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

单元。第二,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分离,要求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只有在家庭经营层次上才能适应这种分离。第三,农业生产较少对大规模劳动协作的依赖,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一个家庭成员大多可以胜任,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的管理成本。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而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经营并非非此即彼。随着农业现代装备的广泛使用,家庭经营也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美国的家庭农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业的家庭经营就具有合理性,就应该坚持长期稳定。而“耕地家庭经营是适应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传统提法,则是为取消和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埋下的理论伏笔。

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中心环节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

城市的本质是人口和非农业的大规模高度聚集。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必须走集中型的城市化道路。所谓集中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有一个较高的城市化率,60%不行,70%也不行,至少应达到80%以上;二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率先发展,大城市人口点城市人口较高比率;三是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辐射范围的都市密集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城市的紧凑型空间布局,即在一定地域内布置较多企业,容纳较多的人口,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面临巨大增量需求与国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严格计划控制政策存在尖锐矛盾的背景下,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的转换,既是满足城市建设用地增量需求,突破国家用地政策约束、减少地方违规风险的有效途径,又是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建设用地仅仅

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流转,虽然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仍然是在城市二元体制下的一种延伸,对城城乡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少全面的长远的谋略。

五、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提前)改造。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扩张,城市近郊农用土地被大规模占用,出现了一批城中村(准城中村)。城中村(准城中村)的存在与发展客观上为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了租金低廉的住房,增加了村籍居民的收入,降低了城市化的初期成本。但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城市脏乱差、黄赌毒的滋生地,社会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其更新改造被提上日程。二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随着人口的大量减少和乡镇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城市转。两种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都已成为社会冲突的高发区。前者直接表现为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升值收益分配问题,后者间接表现为相关农村居民如何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问题,也与土地的级差收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乃至城市土地的升值(级差地租)是社会投资集中的结果,而与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投资和努力没有关系。理论上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应归社会所有。城市政府代表社会掌控这笔土地收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从而惠及全体市民,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虽被诟病为“土地财政”,但其实质是城市土地发挥社会再分配中介作用的表现。城

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对原住居民而言,既是其占用土地级差地租的变现,也是迅速改变其自身居住条件和经济地位的契机。对城中村(准城中村)居民因改造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某种社会、精神层面的补偿,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但也要防止因为高补偿而大幅度增加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本,防止因拆迁暴富形成新“房主”和食利阶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存在着政府、拆迁户、开发商和未来商品房购买者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形成了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利益循环链。政府土地财政收入过多、拆迁户补偿标准过高、开发商利润过大,最终都将转嫁到房价上去;而房价过高又会造成生活成本上升、工资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城市活力下降。城中村(准城中村)拆迁不成,各方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改造成功才能共赢。政府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又是各方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在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中居关键地位。变现城中村(准城中村)占地级差地租及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分配,是对城市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考验。至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转则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深化改革,构建新的机制。

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

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

进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投资、开发、农民权益置换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加以实践与创新。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 过程。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

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水作者:尹鸿伟魏晨?来源:南风窗? 成都下辖的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口的巨幅宣传牌上“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村”两行大字赫然醒目。新春刚过,开满油菜花的鹤鸣村表面看似宁静,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经令其内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这里的农民的生活主题就是每年奔向大小城市打工。如今,随着农民对于土地和房屋确权完成,农村社区开始复活。 成都市从2008年开始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准确地触及了土地这个本质话题。“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这是成都自2003年开始城乡一体化改革就一直思考的课题。成都的改革者认为,农民实际上是端着“金饭碗”过着贫困和相对贫困的日子。改革者希望,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进而带动“农村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成都造就新型城乡形态的关键环节。 从试点开始的改革 2005年夏天,成都市农委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全市集体经济年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占8.35%,5万元以下的村占38.11%,无集体经济收益的“空壳村”比例达到35.24%;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能分配兑现到农户手中的仅占39.33%。

鹤鸣村地处肥沃的川西坝子,2007年,连接成都至青城山的成青快速公路经过鹤鸣村,昔日的“边角地带”变成了“香馍馍”。这一年,村里40多亩土地流转出去了,“粪都不浇一下就有钱进”,过去外出打工抛荒的村民开始找村干部,想要回退耕的承包地。 这确实让鹤鸣村村干部很为难。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村里一些常年外出打工的村民不愿意种地了,原因很简单:打一天工就可以买10多斤大米。在鹤鸣村八组,长期抛荒的土地就有五六亩,组长只能把抛荒田地需缴纳的税费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而村委会主任余跃每年多了一个任务:挨家挨户恳求村民栽田种地。 “土地联产承包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可土地上刨不出‘金娃娃’来。”2001年开始,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开始试点,到2006年,农民不仅不再交各种税费了,每年还有种粮补贴。土地上能够产生的好处又让不少村民心动了。 距离鹤鸣村几十公里外的大邑县韩场镇兰田社区,这些年来食用菌产业风生水起。到2009年底韩场镇流转的4000亩土地中,大部分集中在兰田社区。 成都希望土地流转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闯市场的本领进一步增强。可农民闯市场的动力在哪里?早在2003年,成都部署城乡一体化战略时,就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与城市同步增收的渠道,通过土地规模经营等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模式、问题与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主要有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转包、城乡统筹等不同模式,它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法律缺失、制度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政策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规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对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正进入一个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全新发展阶段。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而现阶段农村分散、粗放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挥大型农业机械的作用,这就要求农村土地进行适度流转和集中经营。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有很多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进行考察,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 目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资本化的代表 (二)土地转包模式:土地分散租赁模式 (三)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土地集体租赁的典型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土地流转进行有效的规范,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法》,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性质,对土地流转方和流转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流转方式、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不统一,有关内容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在《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此造成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模糊不清,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中遭受侵害[7]。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 地使用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规定了承包权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主体,但没有具体规定土地流转的保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土地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一、中国农村土地世纪变革的政策思想和制度基础 中国是最古老的农业国家,五千年文明史其实就是农耕文明发展史。自周建立民族国家始,至辛亥革命以前的全部封建社会的经济政策思想史也是一部土地经济思想史。中国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土地经济理论和政策思想,从而构筑了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维系和支撑着中国封建社会大厦沿袭两千多年不倒,甚至深刻而全面地影响着中国现代近百年的土地革命和制度变迁,乃至整个社会革命和经济发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土地所有制,这对中国社会,尤其对中国农村、农业、农民的命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中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新中国土地制度的起点。《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实现这一目标,第27条又要求: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并且于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全国范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肯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第八条重申“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鼓励农民通过办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的思想也有所浮现,“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54宪法颁布后不到半年,农村合作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1956年底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实现表明中国农村的小农经济实质上已转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农民土地所有制已成为写在宪法上的一纸空文。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即75宪法,该宪法在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第七条规定了“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此外,为彻底杜绝农村土地私有制和私人经济,该部宪法对农业个体经济进行了封杀,没有作出任何允许农业个体经济存在的规定。 三、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78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 即78 宪法, 这部宪法恢复了54宪法的一些正确原则和制度, 但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及相关问题上, 该宪法几乎全部重复了75 宪法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开始重新走上了实事求是的轨道。改革首先从农村包产、包干到户开始。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动摇了75 宪法和78 宪法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 四、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 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54 宪法的基本原则, 从考虑到当时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的角度出发, 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及相关问题在第十条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第六条规定: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社和其它生产、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第11 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

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国外对产权制度的研究 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克思也指出:“土地……是人类永远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和生殖条件”,人类与土地构成了不能分离的依存关系。因此,土地的产权问题历来就受到众多经济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以及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都把产权及其制度作为其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是人类社会经济理论史上第一位有系统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明确指出:我认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的土地国有产权制度是具有共产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性质,与我国现阶段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是有差别的。 科斯定理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核心。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中引入了交易费用,讨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谈到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Putterman等学者利用哈丁(Hardin)“公有物悲剧”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指出我国必须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为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而Ostrom、Stevensin等认为集体土地产权比私有产权拥有更多的益处,如更低的制度成本、规模经济以及降低成本等。 Cater和Rozelle等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过程进行了计量研究,得出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和对土地产权交易的限制,对土地产出率具有负面的影响的。 华盛顿大学农村发展研究小组认为:中国的农地制度应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同时让土地使用权永远归农户;取消土地调整制度,允许通过土地使用权买卖来实现调整;树立法制观念,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30年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明晰土地所有权,加快实行地权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把启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作为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功能提高的突破口;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用地流转,使农业用地生产要素功能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不断提高等六项建议。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生产要素功能 一、引言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只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有效发挥,使之真正成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切实增加农民的各项收入。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在代际间转移财富的主要途径。可以这样说,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农民。选择、设计和安排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且关系到与土地价值、地租相关的农民经济利益,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 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只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排他的使用权和收益的独享权,而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的观点,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享用权,以及自由的转让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由于我国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资源产权是残缺的,导致利用该资源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一方面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认为,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也就是说,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其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者才会产生对它的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的参与,将信息传递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因此, 2000年后随着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有关改革土地制度以增加农民收入的研究受到重视。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制度安排不同,人们对土地的占有、支配、使用状况便不同。合理、有效、遵循经济规律、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安排,能充分调动起农民积极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释放其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相反,则会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阻碍农民增收。具体来说:第一,土地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经营资料和生活保障手段,其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存在的形式,农民凭借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第二,农民通过对土地的经营,包括纯粹的土地本身经营和对土地产出物的经营,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第三,农民将自身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结合, 可以获得工资性收入。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主要还是集中在第一点上,即保障性功能,经营性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较大演变:第一阶段是土地改革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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