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价值、法律属性的分析,针对目前对虚拟财产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认为应通过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选择适用的罪名,加大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法律属性;有关犯罪现状;刑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比如账号、货币等虚拟物品,也包括qq账号。近10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那么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价值呢?法学界对此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虚拟财产不过是游戏玩家的一种娱乐,虽然能带来精神上的满足,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也谈不上价值一说,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使用者为此付出了精力和时间,虚拟财产有一定的价值性。笔者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可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可以与真实财产进行交易,玩家通过不断的攻关练级并为此做出努力才获得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那么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就可以通过计算获取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 (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 (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 (三)明确定罪标准 (6) (四)完善诉讼程序 (6) (五)调整刑罚体系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前言 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 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

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颁布司法解释等措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是大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三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定。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量刑标准中涉及到了“非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是以已经查清的具体销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于制造、储存、运输或者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标准适用不统一及实践中普遍出现的认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的确定性亟需进一步统一明确。 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一中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对制造、储存、运输或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有三种标准: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标价可通俗理解为标注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虽然这种方式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办理中,容易计算,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判断非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实践中是最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计算方法。但该方法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却可能因售价高而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反之亦然。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罪名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 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 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 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 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 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 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夫一妻制受到刑法保护 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另外,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夫一妻制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规定与婚姻家庭法,但在刑法上也受保护。 一、相关案例: 被告人张某3与张某1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被告人张某3与张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某3与同村村民被告人张某4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自2000年底,被告人张某3与被告人张某4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二人于2006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2019年5月15日,张某1到公安机关举报致案发。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在中证人见证下,上诉人张某4、张某3与张某1(张某3原配偶)达成谅解协议,取得张某1谅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4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3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相关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张某3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二人生育一女孩,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4、张某3认罪态度好,并与张某3原配偶达成协议,取得谅解。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对二上诉人矫正条件成熟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从宽处罚。 三、知识延伸: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务事都,可以关起门来自解决的,我们国家有五千年的历史,但婚姻上的平等,直至近代百年左右,才得到保障,这是百年来,先进人士抗争的结果,我们应当对此加以维护,而不是破坏。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妨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作为刑罚法规的对象,就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欲求为基础。只要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存在,就应当考虑把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的利益,否则处罚的范围就有扩大的趋势。国家法益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法益,[6]没有私权保护内核的秩序是无价值的。[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8]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但惩罚犯罪与保护产权私有不能简单划等号,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日益被边缘化、权益被漠视的现状,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应更加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保护产权私有,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运行。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位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层级递进衔接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民事救济是一种私法救济,以补偿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 引言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 个新的产业。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 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 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 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 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日本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篇一: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 ..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 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二条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摘要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犯罪成立要件 作者简介:陈林跃,法学硕士,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9-02 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本文试就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浅要分析,谈一下人权的刑法保障。 一、刑法的价值取向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部门,不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武器,而且是社会价值观念的鲜明载体,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 国家的触角无处不在,社会的一切也就是国家的一切,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个人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政治之中,无任何权利可言,法律也完全是为政治国家而服务。这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往往采用严峻刑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中国封建社会的“十恶”重罪也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基本伦理关系,国家的集权观念十分发达,个人利益和价值变得无足轻重,整个社会的法律也就表现为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市场经济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追求“平等”、“公平”、“自由交换”,它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人具有了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市民社会必须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尽管由于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立法传统等多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各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方式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其中用刑罚遏制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收到一定的效果。笔者仅就此不揣粗陋地提出几个问题,以就教于诸位同仁。 一、著作权犯罪门槛逐降为何侵权盗版依然猖狂?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做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

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2011年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传播数量在500件(部以上、实际被点击数在5万次以上以及注册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并且对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等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主、罚金刑为辅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罚幅度,最高刑为7年,罚金刑采取倍比罚金制。与其他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制裁相当严厉。下表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处罚为例进行比较: 国别刑事立法规定最大刑期及数额刑事立法规定最小刑期及数额 日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日元以下罚金 德国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法国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2千法郎3个月有期徒并处6千法郎以下罚金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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