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西安市中心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土地估价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市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宗地客观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基准地价×(1±K) 式中: K――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步骤: 1.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 2.确定待估宗地所处地段(区)的同类用途基准地价; 3.分析待估宗地的地价影响因素,编制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条件说明表; 4.依据基准地价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系数修正表计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5.进行交易日期等其它修正; 6.求出待估宗地地价。 三.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 3.1 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 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地价宗地地价,关键在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地价影响因素调查应与同类用途同级(区域)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中所列因素条件一致。 3.2 地价影响因素的修正系数计算 根据待估宗地各因素的状况,分别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中查找各因素修正系数,并按下式计算宗地因素修正值: K=K1+K2+K…… Kn 式中:K――宗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值, K1 .K2 …… Kn-分别为宗地在第1.2……n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3.3 基准地价的其它修正 基准地价是在特定开发程度和利用程度下,各类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某一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待估宗地各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仅对基准地价的区域平均性作了修正,因此,还需进行如下修正: 1.期日修正:待估宗地的基准日期与基准地价的基准日期必不相同,因此,需根据地价的变化程度进行期日修正。 2.容积率修正:基准地价一般根据平均的土地利用程度来确定其容积率。当待估宗地的容积率水平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容积率修正。 3.年期修正:当待估宗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所设定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年期修正。 4.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般依全估价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或各均质区域的平均开发程度而定。当待估宗地的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就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依据各基础设施投资对宗地地价的影响程度确定。 3.4 计算宗地价价 在确定好各修正系数后,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公式计算宗地地价。 四.利用路线价评估 利用路线价评估宗地地价,主要是在已知路线价的基础上,根据宗地的自身条件,进行深度修正、宗地形状修正、宽度修正、宽深比率修正、容积率修正、朝向修正等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 地价=基准地价X (1士综合修正系数)X期日修正系数X年期修正系数X容积率修正系数士开发程度修正 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 号)于2014 年8 月29 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 年1 月1 日; (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 (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 (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 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特殊用地5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基准地价测算公式-因素修正系数

附件3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商业) 注: 1.商业繁华度指距商业中心的距离、商业设施的种类规模与集聚程度、经营类别、客流的数量与质量。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街宽度和深度指临街宽度和深度对商业经营的影响。 5.临街道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人行道宽度和交通管制。 6.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7.基础设施状况指水、电、热、通讯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综合) 注: 1.办公集聚程度指办公设施的种类规模与集聚程度、距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距离。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街宽度和深度指临街宽度和深度对商业经营的影响。 5.临街道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人行道宽度和交通管制。 6.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7.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状况指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表 (居住) 单位:% 注: 1.居住社区成熟度指区域居住用地比例、居住小区规模和社区发展完善程度。 2.交通便捷度指公交条件、距火车站等交通疏散中心距离、区域道路密集程度。 3.区域土地利用方向指周边土地利用方向的一致性。 4.临路状况指临街道路类型、级别和交通管制。 5.宗地形状及可利用程度指宗地形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程度。 6.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状况指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程度。 7.自然和人文环境状况指学校数目和类型;文体休闲设施状况;居民素质;景观;噪音、空气和水体污染及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 临近程度。 8.与商业中心的接近程度指与各种规模商业中心的距离和相互通达状况。

鄂州基准地价修正体系2018.6.30

鄂州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相关成果表格

目录 第一部分各用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及级别范围描述 (1) 一、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汇总表 (1) 二、土地级别边界描述汇总表 (2) 三、基准地价内涵 (3) 第二部分各用途区域因素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及修正系数表 (4) 一、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体系 (4) 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体系 (16) 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体系 (31) 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体系 (37) 第三部分各用途个别因素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及修正系数表 (41) 一、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个别因素修正体系 (41) 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个别因素修正体系 (47) 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个别因素修正体系 (53) 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基准地价个别因素修正体系 (54) 第四部分土地利用分类参照体系及修正系数表 (56) 一、商业用地 (56) 二、工业用地 (57) 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 (57) 四、旅游产业用地基准地价 (57)

第一部分各用途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及级别范围描述一、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汇总表

二、土地级别边界描述汇总表 1、商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表1-2 商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表 2、住宅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3、工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表1-4 工业用地级别边界描述表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一)级别边界描述 三、基准地价内涵 注:(1)本轮土地开发程度说明:“六通一平”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及红线内场地平整;“五通一平”指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2)上一轮土地开发程度说明:五通一平: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红线内场地平整;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2015年版基准地价初步解读

2010、2012、2015版基准地价对比 一、区域:跟随行政区划调整扩围 2010&2012版:十区2015版:十区两市 二、基准地价内涵:提高容积率,用地更集约 2010&2012版:2015版:

三、办公用地独立作基准地价 2010&2012版:综合(办公)类用地基准地价为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00%。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只有商业、居住、工业三种。 2015版:土地级别及定价范围中,有商业、居住、办公、工业四种。 四、性质特殊用地给出定价指引 2010&2012版:无相关指引 2015版: 五、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包括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需整体确权时,其基准地价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六、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五、价格修正体系更详细 2010&2012版: 八、临珠江前后航道(白鹅潭至珠江口、白鹅潭至沙贝海、白鹅潭至白沙河、白鹅潭至丫髻沙、丫髻沙至官洲岛、洛溪岛至沥滘水道)、白沙河、西华海、沙贝海、白坭河、巴江河、鸦岗河、流溪河、三枝香水道、市桥水道、沥滘水道、沙湾水道两岸的临江宗地,其临江宗地线以内50米部分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加收30%。 2015版: 独立出台附件《附件5 广州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内容包括 商业用地(容积率、楼层、临街深度、宽深比、街角地、商业集聚度、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居住用地(容积率、楼层、土地使用年期、临江) 办公用地(容积率、临江、楼层、使用年期) 工业用地(容积率、临江、土地使用年期)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是采用替代原理,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系数体系,以便能在宗地条件调查的基础上,按对应的修正系数,快速、高效、及时地评估出宗地地价。 一、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的计算 以土地级别为单位,以各级别中最高、最低定级因素总分值所对应的单元地价作为上、下限值,分别与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相减,得到上调或下调的最高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调幅度计算公式: F1=[(I nh—I ib)/I ib]×100% (10-1)下调幅度计算公式: F2=[(I nb—I nl)/I ib]×100% (10-2)式中:F1 --基准地价上调最大幅度; F2 --基准地价下调最大幅度; I ib --级别基准地价; I nh --级别单元总分上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I nl --级别单元总分下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根据前述确定的单元总分值、基准地价评估结果及其关系模型,按公式9-1、9-2可以计算出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结果见表10-4、10-5、10-6。 表10-4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表10-5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6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表10- 二、因素修正系数值的计算及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一)因素修正系数值计算 根据确定的影响各类用地价格的因素及其权重值,采用下式计算各因素的修正值: F1i=F1×W i(10-3) F2i=F2×W i(10-4)

式中:F1i—某一因素的上调幅度;F2i—某一因素的下调幅度; F1—基准地价上调幅度;F2—基准地价下调幅度; W i—某一因素对宗地地价的影响权重。 (二)因素修正系数及指标说明表的编制 根据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的计算结果,在按公式10-3、10-4计算因素修正幅度值的基础上,按优、较优、一般、较劣、劣等5个层次设定修正幅度值,分地类按级别编制修正系数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因素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是对各层次的修正系数对应的地价影响因素状态条件所做的描述,通常以在一定区域或土地级别范围内地价影响因素的最佳状态指标、平均状态指标、最差状态指标分别对应着优、一般、劣等层次的修正系数。利用土地定级中各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在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结果见表10-7~36。 表10-7 I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案例 1.估价对象情况 某省某市主要商业街有一待估面积为2000m2的商业用途土地(具体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不列)。其出让时间为1998年1月1日,出让年限为40年,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宗地容积率为1.5,现要评估该宗地在估价基准日2002年1月1日价格。该宗地属市区商业二级地段,该市二级地段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标准容积率为1)。基准地价公布时间为1996年1月1日。该市商业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和修正系数说明见表1、表2和表3。 表1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说明表

表2 某市商业服务用地修正系数表

2.估价要求 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该宗地于2002年1月1日的地价。 3.估价过程 (1)确定对应基准地价 通过查对基准地价,确定待估宗地属商业用途二级地,其对应的基准地价为7000元/ m2(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2)确定宗地地价评估的修正系数 根据宗地区域、个别因素条件,对照修正系数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确定各子因子情况从上到下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较优、一般、较劣、优、一般、较优、较优、一般、一般、较劣、一般、一般。 则根据修正系数表,具体计算出宗地宗修正系数: K=17.25% (3)确定待估宗地适用年期修正系数 Y=0.953 T=115/100=1.15 (5)确定容积率修正系数 待估宗地容积率为1.5,本基准地价标准容积率为1。查商业用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则 K ij=K i/K j=1.2/1=1.2 (6)计算并确定待估宗地地价 P i=P×(1+K)×Y×T×K ij=7000(1+17.25%)×0.953×1.15×1.2=10794(元/平米)

北京市基准地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京政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应用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测算宗地价格方法 (一)宗地价格的类型及计算公式 根据基准地价测算的宗地价格可分为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宗地楼面毛地价、宗地地面毛地价等四种类型。1.商业、综合、居住用地 (1)宗地楼面熟地价、宗地地面熟地价计算公式 宗地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宗地地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楼面熟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2)宗地楼面毛地价、宗地地面毛地价计算公式 ①当宗地容积率≥级别平均容积率时: 宗地楼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宗地地面毛地价=适用的楼面毛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宗地容积率 ②当宗地容积率<级别平均容积率时: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美元计价) 单位:美元/平方米 地价 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 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 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 征地费远郊区县 征地费 (1) (1) (1) (1) (2) (3) (4) (5) (6) 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 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 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 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同名20346)

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同名20346)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 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3〕226号 | 发布日期:2013-12-31 荆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请示》(荆物价文 〔2013〕18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验收组,对你市呈报的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批资料进行了审核。根据专家组意见,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遵循了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湖北省城镇土地级别更新技术规范》、《湖北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新后的基准地价(见《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 准地价表》)符合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地价水平,现予以批准。 二、荆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应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本批复一并呈报荆州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荆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表1:荆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2:公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3:石首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4:监利县容城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表5:洪湖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基准地价工作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正常交易,为征收土地税费,制订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发挥级差地租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依据,也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整理储备、实行基准地价公示制度和基准地价平衡与更新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象与围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土地定级估价的对象是“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围的所有土地”。土地定级估价应“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整体为单位进行,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本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是以现状镇区的围为基础,并考虑到城镇发展的趋势,确定本次工作的评估的围。 三、基准地价涵与期日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围,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条件下,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此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是2015年01月01日。 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商业、住宅用地平均为“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暖,宗地场地平整),工业用地平均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

宗地场地平整)。 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四、技术路线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土地估价 一、估价原则 1. 预期收益原则 2. 替代原则 3. 最有效利用原则 4. 供需原则 5. 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6. 贡献原则 7. 变动原则 二、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 (一)估价方法的选择 1、土地估价方法的选择 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等。 2、土地估价的技术路线 2.2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首先分析待估宗地与所在区域平均状况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测算地价;然后分析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与本次估价期日之间地价变化情况,进行期日修正;然后对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和容积率修正;最后根据待估宗地地价内涵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进行开发水平修正得到待估宗地的地价。即: 地价=基准地价×(1+综合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开发水平差异修正 (二)估价过程

2、基准地价修正法 2.1 宗地位置、用途 待估宗地位于徐州市市金山桥开发区1号区,用途为工业用地。 2.2 基准地价的确定 徐州市国土管理局于2000年完成了市区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其主要成果有《徐州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地价指数编制成果报告》(下简称《成果》)和相关土地定级估价图件。该项《成果》已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认定。根据该《成果》徐州市工业用地六级地基准地价是指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土地平均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红线内“一平”的开发条件下,工业用地无限期的土地平均价格。根据《成果》,徐州市市区六级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240元/m2。 3.3 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和修正系数说明表引用 根据《徐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与地价指数编制成果技术报告》工业用地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及地价因素说明表: 表3 工业用地地价修正系数表 表4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表 表5 工业用地宗地地价区位条件及个别因素优劣等次评定说明表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书表地编制

实用标准 文档大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是采用替代原理,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系数体系,以便能在宗地条件调查的基础上,按对应的修正系数,快速、高效、及时地评估出宗地地价。 一、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的计算 以土地级别为单位,以各级别中最高、最低定级因素总分值所对应的单元地价作为上、下限值,分别与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相减,得到上调或下调的最高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调幅度计算公式: F1=[(I nh—I ib)/I ib]×100% (10-1)下调幅度计算公式: F2=[(I nb—I nl)/I ib]×100% (10-2)式中:F1 --基准地价上调最大幅度; F2 --基准地价下调最大幅度; I ib --级别基准地价; I nh --级别单元总分上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I nl --级别单元总分下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根据前述确定的单元总分值、基准地价评估结果及其关系模型,按公式9-1、9-2可以计算出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结果见表10-4、10-5、10-6。 表10-4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二、因素修正系数值的计算及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一)因素修正系数值计算 根据确定的影响各类用地价格的因素及其权重值,采用下式计算各因素的修正值: F1i=F1×W i(10-3) F2i=F2×W i(10-4)

式中:F1i—某一因素的上调幅度;F2i—某一因素的下调幅度; F1—基准地价上调幅度;F2—基准地价下调幅度; W i—某一因素对宗地地价的影响权重。 (二)因素修正系数及指标说明表的编制 根据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的计算结果,在按公式10-3、10-4计算因素修正幅度值的基础上,按优、较优、一般、较劣、劣等5个层次设定修正幅度值,分地类按级别编制修正系数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因素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是对各层次的修正系数对应的地价影响因素状态条件所做的描述,通常以在一定区域或土地级别围地价影响因素的最佳状态指标、平均状态指标、最差状态指标分别对应着优、一般、劣等层次的修正系数。利用土地定级中各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在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结果见表10-7~36。

基准地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2..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 附件1: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楼面毛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 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范例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范例 1、基准地价成果介绍与应用 ⑴基准地价成果介绍及内涵 《××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于2005年8月12日公布实施,其基准地价内涵为××市区范围内,以下设定条件下,按用途分级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为商业、工业、住宅用地,土地开发程度为市政“五通一平”(即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及场地平整,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容积率为各用途平均容积率,商业容积率,住宅容积率。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参照表3-1-1。 3-1-1 / 所谓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城镇基准地价与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与个别条件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价格的一种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的宗地地价(评估设定开发程

度下的宗地地价)=基准地价×K1×K2×K3 ×K4×K5×(1+∑K)+K6 式中:K1——期日修正系数 K2——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K3——土地形状修正系数 K4——容积率修正系数 K5——其它修正 K6——开发程度修正 ∑K——影响地价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之和 2、确定估价对象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估价对象评估设定用途为商业用地,根据其位置并对照××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确定估价对象位于商业一级地范围,基准地价为1685元/平方米。 3、确定期日修正系数 依据《××市区土地定级估价更新报告》可知,××市区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而本次评估的估价基准日为2006年6月20日,以2005年1月同用途地价指数为100,据估价人员调查分析,××市区的商业用地地价略有上涨,但幅度不大,分析确定其地价指数为102,故确定期日修正系数K1=102/100=。 4、确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系数 K2=[1-(1+r)m]/[1-(1+r)n] 公式中: K2——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系数 r ——土地还原率6%(土地还原率按评估基准日时中

陇南各县市基准地价

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基准 地价(更新)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5]69号 陇南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陇市价[2005]05号)收悉。经审核,现对陇南市各县(区)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批复如下: 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 (一)武都区 1、综合用地: Ⅰ级:盘旋路、南桥路、人民路:东至盘旋路;南至白龙江、莲湖公园;西县门街、剧团巷;北至甘川公路。 Ⅱ级: (1)西关、钟楼滩:东至种子公司、公安处家属院、莲湖公园东面;南至中山街、西关街;西至钟楼滩车站;北至郭家沟。 (2)盘旋东路、下北山:东至油橄榄公园;南至南干渠、白龙江;西至实验小学;北至地区住院部。 Ⅲ级: (1)教场坝:东至地区农机公司;南至建设路;西至白龙江饭店;北至大山沟。 (2)中山街、梁园村:东至体育场;南至广电处、一中;西至北裕河;北至中山街、西关街。 (3)清水沟。 (4)钟楼滩饭店以西公路两侧。 Ⅳ级: (1)城关新村、梁园村、钟楼滩:东至体育场;南至二号公路;西至钟楼滩坝;北至钟楼滩车站。 (2)郭家沟、清水沟及旧城山坡地。 (3)大山沟:东至教场小学校,南至实验小学家属院,西至北山坎脚,北至北山坎脚。 (4)下教场:东至南干渠,南至滨河路,西至城关镇家属院,北至南干渠。 Ⅴ级: (1)旧城山回民坟地。 (2)钟楼滩坝。 (3)东江水沟坝及教场山坡。 2、商业用地: Ⅰ级: (1)盘旋路。

(2)新市街:东至白龙江饭店、白龙江剧院;南至政府招待所、县供销社;西至隍庙街、剧团巷;北至北山公路(包括该段北山公路以北的平地)。 Ⅱ级: (1)盘旋东路:东至邮政局;南至南干渠;西至国土局;北至建设巷。 (2)盘旋西路、北山路、滨江路:东至地区农机公司、汽车东站;南至白龙江;西至第二旅社;北至体育处、畜牧中心、实验小学、北山公路。 (3)北山东路、中山街、人民街:东至北山粮站;南至中山街、西关街;西至河堤;北至北山公路(包括公路以北的平地)。 Ⅲ级: (1)教场统征地:东至教场小区路;南至滨江路;西至县劳动局;北至商贸街、林业种子站。 (2)北山东路:东至地区水保局、东苑新村;南至建设巷;西至县水保局;北至东关市场。 (3)城关新村、清真巷:东至体育处;南至白龙江;西至城关新村盘旋路、清真巷;北至中山街。 (4)竹集巷、梁园村、钟楼滩、清水沟; (5)军分区家属院背后的山坡。 Ⅳ级: (1)东江水梁:东江水渠至石油公司家属院,甘川公路两侧邻街的地段。 (2)教场坝:东至油橄榄花园;南沿甘川公路;西至安全处;北至教场水沟。公路以北东苑新村至邮电局的背街地段。 (3)梁园、城关新村:东至城关新村盘旋路;南至白龙江畔;西至北峪河;北至西关街、中山街。 (4)郭家沟。 (5)清水沟:长安房产以北的公路两侧。 (6)钟楼滩:包括北峪河桥头、行署家属院、工行和粮食处,桥头至县食品厂公路以北的平地。 Ⅴ级: (1)液化气站背的河滩:东江水沟至滨江小学,滨江路以南的地段。 (2)教场社区:东至东江水沟;南从农机总站,西至教场水沟;北至教场山坡。 (3)旧城山:东至北峪河;南只至钟楼滩水渠;西至食品公司;北至旧城山公路。 Ⅵ级: (1)钟楼滩坝。 (2)旧城山回民坟地。 3、住宅用地: Ⅰ级:东至教育局、汽车东站;南至商贸街、中山街、西关街;西至郭家沟沟口;北至陇南宾馆、北山粮站。 Ⅱ级: (1)城区:东至消防支队;南至南干渠、滨江路;西至西关街;北至中山街、商贸西街、大山沟。 (2)北山西路:种子公司至陇南宾馆,北山公路两侧临街地段。 (3)郭家沟口至长安房产江武公路两侧及北峪河坝。 Ⅲ级: (1)东江水梁:东至东江水沟;南至滨河路;西至城关镇家属院;北至南干渠。

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江门市市区2017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征求意见稿) 一、基准地价更新地价内涵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评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项目服务用地四类,其中公共项目服务用地细分为两个类别,具体地价内涵如下: 1、商服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商服路线价: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40年,设定容积率为2.0的首层楼面地价。其中城区街道商服路线价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2米,乡镇街道的标准铺面的标准宽度为4米,标准深度为10米,均为首层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2、住宅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70年,设定容积率为2.5的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3、工业用地: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设定容积率为1.0的地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4、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的土地,对应地类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期日为2017年1月1日,土地使用年期为50年,容积率为2.0的国有建设用地平均楼面地价。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二):是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对应地类为公共设施用地。即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于估价

浙江省最新基准地价表

杭州市基准地价表(含余杭、萧山)发表时间:2015-03-06 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附件2: 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

宁波市基准地价发表时间:2015-03-06 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二、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 宁波市城区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综合、工业四大类划分,基准地价类型除工业用地采用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外,商业、综合、住宅同时采用楼面基准地价和净地基准地价表示,其中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还采用路线价表示。具体类别基准地价标准如下: 1、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楼面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2、宁波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净地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3、城区临主要道路商业用地路线价表(净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区长办公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调整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土地开发建设和地产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就区内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土地范围。本次调整覆盖面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土地。 二、土地级别的调整。为方便土地管理,有利于与有关政策的衔接,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以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分等定级,根据各街道、乡镇经济发展程度,土地开发规划、利用等因素和地产市场交易状况将辖区内7个街道、乡镇划分为五等。同时根据各街道、乡镇内部土地开发现状和城镇规划,将各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划分三个级别,在具体级别划分时兼顾不同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对一些街道、乡镇区域地价差异不明显的,合并设定级别和基准地价。 三、基准地价内涵界定。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对各街道、乡镇内各级土地商业、居住、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地块外围配套基础设施达到供电、供水、通信、通路、排水一般条件,地块内完成场地填渣平整。使用年限分别为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工业用地容积率为0.8,住宅用地容积率为1.5,商业用地容积率为1.5。商业路线价设定标准深度为12米,宽度为4米,建筑密度为100%,容积率为1。本次基准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1日。 四、基准地价的运用。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主要用于指导北仑区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对具体宗地交易价格确定起参考作用。对个别地块因征地拆迁费用大,配套基础设施条件好,土地开发成本高于基准地价的,其地价按实际评估确定。对特殊用途地块,如港口码头、物流、加油站、旅馆、餐饮等土地基准地价根据区位条件、使用功能另行确定。 附件:1、北仑区基准地价汇总一览表 2、北仑区城镇主要商业路线价格表 3、北仑区各街道、乡镇土地级别划分范围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1、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得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地价=基准地价×(1±综合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 2、郑州市基准地价成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14]37号)于2014年8月29日公布实施,文件中附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是指不同级别区域的平均地价,是由征地及有关费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利息、利润、管理费、级差地价等部分构成,即由土地取得费、出让金、开发费等部分构成;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3年1月1日; (3)土地用途划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八种用途; (4)土地等级划分: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九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五个级别,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三个级别; (5)土地使用年限: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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