至15436美元降低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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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到2007年,欧盟27个成员国的名单: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爱尔兰英国葡萄牙西班牙

希腊奥地利芬兰瑞典.

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

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第六次扩大。欧盟目前已成为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人口超过4.8亿的大型区域一体化组织。入盟后,两国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两国经济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但罗、保两国入盟后也需履行诸多承诺,按要求定期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在各领域改革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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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罗马条约》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欧共体下设: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②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2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4年。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518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

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⑤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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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合作

欧共体还在政治和外交领域进行合作,提出西欧“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口号,建立了欧洲议会和首脑会议的制度化机构——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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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412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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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

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

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

1968年7月1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

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

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

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

1968年8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

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

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

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

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

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

1985年6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

1986年2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4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截至1993年12月10日,264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⑤建立政治联盟。

1990年 4 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经过1年的谈判,12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

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编辑本段]

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三项基本原则

实行共同农业政策是欧共体的另一项重要决定。

1.共同体内农产品自由流通和统一农产品价格。

2.共同体优先,及出口霍金漏斗首先面对成员国。

3.建立共同农业基金,对共同农业政策实施共同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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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方面

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至1993年,已有157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107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欧共体于1975年5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1989年6月5日欧洲共同体执行委员会发表关于中国局势的声明,“对于痛受折磨的北京人民遭到镇压表示遗憾”。“如果中国政府的政策开始走上一条使迄今为止奉行的开放和改革政策有夭折危险的道路的话,这种合作有永久性地受到影响的危险。并取消预定6月6日中国经贸部长郑拓彬前来共同主持共同体中国联合委员会的高级磋商会议。6日,欧洲共同体十二个成员国发表公报,强烈地谴责对和平的示威者采取的造成大批人员死亡的武力镇压”,“对中国发生的悲惨事件极为震惊”,并指出“严重的动乱仍在继续”。呼吁“中国当局停止对北京和全国的没有武装的老百姓使用武力,立即着手寻求目前冲突的和平解决办法”。并声明,“同级人士之间的会见已经取消,共同体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将中断”。

27日,第四十一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决定通过制裁中国的《关于中国的声明》,主要措施包括:

在适当的国际机构内提出中国的人权问题;要求独立观察员能参加审判和探望犯人;

停止各成员国同中国的军事合作和实行武器禁运;

中断双边部长级和高级接触;

推迟共同体及各成员国的新的合作计划;

文化、科学和技术合作计划仅限于在目前情况下还有意义的行动;

各成员国延长愿意延期的中国学生的签证;

推迟研究提供新贷款的要求和推迟研究世界银行的新贷款。

自考法学概论的所有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我国的)国家公务员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0.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 2.国家机构 3.继承权 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5.外交机关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 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7.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9.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0[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法律意识 36 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37.行政处罚 37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 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欧共体商标简称CTM(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亦称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早已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欧共体商标注册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来进行的一种注册方式,这是一种区别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也有其优越性,为方便广大客户朋友考虑自己企业的商标发展策略,登尼特商标事务所将简单介绍一下这种注册方式。 一、欧盟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1993年12月20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欧盟商标注册的40/94号“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位于西班牙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二、欧共体成员国 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当地时间2007年1月1日零时正式加入欧盟,至此,欧盟成员国增加到27个,欧盟现有27个会员国,注册欧共体商标在上述27个国家都受到保护。此前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将自动延伸至新的成员国,并受到应有的保护。 三、欧盟商标优势 1、申请人无限制。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2、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3、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5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4、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注册商标不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与国际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2018年4月自考00453教育法学试卷及答案解释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教育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453)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教育法最早起源于 A.文艺复兴后的西方国家 B.19世纪下半叶 C.二次大战前 D.二次大战后 2.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A. 《高等教育法》 B.《义务教育法》 C.《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是 A.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以下学校 B.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C.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 D.中外合作举办的学校 4.我国教育法的最高法源是 A.<(中华人民共和冒教育法》 B.《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C.《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酶决定》 5. 教育行敢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冒家与教育的 A.纵向关系 B.横向关系 C.平等关系D.非从属关系 6.接照《教掰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教师的身份是 A.公务员 8.国家千部 C.专业人员D.普通劳动者 7.下列应当丧失教师资格的情形是 A.受到行政处分 B.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C。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D. 被行政拘留. 8.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童工是指从事雇佣性劳动,但年龄 A.来满l2周岁的人 B.未满l4局岁的人 C.未满l6周岁的人 D.未满18周岁的入 9. 13周岁的壬莱有多次偷窃行为,家长、学校已无法有效管教,可以

欧共体与欧盟

欧共体与欧盟 一、欧共体的建立 舒曼计划与法德和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过战争劫难的欧洲面临着严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昔日试图争夺欧洲乃至世界霸权的欧洲列强已沦为二等或是三等国。战后的美苏对峙使西欧各国既要面对苏联与东欧的威胁,又要在依赖美国援助的同时面对美国的经济与政治控制。反思历史,展望未来,欧洲统一成为西欧国家的共识。 实现欧洲统一的最大障碍是近百年来形成的法德矛盾。其具体表现为法国对德国的怨恨情绪与德国对法国占领其煤矿萨尔的不满。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后,阿登纳政府主动表示欢迎法国向德国工业投资,对法德和解表示了积极的态度。1950年3月法国曾试图从经济上兼并萨尔,但是遭到西德和英国及美国的反对,使法国认识到必须以现实可行的态度来处理与西德的关系。1950年5月,法国外交部长舒曼提出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舒曼计划”。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以便统一计划和领导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生产。该计划不仅得到了联邦德国的响应,而且激起了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兴趣。1951年4月18日,上述6国以“舒曼计划”为基础,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罗马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欧洲媒钢共同市场的建立使西欧各国走上了从合作入手,解决矛盾,实现欧洲统一的新途径。在马歇尔计划与西欧经济合作的推动下,20世纪50年代中期,西欧各国的经济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随着西欧经济实力的增强,欧洲联合的要求也随之加强。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国际分工发展与原有的国内市场狭小的矛盾尖锐化,突破生产、商品交流、资本和劳务突破国界成为西欧各国的共同要求。西欧各国的经济实力与此前的合作也使为欧洲经济联合提供了基础。此时美国与欧洲的经济矛盾开始显现,西欧国家要求改变受制于美国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西欧各国任何一个国家的实力依然不够强大,因此在经济上联合罗马条约签字仪式。 起来,共同保护欧洲的市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西欧各国经济发展的条件与趋势也为经济联合创造了条件。 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一个包括六国,拥有116.8万平方公里土地,1.6亿人口的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 《布鲁塞尔条约》与欧洲共同体的建立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的所属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自1967年7月1日生效,但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仍以各自的名义活动。 二、欧洲共同体的机构与逐步扩大 欧洲共同体最初的成员国是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部分机构设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和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重要组织机构有:部长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在1975年以前,共同体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不定期举行会议,1974年12月9国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首脑会议制度化,每年举行3

欧盟商标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e112096905.html, 欧盟商标法 欧盟委员会3月27日推出欧盟商标系统的改革法案,以使欧盟的商标注册系统更简便、更经济、更有效,从而达到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及金融服务的委员巴尼耶说,几十年来,欧盟的商标制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欧盟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仍然很有效,因此,没有必须对现行的商标法进行大的修改。欧盟这次要做的是对欧盟现行的三个指令及条例进行修改,也就是对1989年的《欧盟商标法指令》、1994年的欧盟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注册条例》、1995年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注册收费规定》进行修改。 三项修改涉及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但都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明年起实施。具体要修改的是: 第一、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 第二、修改已经过时的商标法条款,删除模糊不清的条款,明确商标权; 第三、改进打击过境欧盟的假冒商品的方式; 第四、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商标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促进措施的一致性以及操作的一致性。 法案修改后,今后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将更简便、更经济,商标保护将更加有效,假冒商品过境欧盟国家将被查处得更加严格。举例来说,有关商标注册的费用,现在欧盟的规则是:注册一个商标的时候可以同时申报三类产品,但相对来说,费用就会更高些。 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是所谓“一类一费”原则,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或者在共同体注册商标,将全部适用这一原则。所谓“一类一费”,就是注册一个商标只能申报一类产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费用。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再比如: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加强对过境欧盟国家的假冒产品的查处力度,这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更好地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2017年4月全国自考《教育法学》试题与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1998年制定的教育法律是()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职业教育法》 D、《义务教育法》 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的政府规章 C、教育部门规章 D、教育法律 3、我国的地方权力机关是() A、各级党组织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D、各级政协 4、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是() A、学籍管理 B、教育管理 C、行政管理 D、经费管理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 A、教育部门规章 B、教育行政法规 C、地方性教育法规 D、教育法律 6、下列教师资格中,可以与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通用的是() A、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中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7、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的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 A、半小时 B、一小时 C、一小时半 D、两小时 8、下列虽从事雇佣性劳动,但不属于童工的是() A、12周岁的人 B、14周岁的人 C、15周岁的人 D、17周岁的人 9、依照我国现行学制,高中阶段的修业年限为() A、2年 B、2至3年 C、3年 D、4年 10、设立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府,其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1、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是() A、6年 B、9年 C、10年 D、12年 12、下列选项中,有权确定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的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D、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3、成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 A、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B、培养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C、发展科学技术与文化 D、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14、成人教育的主要办学主体是() A、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B、企业和事业单位 C、其他社会力量 D、公民个人 15、对地区成人高等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是() 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B、各部委和各行业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及成人教育管理部门 16、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列入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的法律是() A、《教育法》 B、《学位条例》 C、《义务教育法》 D、《高等教育法》 17、我国的“学位法”是()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考试法》 D、《学位条例》 18、我国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最低行政区划级别是() A、省 B、市(地) C、县(区) D、乡(镇) 19、教育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关系 C、诉讼法律关系 D、刑事法律关系

江苏省2018届高考历史复习专项练习:欧洲共同体的形成(2) 含答案

欧洲共同体的形成课后练习(2) 1.1960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听到法国首次成功试验原子弹的消息后高呼:“法国万岁!从今天早上起,她更加强大了,更加骄傲了。”能够和这一情境联系起来的是 A.世界政治的多极格局最终形成 B.西欧国家的复兴和两极格局的削弱 C.欧共体形成和经济全球化加强 D.西欧国家的衰落和美国霸权的稳固 2.冷战结束后,以法德为核心的欧洲联合进一步扩大。到1994年,欧洲联盟() A.成员国包括西欧、北欧和东欧的国家B.整体实力与美国相当 C.在区域经济组织中一体化程度最高D.实现了货币联盟 3.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的一次演说中强调,“西欧……是美国非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我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相比,美国遇到了我们甚至连做梦也没有想到过的那种挑战。”西欧成为“美国非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主要原因是() A.雅尔塔体制的形成 B.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C.一体化进程的推动 D. 欧洲联盟的成立和扩大4.1990年初,欧共体主席德洛尔提出了建设以欧共体为核心的“三环欧洲”设想:以欧共体为同心圆的中心,第二环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七国,第三环为东欧国家。其设想旨在() A.削弱苏联的势力范围B.建立统一的欧洲联邦

C.推动欧洲成为最有力的集团国家D.挑战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5.1967年是欧洲走向联合的关键一年,这一年建立了() A.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B.欧洲共同体 C.欧洲联盟 D.联合国 6.法国前总统戴高乐曾经提出:“欧洲是欧洲人的欧洲”,“美国不是欧洲的一部分”。国际舞台上体现这一声音的历史事件是() ①1945年雅尔塔体系的确立②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 ③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④1967年欧共体的成立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④ D.②③④ 7.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表示承认西欧的伙伴地位,并把1973年确立为“欧洲年”。这是因为() A.北大西洋公约的建立 B.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C.欧洲共同体的建立 D.联合国的成立 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在资本主义经济史上,出现过两个“黄金时代”:1850~1914年是第一个“黄金时代”,经济高速发展;1950~1973年是第二个“黄金时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4.9%。 材料二:20世纪50年代美国财政部长福勒说:“各个行星围绕着太阳转,各国货币围绕着美元转。” 材料三:西欧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只有消除仇恨和战争,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才能重塑昔日的辉煌。 (1)材料一中的“第一个‘黄金时代”’出现的原因有哪些

国际法名词解释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 指经接受成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由两个因素构成: ①客观因素:是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是“常例”; ②主观因素: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是“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是惯例形成习惯的一种心理因素,指各国认为该惯例是国际法所必要的,因而相约共同接受其约束,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Jus Gentium, the law of nation万民法★★★ 2002 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 The Peace of Westphali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2004,2008 是1643-1648年间为结束17世纪欧洲三十年战争所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及签订的一系列和约的总称。主要调整了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及神圣罗马帝国内等诸侯邦国之间的关系,确立了法国欧洲霸主地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为近代国际法形成奠定了基础。意义: ①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体现“世界国家”观念被主权国家观念替代,国际法与神权脱离; ②和约开创了以多边会议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先例,要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③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与独立原则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④规定了和约必须遵守原则,由此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强制力,外交关系法和武力自卫原则也由此开始。

(完整版)教育法学题库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复习题本科 一、单选 ( A ) 1.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_____。 A.《教育法》 B.《教师法》 C.《宪法》 D.《义务教育法》 ( C ) 2.教育法律规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_____。 A.条件、内容和处理 B.假定、责任和制裁 C.假定、处理和制裁 D.处理、责任和制裁 ( C ) 3.根据宪法和法律(包括教育法律)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_____。 A.教育基本法 B.单行教育法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行政规章 ( A )4.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_____。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 B )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_____。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 B )6.一般说来,教育法规的解释可以分为_____和_____两种。 A..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C..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D..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 ( C )7.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是著名的宗教改革运动领袖是_____。 A.加尔文 B.胡格诺 C.马丁·路德 D.林肯 ( D )8.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权的结构一般由_____组成。 A.家庭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B.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生教育权组成的 C.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组成的 D.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组成的 ( A ) 9.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_____。 A.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 B.教育法律现象的存在 C.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 D.教育法律意识的存在 ( D ) 10.《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______到______岁的中国公民。 A.0——16 B.0——.14 C.0——15 D.0——18 ( D )11. 1995年,_____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 B.高等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育法 ( B )12.《教师法》属于______。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规章 ( D )13.《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____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

欧盟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汇总(一)

欧盟商标注册常见业务问题汇总(一) 1、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25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欧盟商标现覆盖的25个成员国是哪些? 答: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OHIM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CTMR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 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 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 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 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 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 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 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 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 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 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 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 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 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 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 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 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 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 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 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 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 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 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 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 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 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 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 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 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 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 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 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 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 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 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 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 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 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 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 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 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 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 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 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 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 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 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 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 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 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 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 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 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 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 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 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 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 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 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 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 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 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 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 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 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 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 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 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 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 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 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 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 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 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 《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 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 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 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 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 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 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 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 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 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 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 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 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包括 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 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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